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报告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反垄断法律相关案例汇报(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也逐渐成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针对一起反垄断法律案例进行汇报,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被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
A公司涉嫌垄断的主要行为包括:1. 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他互联网公司进入相关市场;2. 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3. 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三、调查过程市场监管总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以下措施:1.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等;2.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的具体行为,收集相关证据;3.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4. 调查消费者对A公司垄断行为的反映。
四、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表现为:1. A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2. A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五、处理结果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A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对A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A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倍;3. 要求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垄断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排挤竞争对手和误导消费者。
这种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认定。
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例:
1. 微软反垄断案,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起了反垄断
诉讼,指控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
公司的竞争,特别是在互联网浏览器市场上。
最终,微软达成了一
项和解协议,同意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2.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在多个国家面临着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其中包括欧盟、美国和印度等地。
指控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
上的垄断地位,不公平地偏向自家产品,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
这些案件仍在进行中,尚未有最终结果。
3. 美国反托拉斯案件,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件,例如标准石油公司的分裂案、贝尔系统的分拆案等。
这些案件涉及
到反垄断法的适用和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
4. 中国反垄断调查,中国自2008年颁布《反垄断法》以来,
陆续对多家国内外企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包括高通、英特
尔、大众汽车等。
这些案件展示了中国政府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案例涉及到各种行业和国家,反映了政府和监管机构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视,也提醒企业需要遵守反垄断法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多样化。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中国反垄断案例
中国反垄断案例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反垄断局不断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中国反垄断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
首先,2015年,中国反垄断局对高通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
高通公司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合理的定价策略,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中国反垄断局最终裁定高通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60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局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2018年,中国反垄断局对美团和滴滴展开反垄断调查。
美团和滴滴被指控存在垄断行为,通过垄断定价和排斥竞争对手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中国反垄断局最终责令美团和滴滴停止相关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数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局对于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后,2020年,中国反垄断局对阿里巴巴展开反垄断调查。
阿里巴巴被指控存在垄断行为,通过垄断定价和侵犯商家权益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中国反垄断局最终责令阿里巴巴停止相关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18.2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局对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侵犯其他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综上所述,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于各种垄断行为都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同时,中国反垄断局在执行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市场发展的需要,注重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相信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引导下,中国市场将更加公平、透明、有序地运行,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案例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为什么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例二:宁夏反垄断价格“第一案”今年3月份,在宁夏地区从事快递经营的8家企业希望通过统一最低价的方式改善快递行业价格混乱状况,经多次电话沟通、召开会议等方式最终达成共识,并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揽收邮件最低价格形成了书面统一涨价决定(协议),并向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发送了该决定(协议)复印件。
最终,此举遭电商举报。
历经8个月,日前,宁夏地区反垄断价格“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涉及此案的8家快递企业6家被处罚,2家被责令整改,在快递行业引起不小的震动。
他们违反了反垄断法的什么规定?案例三:腾讯与360之战2011年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器访问。
根据反垄断法分析腾讯公司的行为。
案例四: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
“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
