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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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前财产保全用)

()民保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

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制作依据】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决定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这样,采取保全措施,才有可供执行的对象,诉前保全才有意义。反之,将来提起的诉讼如果是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对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也就没有意义。

2.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或者难以得到保护。

3.情况紧急,如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因义务人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4.权利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

5.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其诉前保全申请。

6.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该法院起诉,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判决执行时止。

【填写说明】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说明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次写明申请人的

姓名或名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及申请日期,即“申请人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3.在“要求对被申请人”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4.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之间的空白处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

5.在“经审查,本院认为”后的空白处写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

6.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款项。表述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7.裁定结果。裁定结果应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及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内容。

8.说明本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尾部

应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裁定书尾部的署名。组成合议庭的,由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和审判员共同署名;独任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或独任审判的,署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署人民陪审员。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2.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为裁定的决定日期。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未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给院长或庭长签发的案件,仍应写合

议庭评议或复议作出决定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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