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股东对企业经营所承担的风险和负责仅限于其出资额。
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必须向公司出资,以获得公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指每个股东为获得公司股份而向公司投入的资本额,是公司经营的基础。
一、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方式。
其中,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的形式向公司出资,以获得公司的股份。
而实物出资则是指股东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将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
例如,可以以房屋、土地等作为出资方式。
二、出资方式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不同的出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有着不同的影响。
货币出资能够直接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提高公司的投资能力。
而实物出资则不能直接提供流动资金,却可以为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提高公司的生产力和经营实力。
出资额的高低也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出资额越高,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愿意承担的风险也相应越大。
出资额低,则相反。
三、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的标准下,出资额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出资额比例要分明: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不同的出资额比例。
不过,在出资额比例上,股东要分明,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的情况。
2.出资额要真实: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必须真实反映自己的出资情况,不能粉饰和虚假陈述。
否则,一旦被查实,股东将承担法律责任。
3.出资额要公正: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必须遵循公正原则,不得有欺诈、强迫等行为,否则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4.出资额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额: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其出资总额不得少于200,000元。
同时,每个股东的出资额不得少于公司总出资额的20%。
四、影响因素出资额的高低,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1.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决定公司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市场需求强劲,则对公司吸引投资和经营活动有利。
股东如何出资合法、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出资的是()。
(2018年)A.债权B.特许经营权C.股权D.知识产权【答案】B【例题2·单选题】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就股东出资事项拟定了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王某以其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B.李某应当在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前缴纳其货币出资额中的30%C.王某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D.李某另以劳务出资,作价200万元【答案】B【解析】(1)选项A:股东对所出资财产应当享有合法处分权限;(2)选项B:认缴资本制下对股东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均不作法定要求,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规定;(3)选项C:属于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4)选项D: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考点10:股东未尽出资义务(★★★)(P167)【提示】未尽出资义务,包括两种形态:(1)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完全未履行;(2)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部分履行了出资义务。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情形要点具体规定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事后贬值原则上不影响尽到出资义务的认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影响其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的,认定股东已尽出资义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认定股东已尽出资义务,通过处置股权追回赃款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5日。
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向公司出资,以购买股份或者增加资本,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资源。
股东的出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出资金额:股东需要按照约定的金额向公司出资,以购买股份或
者增加资本。
出资金额可以是一次性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
2.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如以实物或知识产权等形式出资。
3. 出资期限:股东出资的期限一般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约定,可
以是一次性出资或者分期出资。
如果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公司出资,则可能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出资方式的约束:股东在出资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能以非法手段或违反约定的方式出资。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作为公司的合法权益的一部分,也是股东履
行公司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出资义务的履行不仅有利于保证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发展,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几种形式及要求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几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
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
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
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
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股权出资流程
股权出资流程股权出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以获取公司所有权或股权份额,并通过出资获取相应的收益权和控制权。
股权出资流程是指投资者进行股权出资的一系列操作步骤,包括了解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支付、股权登记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股权出资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了解投资项目。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出资前,首先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
这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同时也需要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性质和出资比例等信息。
只有对投资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投资者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第二步,签订投资协议。
在确认投资意向后,投资者与公司进行谈判并签订股权出资协议。
投资协议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条件、收益分配、股权转让等条款。
在签订投资协议前,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步,出资支付。
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投资者需要按时足额支付出资款项。
出资款项可以以现金、资产或其他形式进行支付,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支付出资款项时,投资者需要及时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
第四步,股权登记。
投资者支付出资款项后,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股权登记是确认投资者股权份额的重要环节,也是投资者获取公司股权的法律依据。
在股权登记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出资证明,确保股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步,收益分配。
投资者在完成股权出资后,将获得相应的收益权。
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将按照一定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息。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股权份额,获取相应的收益回报。
股权出资流程虽然简单,但其中涉及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投资者慎重对待。
在进行股权出资前,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谨慎签订投资协议,合法支付出资款项,确保股权登记的准确性,同时也需要关注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出资为公司提供资金和资源,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金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劳务出资。
一、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出资,这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时或以后的某个时间点向公司出资,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这种出资方式最大的好处是简单方便,同时也可以确保股东的出资金额得到保障。
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也不会受到影响。
二、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
实物出资的好处是可以降低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实物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实物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
三、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是指股东以无形资产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
无形资产出资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加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无形资产出资存在的问题是,无形资产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提供管理、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服务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
劳务出资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可以降低公司的成本。