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
反垄断法的案例 (一)反垄断法的案例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反垄断法规制,其中,美国和欧盟是最为知名的反垄断立法者之一。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反垄断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法的实际应用情况。
1. 谷歌反垄断案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作出谷歌公司反垄断的巨额罚款,金额高达24.2亿欧元(约合183亿元人民币)。
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调查结果,谷歌公司通过滥用其搜索引擎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搜索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公司通过支付手机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来限制其他搜索引擎的使用,导致竞争对手被排除,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微信反垄断案2021年1月,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开出了传言中高达500亿元人民币的反垄断罚单,罚款金额超过2015年发布的国内信息技术行业罚款额。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声明,腾讯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建立用户群体,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试图排斥竞争对手进入移动系社交领域,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
3. 苹果反垄断案2019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苹果公司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滥用垄断地位,在iOS设备上销售软件造成一些用户不必要的、排他的开销。
此案是由一组消费者发起的集体诉讼引发的。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通过自己设定的高佣金要求阻止开发者将应用程序直接出售给消费者,排除竞争对手进入苹果手机应用市场,由此导致应用程序价格提高并侵犯消费者利益。
最高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可以被视为垄断主体,而不是仅仅是一个市场交易中介者。
反垄断法的作用是明确各种行为是否合法,促进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继续发展,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
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标准和适用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旨在防止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关于反垄断法案例(中国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关于反垄断法案例(中国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南都·反垄断前沿统计发现,十大案例中有两起与阿里和腾讯有关。
去年12月,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因未依法申报被顶格处罚50万元。
当时执法机构称,这对外释放了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
另外还有两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其中山东三家医药经销企业因实施垄断导致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价格上涨,共被罚没3.255亿元。
这也是此次十大案件中罚没款最高的一起。
两起垄断协议案均涉行业协会,一家被顶格罚款2023年共有两起垄断协议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南都·反垄断前沿注意到,这两起案件均与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联合涨价有关,分别涉及四川省水泥协会和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
2023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组织和推动6家水泥经营者在成都区域内提高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
当年12月,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5981.13万元。
另一起案子发生在浙江省嘉兴市。
2023年5月,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全市9家会员单位达成二手车服务费涨价协议,涉案企业均按照协议规定上涨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2023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4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处50万以下罚款。
由于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被罚30万元。
四川省水泥协会则因在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主导和积极推动作用,受到顶格处罚。
据悉,该协会在组织当地6家水泥生产商实施涨价的同时,还组织开展监督工作,对拒不接受涨价的下游客户统一联合停供。
南都·反垄断前沿了解到,由于商品特性、运输成本等因素,建筑建材市场本地销售特征明显,经营者之间透明度高,易于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反垄断法是一种监管经济体中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
下面将介绍一些反垄断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一:微软反垄断案微软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由于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引起了反垄断调查。
美国联邦反垄断机构负责调查并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市场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
分析: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采取了一系列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比如,禁止计算机制造商预装竞争对手的软件、限制用户自由选择其他产品等等。
法院最终判决微软在该案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并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
案例二:阿里巴巴反垄断案中国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因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排斥竞争和操纵价格而面临反垄断调查。
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阿里巴巴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实施了反垄断处罚。
分析:阿里巴巴被指控利用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了一系列排斥竞争对手的措施,比如,强制天猫平台经营商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以及强迫商家独家经营等等。
中国监管机构最终决定对阿里巴巴处以巨额罚款,并要求其改正其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明显看出,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平等,预防并惩治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首先,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出现垄断而导致缺乏竞争,维护企业间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监管机构应采取行为调查与案件处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质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福利。
