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壳表层岩(矿)体、土体、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1993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0.04.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1990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属于本条例的保护范围:(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少数民族历史、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场所;(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名木古树。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地上、地下和水域中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刻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文物保护和文物知识的宣传教育,制止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经费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巴政办字[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字〔2007〕2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巩固我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7〕117号)要求,我市决定从即日起到今年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行动。
为确保执法行动顺利开展,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如期完成,市政府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巴彦淖尔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土地法律法规。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7〕117号)要求,我市决定从即日起到今年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行动,以切实推进我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为确保执法行动各项既定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要求,全面查处当前我市土地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提供《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提供《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阴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所需基础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巴政办字[2011]77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提供《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阴山岩画总体保
护规划》所需基础资料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1〕77号)
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阴山岩画是中华民族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它真实记载和反映我国古代北方各民族文明历史,具有极高的国际学术研究价值和地位。
自 2010 年正式启动阴山岩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程以来,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申遗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著。
申遗的过程本身就是保护的过程,编制保护总体规划,是整个申遗进程最重要的环节,事关申遗成败。
2011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与北京建工学院建筑建工设计研究
院正式签订《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阴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工作合同书,并按照申遗工作进程即日着手开展工作。
本次规划范围东起乌拉特前旗小佘太光生隆村,西至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布都毛敦沟,覆盖乌前旗、乌中旗、乌后旗和磴口县四个旗县,东西跨度 300 公里左右,南北跨度 120 公里左右,面积约 1267.83 平方公里。
目前,编制保护规划需要提供足够的基础信息资料,涉及文物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及规划等多个部门和磴口县、乌前旗、乌中旗、乌后旗四个旗县。
由于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此,成。
阴山岩画.doc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旅游景点:阴山岩画2007/2/3早在公元5世纪时,境内的阴山岩画就被北魏地理学家郦道元所发现。
他在著名的《水经注》中作了详细的记述。
这些记载是世界上对阴山岩画最早的记录。
然而在其后的若干世纪里,再没有人去问津。
直到本世纪30年代未,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才发现了几幅岩画。
对岩画的全面考察是从1 976年开始的。
此后,每年都有许多专家、学者和游人到巴盟境内考察和参观,先后共发现岩画1万多幅,其中做过拍照和临摹的岩画有近千幅。
这些岩画不仅反映了阴山地区古代居民的信仰、美学观和世界观,同时也揭示了他们的游牧生活状况。
阴山岩画分布非常广泛,最多的地方在乌拉特中旗南部的地里哈日山的黑山上,东西延伸5公里多。
仅此一处,岩画就在千幅以上。
在地里哈日山东北不远的山南坡和山顶部也有大量岩画和地里哈日山岩画毗连一起,成为一个岩画分布区。
地里哈日山西南约8公里的瓦窑沟北山,每隔2至10米或稍远一些便有一处岩画,总数在9百幅以上。
其次在蹬口县的北托林沟山地的黑石上,一般2~3米就有一幅岩画,最远间隔不超过10米,其总数在5百幅以上。
最密集的岩画群一个在默勒赫图沟一处迎北的崖壁上,东西约50米、高约2 0米,约有80个人头像组成。
