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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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摘要

1、无证经营食品,没收食品、工具、设备、原料、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罚款。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者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先办健康证,后上岗;

否则,处5千元以上罚款。

3、拒绝、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处3万元以下罚款。

4、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没建立进货查验记

录,处5千元以上罚款。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处10万

元以上罚款。

6、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和农药、兽药残留量超标、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5

万元以上罚款。

7、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过期的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的食品,

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处5万元以上罚款。

8、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处5千元以上罚款。

9、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处1万元以上罚款。

10、食品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

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2千元以上罚款。

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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