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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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保险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5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期货”业务,是指经交易所同意,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联合保险机构以期货价格作为承保和理赔依据,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风险管理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支持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保险期货”业务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对于交易所支持开展的“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及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五条开展“保险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运行;(三)符合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条件;(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商所交割流程和交割费用(姚桂玲)

郑商所交割流程和交割费用(姚桂玲)

郑商所交割流程和交割费用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姚桂玲guiling1216
一、郑商所期货品种交割流程
图1:郑商所交割流程
(一)滚动交割方式: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不含该日)。

卖方提出申请,卖方进行响应,成功配对(苹果、红枣滚动交割强制配对)。

通用仓单:提交仓单
非通用仓单:提交仓单信息
车船板:提交货物信息
图2:
(二)集中交割方式:最后交易日后三日交割,卖方公示信息,买方挑选,交易所配对,交割。

非通用仓单:在第11个交易日公示仓单信息,12个交易日买方选择。

通用仓单:第12个交易日闭市后按数量取整,量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图3:集中交割流程最新修改
二、交割费用
交割相关费用主要体现在:入出库费用、检验费用、仓储费、期转现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等。

仓储费收取节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月发生的仓储费。

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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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2017年12月6日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事项(一)将原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普麦、菜籽、苹果: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二)在原第二章第十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十八节,新增四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十八节苹果”“第六十二条交割单位:20吨。

”“第六十三条苹果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贴水2000元/吨。

”“第六十四条入出库硬度指标规定如下:“入库时,硬度不得低于6.5kgf/cm2;出库时,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

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六十五条苹果交割品采用抽筐(箱)检斤方式验重,按以下公式计算货物重量:“货物重量=(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装果容器要求规格统一。

”(三)在原第六十二条第十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款:“苹果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计价点或基准交割仓库散果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物)。

”(四)将原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2、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

普麦、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苹果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产地、数量、交割计价点等。

郑商所结算业务(折抵、充抵、质押)解析

郑商所结算业务(折抵、充抵、质押)解析

举例
0001会员00100001投资者有SR仓单100张, 于2009年8月5日办理仓单充抵,0001会员帐 户货币资金200万元,则 充抵期限 2010年2月5日 充抵金额 = 3000元/吨(SR909合约办理日 前一日结算价) 10吨 75%(折算比例) 100张 = 2250000元 8月5日0001会员保证金帐户增加2250000元, 增加客户权益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及费用 3.1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用途、期限、利率、费用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 ,且 期限 不得超过标准仓单有效期。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不得展期。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的流动资金周转,严禁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从事期货、股票交易 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②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执行, 具体利率标准和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 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置换、质 押解除、转让及处置过程中发生的 手续费、仓储费、处置费等费用均 由借款人承担。
40000 22349 20000 20836 13982
0 郑州 上海 大连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客户:利用标准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过程 中的融资问题,通过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达到扩大经营规模、 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银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以增加放贷机会,相对于 其它质押品种来说,标准仓单更加安全、风险更小、流动性更 强,开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以有效地拓展银行的资金运 用途径,调整和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3720 菜油 合计
0 小麦 PTA 棉花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前景
郑商所仓单市值变化

交割细则

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7月4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8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标准仓单以外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流程。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采用仓库交割、厂库交割、车(船)板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第四条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强麦、早籼稻、白糖、棉花、菜油:仓库交割。

甲醇、菜粕、晚籼稻、粳稻、PTA1、硅铁、锰硅: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普麦、菜籽: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玻璃:厂库交割。

动力煤: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第五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布部门】郑州商品交易所【实施日期】2003.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ZCE。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中国郑州未来大道69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七)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二节交易主体第九条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接入与交易有关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82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82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净稿郑州商品交易所2023年9月6日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2023年6月13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6日起施行)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十一条:“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仅用于交易担保。