另一个在格和尚德沟中段的一块迎西的石壁上,宽约5米、高约15米,由50个个体画组成。
岩画面积最大的是乌拉特后旗大坝沟口西畔石头上的正方形岩画,面积约400平方米,被列为自治区重点保护文物。
地址: 阴山地区阴山岩画的分布与区域划分发布日期: 2009年8月6日●张志国内容提要:巴彦淖尔市境内的阴山岩画相对集中于两个区域,即狼山东段岩画区与狼山西段岩画区。
这一分布状况从《水经注》中可以得到证实,今人的实地考察也得出相同结论。
两个区域的岩画群各有一个地理上的中心并向外扩散,片片相连,脉络不断。
而东西两个片区之间却有一个上百公里的隔离带,几乎没有任何岩画发现。
巴彦淖尔境内的阴山岩画的分布广泛,东起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乡的马鬃山,经查斯太山、色尔腾山、狼山至磴口县西北角同阿拉善盟接壤的布敦毛德沟,东西横亘380公里、纵深40-70公里的范围里,分布着100多个岩画集中分布群点,计有岩画约50000余幅。
阴山岩刻
阴山岩刻——心中的印记看到“感悟阴山岩刻”征文活动启事,心中的涌动自然迸发,特意剪下了这则启事放在眼前,思绪却已飘荡在那一条条曾经走过的、布满了一幅幅岩刻的山谷。
因这些年从事宣传工作,特别是建设河套文化的历程中和阴山岩刻结下了不解之缘。
不是一面,不是一幅,不是丝丝缕缕,这种涌出的感悟,书写起来,却要在记忆里、在记事本上、在方案和文本里一条一条去寻找和品味。
初识岩画真面目我的童年时代是在乌拉特草原上度过的,儿时一项重要的游玩活动就是和伙伴们一起跑遍周围的山野、比赛爬山。
山洞、形状怪异的石头、榆树、枳芨、蘑菇、莎葱、马兰、山雀、野兔、蛇、蜥蜴,是常见又最有兴趣寻找和追逐的对象,在记忆里永远也挥之不去。
现在证实那些山中就有阴山岩刻,就在我们攀爬的足迹和仰望的视野里,我们也一定议论、指点、甚至模仿刻画过,然而那时太小,幼稚无知,不在兴趣范围里,也就不在清晰的记忆里。
其实那时几乎所有生活在这里见过岩刻的人,也许不会有更多的思考,只把它当做牧羊人寂寞无聊的刻画吧。
第一次亲历寻找和真实的见到阴山岩刻是2004年。
时值撤盟设市,我部与内蒙古电视台社教中心联合拍摄七集专题片《站在新起点》,其中旅游文化部分需要阴山岩画(时称)的镜头。
夏日的一个午后,摄制组一行10来人乘坐一辆面包车,从乌拉特中旗所在地海流图镇向西南方向的温更镇进发,为我们领路的是中旗文化馆的刘馆长。
途中刘馆长为我们介绍了岩画的许多情况,乌拉特中旗岩画遗存较多,发现的有几十个分布群,有成群成组的,也有单幅零星零散的,温更的几公海勒斯太、巴仁呼都格、海林忽都格、乌加河的韩乌拉、呼鲁斯太的地里哈日沟、川井的巴仁呼都格、巴音杭盖的“鬼谷”、还有巴音乌拉山、海其沟等的岩画比较集中和典型。
夏日草原上的阳光是灿烂而强烈的,车辆颠簸在干燥凸凹的砂石路上(俗称“搓板路”),卷起一道道浓烈的沙尘。
虽然这块土地再熟悉不过了,然而熟悉的只是轮廓,自己也带着强烈的好奇心似要找回童年失却的记忆。
阴山岩画的文化价值与审美意蕴
阴山岩画反映了古代游牧民族的社会生活和文化信仰,是研究古代游牧民族历史、文化、艺术的重要资料。
阴山岩画的创作与当地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反映了古代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和崇拜。
自然环境
社会背景
表现形式
阴山岩画以简练、生动的线条表现形象,注重形象的姿态、动态和神情。
色彩运用
阴山岩画以红色为主要色彩,也有使用黑色、白色和绿色的,色彩对比鲜明,视觉效果强烈。
保护现状
随着政府和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阴山岩画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一些重要的岩画点得到了修缮和维护,同时,相关的研究和宣传活动也得到了加强。
面临问题
然而,阴山岩画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由于自然风化和人为破坏,一些岩画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岩画的保护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阴山岩画的意境美体现在其通过画面所传达的深邃的思想、情感和意境,使观者产生共鸣和情感上的震撼。
总结词
阴山岩画的意境美在于其能够通过简单的画面元素表现出草原民族的豪放、粗犷和自由的精神风貌。在欣赏岩画的过程中,观者能够感受到古代游牧民族对自然和生命的敬畏与热爱,以及对自由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种意境美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使阴山岩画成为连接过去与现在、人与自然的纽带。
题材内容
阴山岩画的题材广泛,包括动物、人物、神话传说、宗教信仰等,反映了古代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知和想象。
阴山岩画的文化价值
02
记录古代游牧民族的生活
阴山岩画描绘了古代游牧民族的生活场景、狩猎、战争、舞蹈等,是研究古代游牧民族历史的重要资料。
阴山岩画以其粗犷、质朴、生动的艺术风格,展现了古代游牧民族的审美观念和艺术创造力。
独特的艺术风格
阴山岩画采用线刻、浅浮雕、彩绘等多种表现手法,使得画面生动逼真,富有感染力。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巴政办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07〕4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近年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认真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具体表现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全面清理;关闭小矿山力度不断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矿业结构调整和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规范工作全面展开,矿业开发市场准入条件、规划体系已经建立。
全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
但同时,当前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个别旗县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淡薄,在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招商引资中,私自批准建设选矿厂,造成一些热点矿种开采秩序混乱;二是受利益驱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偷采盗采资源的问题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三是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布局工作难度大、进展慢。