但劳务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劳务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之,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四种,每种方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股东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应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出资的安全和有效性。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1、争议焦点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
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
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
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
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
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
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
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股东在公司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出资方式直接决定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发展方向。
在现代企业中,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和劳动力出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这四种出资方式进行简述。
一、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最常见的股东出资方式,指的是股东将自己的货币资产投入到公司中,以购买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具有流动性强、风险低、效率高等优点,能够快速提供公司所需的资金,并且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太大的干扰。
同时,现金出资也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进行转让,提高了股东的流动性和资金回报率,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二、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的实物资产投入到公司中,以换取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具有实物资产的企业,如房地产、矿产等。
实物出资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公司所需的实物资源,增加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实物出资也可以通过资产转让和租赁等方式提高资金回报率。
三、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到公司中,以换取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企业,如科技公司、创新型企业等。
知识产权出资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公司所需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增加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回报率。
四、劳动力出资劳动力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的劳动力投入到公司中,以换取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创业型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如初创企业、自由职业者等。
劳动力出资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劳动力的投入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和创新能力,同时也可以提高股东的归属感和参与度。
但是,劳动力出资的缺点在于其回报率相对较低,需要股东长期投入和耐心等待。
综上所述,股东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和劳动力出资四种,每种出资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股东出资是什么,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股东出资是什么,股东出资⽅式有哪些股东出资是什么,股东出资⽅式有哪些,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股东出资是什么,股东出资⽅式有哪些⼀、股东出资的概述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和认股⼈)在公司设⽴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其他给付义务。
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股东出资的⽅式《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事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式有货币和⾮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民币。
设⽴公司必然需要⼀定数量的货币,⽤以⽀付创建公司的开⽀和公司设⽴后的⽣产经营费⽤。
所以,股东可以⽤货币进⾏出资。
股东⼀⽅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类出资⽅式,是因为⼤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定的不确定性。
可以作为出资⽅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款项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形财产两⼤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部分。
有形财产⼜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由移动或⼀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
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
股东以实物出资⼀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第⼆,该出资实物是公司⽣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烦⽽已。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行向社会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2、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 人以下,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应当有 2 人以上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东以实际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行使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表现形式为金额相等的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上市公司的股票通常表现为无纸化形式,股东以持有的股票数额或股票所占总股本的比例行使股权。
股票比出资证明书更易于发行和转让。
4、股权转让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律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
6、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至两名临事;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和决议形成程序等也较为灵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上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上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额为3万元,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为10万元);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
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章程里面出资方式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与运作,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公司合法、稳定、高效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人数】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四条股东出资方式如下:一、货币出资1. 股东以人民币货币形式出资,货币出资额为人民币【货币出资额】元。
2. 股东应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将货币出资额足额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实物出资1. 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实物价值经评估后确认,实物价值为人民币【实物价值】元。
2. 股东应将实物出资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
3. 公司有权对实物出资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评估。
三、知识产权出资1. 股东以知识产权形式出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股东应提供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拥有该知识产权。
3. 公司有权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评估。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1.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土地使用权价值经评估后确认,价值为人民币【土地使用权价值】元。
2. 股东应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
3. 公司有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评估。
五、其他出资1. 股东可以以其它合法方式出资,如股权、债权等。
2. 其他出资方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全体股东同意。
3. 公司有权对其他出资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评估。
第五条股东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出资义务。
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对股东出资进行登记,并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证明书第七条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设立日期;三、股东姓名或名称;四、股东出资方式及金额;五、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六、出资证明书编号;七、公司盖章。
股份制公司股权分配方案
股份制公司股权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股份制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的经济改革开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股份制公司的股权分配方案是其中关键的一环,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和公司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制定股权分配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二、股权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股权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偏袒某一方,确保每位股东的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2. 动态发展原则:股权分配方案应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经营绩效进行动态调整,以保障企业长期发展的目标。
3. 贡献奖励原则:对于对公司做出杰出贡献的股东,应给予适当的股权奖励,以激励其继续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4. 风险分担原则:股权分配方案应合理分担股东之间的风险,使得每位股东在经营风险上享有公平的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分配方案1. 初始股权分配:根据初始出资额确定初始股权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2. 增资股权分配:对于后续增资的投资者,根据其出资额确定相应的股权比例。
增资股权比例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投资额、增值贡献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
