《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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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 安全生产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的,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 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十二、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生 产费用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
九、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当将 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费用支付计划、施工单位出具的预收安全生 产费用证明及银行出具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进账单作为保证工 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予办理。
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费用和设施预算,按工程进度将安全生产费用拨付申请表(附件4)报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拨付给工程项目部使用。
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 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项 目一览表见附件 1),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 护费、临时设施费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 业统筹、各方监督的原则。
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 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温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建 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 作。
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温住建发〔 2012〕 190 号 【发表时间: 2012-07-30 】 【阅读: 1180 次】 【关 闭】 【打印本页】
各县 (市、区 )市级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 益,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建发 [2012]103 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 “安全文明施 工费 ”计算基数为工程税前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率下限 2.1% ;市政公 用(园林绿化)工程费率下限 1.6% 。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费率下限。
五、以上费率已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调整 2010 版计 价依据规费计算规定, “民工工伤保险费 ”按下表费率计入规费。
施工单位应按与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责任书》内容中约定的四个阶段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 安全生产费用申请,在申请时应提供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评定情况及 上阶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并附支付、使用记录。监理单位接到申 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费用使 用情况进行核查、评定,并记录核查、评定结果,经核查、评定符合要
求的,总监方可审签认可。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企业相关安全生
产工作支出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核算制度 和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职责 及权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并建立台 帐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 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并有 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项目名称 民工工伤保险费
计算基数 人工费 +机械费
费率 (%) 0.5
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但不 得纳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 用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 励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 内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 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 50% ,剩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 付;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 起五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总额的 70% 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 剩余 部分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拨完毕,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 不低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 30% ,剩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 付。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的,应当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支付。
八、施工企业必须在基本账户银行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 户,按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各工程项目设立明细账核算,并于每季度终 了 1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费用收支情况 季报表(附件3)。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施工企业按规定范围 提取使用。年度结余留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从工程其他成本费用中列 支。各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 的专款专用管理。
十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 单位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取 和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
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 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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