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同意是发生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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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
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
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协议;所以,
单方变更合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106.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履行通知、保密、协助的义务。(对)
107.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合同的权利义务便终止。(错)
108.因侵权而引起的债不得抵销。(对)109.合同终止后,关于合同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即行失效。(错)110.合同权利义务因主体变更而终止。(错)(错)
126.按照交易习惯解释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与其他交易对手交易的通常做法解释合同中
128.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定作
人可以要求重作。(对)
129.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
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
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
130.我国法律允许分包,但不允许转包。(对)145.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
121.违约责任指该合同至少有一个是境外的主体的合同。(错)123.涉外合同的争议仅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错)124.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依自己的理解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做出一定的表述。(错)
125.按照合同文字含义解释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文字的真实意思解释其在合同中的意义。(对)
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错)
15.法律管辖竞合是指某个行为或者某个主
体处在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内。(错)
16.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
付使用;发包人要求不验收的,可以交付使
用。(错)
17.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
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对)
18.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
责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当事

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注意:债权和请求权并非等同。

因为请求权不但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

债权债权为财产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是有期限的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

债的标的债的标的或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这一给付行为的具体形态可能是交付财产,支付货款、提供劳务。

注意区别债的标的和债的标的物。

债的分类1)在法学理论上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错之债2)根据物的种类进行分类。

1、特定物之债:如果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就是特定物之债。

如果特定物灭失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

2、种类物之债:如果债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就是种类物之债。

如果种类物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3)从债的主体的主角来区分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都是一个人,即为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债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个人以上的,即为多数人之债。

4)在多数人之债中间。

1、按份之债: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是按份的,即为按份之债。

2、连带之债: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没有区分的,即为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履行的标的只有一个。

选择之债: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履行标的存在两个以上。

选择权的选择,如果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目前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所规定的包修、包换、包退。

要注意的是:包修、包换、包退针对的是商场中所购买的物品,但不是所有的物品都适用。

食品买卖是凭现状买卖,即看好了才买,一般不包修、包换、包退。

对耐用消费品如汽车等作为厂家或商家可以修理两次,如果修不好可以换或退。

对于日用百货如鞋、衣服等包修、包换、包退是不加任何限制的,选择的权利归消费者,而不是商家或厂家。

);无法律规定但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依债务人6)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和债务转让的有效性判断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和债务转让的有效性判断

合同债权债务(zhàiwù)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有效性判断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主要内容,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债务转移三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规定(guīdìng)在《合同法》的第84条至第90条中,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内容。

一、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原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zh èxiē)债权债务。

《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yībìng)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实践中因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引发的纠纷主要发生在企业主体发生变化时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中。

(一)、企业合并导致(dǎozhì)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两个企业的债权债务,或者一个企业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企业。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不管是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都会引起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二)、企业分立引发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依据该条规定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特别约定的,应适用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

(三)、企业改制引发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一般情况下概括地转移到新公司或企业。

该问题应由企业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二、合同债务转移有效性。

合同债务的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357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357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

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

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

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

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A、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B、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C、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D、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1节>合同的成立【答案】:B【解析】:①甲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成立悬赏广告之债,甲应当依照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

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分别先后完成的,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则由完成者共同取得报酬。

②本题中,乙、丙分别先后完成指定的行为,只有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丙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同时,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报酬,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本题中,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丙支付了全部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无权要求2.因有机食品市场兴起,甲自家农场种植的有机蔬菜十分畅销,乙在市区经营餐饮,欲与甲建立长期的供货关系,于是甲、乙签订了一年期的供货合同并约定乙向甲交付1万元定金后合同方生效。

乙一直未交付定金。

合同签订以来的大半年里,甲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定期送货给乙方。

就此。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合同约定的为立约定金B、合同约定的为成约定金C、合同约定的为解约定金D、因乙一直未交付定金,主合同未生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定金B:【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定金的种类问题。

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解约定金是指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