垄断行为往往会导致限制供应、抬高价格等消费者不利的后果,因此监管机构需要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
最后,反垄断法通过处罚违反法规的企业,对垄断行为产生震慑作用,预防未来垄断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受害者,监管机构应提供补救措施和赔偿机制。
总体而言,反垄断法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同时,垄断行为给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及时采取行动加以遏制。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
在当今社会,垄断现象时有发生,而反垄断法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反垄断法的具体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国反垄断法案例。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例之一就是贝尔系统案。
贝尔公司曾经垄断了美国的电话市场长达一个世纪之久,直到1984年被迫分拆。
这一案例成为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典范,也为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提供了借鉴。
其次,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反垄断法案例。
近年来,中国对于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就是对高通公司的处罚。
中国反垄断机构认定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客户采纳不合理的许可条件,最终对高通公司作出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和行动。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欧盟反垄断法的案例。
欧盟委员会曾对谷歌公司进行了长达数年的反垄断调查,最终以27亿美元的罚款结束了对谷歌的调查。
这一案例展现了欧盟对于科技巨头的反垄断执法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竞争格局。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在全球范围内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反垄断执法合作也变得日益紧密,共同应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
同时,反垄断法的适用也在不断拓展和深化,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以适应新经济形态下的市场竞争。
总之,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政府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挑战,为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出更大的努力。
反垄断案例分析
10. 在此过程中,两家企业都意识到了合作共赢的重要性。他 们开始进行合作谈判,共同探讨未来的发展道路。最终,两家 企业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开拓市场,实现双赢
反垄断案例分析
反不竞争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市两家知名企业,一家为电商 企业,另一家为传统零售企业。 两家企业在各自领域内均具有较 强实力和市场份额。近年来,随 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 企业逐渐崛起,对传统零售企业 造成了巨大冲击。为了维护自身 利益和市场份额,两家企业在竞 争中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较量
NEXT
反垄断案例分析
•市场势力一般可以定义为一种使定价高于成本 (尤其是增量成本或边际成本)的能力 •对企业而言,拥有市场势力意味着能使其获得更多的利润 •对消费者而言,企业拥有市场势力意味着不得不从自己的钱包中掏出更多的金钱 对市场势力的评价 如果市场势力是通过企业公平、合法的竞争实现的,是优者战胜劣者的结果,那么,市场势力对 效率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市场势力不是通过竞争获得的,比如通过政府的某些不公平的特许经营权获得和维持的,那么,这 种市场势力是在保护落后,损失了效率意味着社会资源使用的低效 什么是垄断?
•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完 全控制某一产业(控制 了
反垄断案例分析
100%的市场份额)
•市场上只有唯一的一 家供应商
•现实世界中,完全垄 断很少见
100%,且没有与之相
匹敌的竞争对手
2
,不存在相似的替代 品
•主导企业是指一家企 业控制了市场份额的 50%到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报告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反垄断案例分析
反垄断案例分析反垄断案例分析是研究市场监管和竞争法领域中的重要内容。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反垄断法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著名的反垄断案例,探讨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微软公司的案例。
在20世纪90年代末,微软公司因为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而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
这一行为被认为限制了其他浏览器开发商的市场竞争机会。
最终,微软同意与政府和解,同意不再将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并且允许电脑制造商提供其他浏览器选项。
其次,欧洲联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
2017年,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处以24.2亿欧元的罚款,原因是谷歌在其搜索结果中优先显示自家的购物服务,从而损害了其他比较购物服务提供商的利益。
谷歌随后调整了其搜索算法,以确保所有比较购物服务都有机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
再者,中国的反垄断案例也在不断增加。
例如,2021年,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了182.2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原因是阿里巴巴滥用其在电商市场的支配地位,强制商家“二选一”,即要求商家在阿里巴巴和其竞争对手之间做出选择。
这一做法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商家的利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涉及跨国公司的案例。
2012年,欧盟委员会对多家航空公司处以总计10亿欧元的罚款,这些航空公司被指控在货运服务中存在价格固定行为。
这一案例表明,即使是在全球范围内,反垄断法也在积极发挥作用,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垄断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和影响。
这些案例不仅对涉案公司产生了直接的经济影响,也对整个市场的竞争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垄断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垄断市场会导致价格操纵、产品质量下降、创新受阻等问题,对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出台了反垄断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反垄断法案例,探讨不同国家在处理垄断行为方面的做法和效果。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
在上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微软公司凭借其Windows操作系统在个人电脑市场上形成了垄断地位。
微软公司利用其操作系统的优势,限制了其他软件开发商的发展空间,从而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美国司法部门对此展开了长达几年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最终微软被判定违反反垄断法,并被要求进行结构性整顿,以恢复市场竞争。
接下来,我们看看中国对茅台集团的反垄断调查。
