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五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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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五条禁令”

1、严禁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拨付工程建设资金,违反者,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其他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2、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插手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违反者,不论是否得到,一律按违纪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辞退或开除公职。

3、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参与自己管辖范围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违反者,予以纪律处分。

4、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或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违反者,按违纪查处,情节严重的,辞退或开除公职。

5、严禁在公路上乱设关卡、乱罚款、乱收费。违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禁令前四条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县级以上公路、运输、航务(海事)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第五条适用于全省交通系统全体职工。

禁令从2003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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