铁、有色金属等矿种选矿厂“小、多、散”的问题仍然存在,尚未形成规模优势,一些无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还未全部彻底关闭;四是基层监督管理的力量还很薄弱,专业技术人员少,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单一,执法力度不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五是部分矿山企业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现象仍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巴政字[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巴政字〔2009〕6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为做好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文化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真筛选评定,确定了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1处,同时每处都划定了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使之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附件:⒈《巴彦淖尔市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⒉《巴彦淖尔市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二00九年四月八日附件1:巴彦淖尔市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71处)一、古遗址(共计 17 处)序号编号名称时代地址1Ⅰ-1 沟心庙汉代居落遗址汉磴口县2Ⅰ-2 堡子湾古城址汉拉特前旗3Ⅰ-3 城二壕古城汉乌拉特前旗4Ⅰ-4 大佘太古城汉乌拉特前旗5Ⅰ-5 三顶帐房古城遗址汉乌拉特前旗6Ⅰ-6 卧羊台古遗址汉乌拉特前旗7Ⅰ-7 张连喜店城址汉乌拉特前旗8Ⅰ-8 乌兰呼舒城址汉乌拉特后旗9Ⅰ-9 乌盖城址汉乌拉特后旗10 Ⅰ-10哈那图敖包清代乌拉特后旗11 Ⅰ-11哈日楚鲁敖包清代乌拉特后旗12 Ⅰ-12朝忽拉尔陶勒盖石器遗址新石器时代乌拉特中旗13 Ⅰ-13巴音哈太一队古生物化石区中生代白垩纪晚期乌拉特中旗14 Ⅰ-14哈日楚鲁人居遗址蒙元至清乌拉特中旗15 Ⅰ-15恐龙足迹化石遗址罗纪乌拉特中旗16 Ⅰ-16巴特尔敖包清代乌拉特中旗17 Ⅰ-17脑音乌拉石城遗址西夏乌拉特后旗二、古墓葬(共计14处)18 Ⅱ-1 大佘太古墓群汉乌拉特前旗19 Ⅱ-2 公庙子古墓群汉乌拉特前旗20 Ⅱ-3 汉代墓实验局二分场汉墓群汉磴口县21 Ⅱ-4 欧布乞墓群唐乌拉特后旗22 Ⅱ-5 温都尔墓群唐乌拉特后旗23 Ⅱ-6 萨茹拉墓群唐乌拉特后旗24 Ⅱ-7 杭盖戈壁突厥石人墓遗址隋唐乌拉特中旗25 Ⅱ-8 温根沟口石板墓群遗址隋唐乌拉特中旗26 Ⅱ-9 东五队石板墓群遗址隋唐乌拉特中旗27 Ⅱ-10温根乌兰敖包石板墓隋唐乌拉特中旗28 Ⅱ-11哈太石板墓葬群遗址隋唐乌拉特中旗29 Ⅱ-12西山石板墓遗址隋唐乌拉特中旗30 Ⅱ-13西五队包汗图石板墓群遗址隋唐乌拉特中旗31 Ⅰ-14西山哈日楚鲁匈奴墓葬遗址秦汉乌拉特中旗三、古建筑(共计 8处)32Ⅲ- 1 白彦花小庙子清代乌拉特前旗33Ⅲ- 2 太阳庙址清代乌拉特后旗34Ⅲ- 3 玻璃庙址清代乌拉特后旗35Ⅲ-4本巴图庙清代乌拉特后旗36Ⅲ-5班禅召清代临河区37Ⅲ-6清真北寺清代临河区38Ⅲ-7甘露寺清代临河区39Ⅲ-8希热庙遗址清代乌拉特中旗四、石窟寺及石刻(共计1处)40Ⅳ- 1 狼山石刻清代乌拉特中旗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计 25 处)41Ⅴ-1三盛公粮库现代巴彦高勒镇42Ⅴ-2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现代磴口县43Ⅴ-3三盛公黄河铁桥现代磴口县44Ⅴ-4米仓县政府旧址现代杭锦后旗45Ⅴ-5蛮会天主堂近代杭锦后旗46Ⅴ-6 陕坝镇小转盘南西马路联合西巷62号古民居近代杭锦后旗47Ⅴ-7陕坝清真大寺近代杭锦后旗48Ⅴ-8陕坝原子渠清真寺近代杭锦后旗49Ⅴ-9红星宝莲寺近代杭锦后旗50Ⅴ-10 原子渠分水闸现代杭锦后旗51Ⅴ-11 北方第一窖现代杭锦后旗52Ⅴ-12 公主泉现代杭锦后旗53Ⅴ-13 南渠清真寺现代杭锦后旗54Ⅴ-14 慈光寺现代杭锦后旗55Ⅴ-15 陕坝镇天主堂现代杭锦后旗56Ⅴ-16 陕坝镇小转盘南路铁匠巷113号古民居近代杭锦后旗57Ⅴ-17 万字会堂近现代五原县58Ⅴ-18 冯玉祥五原誓师会址近现代五原县59Ⅴ-19 乌布浪口抗日驻军遗址近现代乌拉特中旗60Ⅴ-20 新忽热芒很敖包近现代乌拉特中旗61Ⅴ-21 西五队包汗图敖包近现代乌拉特中旗62Ⅴ-22 海流图巴仁忽都格水库遗址现代乌拉特中旗63Ⅴ-23 文更西王爷府遗址近代乌拉特中旗64Ⅴ-24 查干甲一石桥现代杭锦后旗65Ⅴ-25 杭锦后旗机械厂现代杭锦后旗六、其它(共计6处)66Ⅵ-1二道桥镇古胡杨林明代杭锦后旗67Ⅵ-2小召先锋古胡杨 600-800年前杭锦后旗68Ⅵ-3陕坝镇晨丰二社古红柳树140年前杭锦后旗69Ⅵ-4查干甲一村木瓜树(甲登巴庙遗址) 现代杭锦后旗70Ⅵ-5毛泽东主席雕像现代杭锦后旗71Ⅵ-6巴音杭盖千年古榆宋元乌拉特中旗附件2:巴彦淖尔市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一、沟心庙汉代居落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西、南均至李润喜海子为界,东以海子为起点东2公里为东界,北以南界北3公里为北界,保护范围外延300米范围内为建设控制地带。
巴彦淖尔市保护区管理建议
巴彦淖尔市保护区管理建议摘要:文章阐述了巴彦淖尔市保护区管理建议关键词:巴彦淖尔市;保护区;管理;建议1.全市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地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已批建各类生态保护地18处;其中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8处、国家湿地公园4处、国家森林公园2处、国家沙漠公园2处、国家地质公园1处、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1处,总面积49.9万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7.6%。
我市现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8处,有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处旗县级自然保护区。
通过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了巡护救护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了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为科研监测及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使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由不断减少甚至趋于灭绝到明显恢复,一些过去已是传说的珍稀濒危物种如北山羊、盘羊、大鸨、金雕等又重现踪迹,而且通过保护北山羊由国家一级保护于2021年调整为国家二级,通过几年的大力保护其种群数量增加较明显。