茅台集团是中国知名的白酒生产企业,由于其在高档白酒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曾被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茅台集团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过垄断销售渠道和限制竞争对手的销售空间,损害了其他白酒生产企业的利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最终,茅台集团被罚款,并被要求改正垄断行为,以恢复市场公平竞争。
除了美国和中国,欧盟也有许多反垄断案例。
例如,欧盟委员会曾对高通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手机芯片供应商的发展,并对手机制造商施加不合理的许可条件。
最终,高通公司被罚款,并被要求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在处理垄断行为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反垄断措施,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打破市场垄断,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对企业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该加强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垄断行为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美国微软垄断案为例,分析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影响。
二、案例背景微软公司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
在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逐渐垄断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关注。
三、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1. 捆绑销售:微软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其他软件产品捆绑销售,如Office办公软件、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等。
这种做法限制了消费者对其他软件产品的选择。
2. 限制竞争:微软通过降低竞争对手产品的兼容性,限制其他操作系统的发展,从而巩固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强迫计算机厂商预装其产品,如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美国政府干预与法律制度1. 司法审查:美国政府以微软垄断为由,对微软提起诉讼。
在长达数年的审判过程中,美国政府指控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2. 法律制度: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谢尔曼反垄断法》(1890年)、《克莱顿反垄断法》(1914年)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
这些法律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五、审判结果与影响1. 审判结果: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随后,美国司法部对微软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进行结构性改革。
2. 影响:- 市场竞争:微软垄断案的判决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 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获得了更多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操作系统和软件产品。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电信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结构、竞争格局对整个经济体系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电信市场逐渐呈现出垄断的趋势,一些大型电信运营商凭借其市场优势,对市场竞争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案例将分析某地电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垄断法律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某地电信市场由A、B、C三家运营商垄断,其中A运营商市场份额最大。
近年来,A运营商在市场推广、价格策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对B、C两家运营商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1. 市场推广行为:A运营商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利用其品牌优势和用户资源,对B、C两家运营商的新用户进行利诱,以优惠价格吸引用户转网。
同时,A运营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网络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误导消费者。
2. 价格策略:A运营商通过低价策略挤压B、C两家运营商的市场空间,例如,A运营商推出低价套餐,将B、C两家运营商的利润空间压缩到极低水平。
3. 限制用户选择:A运营商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不公平的条款,限制用户在合同期限内更换运营商,甚至要求用户支付高额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针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1. 《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运营商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上述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禁止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A运营商的市场推广行为和价格策略涉嫌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 《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A运营商在合同条款中设置的不公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调查处理针对A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
反垄断法律逻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电信市场,主要由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三家运营商构成,其中A公司市场份额最大,占据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某市反垄断局接到举报后,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案件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能够对商品价格、数量、市场准入等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本案中,A公司市场份额最大,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因此认定A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1)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A公司通过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排除了竞争对手,维持了其在电信市场的支配地位。
具体表现在:①A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损害B公司和C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客户利益;②A公司限制B公司和C公司参与电信项目招标,使其无法获得市场机会;③A公司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要求B公司和C公司降低产品价格,降低其盈利能力。
(2)限制消费者权益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具体表现在:①A公司提高电信资费,加重消费者负担;②A公司限制消费者选择,使其无法享受到其他运营商提供的优质服务。
3.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A公司限制B公司和C公司的发展,限制消费者权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判决结果某市反垄断局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
