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复习课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的同时,对部分垄断行为予以规制的做法,一度形成了我国混合式竞争立法的局。 • 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于2008.8.1起实施的新法,将两法并立。
5
• 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 0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 0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 03.维护消费者利益; • 0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4、垄断协议: • 1)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11
• 2)垄断协议的类型: • 01.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其表现
形式有: • ①固定或变更商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
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分垄断协议; •
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8
•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指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 法律制度,对象主要涉及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 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社会整体利益有 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②合理分析原则:指除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协议外,对其他协议是
否会排除、限制竞争进宪分析,综合考虑协议所涉及的市场具体情况、协
议实施前后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协议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后,确认该协 议确实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
14
• 4)垄断协议的豁免: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 限制了竞争,但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外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因 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
12
• 2)垄断协议的类型: • 02.纵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表现形
式有: •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3
• 3)垄断协议的界定:以该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
• 认定原则:①本身违法原则:指经营者的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被证实 存在,就构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适用。
15
• 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豁免,采用的是规定豁免类型的方式,具体见以下: ① 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 专业化分工的; ③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的; ④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的; ⑥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当利益的; ⑦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4
• 2)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形式有两种: • 01.分立式立法: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立,代表:德国、韩国。 • 02.合并式立法: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代表:俄罗斯、凶牙利。 • 注: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重点规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9
•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适用除外的类型: • 01.经营者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
反垄断法。若经营者滥用,则适用。 • 0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
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
3
• 3、《反垄断法》: • 1)概念与背景: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
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谢尔曼法)。 • 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主要内容,称为《反托拉斯法》; • 德国:以规制企业联合组织的协议为主,称为《卡特尔法》(反对限制
竞争法); • 日本:以反对私人垄断和限制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内容,称为《禁止私
联合控制某产业的市场或销售。
2
• 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 • 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多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
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 • 国家垄断:由国家对某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 • 行政性垄断: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7
• 5、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规则对象: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垄断行为: • 1.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 2.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在境内的,也包括在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
场产生垄断的行为。 • 反垄断法所指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经营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
• 2、垄断的分类: •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 • 独占垄断:在该企业所在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 寡头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
况。 • 联合垄断: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
• (1—5,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6
• 5)垄断协议的申报与批准:对豁免权的申报。(日本是最早执行的国家, 我国完全由经营者自行确认,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监管,发现不属于的, 经营者将承担法律后果。)
6
• 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者同属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 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 0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不直接保护特定的竞 争者,解决市场中没有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 02.规制的行为不同: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的反竞争角度进行定性和规范;反 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存在竞争的情况下,运用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手段,打击 正当经营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