保护区范围内有野生动物38目110科400多种。
其中兽类7目15科49种,鸟类17目46科265种,这些野生动物中有49种珍稀濒危动物被国家列为保护对象,其中一级保护动物有9种,二级保护动物40种。
有高等种子植物86科387属600多种,有15种被国家列为保护对象,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3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12种。
认真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建设美丽巴彦淖尔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改善保护效果为主线,以防止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为重点,注重改革创新,严格执法监管,推进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为巴彦淖尔“绿色崛起、赛上江南”做出新贡献。
二、保护区管理建议(一)抓住机构改革契机,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管护力量建议尽快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解决好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级别、编制、经费和管理权限等问题。
岩画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岩画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岩画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的独特价值。
然而,岩画往往遭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损害,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下面是一个岩画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例子,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调查与评估:首先,需要对岩画进行全面的调查与评估。
通过调查,了解岩画的分布、数量、主题、技法等信息。
评估岩画的状况和潜在的威胁,比如气候变化、植被覆盖、污染等。
这样可以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2. 制定保护计划:根据调查与评估的结果,制定岩画保护计划。
明确岩画保护的目标和原则,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时间表。
保护计划应包括清洗、防护、监测、修复等步骤,并确保保护工作与社区、当地政府及相关利益方的合作。
3. 清洗措施:清洗是岩画保护的重要一环。
根据岩画所处的环境、污染程度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清洗方法。
可以使用非接触式清洗技术,如激光清洗或气雾清洗,避免对岩画本身造成损伤。
同时要选择环境友好的清洗剂,并严格控制清洗过程中的水量,以减少对岩画的冲刷。
4. 防护措施:为了保护岩画免受环境和人为破坏,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可以在岩画周围设置保护栏,限制游客的接近和触摸。
在容易受到侵害的岩画上设置保护覆盖物,如玻璃罩或透明薄膜,以减少岩画的直接接触和风化。
此外,还可以监控岩画周围的环境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威胁。
5. 监测与修复:定期对岩画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记录岩画的变化和损毁,以便采取修复措施。
修复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遵循科学的修复原则。
修复应减少对岩画原貌的改变,尽量保留原有的文化价值和历史痕迹。
6. 教育与宣传:加强公众对岩画保护的意识和认识,通过宣传活动、展览、讲座等形式,向公众传达岩画保护的重要性。
开展教育活动,向学生和游客普及岩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提高其对岩画保护的尊重和关注。
7. 合作与交流:岩画保护工作需要与各方合作,包括当地政府、社区、学术机构等。
建立岩画保护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标准,并共享经验和资源。
阴山岩画及其保护与研究
现 存 阴 山 岩 画 在 巴 彦 淖 尔 市 境 内有 10 6 个 分 布 群 。 岩 画 真实 形 象地 记 录 了古 代在 此 生 活 的 游 牧 民 族 的 生 产 生 活 ,是 我 国 北 方 各 民族 文 明 进 步 历 程 的 画廊 。
观 和 惊 人 的 艺术 才 华 。他 们 把 生 活 中捕 捉 到
4 O 方 米。 被 列 为 自治 区文 物 保 护 项 目。 O平 已
作 , 现 了先 民 们 丰 富 的 内 心 世 界 , 及 思 维 再 以
心 理 、 神 意 志 . 研究 阴 山 古 文 化 的 珍 贵 素 精 是 材 : 画 也 是 一 种 没 有 国界 的语 言 , 为 世界 岩 应 所 共 享 . 的发 现 和研 究 为 当地 的改 革 开 放 、 它 经 济发 展 提 供 了 一 种新 的契 机 。 它 的 研 究 、 对 开发 和 交 流 .吸 引 了越 来 越 多 的 人们 来 到 巴 彦 淖尔 . 察 阴 山 岩 画 。 之 成 为 一 个 对 外 交 考 使
现 存 五 万余 幅 阴 山 岩 画 ,内 容 大 多取 材
于游 牧 民族 的 狩 猎 活 动 . 得 最 多 也 最 精 。 刻 画 中有 山 羊 、 羊 、 羊 等 动 物 。 有 猎 手 、 绵 岩 还 武 器 、 猎 方 式 和 场 面 。 示 了 紧 张 激 烈 的 狩 猎 狩 展 活动 , 出 猎 手 的 打 猎 过 程 , 现 了 猎 手 获 得 突 表 猎 物 的 强 烈 愿 望 。 数 量 较 大 的 岩 画 是 “ 牧 放 图” 其 中 许 多 放 牧 场 景 在 今 天 的 内 蒙 古 草 原 。 依 然 可 见 。 外 , 物 舞蹈 , 此 人 车辆 出行 , 士 列 骑 队 . 战 、 面 图形 及 手 足 印 、 画 文 字 和 星 征 人 图 图等 , 是 岩 画 的 主要 内容 。 别 是 一 些 天 体 也 特 星象 岩 画 . 世 界 岩 画 中都 是 少 见 的。 积 最 在 面 大 、 内容 比较 集 中 的 是 巴 彦 淖 尔 市 杭 锦 后 旗 境 内的 阴 山 上 一 片 正 方 形 的 岩 画 ,其 面 积 约
岩画野外普查方法略论
二 、岩画野外普查工作的具体步骤
区的岩画数量不多 ,但仍单独成为一个区域 。具体
的编号则是取默勒赫提沟第一个字的大写拼音 M, 在做好人员与物 品的准备后 ,岩画普查小组就 加上岩画分布区的顺序号 A 、B 、c 、D 、E 、F等命 可以出发进行野外普查工作 了,在具体进行普查工 名 ,如默勒赫提沟岩 画点第一个岩画分布 区第一幅 作 时 ,应从 以下几方 面 着手 。 岩画的编号是 M A —0 0 1 ,依此类推。
