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正式)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建设是当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穿越交通设施,会对交通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我国出台了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以规范地下工程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适用范围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地下工程建设过程:1.地铁建设;2.隧道建设;3.管线建设;4.修建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建筑。
二、监管要求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地下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施工方应事先向当地城市交通公安机关和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施工时间、穿越距离等,并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2.施工方应编制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包括预警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3.穿越交通设施时,施工方应停止作业,关闭车行、人行道和周边设施;4.在穿越过程中,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措施方案操作,保证其安全性;5.施工方应邀请相关安全专家参与安全审核,并开展联合演练。
三、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会采取违规处理措施。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作业,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许可证将会被吊销。
对于因未按要求穿越交通设施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相关管理部门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交通部门还有权要求施工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结语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在地下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地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所有从事地下工程建设的相关方必须认真遵守上述规定,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地下工程是指在地下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地下隧道、地下管线、地下车库等项目。
由于地下工程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为确保市管城市道路的安全,对地下工程进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的安全监管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初期准备阶段:地下工程施工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施工计划书,详细说明施工范围、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法等。
并根据市管道路的规划和道路状况,编制地下工程设计方案。
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安全要求。
2. 安全评估和审批阶段:地下工程施工单位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包括地下施工对道路的影响程度、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安全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经过评审合格后方可开展施工工作。
3. 施工准备阶段:在进行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之前,施工单位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施工时间、地点和施工方法等。
同时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行人和车辆不会误入施工区域。
4. 施工过程中的监管:施工期间,相关部门需要派出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督促地下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要求和施工计划进行作业。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同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施工结束阶段: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对合格的工程进行验收,颁发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在整个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的安全监管过程中,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密切配合。
特别是对于大型地下工程项目,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管工作,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对于地下工程的施工单位,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投公司、市地铁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市轨道运营公司、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 为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特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5035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工程作业而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交通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部门和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136-40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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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穿越施工前阶段(一)地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申报穿越工程项目,并提交规划审批文件、穿越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
(二)城养中心协调道路养护单位、建设单位开展穿越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检测评估单位,对穿越的道路设施现状进行检测评估(前评估)。
(四)建设单位委托道路设施原设计单位,提出道路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同时报城养中心。
(五)养护单位组织对穿越道路的前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城养中心参加。
(六)建设单位与养护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协议》。
(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前评估结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道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简称“四项方案”)。
(八)养护单位组织专家对“四项方案”进行评审,城养中心参加。
建设单位根据评审结果,对“四项方案”进行修改。
(九)建设单位向城养中心提交全部前期评估、监管文件后,开始穿越施工。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是一项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地下工程可能会与交通设施出现冲突。
因此,为了保障交通设施的安全,并合理规划和利用地下空间,国家发布了《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1. 穿越安全评估进行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前,需进行穿越安全评估。
该评估应根据穿越的类型、深度、位置、工期等因素来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程度,并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穿越的交通设施种类及其属性。
•地下工程施工方法及施工时间段。
•穿越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
•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2. 穿越设计方案在进行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时,需制定详细的穿越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考虑地下环境的特点、穿越位置和周围的建筑物、交通情况等因素。
设计方案应涵盖以下内容:•穿越施工的具体方案、方法及程序。
•穿越位置的定位和控制要求。
•稳定性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3. 穿越施工管理在穿越施工过程中,需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具体的施工管理内容包括:•对管道、隧道等的管控和安全监测。
•施工过程中的可持续性控制,以保护地下和地表的生态环境。
•实施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 穿越安全检测和验收在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完成后,还需要进行安全检测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检查地下工程穿越时的穿越轨迹、穿越深度和位置、穿越管道的连接情况等。
•检查是否符合穿越交通设施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情况,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5. 相关责任和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穿越施工,或者穿越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顿。
•补救措施和赔偿。
•暂停或撤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结论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乎到公共安全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穿越施工的安全性和效率。