2020年奥鹏中石油华东《合同法学》2020年春季学期在线作业(三)参考答案

2020年奥鹏中石油华东《合同法学》2020年春季学期在线作业(三)参考答案
2020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合同法学》2020年春季学期在线作业(三)
参考答案
相关题目如下
1.合同法不适用于( )
【选项】: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答案】:B
2.下列不属于要约失效的原因是()
【选项】:
A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B要约有效期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C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C某甲可以拒绝支付驴款,因为标的物所有权属于某乙,风险应由某乙承担
D某乙可以要求某甲支付驴款,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某乙,风险应该由某乙承担
【答案】:B
9.债务承担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拒绝同意债务承担时,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
【选项】:
A效力待定
A条文中作了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B条文中作了解除权的规定
C条文中作了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规定
D条文中作了不履行违约金的规定
【答案】:
18.下列选项中,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特征有()
D丙需向乙就它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需向甲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丙需就他完成的管道安装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15.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
A 2007年5月6日
B 2007年8月1日
C 2007年10月31日
D 2007年12月31日
【答案】:D
8.设在某甲交付驴款之前,有一天晚上,驴子在牲口圈中被雷击中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法官说2015-10-12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却并不多见,寥寥几条与债务加入间接相关的条文,也只是散见于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范之中。

在现行法缺失债务加入系统规定的背景下,本期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为大家分享这篇文章,旨在通过展示争议焦点、捋顺理论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的方式,对债务加入进行系统论述,以此为法律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运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纠纷的审理提供有效借鉴,内容详实,法律人不要错过哦。

文/向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债务加入”的内涵解析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目前学界对于指代这一现象的法律用语尚无定论,还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概念指代同一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其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以下简称"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17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

有鉴于司法实践中已经部分接受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同时相较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用语,"债务加入"的用语更加简练,本文统一采用"债务加入"的概念作为论述对象。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

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

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为了正确使用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以下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担保法司法解释篇1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零九条: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第一百一十条: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和债务转让的有效性判断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和债务转让的有效性判断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有效性判断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主要内容,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债务转移三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规定在《合同法》的第84条至第90条中,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内容。

一、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原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实践中因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引发的纠纷主要发生在企业主体发生变化时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中。

(一)、企业合并导致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两个企业的债权债务,或者一个企业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企业。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不管是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都会引起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二)、企业分立引发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依据该条规定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特别约定的,应适用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

(三)、企业改制引发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一般情况下概括地转移到新公司或企业。

该问题应由企业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二、合同债务转移有效性。

合同债务的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一)合同债务转移的要件。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及成立要件如何

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及成立要件如何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及成立要件如何核心内容: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及成立要件如何?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方式和成立要件各不相同。

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的诉讼主体变更又是如何?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

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

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享有对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在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须事先取得处分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追认。

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

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

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

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

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

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二、债权债务转移的方式及成立要件无论是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还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才能成立,从而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1、债权让与的方式及成立要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担保的成立要件要求和程序

担保的成立要件要求和程序

担保的成立要件要求和程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复杂性增加,担保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担保是指债务人为获得债权人的信任,而以其自身信用或者财产为担保对象所提供的担保方式。

它不仅可以增加债权人的信心,降低债务人的融资成本,还可以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担保的成立要件和程序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担保的成立要件和程序。

一、担保的成立要件1. 实质保证法定要件实质保证是担保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其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法定要件:(1)一定的法定形式:担保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2)明确的担保标的和范围:担保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担保的标的物,包括债务种类、数额、期限等;(3)达到法定的担保目的:担保应当是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表现,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4)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担保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2. 民事法定保证法定要件民事法定保证是指在合同法中规定的民事保证担保方式,其成立需符合以下法定要件:(1)被担保债权:民事法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担保的债权提供保证,因此需明确被担保的债权情况;(2)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被保证的债权人:担保的债权人应是一定的主体,并且拥有合法的债权;(4)保证人的财产情况:保证人应具备一定的财力和支付能力,以满足债权人在债务不履行时的支付需求。

二、担保的成立程序1. 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合同是担保成立的前提,它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订立。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担保事项达成共识后,应明确约定保证的标的和范围、担保的期限、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签署担保合同。

2. 担保的登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部分特定的担保形式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例如,房屋抵押担保、动产抵押担保等形式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保其成立和效力。

法考民法五十六表之债法

法考民法五十六表之债法
债法
【表二十一:债的移转】
对比
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双方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3.遵循法定形式。 注意: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通知 的 意义在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不能对原债权人进行清 偿
1.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2.双方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 3.经债权人同意。 4.遵循法定形式。
之日起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断
4.抵销的主张
债务承担情形下,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之日起中断。 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
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后,受
让人 只能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②保证人的相对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 a. 若经过企业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有效。由分支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企业法人承担补充 责任;
b.若未经企业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无效。
【表二十三:债的担保】
Hale Waihona Puke 保证1.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 ①有限保证是指按照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②无限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定金
定义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之前支付一定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 金接受方。
种类
1.违约定金:若一方根本违约,当违约方为给付者时,其丧失定金,当违约方为收受者时,其双倍返还定金; 2.立约定金:交付一方拒绝订立合同丧失定金;收受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交付定金后主合同方有效力,但主合同已全部履行或主要部分已经履行的除外。 4.解约定金:交付一方解除合同丧失定金;收受一方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论债务加入的构成与责任承担