”二、将原第六十五条修订为:“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

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三、在原第六十五条后新增一条:“交易所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时,综合考虑会员债务和资产状况等因素,可以允许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所需处置的有价证券,也可以直接按照有价证券的市场流动性、有效期限、处置效率等选择需要处置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具体处置由交易所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托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采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的,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价证券,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有价证券提交申购意向。

”。

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2006年12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8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urified Terephthalic Acid,以下统称PTA)期货交割业务顺利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实物交割包括标准仓单交割和期货转现货。

第三条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四条PTA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五条交易所PTA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规定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质检机构及指定PTA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标准仓单交割第六条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未实现平仓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七条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

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的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

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一、引言郑商所集合竞价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集合竞价交易系统按照设定的规则,对期货合约进行集中报价和成交的交易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郑商所集合竞价的规则和操作流程。

二、集合竞价时间集合竞价的时间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9:00-9:15,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15:00-15:15。

三、报价规则1. 价格限制:郑商所规定了期货合约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价格涨跌幅限制为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如果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低于3元/吨或3%,则价格涨跌幅限制为3元/吨或3%。

2. 报价数量:参与集合竞价的交易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报出不同的报价数量。

报价数量必须是整数,且不得超过合约的最大交易数量限制。

3. 报价时间:在集合竞价阶段,交易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自己的报价。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为2分钟,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5分钟。

四、成交规则1. 价格优先:在集合竞价交易系统中,价格优先是成交的基本原则。

较高的买入价和较低的卖出价往往会优先成交。

2. 竞价范围:集合竞价阶段,交易员的报价将会被集中汇总,系统将根据报价的优先级和数量进行匹配,形成最终的成交价格。

3. 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集合竞价阶段最后一次成交的价格。

如果集合竞价结束时没有成交,那么成交价格将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4. 成交数量:成交数量是集合竞价阶段最后一次成交的数量。

如果集合竞价结束时没有成交,那么成交数量将为0。

五、操作流程1. 报价提交:交易员在集合竞价阶段内根据市场行情和需求,提交自己的报价。

报价可以通过专用的交易终端或者交易软件进行提交。

2. 报价匹配:集合竞价交易系统会根据报价的优先级和数量进行匹配,并形成最终的成交价格和数量。

3. 成交确认:成交后,系统将会生成成交确认单,交易员可以通过交易终端查询和确认自己的成交情况。

4. 结算交割:集合竞价结束后,系统将根据成交价格和数量进行结算和交割。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五章价格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附件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附件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272003通过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2020044第二次会议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取得会员资格,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位,或从事50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备的其他条件。

具应(三)交易所要求.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

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万元人民币。

2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郑商发〔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商发〔2017〕147号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20年8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7日〔2020〕65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

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涉及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等进行检查时,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仓单业务介绍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仓单业务介绍
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按照下列情形提出交割申请。 (1)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 (2)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 (3)卖方提出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交割申请时,。。。。。 2.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
(单位公章及签字) 年月日
三、仓单公检或换证
新疆仓库预报后进行换证操作
三、仓单公检或换证
内地仓库需要在预报后40天内送到仓库进行二次公检。
新规定:在新疆之外的棉花交割仓库进行期货交割棉公证 检验时,对每批棉花抽取品质检验样品包数的比例按照 50%执行,检验机构可在必要时根据检验规程提高抽样比 例,并按批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 (八)经检验发现颜色级有51、32、13、23、33、14、24,长度有小于27毫米,长
度整齐度有U5档,马克隆值有C级C1档,断裂比强度有S5档的棉花; (九) 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
二、期货仓单预报
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 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仓库预报。
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 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二、期货仓单预报
按照郑商所要求,进入新疆交割仓库的棉花,按照新疆自 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入库公证检验,公证检验证书生效后30 个自然日内,货权人可向仓库提交预报申请。预报以批为 单位受理。
一、质量要求
一号棉交割单位:185包±5包(227±10公斤/包),对应8手期货合 约。一个交割单位棉花按照颜色级和轧工质量比例实行分级计价。有 主体颜色级的棉花,升水100元/吨。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2023年6月13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苹果期货2310及后续合约,自2023年6月26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鲜苹果(以下简称苹果)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苹果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三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四条苹果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苹果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六条苹果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4、5、10、11、12月。

