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律师简介
【精编范文】被告人林慧故意伤害、盗窃,被告人陈辉、陈霞妨害公务案-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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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丁伟武,新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民警。
被告人林慧,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租住(略)。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现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X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城南警务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辉,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身份证号码:(略)。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略)。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X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城南警务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霞,女,1986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身份证号码:(略)。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略)。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X年1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城南警务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静炜,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刑诉(201X)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慧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陈辉、陈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陈辉、郭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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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郭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冀11民终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天杲贾志英刘畅【审理法官】张天杲贾志英刘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辉;郭聪聪【当事人】陈辉郭聪聪【当事人-个人】陈辉郭聪聪【代理律师/律所】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周洪志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周洪志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国锋周洪志【代理律所】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辉【被告】郭聪聪【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辉与郭聪聪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法院调解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辉与郭聪聪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基本要件,否则借款关系不成立。
本案中,陈辉与郭聪聪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陈辉仅提供了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存在,郭聪聪抗辩系为案外人马永军代收款项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无法确定陈辉与郭聪聪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陈辉主张与郭聪聪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就成立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陈辉上诉称郭聪聪应证明名下账户收款是马永军借款否则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
常熟本地比较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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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本地比较好的律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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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律师陈律师是江苏浩天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主任,拥有近20年的法律实践经验。
他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对于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作为一个资深的律师,陈律师不仅在法律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还在社会公益事业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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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律师王律师是江苏新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
他主要从事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曾多次代理各类复杂的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王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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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吴律师吴律师是江苏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他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在此领域拥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吴律师曾多次代理各类复杂的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吴律师一直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他的服务范围广泛,不仅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还为个人客户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四、周律师周律师是江苏和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他主要从事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曾多次代理各类复杂的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吴梦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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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吴梦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9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金焕朱长勇张晔【审理法官】鲁金焕朱长勇张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吴梦洁;毕全合;刘亚龙【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吴梦洁毕全合刘亚龙【当事人-个人】吴梦洁毕全合刘亚龙【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陈辉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仲蕊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辉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仲蕊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辉姚金龙仲蕊【代理律所】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东宽豪斯业主委员会【被告】吴梦洁;毕全合;刘亚龙【本院观点】业主委员会请求撤销的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3486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房屋系位于中牟县白沙镇××路北侧、××南侧××楼××单元××4xx的房屋,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局于2016年8月19日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房屋产权证号房屋产权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某某。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局于2016年8月19日登记坐落于中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2层201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坐落于中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1层1xx铺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落于中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3层3xx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于中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4层4xx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中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5层5xx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牟县白沙镇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郑东宽豪斯2号楼6层6xx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力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某某。
青海红十字医院与李东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红十字医院与李东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79d13166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ae.png)
青海红十字医院与李东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东宋敏芳李宏宁【审理法官】王文东宋敏芳李宏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海红十字医院;李东芸【当事人】青海红十字医院李东芸【当事人-个人】李东芸【当事人-公司】青海红十字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马卫东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马卫东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辉马卫东【代理律所】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海红十字医院【被告】李东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的划分及一审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二、一审确定的李东芸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李东芸在2016年治疗期间向青海红十字医院借款180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青海红十字医院因本案进行鉴定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6486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的划分及一审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二、一审确定的李东芸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是否正确。
关于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的划分,本案一审中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青海红十字医院对李东芸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属主要因果关系,李东芸在该医疗事故中残疾程度被评定为九级。
该鉴定意见,双方均不持异议,故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本院亦予以采信。
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与陈冲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与陈冲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cd07adb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8e.png)
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与陈冲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苏03行终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涛周美来李帅胜【审理法官】赵涛周美来李帅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陈冲【当事人】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陈冲【当事人-个人】陈冲【当事人-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辉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张玉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李某某飞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辉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张玉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李某某飞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辉张玉李某某飞刘番【代理律所】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被告】陈冲【本院观点】关于张集镇政府实施案涉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一般程序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张集镇政府实施案涉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援助陈辉案件结果(3篇)