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监督及考评
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监督及考评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管理,规范第三方监测行为,保障公路设施质量和安全,依据《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监督第四条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与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对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到岗、监测方案编制、监测仪器设备、措施落实,以及监测成果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对第三方监测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二)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公路设施的指定部位及环节进行现场复测;(三)对第三方监测数据进行抽检。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将监测数据报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报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议定后续处置方案及措施。
第三章考评制度第七条对第三方监测单位考评实行项目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考评制度。
第八条项目考评由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本年度在所辖区域内第三方监测单位承担项目进行监测质量考评。
第九条项目考评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见下表。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考核评分标准第十条项目考评低于分的,限期整改,同时将考评结果通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年底将项目考评结果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一条综合考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综合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上报的项目考评结果,考核第三方监测单位本年度工作效果。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地下空间的利用日益广泛,地下工程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地下工程与地上交通设施交织在一起,施工过程中容易给交通设施造成安全隐患,因此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保障公共交通设施和市政道路的正常运行和行人环境安全,国家出台了《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一、监管范围《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适用于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与交通设施交汇的地下工程穿越安全监管。
二、监管机构和职责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为了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了监管机构和明确了相关职责。
监管机构由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施工单位、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和交通管制部门共同组成。
(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的主体,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定期向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和交通管制部门报告施工情况。
(二)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是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的具体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交通管制部门交通管制部门是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交通管制措施,指挥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公共交通设施和市政道路的正常运行。
三、监管要求(一)施工前期准备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施工前期,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并经过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与交通管制部门沟通协商。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各种许可证明文件,并组织人员召开安全会议,全面排查风险。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方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方法一、前言随着城市进展和人口增长,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愈发紧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看到各种各样的地下工程,如地铁、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这些工程给我们的日常出行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问题,如地面塌陷、管道分裂、爆炸等。
而地下工程的紧要性和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订立一套专门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方法势在必行。
二、原则和目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方法旨在规范地下工程建设中对地下交通设施的穿越,保护地下交通设施和上部交通设施安全和稳定,防备事故的发生。
此方法的订立遵从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地下工程建设应以安全为启程点,充分考虑穿越地下交通设施的风险和危害,严格掌控施工质量。
2. 综合施策:地下工程建设必需充分考虑上部交通设施与地下交通设施的协调与互动,建立健全的沟通协商机制,确保二者不会相互干扰或产生冲突。
3. 防备为主:地下工程建设中应加强技术安全管理,完善技术管理制度,预先规避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
4. 依法整治:地下工程建设必需遵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施工管理。
三、范围和适用本方法适用于在城市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交通设施下建设的各类地下工程。
四、安全管理要求1. 讨论设计阶段(1)依据地下交通设施的类型和位置,订立专门的穿越方案,并进行认真论证。
方案包括:掌控施工影响范围的划分;施工期间护管的安装和拆除时间、方式和措施;管道处置方法等。
(2)穿越的方式和措施应当符合国内规定的相关标准和实施规范,同时保证对环境和交通的影响最小化。
(3)对地下交通设施进行认真的勘探和调查,了解其功能、性质、结构及技术参数等,确立穿越方案后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风险掌控。
2. 施工过程中的管理(1)施工前,组织实施勘探、检测、检验等工作,明确穿越地下交通设施的精准位置和深度,尽量削减影响范围。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京交路公管发〔2014〕378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公管发〔2014〕378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各公路分局、项目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强化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地下工程穿越公路监管力度,确保公路运行安全畅通,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单位。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主动与有关建设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前检测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沟通。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细化。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施是指已建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主管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其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对公路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穿越工程施工进展,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地下工程穿越市管城市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地下工程穿梭市管都会路途平安羁系任务顺序一、穿梭施工前阶段〔一〕地下工程动工前,建破单元向都会路途养护治理核心申报穿梭工程工程,并提交计划审批文件、穿梭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二〕城养核心和谐路途养护单元、建破单元展开穿梭工程平安羁系任务。
〔三〕建破单元委托存在天资检测评价单元,对穿梭的路途设备近况进展检测评价〔前评价〕。
〔四〕建破单元委托路途设备原计划单元,提出路途设施“同意变形操纵值〞,同时报城养核心。
〔五〕养护单元构造对穿梭路途的前评价后果进展评审,城养核心参与。
〔六〕建破单元与养护单元签署《地下工程穿梭交通设施平安羁系协定》。
〔七〕建破单元委托存在响应天资的计划单元,依照前评价后果,制订施工构造计划、路途设备平安爱护计划、第三方监测计划跟应急预案〔简称“四项计划〞〕。
〔八〕养护单元构造专家对“四项计划〞进展评审,城养核心参与。
建破单元依照评审后果,对“四项计划〞进展修正。
〔九〕建破单元向城养核心提交全体后期评价、羁系文件后,开场穿梭施工。
二、穿梭施工时期阶段〔一〕养护单元对建破单元“四项计划〞的履行状况进行一样平常反省。
每月向城养核心上报反省状况,遇特别状况随时上报。
〔二〕第三方监测单元活期将监测数据及剖析讲演报送养护单元。
〔三〕养护单元对第三方监测数据进展剖析,发觉超越操纵值等相干咨询题时,破刻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城养核心。
〔四〕城养核心对养护单元平安羁系任务进展一样平常检查,并汇总养护单元上报的资料。
〔五〕城养核心每月向市路政局上报羁系状况。
三、穿梭施工后阶段〔一〕穿梭工程动工后,城养核心收取一切相干羁系资料。
〔二〕穿梭工程动工一年后,建破单元委托存在响应资质的检测评价单元,对穿梭的路途设备进展检测评价〔后评估〕。
〔三〕后评价实现后30日内,养护单元构造专家对后评价后果进展评审,城养核心参与。
