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精选(7)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小明,男,14岁,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2022年3月15日下午,小明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将小李的眼睛划伤。
小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角膜划伤,需进行手术治疗。
治疗期间,小明及其家长未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导致小李的病情加重。
小李的家长认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小李及其家长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收集:法院依法通知小明及其家长、小李及其家长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 小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明的学习成绩单、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明是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
- 小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李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李的受伤情况及经济损失。
3. 法庭调查:法庭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出示证据。
- 小明承认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 小李及其家长表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小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4.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辩论。
- 小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请求法院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 小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造成小李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小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法院依法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小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小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1.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大校园暴力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暴力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它不仅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梳理我国十大校园暴力法律案件,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校园暴力提供参考。
二、十大校园暴力法律案件1. 案例一:湖南某中学学生陈某因纠纷杀害同学张某2016年,湖南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陈某因与同学张某发生纠纷,持刀将张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陈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 案例二:河南某中学学生李某因报复同学纵火2017年,河南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李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纵火烧毁同学宿舍,导致宿舍楼被烧毁。
李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案例三:北京某中学学生王某因欺负同学致残2018年,北京市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王某因长期欺负同学,导致同学残疾。
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案例四:四川某中学学生张某因欺凌同学致其自杀2019年,四川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张某因长期欺凌同学,导致同学自杀。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案例五:江苏某中学学生李某因报复同学致其死亡2020年,江苏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李某因与同学发生纠纷,持刀将同学杀害。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6. 案例六:山东某中学学生张某因报复同学纵火2021年,山东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张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纵火烧毁同学宿舍,导致宿舍楼被烧毁。
张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案例七:浙江某中学学生李某因欺负同学致其自杀2022年,浙江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李某因长期欺负同学,导致同学自杀。
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案例八:广东某中学学生张某因报复同学致其死亡2023年,广东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张某因与同学发生纠纷,持刀将同学杀害。
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校园伤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2岁,某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
2019年3月,小明在课间休息时间,与同班同学小刚在操场上追逐打闹,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发后,小明的家长与小刚的家长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小明的家长将学校及小刚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小刚的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事发当天对校园进行了巡查,发现学生有追逐打闹的行为,但未能及时制止,存在管理疏忽。
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小刚的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刚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导致小明受伤,小刚的监护人即其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本案中,小明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应由学校及小刚的家长共同承担。
经审理,法院判决学校及小刚的家长共同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本案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其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意外伤害等事件的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5年,某市一所小学四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上课期间,因课堂纪律问题被班主任李某(化名)批评教育。
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小明与同学小华(化名)发生口角,两人争执起来。
小华一时冲动,拿起路边的一块石头砸向小明。
