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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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涉税争议问题处理

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涉税争议问题处理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涉税问题处理:广告的宣传形式一、媒体广告(有可能分期)二、户外广告(有可能分期)先坚持权责发生制,然后与扣除限额比较三、店堂广告(有可能分期)四、印刷品广告(直接扣除)五、临时性广告(直接扣除)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15%的额度是用不完的。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负担的广告宣传费,不管支付在当期支付,可以在当期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符合条件:广告费支付对象应当具有从业资质。

2、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缪慧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筹办期广告费:2012年15号公告。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

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

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何去何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文化事业建设费何去何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文化事业建设费何去何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针对娱乐业、广告业(包括广告代理)业所征收的。

其计税依据是娱乐业和广告业的营业额(与营业税一致),费率是3%。

虽然娱乐业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由于广告业包括广告代理被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而实行营改增,导致广告业的计税依据和试点政策不一致。

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人们最初在上海也推测其会被废止。

但事实上这其中应该也会有各种利益群体的博弈,但最终并未被触动。

上海的营改增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操作保留到了最后一刻,2012年2月初在进行2012年1月的增值税申报时,也就是营改增试点后试点应税服务第一次申报增值税时,上海浦东税务才发布一则通知,要求营改增以后试点企业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照原来的申报基数去计算,也就是说,虽然您已经“改增”,但是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你就当没有发生过“营改增”,还按照原来的申报口径去计算。

上海市浦东税务局曾经在2012年2月的征期内,通过非正规渠道发布一则消息,明确了营改增以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依据。

通知指出,接市局通知,广告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仍应按原计征标准计算缴纳。

为准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2年2月份(申报期)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时,应按以下填报口径正确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付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42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42栏次填报口径为:由从事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填报,填报属于原广告业差额纳税范围,已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以及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申报销售额减除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

我们的观点:北京等八省两市由国务院会议通过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决定后,陆续有不同的媒体披露了北京营改增会在9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江苏营改增会在10月1日起施行,湖北营改增会在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王骏周六在家享受奥运会却不断有人发短信骚扰,询问文化事业费的去留?我首先向新浪微博“首善之税”征询意见,文化事业建设费会不会顺应民意及时取消,但“首善”童鞋显然认为我是异想天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热点问题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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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但是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减除?答:根据财综〔2013〕88号的规定,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若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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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因此,企业在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深地税发[1999]279号)各分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最重要的8个问题汇总

文化事业建设费最重要的8个问题汇总

问题一:哪些业务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国税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2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地税答: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娱乐业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问题二:怎么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国税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地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3%。

问题三:文化事业建设费能否差额扣除?什么费用可以扣除?国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问题四:什么情况下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国税答: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税答: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 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五:纳税人是否在成立之初就已经核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国税答:深圳推行“首次办理纳税申报”,自2015年10月1日(申报期)起,对2015年7月1日后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税种生效前如未发生纳税申报义务则不启用税种,不需要进行零申报,若纳税人有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发生,则点击“启用税种”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经验交流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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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经验交流
自全市地税部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以来,各级地税部门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克服诸多困难,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总量、征收率仍在全省排位靠后,形势不容乐观。

5月30日省委宣传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两个到位”的要求,即确保政策落实执行到位,按规按期足额征收到位。

6月12日,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地税局到我局开展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专题调研和督导。

从全市征管现状与费源情况来看,今年年初下达的计划与实际费源不尽吻合,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一、目前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全市各级地税部门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有少数地方和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办法不多,工作力度上尚有差距,使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总量依然偏小,征收率不高,与年度内全市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总量与增幅都存在不小的差距。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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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鲁地税一[1997]6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9.22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一[1997]62号1997年9月22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应缴费额。

其中:
(一)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以及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计算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业的纳税人,如果兼营有。

广告设计收入不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设计收入不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设计收入不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近日,河南省某国税局税政科接到了辖区一家广告公司有关咨询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的咨询电话。

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广告设计、广告发布,近期又准备开展广告代理业务,在近期国税局举办的“营改增”培训中了解到广告公司将划归国税管理,原来缴纳的营业税将改为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财务人员咨询,原来随着营业税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政策有什么变化,另外,即将开展的广告代理业务属于代理业还是广告业,用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笔者答复如下:“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向国税机关申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或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随着税制的改革以及“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广告业也列入了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2015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热点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热点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热点疑难问题解答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通过收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费用进行筹集。

这项费用在2015年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因此本文将围绕2015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解答一些疑难问题。

问题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是哪些单位和个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单位和个人:1. 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所有从事营业性或经营性活动的单位;2. 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 利用文化资源经营或经营性使用文化资源的营利性场所,如影剧院、舞台剧院、娱乐场所等;4. 其他与文化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来确定。