论债务加入的构成与责任承担

论债务加入的构成与责任承担发布时间:2021-09-15T08:10:36.148Z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第8期作者:王建文[导读] 现如今,社会处于现代商业模式,交易模式迥异不同王建文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 455000摘要:现如今,社会处于现代商业模式,交易模式迥异不同,资金拆借手法多样化,为了保证可以快速实现债权足额,交易各方制定的履约保障体系更加繁琐,在这种情况下对原来担保法带来严峻挑战,债务加入属于其中一个。

同时由于协议用语经常存在很多错误,自履约到诉诸法律过程中,怎样根据当事人缔约真意,站在权利义务衡平的角度基于原有法律框架下探寻出路是当前债务加入责任承担面临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责任承担;债务加入;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这是我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

所谓债务加入实际上是指第三人单方准许或者是和债权人、债务人构成三方或双方协议,第三人和债务人同时承担一些或者是所有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即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及并存的债务承担。

具体分析如下:一、债务加入的形式(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这种债务加入方式指的是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当中,由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或由第三人单独承担债务的加入方式。

这种加入方式需要通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那么这种门式的债务加入即为成立。

采用这种债务加入方式的过程中,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原债务人免去债务承担,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同时还可以让第三人融入债务关系当中和债务人同时承担债务[[]]。

(二)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采取这种债务加入方式,主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构成双方协议,让第三人为债权人执行原债务人需要履行的债务。

司法卷三:债的移转和消灭试题预测(题库版)

司法卷三:债的移转和消灭试题预测(题库版)

司法卷三:债的移转和消灭试题预测(题库版)1、单选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1个月(江南博哥)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

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

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故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B.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只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D.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甲公司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该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因此,该债务承担协议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故A选项错误。

依《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29条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多选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

200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

件审理债权形式主义视野下的债务承担案

件审理债权形式主义视野下的债务承担案

债权形式主义视野下的债务承担案件审理问题的缘起案例:2004年1月2日,龚某因修建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8个月,即从2004年1月2日起到2005年6月2日止。

在2004年6月8日,龚某与吴某双方约定此债务由吴某个人偿还,并进行了公证。

2004年6月15日,吴某向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了款项100万,同时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还款回执上的摘要处注明了“收到龚某归还借款”字样,吴某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2005年6月5日,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向龚某发出催收通知函表示,截止2006年6月5日,你方(龚某)尚欠本金100万元,请在十五日之内归还尚欠的款项。

2006年8月3日,吴某以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先前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00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应返还吴某的100万元款项。

理由是:“债权人同意”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要件,免责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为无效合同,那么根据这一观点,吴某与龚某的债务承担合同,因事先没有取得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取得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追认,所以该债务承担合同不生效,即龚某转让其与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能成立,由此,吴某与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此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因无效债务承担合同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吴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不应返还吴某的100万元款项。

理由是:吴某向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的100万元是基于其与龚某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约定所为的履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而该合同的内容成立,对吴某和龚某均产生拘束力。

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

Undertaking of Obligation Exempting Liability 作者: 龚兵
作者机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31-133页
主题词: 免责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效力
摘要:债务承担按原债务人就所移转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全部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和部分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

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不享有原债务人的撤销权和解除权。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债权人不同意的,成立履行负担。

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

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篇一: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在世纪之交,我国的法制建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经专家学者多次研讨,修正,终于1999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获得通过。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吸收了国外不同法系—些现代的、先进的制度,确立了合同法新的理论和制度。

如该法第65条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债务的规定,更是突破了原三部合同法中履行制度只限于相对人之间,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做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交易的效率不无裨益。

但由于这是—个新的制度,因法条过于简略,故在理论上和实务应用中需澄清一些容易混淆、模糊不清的概念。

故本文拟对此作—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如下:(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债务加入有哪些法律适用

债务加入有哪些法律适用

债务加⼊有哪些法律适⽤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并不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加⼊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式。

