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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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
Number 1( General Serial No 67) January , 2010
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研究
赵德淳, 王wenku.baidu.com敏
(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 , 辽宁 摘 大连 116025)
要 违约金能否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人们一直存 在不同的看法 。 实 践中 , 由
于我国 劳动法 未对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作出规定 , 地方性立法对劳动合同 违约金的规 定又不够科学 , 使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运 用对劳 动者非 常不利 , 由此 人们对 劳动合 同违约 金采取了 否定的态度 。 劳动合同法 也对劳动合同违约 金采取了严 格限制的 态度 。 本 文认为 , 新构建 。 关键词 劳动合同 ; 违约金 ; 研究 中图分类号 : D 912 1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8 4096( 2010) 01 0090 04 劳动合同 法 确立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不利于保证劳 动合同 的履行 , 建议 对劳动 合同违 约金制 度进行重
学报
者的自主择业权 , 又维护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4 违约金的惩罚性作用决 定了劳动合同不 适宜约定违约金 一般认为,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 功能, 如果否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惩罚性 , 而只 承认其具有补偿性, 劳动合同违约金就只起到一 种损害赔偿的作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也就没有存 在的必要了 , 完全可以用损害赔偿金来代替违约 金 , 由此, 劳动合同违约金保障劳动合同履行的 作用就无从体现。当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 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 劳动者就不需要承 担任何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 力无从体现 , 劳动合同期 限的约定就失 去了意 义。而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进 行保障 , 劳动合同的履行也无从谈起。在新的劳 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设计中 , 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 金的数额进行限制、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 偿金的相互补充、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 条件进行限 制, 完全可以 降低对劳动者 的惩罚 性 , 体现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二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再设计 劳动合同法 在立法中 , 仅对劳动者保守 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允许约定违约金, 除 此之外 , 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文认为 现行的 劳动合同 法 立 法只关注了劳 动合同 违约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 忽略了这种负面影响 产生的原因恰恰是过去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 法缺陷造成的 , 如果对 劳动合 同法 的违约 金制度进行科学的重构, 完全可以避免这种负面 影响, 同时 , 还能够起到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根据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一 般原理 , 同时, 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 体现 劳动合同法 的社会法特色 , 本文拟对劳动合 同违约金制度做如下的设计: 1 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双 方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违约金 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 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 劳动关系是否和 谐 ,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稳定, 只 有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和谐的劳动关系。劳 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 是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 形式,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 , 应当体现 合同的基本 要求。如果劳 动合同禁止约 定违约 92
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 违约金 , 除前述两种情形之外 , 用人单位不得与 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本文认为, 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过于 关注对劳动 者的保护 , 对 于保证劳动合 同的履 行、稳定劳动关系明显不利。有鉴于此, 有必要 对 劳动合同法 中的劳 动合同违约金 制度进 行重新构建。 一 、与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观点的商榷 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观点, 主要是从社会 法角度出 发, 认为 劳 动法 、和 劳 动合 同 法 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 属于社会 法的范 畴。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 体的不平等关 系为己 任 , 注重实质平等, 保护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 动者。实践中, 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为劳 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 , 劳动者迫于就业的压力不 得已而接受 , 很少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为自 己设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 同的违约金条款多为约束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违
的社会法属性 ,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 劳动合
同中约定违约金 , 一方面要体现劳动合同当事人 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允许劳动合同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就违约金等劳动合同条款进 行自由协商。另一面 劳动合同 法 必 须对劳 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进行适当的干预, 以体现对 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劳动合同法 在劳动合同 违约金的设定上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 应当体 现在下列方面: ( 1)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实 行对等的方法。为了体现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的 公平性 , 劳动合同中不得单方面为劳动者设定违 约金。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 只在劳动 合同中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而用人单位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却没有约定违约金 , 应当认定劳动合 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 2) 对劳动者设定的 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用 人单位承担的违 约金数 额 , 高于部分无效。针对劳动者 的经济弱 者地 位 ,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违约金数额设定方面的 不公平性, 可以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合同违约金制度 ,
的颁布 实施, 统一 了劳动 劳动合同法 只允许劳动合
约金的适用造成了极大的不平等性。基于上述原 因 , 人们往往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持否定的态度。 归纳起来, 否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的 观点, 大多出自以下理由 : 1 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 了劳动合同不适 合设立违约金条款 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在民事合 同中可以 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不同于 民事合 同 , 劳动合同当事人之 间的经济地位是 不平等 的 , 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经济强者的地位, 而劳动 者却处于经济弱者的地位 ,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违 约金条款, 而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决定了劳动者 只能被迫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违约金条款。劳动合 同违约金的适用违背了 劳动法 对劳 动者倾 斜性保护的立法目的。实践中 , 用人单位往往为 劳动者设定高额的违约金 , 劳动者一旦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 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远远超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所获 得 的 工 资 报 酬, 以 此 否 定 劳 动 合 同 违 约金。
