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合集下载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日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154.文化事业建设费更正申报

154.文化事业建设费更正申报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加 盖税务局业务专用章交还纳税 人 无 即时办结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申请条件 上门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 是
文化事业建设费更正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更正或作废申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否 0次 资料名称 自助办税服务机 √ 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
申 请 材 料
更正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2份


写内容是否完整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加盖税务局业务 有效期限 专用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还纳税人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邮寄送达 数量限制 无 留存备查

文化事业建设费更正申报
申报表存在错误,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表或信息数据。 同城通办 通办范围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是 无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 否 否 填报须知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 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 纸质资料。 3.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除明确要求 报送份数外,均报送一份。 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事后重新申报的,应当报送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缴费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第二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日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的全部内容。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月日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与申报处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与申报处理

税政类税政解析-级事业逢设3| 一 ——现行优惠政策与申报处理袁应发 刘厚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3日主持召 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降低政府 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进一 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

为落实《政府工 作报告》部署,会议决定,至2024年底 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 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 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减征此项收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1.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 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 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 25号,以下简称财税 [2016]25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 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 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 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 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 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 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以下简称财税[2016]60号)规定,2016 年5月1日起,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 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 建设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以下简称财税 [2016]36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 范围为自然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的个体工商户,因此该文件所指的未达 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费人指的是自然 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 户。

[案例1]财税[2016]60号文件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 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分类索引】➢业务类别申报纳税➢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64号)【表单】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表单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曰至年月曰填表日期:年月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 ,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 ,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 1 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 2 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 5 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

(七)第 3 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 :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W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若第2 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第1 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则第 4 栏“本期扣除额” =第 1 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Word)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Word)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 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项目栏次本月(期)数本年累计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1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2 ——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3 费本期扣除额 4 额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5=2+3-4 计计费销售额 6=1-4 算费率 7 ——应缴费额8=6×7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9 ——本期已缴费额 10=11+12+13其中:本期预缴费额 11 费本期缴纳上期费额 12 额本期缴纳欠费额 13 缴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14=8+9-10 纳其中:欠缴费额(?0) 15=9-12-13 ——本期应补(退)费额 16=8-11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 17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 缴纳义务人或代理人声明: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费规定填报的,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整的。

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附件14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费款所属期起:费款所属期止:
办税人:申报日期:受理人:受理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缴费人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2、表中的征收品目、计税依据、费率从《税费种认定表》中登记的项目中取得。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费人确定的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写缴费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费款所属期”,指缴费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第4列“本期应纳费额”:反映本期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

7、第5列“减免费额”:反映本期从免征营业税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8、第6列“已缴费额”:反映本期已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额。

9、第7列“本期应补(退)费额”: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

10、一式三份,两份报地方税务机关,一份申报单位自存。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税提示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税提示

纳税辅导2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税提示程辉新一轮营改增试点于今年5月1日起推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文件,对原随同广告娱乐服务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调整,统一和规范申报征收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文件精神,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自6月1日起,地方税务局将不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主管国税部门办理文化事业费申报缴纳相关事宜。

为此,纳税人应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顺利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

本文就全面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缴纳进行解读提示。

一、征收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服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办税指南-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办税指南-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一、事项名称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缴费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1.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3.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四、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6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税务办理流程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税务办理流程

6.2 非税收入申报6.2.1—13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事项名称】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办理材料】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办理地点】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 外费用。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 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3.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4.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
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 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15.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9.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 3%。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0.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 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 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减除。
6.2 非税收入申报
6.2.1—13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事项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
供娱乐服务的单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
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材料】
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序号 1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材料名称
数量
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
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2份
关价款的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
备注
备注
根据取得的合法有 效凭证逐一填列。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义务人要 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缴费额大小核定缴费期限。
8.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 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序号
1
材料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数量
2份
备注
适用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材料名称
数量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
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备注
【办理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
缴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
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 号)第一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缴费额=支 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6.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 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 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