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4.4.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4.3条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体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4.4.4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
注:①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⑤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⑥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⑦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完整版)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GB50016_2015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 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罐 防火堤 标准
1、在装置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甲B、乙A类装置储罐与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甲B、乙A类)不应低于9m;甲B、乙A类工艺装置与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设备距离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应小于9m。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1的规定。
其中,甲、乙类液体罐区的总储量200m3≤V<1000m3时,与一、二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四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2的规定。
其中,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1000m3的地上式固定顶罐,罐距不应小于0.75D,浮顶储罐不应小于0.4D,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罐的间距确定。
当单罐容量V≤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甲、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立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防火堤。
防护堤的设置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的规定: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2.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区 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9 来源:作者:本节主要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规范执行和相互间的协调,本规范4.2.11条明确了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以及储罐与库内外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储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油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储量确定的。
对个别企业附属油库的储量按照本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论证解决,以适应大型工业生产的需要。
2 规范表4.2.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
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
不同单罐储量的火灾影响差异较大,目前还不能完全从理论上准确推导出燃烧辐射热等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从实际火灾案例看,一个1500m3的地下原油储槽,燃烧10h左右可烤着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屋檐部分,且大部分碳化,但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
一个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可引燃一相距19.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檐。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
根据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3 本条明确一个储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按1:5进行折算的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篇)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篇要点: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备注:有利于防止飞火殃及其他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釆取安全防护设施。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要点:2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5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关于表4.2.1的注1)注3:因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和仓库以及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相互影响和威胁较大,相应的防火间距应分别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增加25%。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 .1 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1 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 3 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 ℃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 3 ,总容量不大于200m 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
4 2 2 (m)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 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9 来源:作者:本节主要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规范执行和相互间的协调,本规范4.2.11条明确了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以及储罐与库内外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储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油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储量确定的。
对个别企业附属油库的储量按照本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论证解决,以适应大型工业生产的需要。
2 规范表4.2.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
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
不同单罐储量的火灾影响差异较大,目前还不能完全从理论上准确推导出燃烧辐射热等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从实际火灾案例看,一个1500m3的地下原油储槽,燃烧10h左右可烤着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屋檐部分,且大部分碳化,但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
一个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可引燃一相距19.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檐。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
根据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3 本条明确一个储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按1:5进行折算的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国家标准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5
80
35
—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35
80
30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0
90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见注2)
90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25
25
20
20
15
25
*
*
20
15
25
20
15
25
20
20
乙B、丙A
20
20
20
15
15
15
20
*
*
15
15
20
15
15
20
15
15
5.2.14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设置位置:1.城市边缘相对独立地带;2、城市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3、地势较低地带,在较高地带设置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设置要求:1.甲类液体采用桶装、瓶装时不得露天存放;2、储罐区与装卸区、办公区以及辅助生产区应分开;3、与架空电力线应满足1021规定。
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1、甲乙类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依据储量主要分为四个区间即1-50、50-200、200-1000和1000-5000四个储量区间(四个区间5个数即记住15215);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40、50、60、70米;与其他建筑或裙房为12、15、20、25米,与三级耐火等级的防火间距在一二级的基础上退后一个区间,每降低一级间距增加5米;四级在三级的基础上退后一个区间,每降低一级间距增加5米,四级与四级时增加10米;与室外变配电的防火间距在四级的基础上每个等级增加10米。
2、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依据储量主要分为四个区间即5-250、250-1000.1000-5000和5000-25000四个储量区间(四个区间5个数即记住5251525、25永远在一起,即5、25、L5、25五个数字);其2区间的防火间距同甲乙类,但与室外变配电的防火间距是24、28、32、40米(记住第一个是24、然后每一个等级增加4,最后等级增加2个4);3、确定防火间Ii时注意事项:a、1立方米甲乙类液体二5立方米丙类液体;b、防火提外基脚线距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c、固定顶储罐与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桶装堆场与民用建筑、甲类厂房(仓库)防火间距增加25%,且与单多层民建、裙房、甲类仓库(厂房汴小于25米,与明火等地点可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乘以1.25;d、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四级耐火等级来确定;e、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
C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f、采用直埋地下的卧式罐时,当V单≤50立方米、V总≤200立方米时,发挥好几家可减少一半。
GB50160安全距离(大全)
安全距离篇本文内容摘自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
3. 3.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区 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9 来源:作者:本节主要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规范执行和相互间的协调,本规范4.2.11条明确了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以及储罐与库内外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储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油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储量确定的。
对个别企业附属油库的储量按照本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论证解决,以适应大型工业生产的需要。
2 规范表4.2.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
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
不同单罐储量的火灾影响差异较大,目前还不能完全从理论上准确推导出燃烧辐射热等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从实际火灾案例看,一个1500m3的地下原油储槽,燃烧10h左右可烤着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屋檐部分,且大部分碳化,但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
一个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可引燃一相距19.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檐。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
根据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3 本条明确一个储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按1:5进行折算的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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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得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与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得规定。
表4。
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与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距
(m)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与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得总容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ﻫ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得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得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得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得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得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得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得液体储罐区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得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
6直埋地下得甲、乙、丙类量得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得较大值。
ﻫ
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得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
4.2.2甲、V·A得室外变、配电站与工业企业得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得室外降压变电站。
ﻫﻫ
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得规定。
表4。
2。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m)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得直径(m),矩形储罐得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与得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得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ﻫ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
m³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得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与扑救防火堤6D.ﻫ
内液体火灾得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得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时,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时,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得单罐容量与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
3得规定。
表4。
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得最大容量
2 组内储罐得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限.ﻫ3储罐组之间得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得形式与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得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得规定确定。
ﻫ
4.2.4 甲、乙、丙类液体得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得储罐。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4.2.5 甲、乙、丙类液体得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1防火堤内得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防火堤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ﻫ
1000m³且闪点大于120℃得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 防火堤得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得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得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得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得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得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得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ﻫ
4 防火堤得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得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得踏步。
ﻫ5沸溢性油品得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
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得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
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闪点大于120℃得液体储罐(区),
4。
2。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得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ﻫﻫ
泵房、装卸鹤管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2。
7得规定。
表4。
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得防火间距(m)
注:1 总容量不大于1000m³得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总容量不大于5000m³得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得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得距离不应小于5m.ﻫ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得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得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得甲、己、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得防火间距不限。
4。
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
9得规定。
表4.2。
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得防火间距(m)
4。
2。
11石油库得储罐(区)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得距离不应小于6m。
ﻫﻫ
与建筑得防火间距,石油库内得储罐布置与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得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