收稿日期 : 2009 12 08 作者简介 : 赵德淳 ( 1962- ) , 男 , 辽宁大连人 , 副教授 , 主要从事劳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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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第 1期 ( 总第 67 期 ) 1月 15 日出版
学报
上述观点只看到了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过程 中的不平等现象 , 忽略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以 及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实践中, 用人单位在为 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时, 事先为劳动者单方 面设置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而对于用 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设置违约金, 用 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金即可, 劳动合同违约金实质成了单方面 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确实存在 明显的不公平。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方面是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引 起的, 另一方面是我国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 法方面的 原因。在一些 部门规章和地方 性立法 中 , 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而引起的劳 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所 产生的负面影响 准备不 足 , 因而产生了上述问题。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 条款在适用方面存在的不公平 , 完全可以通过立 法进行干预 , 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劳动者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应当认定该种约定无效, 以维护劳动合同违约金在适用方面的公平。这种 立法正是 体现了 的社会法思想。 3 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极 大地限制了劳动 力的合理流动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并没有限制劳 动力的合理流动。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 定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 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 见 ,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要按照约定支 付违约 金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仍然不需要征得用 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者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 务即可。认为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大大限制了 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主要是认为劳动者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 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无异于 变相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但是, 作为一种 合同关系,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就应当承 担一定的责任, 以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 如果 劳动者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 , 不需要承担 任何责 任 , 违背了合同的基本原理, 劳动合同岂不成了 只约束用人单位而不能约束劳动者的单方面合同 了。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辞职权的同时, 可 以让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既保证了劳动 91 劳动 法 和 劳动合 同法
劳动合同确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 在劳 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地位是 不平等的,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 确实存在着用 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诸如违约 金等一些不平等条款。但以此否定劳动合同违约 金的观点难免过于片面。 ( 1) 劳动法 和 劳 动合同法 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在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的立法中 , 应当体现对劳动者的 特别保护。实际上, 劳动 法 和 劳 动合同 法 中有许多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劳动者 的特别 保护, 如工作时间制度、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 险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 , 上述对劳动者特别保 护的制度, 就考虑到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 体现 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 2) 劳动合同制度 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 , 在注意对劳动关 系的特殊性和对劳动者特别保护的同时, 也应当 注意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 兼顾对用人单位合法 权益的保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就是为 了要求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 期限履行劳动合同, 以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为由否 定劳动合同违约金, 似乎没有把劳动合同违约金 制度放到整个劳动法律制度中考虑, 孤立地看待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负面影响, 忽略了合同的一般 原理要求。 ( 3) 由于过去的有关劳动合同违约 金相关立法对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考虑不周 , 造成 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对劳动者明显不利。因 此 , 在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重新构建时, 要充分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把对劳动者的 特别保护作为设计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一个重 要参考因素 , 如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方法、 约定数额进行限制等 , 这样, 劳动合同违约金既 起到了保证劳动合同履行的目的, 又体现了对劳 动者的特别保护。 2 劳 动合 同 违约 金 的 适用 存 在 明显 的 不 公平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 , 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 经济上的优势地位, 预先在劳动合同中为劳动者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了违约金条款 , 违约金条 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却不设定违约金条款 , 形成了劳动合同 违约金只约束劳动者 , 而不约束用人单位 , 劳动 合同违约金在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禁止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 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 的目的。
Number 1( General Serial No 67) January , 2010
金 , 劳动合同的约束力无从体现。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违约金 , 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切实履行劳动 合同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劳动合同的当事 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者一方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 那么劳动合同对于劳 动者一方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对于劳动合同当事 人来说 , 签订劳动合同 的目的就是为了 履行合 同 , 约束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合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劳动合同 违约金对于促使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合 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在 劳动合同法 中, 应当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 金条款 , 即违约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 动合同中的一个约定条款 , 以起到担保劳动合同 履行的作用。劳动者只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了劳动合同, 就不会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 的责任。设立劳动合同违约金 , 有利于鼓励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 守合同、讲信用。同 时 ,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设立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 双方都是平等 的, 以体现 劳动 合同法 的公 平原则。 2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 要体现对劳动者 的特别保护 针对劳动合同 的特殊性 , 结 合 法 劳动 合同