在2015年,一般来说,征收标准是以销售额、经营收入或净收入等为基础计算的。

具体的征收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此外,不同地区还可能有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或减免办法,需要根据当地规定进行核查。

问题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用途是什么?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文化设施、文物保护和修复的投入,用于修缮和建设博物馆、图书馆、剧院、文化艺术中心等;2. 文化产业的发展,用于支持影视、音乐、舞蹈、美术等各类文化产业项目;3. 文化惠民活动和公共文化服务,用于组织各类文化演出、展览、培训等;4. 文化人才培养和激励,用于支持文化人才的培训和奖励;5. 其他与文化事业发展相关的支出。

问题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是否合法?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合法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是合法的。

我国《文化事业建设费暂行条例》规定了征收的依据和程序,并明确了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各级地方政府也依据这一法规制定了各自的实施意见和规定,保障了征收的合法性。

但是,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并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

【热门】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有两点变化

【热门】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有两点变化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有两点变化2016年3月28日至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带来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二点变化应引起缴费单位及个人的关注。

变化一:计费销售额为含税价。

根据财税〔2016〕25号及财税〔2016〕60号两文件规定,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这里,所谓含税价款是指含增值税价款在内的销售额。

其计费销售额的表述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表述的“销售额”意义不同,原规定是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计征,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通常理解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营改增后,上述两个文件特别强调“全部含税价款”,其原因就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此文件已废止)中规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显然是含税营业额,因此,在沿袭“办法”关于销售额口径的情况下,营改增的两个文件对计费销售额的定义强调并统一为“含税价款”,仍保持了该项政策的连续性。

文化事业建造费征管经验交流

文化事业建造费征管经验交流

文化事业建造费征管经验交流自全市地税部分征收文明事业建造费以来,各级地税部分强化责任,加强办理,优化效劳,战胜诸多困难,征收文明事业建造费作业获得了必定成效。

可是,现在我市文明事业建造费征收总量、征收率仍在全省排位靠后,局势不容乐观。

5月30日省委宣扬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我省文明事业建造费征收作业的告诉》,提出了“两个到位”的要求,即保证方针履行履行到位,按规如期足额征收到位。

6月12日,省委宣扬部、省文明办、省地税局到我局展开了文明事业建造费征收作业专题调研和督导。

从全市征管现状与费源状况来看,本年年头下达的方案与实践费源不尽符合,与文明事业建造费征收要求还有较大距离。

一、现在我市文明事业建造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全市各级地税部分为文明事业建造费征收作业付出了巨大的尽力,获得了必定的成果,但因为有少量当地和单位注重程度不行,方法不多,作业力度上尚有距离,使我市文明事业建造费收入总量仍然偏小,征收率不高,与年度内全市广告业、娱乐业运营税总量与增幅都存在不小的距离。

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些底层单位思想知道存在误区。

少量当地以为文明事业建造费征收作业是地税部分的份外活,尤其是当时税收使命压力大的局势下,侧重困难多,不会活跃主动想方法、找对策加强办理,存在重税轻费的现象,征管基础薄弱,费源底数不清,征收不到位,在必定程度上限制了征收作业质量与功率的进步。

(二)要点宣扬口缴费单位征收不到位。

虽然咱们花了很大尽力对文明事业建造费做了很多的方针宣扬作业,但仍有适当一部分的缴费人自觉缴费知道不强,经常以各种理由拖欠、拒缴应缴的文明事业建造费,一些要点征收单位包含报社、电(视)台和运营性广告安排不缴或少缴文明事业建造费的状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因为这些单位隶属于宣扬部分,属公益性单位,是当地干流媒体的宣扬阵地,经费比较困难,若主管部分不支撑,咱们很难征收到位。

(三)文明事业建造费征收缺少必要的刚性支撑。

授权地税部分征收文明事业建造费法令文件中,没有赋予地税部分必要的行政处罚权,导致面临缴费人歹意拖缴、少缴乃至拒缴的状况时,无法采纳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

关于企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企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企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对象为广告业及娱乐业等,并不涉及软件设计追问你看下,我们是属于软件界面设计,我们财务公司说第一个里面的项目有就需要缴纳追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07-07 财税字[1997]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议费费率的调整,由**决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所不同的是广告业原交营业税后改征增值税. 软件界面设计与广告设计我认为是两回事的..但如果你公司行业被认定为广告业,那么就很难区分你进行的设计是否为广告设计了.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免征收入怎么填写不了由主管国税机关文化事业费机关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1、广告服务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如某广告代理公司营改增后,某月广告收入(含税)为900万元,支付给某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含税)为500万元,则其当月销售额为400万元(900-500),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2万元(400*3%)。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规范培训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规范培训