后评价后果跟专家评审看法上报城养核心。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Written by Peter at 2021 in January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工程作业而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交通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部门和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轨道交通穿越工程安全管理-22
(三)穿越工程管理程序及要点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施工沉降进行监测,保证施工沉 降在允许范围内,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随时对穿越工程所在区段的轨道交通设施 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穿越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 加,进行竣工验收。 下穿轨道交通线路的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后,产权单位与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协议,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 市路政局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对穿越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加强对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运行。
(二)穿越工程特点
安全风险高,技术难度大 穿越工程数量有显著增加的趋势 穿越的形式更为多样化 设计施工条件更复杂苛刻,技术要求更高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01月05日 17时14分 176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地下管线"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输油、输气及工业物料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
市安全监管局、市建交委、市质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防止外力破坏造成管线事故,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电力、输送石油、输送天然气、工业物料、热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天然气.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信息档案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义务,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工作。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01月05日 17时14分 176主题分类:建设建筑“地下管线"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输油、输气及工业物料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
市安全监管局、市建交委、市质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防止外力破坏造成管线事故,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电力、输送石油、输送天然气、工业物料、热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天然气。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信息档案等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义务,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负有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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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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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9782-59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
行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
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
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工程作业而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交通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部门和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章监管工作程序
第六条【前评估】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应进行前评估。
前评估是指地下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交通设施的现状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
运营、养护单位应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根据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采取的后续安全监管措施,并将评估结果和评审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建设单位应委托交通设施的原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文件和检测评估结果提出交通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检测评估结果和控制值作为交通设施监测、制定保护方案的依据。
第七条【安全监管协议】建设单位在前评估结束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报送运营、养护单位,并与运营、养护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在协议中确定地下工程施工涉及的安全监管时间、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等事宜。
协议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报交通路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作方案的制定】建设单位应依据前评估结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工作方案的评审】运营、养护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地下工程施工需要采用降水措施的,施工组织方案的评审应包括对降水方案的评审内容。
必要时可对地下工程的专项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条【工作方案的修订】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和各项监测控制值的要求修订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修订后的文件报运营、养护单位。
第十一条【工作方案的上报】运营、养护单位将建设单位修订后的相关方案连同专家评审结果和运营、养护单位的审查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交通路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运营、养护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管协议》,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第三方监测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安全监管过程中,运营、养护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根据监测数据加强有针对性的巡查,及时
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必要时可到地下工程作业面了解作业情况,当发现施工危及交通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路政部门。
运营、养护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管报告制度,定期上报日常安全监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定期将监测数据报运营、养护单位,运营、养护单位要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对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超过或可能超过控制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三方监测应从地下工程开工前开始,至通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后评估为止。
第十四条【政府监管】交通路政部门应对运营、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接到运营、养护单位的报告后,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资料移交】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给运营、养护单位。
第十六条【后评估】地下工程竣工一年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地下工程穿越后的交通设施现状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地下工程穿越后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简称后评估)。
后评估完成后30日内,运营、养护单位应组织召开后评估专家评审会,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和运营、养护单位的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建设单位应根据最终的专家评审意见和运营、养护单位的意见,对交通设施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运营、养护单位责任】运营、养护单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由交通路政部门通
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对运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养护单位取消其养护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本市地下工程穿越乡级、村级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可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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