下⾯由店铺介绍债务加⼊适⽤于哪些法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债务加⼊适⽤哪些法律 并存的债务承担,为新债务之负担⾏为,抑为所承担债务之承受,学说上尚未⼀致。

是新产⽣的债的关系,还是原债务关系的延续?债务加⼊是以原债务存在为前提,这样原债务关系仍然发⽣了延续,但是由于有新债务⼈加⼊,使原债务关系从单⼀之债转为多数⼈之债,⼜导致⼀个新债务关系产⽣。

事实上,并存的债务加⼊并不是⼀种债务的变更,债务已经由原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到新的债务⼈⾝上,因此并存的债务加⼊是⼀种债务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的,应当经债权⼈同意。

”然⽽,学者对此法条理解存在分歧,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条规定部分债务的转移实际上是指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些学者则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全部的债务免责和部分的债务免责,不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前法律尚未进⾏明确的界限。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4条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债权⼈同意。

但在债务加⼊中,原债务⼈没有从原债务中脱离,仍要对债权⼈履⾏债务,对债权⼈并⽆不利,所以债务加⼊不需要债权⼈同意。

因此,我国合同法对债务加⼊并没有明确规定。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增加或减少。

(2)第三⼈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的同意,债务⼈或者第三⼈向债权⼈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加⼊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对抗债权⼈的事由对抗债权⼈,但不得以⾃⼰与债务⼈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后,债务因原债务⼈或者第三⼈的全部清偿⽽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的清偿发⽣时,在第三⼈与债务⼈之间可能发⽣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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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同意是发生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84条对债务承担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究竟是债务承担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还是债务承担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论,并造成案件处理结果各异,这也正是李文诉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原因。

案情回放:
2004年1月2日,张兴因修建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8个月,即从2004年1月2日起到2005年6月2日止。

在2004年6月8日,张兴与李文双方约定此债务由李文个人偿还,并进行了公证。

2004年6月15日,李文向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了款项100万元,同时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还款回执上的摘要处注明了“交款人:张兴”字样,李文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2005年6月5日,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向张兴发出催收通知函表示,截至2006年6月5日,你方(张兴)尚欠本金100万元,请在15日之内归还尚欠的款项。

2006年8月3日,李文以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先前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00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争焦点:
针对该案,合议庭成员在进行讨论的时候,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应返还李文的人民币100万元款项。

理由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合同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应视为无效合同,那么根据这一观点,李文与张兴的债务承担合同因未取得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同意而属无效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认定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因无效债务承担合同而取得的人民币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李文。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不应返还李文的人民币100万元款项。

理由是:李文向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是基于其与张兴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约定所为的履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和《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已经成立。

该债务承担合同虽没有得到债权人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同意,不能发生免除债务人张兴债务的效力,但却可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产生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对内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65条,李文支付款项给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行为,是以有效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为依据的,由此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收取该给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便有了合法依据,并非属于不当得利,不必返还给李文。

判决要旨: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处理意见。

因李文是依据有效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而为的支付行为,由此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收取人民币100万元便有了合法依据,并非属于不当得利,不必返还给李文。

法官释法:
本案的实质问题如何正确理解“债权人同意”与债务承担合同效力、债务承担效力之关系。

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要弄清债务承担合同和债务承担两个概念的关系:债务承担合同和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务承担合同是引起债务承担发生的原因,债务承担则是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法律结果。

“债权人同意”与债务承担合同效力的关系:前者与后者相互独立。

债务承担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既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就应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债务承担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和《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52条的规定,债务承担合同只要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合同便会成立、生效,从而产生债务人、第三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同意”对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关系。

“债权人同意”与债务承担效力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生效要件。

债务承担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并未发生债务承担之移转债务的效力。

债务何时由债务人转移至第三人、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必须明确。

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债务承担合同的有效成立、生效,只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对合同以外的债权人不能当然发生效力,债权人不能依据生效的债务承担合同而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偿还其债务。

既然债务承担合同的有效成立、生效并不能产生约束债权人的效力,亦不能使债权人获得请求第三人偿还其债务的权利,那么,如何才能使债务发生转移、使债权人受债务承担合同的约束呢这个能够沟通债务承担合同中债务人、第三人以及合同外的债权人的惟一渠道就是“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由于“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使得债务承担合同之外的债权人与第三人发生了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说“债权人同意”是发生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和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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