普查 总结是建立健 全岩画档案资料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因此要 做 到详尽 、客观 ,从 而达 到 为 以后 的研
( 责任 编辑 : 李 为 )
阴山岩 画野外普查工作为例 ,对岩刻类岩画的普查方法做一概述 ,以期对今后的岩 画野外普查 工作提供 一定的参
考。
关键词 :岩 画;野外普查 ;方 法
中图分类号 :J 2 2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3 — 1 3 3 2( 2 0 1 3)0 1 — 0 0 8 7 ~ 0 4
岩 画野外普查 方法 略论
翟彦君 ,夏亮亮
(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宁夏 银川 7 5 0 0 0 4) 摘 要: 我 国有 着丰 富的岩 画资源 , 随着各地政府及文物机构对岩 画重视程度 的 日渐提 高 , 岩画的野外普查 、
研 究保护工作 已经相继展 开,这其 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对岩 画进行详尽 的野外普 查。详尽 的岩 画野外普 查工作 不仅能够建立起一套 完整的岩 画档案信 息资料库 ,对 以后的研 究保护也有 着重要作 用 ,特别是 随着众多新技 术如 3 D技 术等 用于岩 画的研 究保 护之 中,最基本 的岩 画野外普 查就显得 尤为重要。本 文以笔者所参加的贺 兰山岩 画、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阴山岩画,是指分布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阴山山脉诸山体及所有荒漠草原、戈壁滩上,由古代人类用石器或者金属器磨刻或者凿刻在岩石上的,反映当时人类活动及自然、社会形态的图画、符号等历史文化遗存。
第三条阴山岩画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珍贵的文化遗存。
阴山岩画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第四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旗、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工作站及有关旗县文物管理所具体负责阴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市及有关旗县文物行政稽查队受其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委托,依法行使文物行政稽查及文物行政处罚权。
阴山岩画保护工作受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市计划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国土资源、水务、公安、工商、民族事务、旅游、农业、林业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阴山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要加强对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要将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切实负起责任来.要将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阴山岩画保护提供捐赠、赞助。
捐赠、赞助的款物应当用于阴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阴山岩画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阴山岩画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阴山岩画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1月12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经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17日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2021年11月12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保护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以下简称阴山岩画),促进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阴山岩画,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后,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阴山岩画,是指分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古代人类线刻、磨刻、凿刻、涂绘在山岩、沟壑石壁上,反映当时人类生产生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然环境和社会风貌的符号、图画、文字等历史文化遗存。
第三条阴山岩画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保持阴山岩画依存环境、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阴山岩画的义务,对损毁、破坏阴山岩画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阴山岩画保护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明确负责管理阴山岩画的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岩画管理实施方案
岩画管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岩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遗产,它不仅记录了古代人类的生活、文化和艺术,也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和历史变迁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自然环境的侵蚀和人为破坏,许多岩画面临着严重的保护和管理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岩画资源,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岩画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岩画管理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的岩画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导致了一些岩画资源的保护工作不到位。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对岩画资源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了一些岩画资源的破坏和流失。