![法律援助陈辉案件结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e6c01b7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3f.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辉,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陈辉家境贫寒,无力承担高额的律师费用。
在得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后,陈辉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案件经过1. 法律援助申请陈辉在得知自己涉嫌故意伤害罪后,因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
经审查,陈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
2.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展开了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与陈辉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同时,律师还走访了案发现场、证人,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3.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为陈辉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律师首先指出,陈辉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并非故意伤害,而是由于一时冲动所致。
其次,律师强调,陈辉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最后,律师结合陈辉的悔罪表现,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4. 判决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悔罪表现良好,且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陈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件结果分析1. 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性本案中,陈辉因家境贫寒,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申请了法律援助。
在律师的帮助下,陈辉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性。
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帮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2. 律师辩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律师为陈辉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使陈辉获得了从轻处罚。
这说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对于当事人至关重要。
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犯罪预防与教育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以警示他人。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要加强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刘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0d427e3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41.png)
刘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30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东徽张硕王丹【审理法官】朱东徽张硕王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珊;陈辉;刘林【当事人】刘珊陈辉刘林【当事人-个人】刘珊陈辉刘林【代理律师/律所】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李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晓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李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晓李锋【代理律所】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珊;陈辉【被告】刘林【本院观点】本案中,刘珊向刘林出具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刘珊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向刘林借款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汇款方式均为境外汇入山东凯尔森建材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胁迫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直接证据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刘珊向刘林出具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刘珊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向刘林借款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汇款方式均为境外汇入山东凯尔森建材有限公司。
如果出借人提出需要该借款资金,借款人应无条件的积极返还给出借人。
借款人刘珊,出借人刘林”,刘珊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确认。
现刘林持有该借据起诉,说明双方已就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资金往来达成借贷合意。
刘林提交的自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期间通过从境外陆续向山东凯尔森建材有限公司银行汇款转账单据已超过300万元,足已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刘林与刘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陈辉与汪卫华、刘戈民事裁定书
![陈辉与汪卫华、刘戈民事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99cde0f6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9d.png)
陈辉与汪卫华、刘戈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0【案件字号】(2022)京03民辖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险峰【审理法官】刘险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辉;汪卫华;刘戈【当事人】陈辉汪卫华刘戈【当事人-个人】陈辉汪卫华刘戈【代理律师/律所】方希文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韩荣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希文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韩荣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希文韩荣【代理律所】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辉【被告】汪卫华;刘戈【本院观点】汪卫华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陈辉、刘戈赔偿汪卫华医药费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汪卫华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陈辉、刘戈赔偿汪卫华医药费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及原审被告刘戈的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陈辉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陈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44:52【二审上诉人诉称】陈辉上诉称,一、本案中,陈辉作为被告,其户籍地在湖北省阳新县。
刘利峰、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利峰、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f751c921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3e.png)
刘利峰、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1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永爱陈加胜王茂兵【审理法官】牛永爱陈加胜王茂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利峰;陈辉;李炜【当事人】刘利峰陈辉李炜【当事人-个人】刘利峰陈辉李炜【代理律师/律所】李少军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李莉云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少军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李莉云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少军李莉云【代理律所】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利峰【被告】陈辉;李炜【本院观点】刘利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利峰以其与陈辉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利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刘利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6元,减半收取6083元,由上诉人刘利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52:13刘利峰、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3民终153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云,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炜。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利峰因与被上诉人陈辉及原审被告李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小莉与陈辉、徐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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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莉与陈辉、徐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7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冬寅黄亮武之歌【审理法官】王冬寅黄亮武之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小莉;陈辉;徐君【当事人】张小莉陈辉徐君【当事人-个人】张小莉陈辉徐君【代理律师/律所】王莉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马宗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沈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莉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马宗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沈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莉马宗文沈萍【代理律所】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小莉【被告】陈辉;徐君【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小莉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一审理由充分,论述详实,本院不予赘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小莉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一审理由充分,论述详实,本院不予赘述。
张小莉所称理由系其与徐君之间的内部关系所涉范畴,不应由债权人承担履行风险,张小莉认为徐君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个人还款责任的,则应依法另行向徐君主张离婚后的债务分割,本案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所涉债务本金、利息的认定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小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马昌庆与被上诉人陈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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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昌庆与被上诉人陈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3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钮丽娜李斐白文虎【审理法官】钮丽娜李斐白文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昌庆;陈辉【当事人】马昌庆陈辉【当事人-个人】马昌庆陈辉【代理律师/律所】陈广荣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褚尤俊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广荣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褚尤俊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广荣褚尤俊【代理律所】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昌庆【被告】陈辉【本院观点】合同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简易程序反诉延期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同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双方当事人曾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后,马昌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导致陈辉因该纠纷发生律师费14000元,该费用的产生及其数额有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诉讼时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明确认定,马昌庆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亦判决马昌庆承担了一审诉讼相关律师费用。