优惠政策
财税〔2016〕25号《关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 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6〕25号《关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 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6〕60号《关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 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 充通知》
目录
CONTENTS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1.广告业。 征收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征收范围: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 、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 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娱乐业。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 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范围:娱乐服务指的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 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 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三、征管常见问题
1、单独的广告制作、广告设计等业务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广告制作费用应开具对应货物或劳务发票,广告设计费应开具设计类服务发票, 相关销售额不计入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征收入,填报时应注意。 2、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不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提供娱乐服 务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需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服务不包含网吧、棋牌室等征收范围未列举的娱乐活动。 若无上述应征项目,可申请终止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有效期。 3、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时,如期内未发生广告服务/娱乐服务销售, 则进行零申报;如实际有应征销售额但符合免征条件,请将计费销售额填入“免征 收入”栏目,不符合免征条件则填入“应征收入”栏目。 填报时,“计费收入”栏目仅填报发生的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请 注意区分提供其他服务或货劳销售额。

税法知识之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法知识之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法知识之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法知识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由国税负责征缴。

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采用两种方式征缴。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税法知识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设计、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属于广告服务,要厘清广告展示与会议展览展示的区别,在征缴时需要正确划分。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不属于娱乐服务,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提供广告服务仅仅是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包括广告代理),从事广告服务的个人无需再缴纳该费。

而对于提供娱乐服务的,则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按规定征缴。

境内缴纳义务人和境外来华并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缴纳义务人,按照缴纳义务发生事件、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相应服务的增值税相同。

境外来华并在境内提供应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由接受方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对于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广告服务接受方扣缴。

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一、引言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文化产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政策。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政策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为保障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文化设施的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费。

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政府为了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降低文化产业的生产成本,提高文化产品的竞争力,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政府的这一举措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的。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 执行标准不统一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地区对于减免政策的执行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减免的对象和幅度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执行比较宽松,有的地方执行则比较严格,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

2. 申请程序繁琐对于文化产业企业来说,申请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是需要一定手续和程序的,有的地方对于申请手续的要求比较繁琐。

这就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成本。

3. 缺乏专业人才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由于文化产业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的执行不够专业。

在执行中可能存在对文化产业的了解不够深入的问题。

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1. 统一标准各级政府应该在执行中加强协调,形成统一的减免标准。

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和解决,确保减免政策的有效执行。

2. 简化程序对于企业来说,应该进一步简化申请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时间。

这样既能提高企业的申请效率,也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

3. 增加专业培训政府应该加大对于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的执行专业性,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发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深国税函[2013]298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3〕298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将我市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减除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通知》第三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关于纳税期限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我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三、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201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申报时,7月份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应按规定申报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8月、9月份提供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3年第四季度起,提供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季度销售额超过6万元的,应按规定就其季度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的全额申报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
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1.22
【实施日期】2013.0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广电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广电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广电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值得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进程的不断深化‚广电传媒行业的发展较快‚由过去的行政事业单位逐渐引入企业的竞争机制‚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税收的贡献也与日俱增‚为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进一步了解该行业的税收征管状况,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该行业的税收管理状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问题存在的主要方面和表现形式1、营业税方面:混淆营业税应税项目,高税率低申报广电传媒行业“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宣传收入、广告收入两大块,应分别按“文化体育业——播映”、“服务业——广告业”依3%、5%申报缴纳营业税。

但有一些广电传媒单位混淆广告收入与宣传收入的概念,将“广告收入”记入“宣传收入”,按3%申报缴纳营业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如我们在某广电传媒单位进行检查,对该当单位“事业收入——宣传收入”的明细帐进行审核时发现,大部分“宣传收入”是某某企业或某某公司的“宣传”费。

根据规定,区别文化业播映与广告的播映,主要看播映的内容与目的。

对主要以推介企业或品牌形象,介绍产品或服务的供销信息等为内容的播映,应该按“服务业——广告业”计征营业税,对主要以介绍社会文化艺术作品等为内容,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的的播映,应该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那么,该单位的广告收入与宣传费收入是否严格按照营业税税目的注释详细划分呢?于是我们随机调取了几张宣传费收入的记账凭证与几张广告收入的记账凭证进行对比,发现所开发票都是广告业务专用发票,而且所附的节目制作单性质都一样,都是为某某公司或某某单位作广告或形象宣传。

为了进一步取证,我们对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他们承认对宣传费收入与广告收入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只是根据节目制作单上有或是没有“广告”二字或者是根据所开发票的项目来入帐。

由此我们可以肯定,该单位的财务人员未严格按营业税税目划分收入,将高税率项目混入低税率项目,少缴了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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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三、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四、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何时办理缴费信息登记?
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2013年11月11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2013年11月11日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七、如何计算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八、试点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以及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九、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十、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计费依据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十一、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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