再次,缺乏专业的岩画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使得岩画管理工作难以开展。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岩画管理实施方案对于加强岩画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岩画管理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建立岩画资源档案。
建立岩画资源档案,包括岩画的地理位置、数量、质量、保护状况等信息,为岩画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岩画管理规范。
制定统一的岩画管理规范,包括岩画保护区的划定、岩画保护区的管理办法、岩画资源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条件等,规范岩画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3. 加强岩画监测和保护。
建立岩画监测系统,定期对岩画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岩画资源的变化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4. 加强岩画管理人员的培训。
加强对岩画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岩画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岩画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5. 加强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岩画资源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岩画资源的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岩画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岩画管理实施方案的推进措施。
1. 建立健全岩画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岩画管理机构,明确岩画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 加强岩画管理的经费保障。
加强对岩画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岩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持续推进。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合保护岩画资源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岩画管理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阴山岩画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阴山岩画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6]1899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6.11.25
【实施日期】2016.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阴山岩画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6〕1899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对阴山岩画(刻)文物保护总体规划评审的请示》(内文物发〔2016〕3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阴山岩画文物保护总体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 进一步加强前期勘察和研究,明确各片区岩画的年代和价值特征,在此基础上客观评价、归纳总结阴山岩画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做到全面、准确、严谨。
2. 深化现状评估内容,分区评估岩画保存情况,明确评估内容和重点,补充对2016年受灾受损情况评估,补充环境评估内容。
(二)关于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
应根据文物分布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6•【字号】内政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阴山岩刻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阴山岩刻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阴山岩刻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遗产生态环境的安全性、可持续性。
第四条阴山岩刻遗产由遗产区和缓冲区组成,地理坐标为东经106°16′30″-109°36′15″、北纬40°39′30″-42°10′11″。
第五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阴山岩刻遗产保护与管理职能,负责指导督促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阴山岩刻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规划等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积极配合阴山岩刻遗产管理机构做好阴山岩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作为阴山岩刻遗产实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依据。
《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阴山岩刻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纳入阴山岩刻遗产分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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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阴山岩画,是指分布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阴山山脉诸山体及所有荒漠草原、戈壁滩上,由古代人类用石器或者金属器磨刻或者凿刻在岩石上的,反映当时人类活动及自然、社会形态的图画、符号等历史文化遗存。