据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结果等,一审法院判决马昌庆支付陈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二审律师费用,具有合同及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邹平、陈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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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陈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1【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7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巍汪婷李杰【审理法官】魏巍汪婷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平;陈辉【当事人】邹平陈辉【当事人-个人】邹平陈辉【代理律师/律所】蔡志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金龙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宁崇怡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志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金龙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宁崇怡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志强金龙宁崇怡【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邹平【被告】陈辉【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审理要点在于,一是一审判决是否遗漏认定邹平曾于2016年1月偿还了一笔利息款15000元,二是邹平于2018年4月27向陈辉所转款项10750元是否均为偿还本案借款的款项。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审理要点在于,一是一审判决是否遗漏认定邹平曾于2016年1月偿还了一笔利息款15000元,二是邹平于2018年4月27向陈辉所转款项10750元是否均为偿还本案借款的款项。
关于一审判决是否遗漏认定邹平曾于2016年1月偿还了一笔利息款15000元的问题。
首先,邹平在本案没有提交其偿还该笔款项的直接证据,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其他进行利息抵扣的事实依据。
其次,邹平主张陈辉已自认偿还过该笔利息不能成立。
上诉人王卫平与被上诉人卢明、陈辉、陈夕林、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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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卫平与被上诉人卢明、陈辉、陈夕林、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庆东【审理法官】胡庆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卫平;卢明;陈辉;陈夕林;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卫平卢明陈辉陈夕林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卫平卢明陈辉陈夕林【当事人-公司】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志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志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志兰【代理律所】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卫平【被告】卢明;陈辉;陈夕林;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卢明在案涉工地用小三轮车运送建材,是劳务与运输工具的结合,收据中写明运费,可以印证系卢明提供劳务以及车辆运输的费用,王卫平的此项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卢明陈述,其在溧水秦淮源筑二期园林工地打工,是为王卫平打工的。
那里的工人都说老板是王卫平。
工人工资有一部分是王卫平发的。
陈夕林是管理机械和人工的。
当时陈夕林说王卫平是老板,要卢明到王卫平处拿钱。
卢明与王卫平有联系,有时候王卫平安排卢明做事,他问“你这个三轮车今天干什么事",卢明说“拉草皮",王卫平有时候问一下,就走掉了。
王卫平陈述,其与陈夕林没有关系,与陈辉是朋友关系,也有合作关系。
陈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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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凯安静苍琦【审理法官】董凯安静苍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当事人-个人】)【代理律师/律所】于洪英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洪英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洪英【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曾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管辖法定代理人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曾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
"根据案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9)中刑事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刑二终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记载,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诉请被起诉人大连昌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该诉请内容属于案涉刑事案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内容。
陈辉、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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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2【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70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光星刘腾陈勇【审理法官】刘光星刘腾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辉;王军辉【当事人】陈辉王军辉【当事人-个人】陈辉王军辉【代理律师/律所】于璇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璇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璇【代理律所】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辉【被告】王军辉【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18:37:13陈辉、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民终7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怡颖(系陈辉之妻),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辉,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璇,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辉因与被上诉人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辉、杨映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辉、杨映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b54f0fe4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16.png)
陈辉、杨映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7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文胡才王晓艳【审理法官】金文胡才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辉;杨映桃【当事人】陈辉杨映桃【当事人-个人】陈辉杨映桃【代理律师/律所】纪佃博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徐龙刚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佃博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徐龙刚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佃博徐龙刚【代理律所】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辉【被告】杨映桃【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被上诉人杨映桃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32000元借款均系上诉人陈辉使用,但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杨映桃该主张不予审理。
关于被上诉人杨映桃是否将2017年10月28日17000元交付给上诉人陈辉的问题。
上诉人陈辉主张该款项未交付,被上诉人主张已经交付。
被上诉人杨映桃认可该17000元转入其余额宝,称是用于支付陈辉使用的杨映桃支付宝蚂蚁借呗的借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2017年10月28日17000元被上诉人杨映桃不能证明已交付给上诉人陈辉,故应从上诉人陈辉承担的还款金额中扣除,上诉人陈辉还应偿还37321.87元。
黎佩贤与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等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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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佩贤与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等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佩贤;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黎佩贤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黎佩贤【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辉【代理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黎佩贤【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8 03:26:35黎佩贤与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等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佩贤,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刘仲兴,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黎佩贤的配偶。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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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简介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有一位执着且专业的律师,他就是_____。
_____毕业于一所知名的法学院,凭借着对法律的热爱和不懈的努力,他在法律界逐渐崭露头角。
他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这为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自从业以来,_____始终秉持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尽心尽力地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论是民事纠纷、刑事辩护,还是商业法律事务,他都能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抓住问题的关键,为客户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民事领域,_____处理过众多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他深知每一个民事案件背后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他总是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仔细分析案件的细节,力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例如,在一宗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中,_____通过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在刑事辩护方面,_____同样表现出色。
他深知刑事辩护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声誉,更是对法律公正的一种捍卫。
因此,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总是严谨细致,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他曾经为一位被指控犯有重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通过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现了关键的漏洞,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除了在传统的法律业务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_____在商业法律事务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他为众多企业提供过法律咨询、合同起草与审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他曾经协助一家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和融资谈判,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_____不仅在业务能力上表现卓越,在职业道德方面也堪称楷模。
他始终坚守律师的职业操守,严守当事人的秘密,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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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輝
(律師/心理咨詢師)
陈辉律师
陈辉律师1992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取得律师执业 证书,至今执业十三年,曾在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广东康平律师事务所任合伙 人,目前在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任资深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 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辉律师于1982年在南京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1990年在 暨南大学获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曾于1986年在美国洛杉矶南 加州大学进修,2003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修证书。陈辉 律师从事多年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也在广东省人民政府从事 多年立法和执法工作。 陈辉律师不仅长期在国内执业,对国内法律事务的处理经验丰 富,而且他自1995年至1996年在美国弗吉尼亚和加拿大多伦 多等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获得大量从事涉外律 师业务的宝贵经验。 陈辉律师擅长公司法, 金融法, 知识产权法, 房地产法和涉外商 法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曾撰写由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经济法学教材中知识产权法内容, 曾发表多篇法律学术论文, 并 多次向企事业单位、学校、组织进行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方面 的演讲, 担任多家公司、企业和组织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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