3. 高级管理层股权分配:对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员工,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式进行股权分配。
具体的股权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同时应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股权转让机制1. 股东合意转让: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由转让股权,但需提前通知公司并得到董事会批准。
2. 股东优先购买权:当某一股东有意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以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3. 公开竞价转让:当股东间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股权。
竞价过程应公平公正,不得有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五、股权分配方案的调整与修订1. 公司发展需要:当公司发展需要调整股权分配方案时,应经过董事会决策,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 股东协商一致:若股东之间对股权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或者调整意见,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修订,以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整体利益。
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我们都知道股权的转让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但是怎样获得股权呢?那肯定是出资才能获得股权的,出资并不是说只有出资金才能得到股权,出资的方式其实有很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
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一、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
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二、股权不得用作出资的情形(1)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1)作价入股协议;(2)作价入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的相关内容。
俗话说得好,条条大路通罗马,方式是有很多种的,只是看能有什么方法能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用你目前最能够得到的途径,这就是最好的选择,方式确实是自己选择的,但是方式也是有限的,也是有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大家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他们两个的区别,可能不是很清楚,今天仔细读了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作了一个对比,由不对不足的地方请大家指正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三、出资方式,出资状况: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一小点相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以往的经验中,创办公司的时候往往就是因为股东出资的问题,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是耽误了公司的正常注册和运营。
所以说,公司法中就对出资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是各位股东必须要遵守的,通过公司法的约束,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三、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
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
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股权出资流程
股权出资流程股权出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向公司注入资金的过程。
股权出资流程是指投资者通过一系列步骤完成股权投资的全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股权出资的流程。
第一步,确定投资意向。
投资者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投资意向,包括投资的金额、投资的对象、投资的目的等。
在确定投资意向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了解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风险状况等。
第二步,与公司进行沟通。
一旦确定了投资意向,投资者需要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情况、财务状况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或股东进行沟通,获取更多的信息,并就投资事宜进行深入的讨论。
第三步,签订投资协议。
在确定投资意向并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后,投资者与公司需要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是双方就股权投资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期限、退出机制、投资者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四步,支付资金。
签订投资协议后,投资者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资金。
资金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步,办理股权登记。
资金支付完成后,公司需要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将投资者的股份登记在公司的股权登记簿上。
股权登记是投资者取得股东身份的重要证明,也是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前提。
第六步,享受股东权益。
完成股权登记后,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包括参与公司治理、分享利润、行使股东表决权等。
第七步,退出投资。
在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特定条件触发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退出投资。
退出投资的方式包括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上市交易等,具体退出方式由投资协议约定。
以上就是股权出资的流程,投资者在进行股权出资时需要仔细了解每个步骤的内容和要求,确保投资过程顺利进行。
同时,公司在接受股权投资时也需要依法合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出资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股权出资流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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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根据我国目前公司法,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对其股东的出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就让从法律条文出发,逐各详细的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给大家进行讲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发起人可以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
其中,实物资产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房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等;无形资产主要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本法条言简意赅,明文列举了四种股东出资的形式有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1、货币,货币是最常见、最普通的出资形式,也是引发争议最少的出资形式。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
简而言之就是“在钱被花时,钱就是花钱的人的。
”即使货币的来源、性质有问题,一旦股东完成货币出资后,该笔资金便确定的进入了公司的账户,作为公司的资本被公司支配。
即使股东最终负有偿还资金的法律义务,被强制执行也只能是以拍卖、变卖股东所拥有的股份的方式而不是让公司将股东出资的资金退回。
2、土地使用权,从古至今,土地都是地球上最有价值的资源。
公司的生产、经营都需要一定的场所,土地对于所有公司都是必须的、最重要的资产。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制度,在中国大陆只有国家和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不过实际上所谓的国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县及县以上政府手中,所以在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和国家和私人共有的企业中,国家的土地出资实际上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出资。
又因为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制度,因此所谓的“土地使用权”便应运而生了。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审批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到期还可以通过审批延续。
3、实物,以实物出资在实践中相当普遍,用以出资的实物大多都是桌椅板凳、机器设备等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实物。
用不到的实
物一般都需要被拍卖、变卖成资金。
出资的所需实物出资需要评估,这便是“私法自治”领域的问题,法律在此处并未做过多的干预。
也因此,实物出资也是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问题的根源之一。
实物出资最大的好处就是股东直接向公司交付公司所需的实物,减少了公司以市场价格购买实物的环节。
简而言之就是“股东多算钱,公司少花钱,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
4、知识产权,起初公司法规定了“工业产权”,此举具有明显的时代背景。
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在2005年改为知识产权,同时也将著作权包含在内。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承担出资瑕疵责任的情况
1、未缴纳出资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候通常会缔结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目的合同,即发起人协议,规定发起人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
依法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就是主要义务之一。
如果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就是对此协议的违反,应该依发起人协议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发起人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具体方式包括,追缴出资、赔偿损害和利息赔偿。
2、出资填补责任
发起人如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如数缴纳自己认购的
股份,就构成对出资协议的违反,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未缴足的出资予以补足。
而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的发起者,负有资本充实责任,所以其他发起人对该行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设立失败后的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后,对设立产生的相关费用负责,同时也要如数返还认股人股款及利息。
4、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存在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因此不是连带责任。
5、发起人出资瑕疵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发起人承担出资瑕疵责任的相关法条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以上全文就是给大家介绍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的全部内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我国公司法相关的落后的规定在具体应用上将更加明显的体现出对于我国企业的限制。
例
如劳务与信用等。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则是没有此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