小明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小明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小明受到伤害,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1. 起诉阶段小明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小明受伤是由于同学之间的纠纷造成的,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调查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1)学校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小明受伤的具体情况;(3)小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4)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3. 庭审阶段(1)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2)要求学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学校辩称:1)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小明受伤是由于同学之间的纠纷造成的,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学校已为小明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救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意见:1)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同学之间的纠纷,导致小明受到伤害,学校存在过错。
2)小华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对小明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3)学校与小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同学之间的纠纷,导致小明受到伤害,学校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学校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同学之间的纠纷,导致小明受到伤害。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学校安全事故的示例案例
学校安全事故的示例案例1. 事故概述事故日期:2021年5月10日事故地点:XX学校操场事故类型:体育活动意外涉及人员:学生A(14岁)、体育老师B2. 事故经过事故发生时,学生A正在操场参加篮球训练。
在抢夺篮板球的过程中,学生A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
体育老师B立即停止训练,对学生A进行初步检查,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3. 事故处理120急救车迅速赶到现场,对学生A进行紧急救治,并将其送往医院。
体育老师B向学校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并陪同学生A前往医院。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前往医院探望学生A,并与家长取得联系。
4. 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学生A在抢夺篮板球时,动作不当,导致失去平衡。
同时,体育老师B在训练过程中,对学生的动作规范指导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A的动作错误。
5. 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加强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增强体育老师的业务能力,提高训练过程中的指导水平,确保学生掌握正确的运动姿势和技巧。
定期检查体育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增加体育课程中的安全意识教育,让学生了解运动损伤的预防措施。
6. 后续处理学校对学生A家长进行了赔偿,并积极关注学生A的康复情况。
体育老师B对此次事故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在今后的教学中加强了安全教育。
学校组织了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
7. 总结此次学校安全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特别是学生体育活动安全。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同时,加强体育老师的业务培训,确保体育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学生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成长环境。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在校园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这种事故给学生、学校及家长都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讨论事故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法,以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并加强相关预防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这起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某中学体育课上。
当时,学校组织了一场足球比赛,学生们积极参与。
然而,事故发生在比赛中,一名学生在比赛中突然摔倒,造成了骨折。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起事故的原因。
从初步调查得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在比赛中运动强度过大,未能顾及自身安全。
学生们为了争取胜利,往往会超出自身能力范围,导致身体损伤。
此外,学校在体育活动中的管理不够细致,缺乏安全意识培养,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这起事故带来的影响。
首先,受伤学生的家庭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还需要照顾受伤学生的生活。
其次,学校的声誉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家长们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产生了疑虑,担心孩子在校园中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学校和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安全管理。
首先,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前应进行全面的体检,确保学生身体状况适合参与比赛。
其次,加强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让学生在合适的环境下进行运动,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最后,营造一个安全的校园文化,倡导学生注意安全,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总的来说,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学校、家长及学生本身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希望通过这起事故案例的引起,引发更多人对学生安全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为学生打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情况。
处理这类事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技能,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介绍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某校小学生小明在体育课上不慎摔倒,导致手部受伤。
学校及时将小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了小明的家长。
在处理这一事故时,学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及时处置。
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急救和护理,确保学生的安全。
同时,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让家长了解孩子的情况并参与到后续处理中来。
其次,调查事故原因。
学校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这有助于找出事故的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在调查过程中,学校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接下来,进行事故记录和报告。
学校应当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处理过程等,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这有助于学校及时汇报事故处理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最后,做好善后工作。
学校要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找出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需要高度重视,做到及时处置、调查事故原因、进行事故记录和报告,以及做好善后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需要学校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需要学校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和有效应对。
只有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学校的发展保驾护航。