Number 1( General Serial No 67) January , 2010
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研究
赵德淳, 王wenku.baidu.com敏
(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 , 辽宁 摘 大连 116025)
要 违约金能否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人们一直存 在不同的看法 。 实 践中 , 由
于我国 劳动法 未对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作出规定 , 地方性立法对劳动合同 违约金的规 定又不够科学 , 使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运 用对劳 动者非 常不利 , 由此 人们对 劳动合 同违约 金采取了 否定的态度 。 劳动合同法 也对劳动合同违约 金采取了严 格限制的 态度 。 本 文认为 , 新构建 。 关键词 劳动合同 ; 违约金 ; 研究 中图分类号 : D 912 1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8 4096( 2010) 01 0090 04 劳动合同 法 确立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不利于保证劳 动合同 的履行 , 建议 对劳动 合同违 约金制 度进行重
学报
者的自主择业权 , 又维护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4 违约金的惩罚性作用决 定了劳动合同不 适宜约定违约金 一般认为,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 功能, 如果否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惩罚性 , 而只 承认其具有补偿性, 劳动合同违约金就只起到一 种损害赔偿的作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也就没有存 在的必要了 , 完全可以用损害赔偿金来代替违约 金 , 由此, 劳动合同违约金保障劳动合同履行的 作用就无从体现。当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 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 劳动者就不需要承 担任何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 力无从体现 , 劳动合同期 限的约定就失 去了意 义。而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进 行保障 , 劳动合同的履行也无从谈起。在新的劳 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设计中 , 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 金的数额进行限制、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 偿金的相互补充、通过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 条件进行限 制, 完全可以 降低对劳动者 的惩罚 性 , 体现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二 、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再设计 劳动合同法 在立法中 , 仅对劳动者保守 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允许约定违约金, 除 此之外 , 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文认为 现行的 劳动合同 法 立 法只关注了劳 动合同 违约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 忽略了这种负面影响 产生的原因恰恰是过去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 法缺陷造成的 , 如果对 劳动合 同法 的违约 金制度进行科学的重构, 完全可以避免这种负面 影响, 同时 , 还能够起到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根据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一 般原理 , 同时, 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 体现 劳动合同法 的社会法特色 , 本文拟对劳动合 同违约金制度做如下的设计: 1 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双 方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违约金 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 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 劳动关系是否和 谐 ,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稳定, 只 有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和谐的劳动关系。劳 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 是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 形式,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 , 应当体现 合同的基本 要求。如果劳 动合同禁止约 定违约 92
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 违约金 , 除前述两种情形之外 , 用人单位不得与 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本文认为, 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过于 关注对劳动 者的保护 , 对 于保证劳动合 同的履 行、稳定劳动关系明显不利。有鉴于此, 有必要 对 劳动合同法 中的劳 动合同违约金 制度进 行重新构建。 一 、与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观点的商榷 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观点, 主要是从社会 法角度出 发, 认为 劳 动法 、和 劳 动合 同 法 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 属于社会 法的范 畴。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 体的不平等关 系为己 任 , 注重实质平等, 保护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 动者。实践中, 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为劳 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 , 劳动者迫于就业的压力不 得已而接受 , 很少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为自 己设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 同的违约金条款多为约束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违
的社会法属性 ,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 劳动合
同中约定违约金 , 一方面要体现劳动合同当事人 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允许劳动合同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就违约金等劳动合同条款进 行自由协商。另一面 劳动合同 法 必 须对劳 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进行适当的干预, 以体现对 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劳动合同法 在劳动合同 违约金的设定上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 应当体 现在下列方面: ( 1)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实 行对等的方法。为了体现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的 公平性 , 劳动合同中不得单方面为劳动者设定违 约金。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 只在劳动 合同中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而用人单位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却没有约定违约金 , 应当认定劳动合 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 2) 对劳动者设定的 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用 人单位承担的违 约金数 额 , 高于部分无效。针对劳动者 的经济弱 者地 位 ,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违约金数额设定方面的 不公平性, 可以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合同违约金制度 ,
的颁布 实施, 统一 了劳动 劳动合同法 只允许劳动合
约金的适用造成了极大的不平等性。基于上述原 因 , 人们往往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持否定的态度。 归纳起来, 否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的 观点, 大多出自以下理由 : 1 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 了劳动合同不适 合设立违约金条款 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在民事合 同中可以 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不同于 民事合 同 , 劳动合同当事人之 间的经济地位是 不平等 的 , 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经济强者的地位, 而劳动 者却处于经济弱者的地位 ,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违 约金条款, 而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决定了劳动者 只能被迫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违约金条款。劳动合 同违约金的适用违背了 劳动法 对劳 动者倾 斜性保护的立法目的。实践中 , 用人单位往往为 劳动者设定高额的违约金 , 劳动者一旦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 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远远超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所获 得 的 工 资 报 酬, 以 此 否 定 劳 动 合 同 违 约金。