第七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上午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苹果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苹果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苹果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AP。

第三章交割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苹果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

苹果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苹果期货的交割单位为10吨。

第十三条苹果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甲醇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化工品,具有广泛的用途和市场需求。

为了规范甲醇期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制定了相应的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一、合约规格1.交易品种甲醇期货以甲醇为标的物进行交易。

交易单位为10吨/手。

2.交易代码甲醇期货合约代码为MA,表示“Methyl Alcohol”的英文缩写。

3.报价单位买卖报价以元/吨为单位进行。

4.最小变动价位甲醇期货交易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5.交割月份交易合约的交割月份为1月、5月、9月。

二、交易时间郑商所对甲醇期货交易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1.交易日交易日指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交易时段郑商所的甲醇期货交易时段分为日盘和夜盘。

具体交易时段以郑商所公告为准。

- 日盘交易时段:09:00-11:30,13:30-15:00- 夜盘交易时段:21:00-23:30(夏令时为22:00-23:30),01:00-02:30(次日)。

三、合约交割甲醇期货合约交割采取线下交割方式,具体交割品质和交割地点由郑商所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四、交易规则1.买卖方向甲醇期货合约允许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双向交易,即买涨和买跌。

2.涨跌停板限制甲醇期货交易若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涨跌幅度会受到限制。

具体涨跌停板的限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3.强制平仓如果交易参与方的保证金不足或者违反交易规则,郑商所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4.交易费用甲醇期货交易会收取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等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请参考郑商所相关规定。

五、风险管理郑商所严格控制风险,通过多种方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利益。

1.交易保证金甲醇期货交易参与方需按照郑商所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

2.交易限仓郑商所根据市场情况设定了甲醇期货交易的限仓措施,限制交易参与方的最大持仓量。

3.风险准备金为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事件,郑商所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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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期货业务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交易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八条会员须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三章存管银行第九条存管银行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

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条存管银行的权利:(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存管银行的义务:(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根据交易所要求对会员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五)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六)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七)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八)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

第十二条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保证金第一节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第十三条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会员须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须与交易所签订《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授权人章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当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会员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会员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节保证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会员须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和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标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惠的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客户授权。

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对时,客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情况解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用以交割配对。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的品种,交易所不办理该品种标准仓单折抵业务。

第二十六条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合约月份双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受托为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五章交易结算编辑第一节当日结算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当日有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影响当日结算价格公平产生的,交易所有权消除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不利影响。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如果当日收盘时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且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情况,该无成交价格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2、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

3、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当日均无成交,无法找到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会员的平仓、持仓情况及各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会员的当日盈亏,当日盈亏=平仓盈亏+持仓盈亏+交割差额。

(一)结算部门根据会员平仓合约计算会员平仓盈亏。

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平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平当日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Σ[(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卖出平仓量]+Σ[(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平当日仓盈亏=Σ[(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卖出平仓量]+Σ[(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二)结算部门根据会员持仓合约和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盈亏。

持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Σ[(上一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历史持仓量]+Σ[(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买入历史持仓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Σ[(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开仓量]+Σ[(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买入开仓量](三)结算部门根据会员交割配对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差额。

交割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交割差额=Σ[(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价)×卖出配对量]+Σ[(交割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买入配对量]第三十三条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三十四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第三十五条当日结算完毕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会员发送结算结果。

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未补足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禁止开新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持仓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未按时补足且余额为负数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强行平仓。

第二节出入金第三十六条会员入金方式:会员可用相关转账凭证、银期通系统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

会员划入的资金,经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及时增加会员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会员出金方式:会员出金须在每交易日下午3时之前办理。

使用银期通系统出金的,会员应在银期通系统上提出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办理出金手续;特殊情况下使用转账凭证出金的,会员应加盖预留印鉴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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