规范校内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干部教育培训案例精选
规范校内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引言:近年来,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而且处理难度大、周期较长。
在处理此项事故的过程中,学校如何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处理,这对事故最终的处理走向,家长及社会对事故的态度,对平息、圆满处理事故,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一、原因2010年12月25日中午大约十二点十分左右,某中学初二(4)班高同学(男)和本班部分男生在学校大操场活动,活动内容是踢用纸自制的“足球”。
在踢球过程中,高和朱同学两位同学同时跑去抢球,高同学不小心碰到了朱同学的脚,结果被绊倒摔跤,当时就觉得左臂疼痛,被同学送校卫生室并同时通知了班主任董老师。
二、处理经卫生室刘老师初步诊断,高同学很可能是左前臂骨折,刘老师及时地给高同学做左臂简单固定,班主任董老师马上联系受伤学生家长告知孩子的伤情,高同学父亲表示自己家离上海市建工医院很近,同意将孩子送往上海市建工医院救治,夫妻俩将在建工医院等候孩子就医。
同时班主任又将学生伤情汇报给学校党支部书记和政教主任范老师并联系了朱同学的妈妈,请她到校协助老师一起带孩子去建工医院检查。
经医生诊断,高同学左侧尺桡骨骨折,于2010年12月25日住院进行相关辅助检查,2010年12月30日进行左侧尺桡骨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于2011年1月5日出院,左侧尺桡骨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费用共计31903.50元。
三、处理情况1.12月28日下班后,班主任董老师与年级组长(兼英语任课教师)王老师,买了些水果,一起到建工医院看望同学,并为他补习数学和英语两门学科直至晚七点。
2.12月29日下午14:00—14:30,朱同学家长(妈妈、大伯和姑父)来校,了解高同学的治疗情况,与学校达成共识,先积极治疗。
第二天12月30号上午,带了500元左右的营养品去医院探望高同学。
3.12月30日晚,班主任董老师电话关心高同学的手术情况。
4.1月6日,高同学出院来校上课,班主任在生活和学习上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首先要求班级同学要多关注高同学安全并让班干部专人在课间休息时多照顾,其次各考试学科老师利用课间休息和业余时间为高同学补课,希望他能尽快赶上。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真实十个案例展示
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真实十个案例展示案例一:值日未扫致人死亡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班同学,2023年7月,因王某值日但未清扫,郑某便以此为由与王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李某、郑某某某使用了木棒、木质扫帚把、钢板等作案工具,造成了王某头部重伤,后经求治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以成心伤害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操场踢球生口角致伤2023年2月10日,丁某在兰州市某中学操场踢球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继而互相殴打,丁某用脚踢打张某腹部。
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所受损失属重伤二级。
法院以被告人丁某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例三:无事生非随意打伤人2023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与刘某、王某等9人在某招待所喝酒。
当晚,王某等人来到网吧因看不顺眼正在上网的梁某等三人,便纠结朱某、刘某等人对其施行暴力殴打,造成梁某等三人均为细微伤。
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众被告人应有的刑罚。
案例四:结伙抢劫连续作案2023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等三人在清水县西关与清水县某中学学生刘某等三人相遇,并将三人拉到一巷道内强行搜身,搜出现金12元及两张银行卡,并从银行卡中取出13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随后,被告人马某某也被拉来“入伙”,作案数起。
因二被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了两名被告人缓刑,并处分金。
案例五:辍学少年绑架讹诈2023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李某预谋绑架其舅舅的孩子以讹诈钱财用于网络游戏。
李某未表示参与。
次日下午,王某将表妹邵某骗离学校,在一土坯房处,王某让李某某将邵某“做掉”,李某某持事先准备的砖块将邵某打死。
一审法院以成心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___年,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以绑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六:老师施暴获刑学生重伤二级刘某系通渭县某学校三年级班主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己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 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己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吸取教训:_是教师特别是科学.体育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2014/10/31 9:23:38各学校、幼儿园:近几年,全国各地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明显增多,关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的处理方法也越发复杂,为此,选择几个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提供给大家参考。
案例1:电影院拥挤发生意外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某影院观看电影。
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
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
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
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待在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
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
另一方面,电影院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
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2:体育课摔倒造成手腕骨折一天下午体育课上,诸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立定跳远训练。
诸老师选择学校校园内的水泥场地作为训练场,首先带领学生进行训练前准备运动,接着通过示范讲解讲清要领和注意事项,然后让学生分组进行立定跳远训练。
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小敏不慎摔倒了,诸老师发现后马上将小敏扶起,并关切的询问小敏伤了没有、疼不疼,在确知小敏无事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了她的课堂教学。
校园安全意外伤害事故典型案例
校园安全意外伤害事故典型案例校园安全意外伤害事故典型案例前言: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
楼道拥挤造成学生受伤、课间追跑打闹造成划破或骨折、课堂上被铅笔头扎伤、实验过程中被烫伤、溺水身亡等意外事件令人防不胜防。
因此,学习本材料旨在提醒大家,树立安全和风险意识,正确应对各种风险,增强自我防护能力,保证自身健康快乐成长。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部分)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法律判学校无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15岁,某市XX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
2018年3月15日,张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李某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头部撞到操场上的篮球架,导致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张某患有脑震荡,需要住院治疗。
张某的家长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学校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受伤,因此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一、法院认定事实1. 2018年3月15日,张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李某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2. 在追逐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头部撞到操场上的篮球架。