第三条阴山岩画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珍贵的文化遗存。
阴山岩画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第四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旗、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工作站及有关旗县文物管理所具体负责阴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市及有关旗县文物行政稽查队受其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委托,依法行使文物行政稽查及文物行政处罚权。
阴山岩画保护工作受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市计划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国土资源、水务、公安、工商、民族事务、旅游、农业、林业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阴山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要加强对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要将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切实负起责任来。
要将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阴山岩画保护提供捐赠、赞助。
捐赠、赞助的款物应当用于阴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阴山岩画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阴山岩画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阴山岩画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及有关旗县文化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对阴山岩画的保护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在重点岩画区域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有明显的界桩。
第九条市及有关旗县文化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单位要根据阴山岩画保护范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阴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和分区保护规划,逐步实施保护措施。
对那些图像清晰、构图完美但表层即将风蚀脱落的岩画精品、孤品,要采取加固措施,使其保留原样,延长保存期。
对已经无法保存原样的岩画由属地文物管理部门采回,建立详尽的科学技术档案,妥为保管。
第十条阴山岩画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阴山岩画;
(二)买卖阴山岩画;
(三)脱模复制阴山岩画;
(四)挖掘、撬砸、刻划、涂污、故意踩踏损毁阴山岩画;
(五)在与阴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中移动阴山岩画,但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需对阴山岩画采取保护性措施的除外;
(六)其他危害阴山岩画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从事爆破、开山、掘土、移土、采石、挖砂、挖
塘、烧砖;
(二)放牧、建坟、采伐树木、垦荒、射击、练车;
(三)移动、损坏阴山岩画的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
(四)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
(五)存放易燃性、易爆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六)其他有碍阴山岩画等文物古迹安全和破坏与阴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道路、供电、供水、防洪、通讯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危及阴山岩画及其他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与阴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四条经批准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岩画及其他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报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8小时内赶赴现场,提出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五条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凡不符合保护阴山岩画及其他文物古迹、自然环境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迁。
第十六条经批准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勘探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或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派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阴山岩画进行复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派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在确保岩画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擅自拓印阴山岩画。
对阴山岩画进行宣传或文物保护研究单位作为科研资料需拓印阴山岩画,须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公安、工商、海关、边防部队等部门依法扣留、截获、没收的阴山岩画,应当无偿移交市或属地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登记收藏。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一)、(二)、(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文化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