收稿日期 : 2009 12 08 作者简介 : 赵德淳 ( 1962- ) , 男 , 辽宁大连人 , 副教授 , 主要从事劳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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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第 1期 ( 总第 67 期 ) 1月 15 日出版
学报
上述观点只看到了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过程 中的不平等现象 , 忽略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以 及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实践中, 用人单位在为 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时, 事先为劳动者单方 面设置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而对于用 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设置违约金, 用 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金即可, 劳动合同违约金实质成了单方面 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确实存在 明显的不公平。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方面是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引 起的, 另一方面是我国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 法方面的 原因。在一些 部门规章和地方 性立法 中 , 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而引起的劳 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所 产生的负面影响 准备不 足 , 因而产生了上述问题。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 条款在适用方面存在的不公平 , 完全可以通过立 法进行干预 , 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劳动者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应当认定该种约定无效, 以维护劳动合同违约金在适用方面的公平。这种 立法正是 体现了 的社会法思想。 3 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极 大地限制了劳动 力的合理流动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并没有限制劳 动力的合理流动。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 定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 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 见 ,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要按照约定支 付违约 金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仍然不需要征得用 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者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 务即可。认为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大大限制了 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主要是认为劳动者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 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无异于 变相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但是, 作为一种 合同关系,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就应当承 担一定的责任, 以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 如果 劳动者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 , 不需要承担 任何责 任 , 违背了合同的基本原理, 劳动合同岂不成了 只约束用人单位而不能约束劳动者的单方面合同 了。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辞职权的同时, 可 以让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既保证了劳动 91 劳动 法 和 劳动合 同法
劳动合同确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 在劳 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地位是 不平等的,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 确实存在着用 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诸如违约 金等一些不平等条款。但以此否定劳动合同违约 金的观点难免过于片面。 ( 1) 劳动法 和 劳 动合同法 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在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的立法中 , 应当体现对劳动者的 特别保护。实际上, 劳动 法 和 劳 动合同 法 中有许多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劳动者 的特别 保护, 如工作时间制度、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 险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 , 上述对劳动者特别保 护的制度, 就考虑到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 体现 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 2) 劳动合同制度 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 , 在注意对劳动关 系的特殊性和对劳动者特别保护的同时, 也应当 注意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 兼顾对用人单位合法 权益的保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就是为 了要求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 期限履行劳动合同, 以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为由否 定劳动合同违约金, 似乎没有把劳动合同违约金 制度放到整个劳动法律制度中考虑, 孤立地看待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负面影响, 忽略了合同的一般 原理要求。 ( 3) 由于过去的有关劳动合同违约 金相关立法对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考虑不周 , 造成 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对劳动者明显不利。因 此 , 在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重新构建时, 要充分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把对劳动者的 特别保护作为设计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一个重 要参考因素 , 如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方法、 约定数额进行限制等 , 这样, 劳动合同违约金既 起到了保证劳动合同履行的目的, 又体现了对劳 动者的特别保护。 2 劳 动合 同 违约 金 的 适用 存 在 明显 的 不 公平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 , 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 经济上的优势地位, 预先在劳动合同中为劳动者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了违约金条款 , 违约金条 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却不设定违约金条款 , 形成了劳动合同 违约金只约束劳动者 , 而不约束用人单位 , 劳动 合同违约金在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禁止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 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 的目的。
Number 1( General Serial No 67) January , 2010
金 , 劳动合同的约束力无从体现。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违约金 , 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切实履行劳动 合同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劳动合同的当事 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者一方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 那么劳动合同对于劳 动者一方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对于劳动合同当事 人来说 , 签订劳动合同 的目的就是为了 履行合 同 , 约束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合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劳动合同 违约金对于促使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合 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在 劳动合同法 中, 应当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 金条款 , 即违约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 动合同中的一个约定条款 , 以起到担保劳动合同 履行的作用。劳动者只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了劳动合同, 就不会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 的责任。设立劳动合同违约金 , 有利于鼓励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 守合同、讲信用。同 时 ,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设立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 双方都是平等 的, 以体现 劳动 合同法 的公 平原则。 2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 要体现对劳动者 的特别保护 针对劳动合同 的特殊性 , 结 合 法 劳动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