3. 张某经医院诊断,患有脑震荡,需要住院治疗。
4. 张某的家长认为,学校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受伤。
二、法院审理意见1. 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学生有自由活动的空间。
在此期间,张某与同学李某追逐打闹,学校无法预见此类事件的发生。
因此,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已尽到合理义务。
2. 学校是否有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是教育机构,并非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学校在张某受伤事件中,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
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学校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既未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综上所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学校在张某受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精选(7)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精选(7)通信堡小学:姚志高案例一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好同学帮助了别人,而迁怒于他,于是持水果刀向其刺去……。
事后,其监护人认为责任人是未成年人,事情又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前,法院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其责任。
去年5月26日晚自习前,就读于大足县某中学初二的杨坚(化名)在该校初二六班教室外的走廊上吃面条时,同学黄波(化名)(两人平时关系较好)与他开玩笑,在其臀部打了一下,杨坚生了气,陈东(化名)因与杨坚、黄波均系好友,见状就去劝阻,杨坚误以为陈东帮了黄波,就转怒于陈东。
不久,陈东正在看书时,杨坚手持一把私自带到学校的带套西瓜刀走到陈东面前,向其左膝一刀刺去,陈东的左膝鲜血直流。
其他同学立即护送陈东到大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髌骨上缘韧带部分断裂、左膝刀伤,用去医疗费6590元。
其间陈东在其父母陪护下,到大坪医院做检查,医生鉴定为:左侧膝关节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事后,陈东及其监护人向大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坚及其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7145元、护理费1866.66元等共计19158.16元。
根据杨坚及其监护人申请,法院追加杨坚和陈东就读的大足某中学为第二被告。
杨坚及其监护人辩称,杨坚致伤陈东是事实,但不是出于故意。
陈东对该事故的引起负有责任,同时,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之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东主张的损失中,有扩大治疗的情况,因伤误学产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该损失不应赔偿。
学校辩称,陈东受伤后,学校随即通知了双方家长,通报了情况,并安排了陈东到大足县人民医院治疗和进行了看望。
并在培优补差教育活动中,学校对杨坚数次进行了教育。
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赔偿陈东的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杨坚未能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遇事不冷静,致伤陈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杨坚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导读]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2010年05月08日以下案例仅做参考,希望能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
案例分析(1)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评析】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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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精选(7)
通信堡小学:姚志高
案例一
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认为好同学帮助了别人,而迁怒于他,于是持水果刀向其刺去……。
事后,其监护人认为责任人是未成年人,事情又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前,法院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其责任。
去年5月26日晚自习前,就读于大足县某中学初二的杨坚(化名)在该校初二六班教室外的走廊上吃面条时,同学黄波(化名)(两人平时关系较好)与他开玩笑,在其臀部打了一下,杨坚生了气,陈东(化名)因与杨坚、黄波均系好友,见状就去劝阻,杨坚误以为陈东帮了黄波,就转怒于陈东。
不久,陈东正在看书时,杨坚手持一把私自带到学校的带套西瓜刀走到陈东面前,向其左膝一刀刺去,陈东的左膝鲜血直流。
其他同学立即护送陈东到大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髌骨上缘韧带部分断裂、左膝刀伤,用去医疗费6590元。
其间陈东在其父母陪护下,到大坪医院做检查,医生鉴定为:左侧膝关节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事后,陈东及其监护人向大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坚及其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7145元、护理费1866.66元等共计19158.16元。
根据杨坚及其监护人申请,法院追加杨坚和陈东就读的大足某中学为第二被告。
杨坚及其监护人辩称,杨坚致伤陈东是事实,但不是出于故意。
陈东对该事故的引起负有责任,同时,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之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东主张的损失中,有扩大治疗的情况,因伤误学产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该损失不应赔偿。
学校辩称,陈东受伤后,学校随即通知了双方家长,通报了情况,
并安排了陈东到大足县人民医院治疗和进行了看望。
并在培优补差教育活动中,学校对杨坚数次进行了教育。
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赔偿陈东的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杨坚未能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遇事不冷静,致伤陈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杨坚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在该事故中,陈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杨坚的赔偿责任。
该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来约束学生,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
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杨坚及其监护人提出的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由杨坚赔偿陈东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3106.38元。
同时,驳回陈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杨延端律师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关系,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履行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是监护职责,如果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则不。
在本案中,如果学校缺乏安全教育的措施和制度,属未尽教育之责;如果学校明知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校或明知学生打架而不制止,属未尽管理之责;如果学校获知学生受伤后不及时告之家长和采取积极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和损失扩大的,属未尽保护之责。
以上种种情况,一旦造成后果,学校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