同时,要求A公司采取措施,改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
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
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
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
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
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
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综上,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四家防伪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反垄断诉讼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律师周泽代理北京兆信、东方惠科、中社网盟、恒信数码四家北京防伪企业,对在与防伪企业经营同类营业的中信国检公司持有30%干股,并强制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业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提起反垄断法诉讼。
经营电子监管网的中信国检有限公司,于2005年签订协议合资成立的。
合资公司的营利模式就是:在质量监管平台中,每件产品均会获发一个独有编码,而该产品之物流信息将实时送回中央数据库;消费者如对产品有怀疑,可透过流动电话、固网电话或互联网等不同电信渠道验证真伪。
按照现时计划,合资公司会向消费者收取查询费用,另向制造商收取数据管理、编配独有编码及可能收取会员费用。
中信21世纪对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表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00元的中信国检由中信21世纪电讯拥有50%权益,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30%权益,其余20%权益则由中国华信邮电拥有。
合资公司中应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以现金出资的人民币18,000,000元是由中信21世纪垫付的。
(中信用21世纪的垫款以日后从合资公司收取之股息偿还,不收取利息,还款方式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将应用其于合资公司每次溢利分派之30%偿付有关垫款,直至清还全部垫款为止。
“订立合资协议之三方将不会在中国从事任何或会对合资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
显然,中信21世纪通过其旗下的中信21世纪电讯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与中国华信邮电成立合资公司,就是为了经营国家质检总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权力。
从2005年4月开始,被告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
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被告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4月到目前为止,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同时还多次召开现场会、片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发表讲话,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
另外,被告国家质检总局还通过由该局领导接受媒体访谈、到地方检查等方式,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国家质检总局还邀请香港著名艺人刘德华担任电子监管网的形象代言人——一个中央国家机关行政措施竟然需要靠明星来号召推广!?2007年12月,被告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透露,截至2008年6月30日12时,入网企业已达58465家,按照电子监管网入网收费标准每家企业600元/年,电子监管网仅企业入网收费一项就十分可观。
如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入网,电子监管网仅从企业收取的入网费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原告作为与中信国检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与防伪行业的不少企业一样,都已经从事多年企业防伪服务,并有大量客户对产品赋码加入相应防伪企业经营的网络。
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使中信国检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形成独家垄断的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及防伪行业其他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
目前,已经有一些小的防伪公司因此倒闭,原告的经营业务也受到了了严重冲击,近于停业。
如果国家质检总局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原告及已经存在了12年的整个防伪行业所有企业都将面临倒闭的命运。
5、广西部分地区米粉串通涨价2009年11月1日,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负责人阙之和召集南宁市17家米粉厂举行会议,提出通过承包、联营、入股及分红等方式,整合南宁市米粉生产行业的方案和米粉涨价的设想。
经过协商,最终有9家米粉生产企业与阙之和签订承包合同;有1家签订联营协议。
2009年12月16日,包括鲜一阁在内的南宁市16家米粉厂再次召开会议,商讨涨价事宜并达成共识。
涨价前夕,18家米粉厂还采用打电话的形式进行联系与沟通,交换联合涨价的意见。
2010年1月1日起,上述18家米粉厂联合涨价;其余生产厂家跟风涨价。
南宁市米粉涨价后,柳州市部分米粉生产厂家负责人主动与阙之和联系,商讨米粉涨价问题。
2010年1月上、中旬,柳州市15家米粉厂负责人先后3次召开会议,商讨与阙之和合作经营和统一涨价问题。
同时,阙之和与柳州兄弟等米粉厂负责人通过利诱、胁迫等手段,向柳州市各米粉生产厂家施加压力。
最终协商决定自1月21日起,各米粉生产厂家统一提高出厂价格,并与阙之和签订了合作利润分成协议。
案情查清后,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依法对涉案米粉生产厂共33家实施了行政处罚。
其中,对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和柳州市兄弟、永财两家米粉生产厂共3家涨价组织者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参与串通涨价的米粉厂共18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3—8万元罚款;对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提供重大线索并主动改正错误的米粉厂共12家给予警告,免于经济处罚。
此外,对少数跟风涨价的米粉生产厂下发了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6、三协会制定《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被指违反反垄断法2010年1月8日,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制定了《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针对此《规则》中部分新书不得打折、特别是网上书店卖新书也不得低于8.5折的规定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有4点。
一、涉嫌价格垄断。
此《规则》是以行规形式出现的,行业规范应该是合理、合法,促进市场竞争,达到拉动消费需求,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但《规则》通过行规形式设定了统一的市场销售商品最低折扣限制,变相统一了经营者商品的最低价格。
使经营者借助行规形成协同行为,达成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默示协议、决定,涉嫌价格垄断。
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及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
二、限制竞争。
制定统一的定价标准及商品最低折扣,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在合法的范围内拥有自主定价权,这种权利是自行实施的,而通过行规的形式联合定价或设定价格标准,则构成具有排他性的行业价格垄断,限制了竞争。
三、行业组织利用制定行规或行业标准,以保护部分企业利益为目的,达成行业内部的价格统一规定,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相关垄断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