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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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15•【文号】铁劳卫[2000]29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部属各企业单位:现将《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并将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各单位要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加快职业技能开发,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积极推进职工竞争上岗,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自2000年起,对国家已公布的就业准入职业和铁路特有工种(见附件),均作为铁路实施就业准入工种的范围。

凡在就业准入工种范围内的新录用人员,必须符合录用基本条件,并持有相关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新录用人员,需对口安排试用,试用期满达到岗位标准后方可正式上岗。

达不到岗位标准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未取消统配政策前的专业学校毕业生可进入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参加培训。

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拟进入准入工种范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学历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根据职业资格等级和岗位标准安排相应岗位工作。

二、推行职工竞争上岗、上等制度各单位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竞争上岗方式,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

要按照岗位标准,加强考试、考核工作,将理论考试与实作考试结合起来,将日常经常性考核与定期全面性考核结合起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内部下岗人员;对其他人员,可依据考试、考核成绩确定等次,并适当拉开分配收入差距。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共五则)[修改版]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共五则)[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省法院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2008年7月7日)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下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通报,由省法院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下面我就该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给大家做个扼要介绍。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背景大家知道,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劳动争议的诉讼案件也随之大幅增加。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一直居全国首位,约占此类案件全国法院收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据统计,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其中,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呈“井喷”之势。

今年前5个月,仅深圳一市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9784件,同比增长250%,超过去年全年收案总数。

为积极应对这些新情况,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此次,联合制定下发的《指导意见》,首开全国“裁审统一标准”的先河。

在制定这个《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了四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二是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案件事实发生时间作为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三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四是坚持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原则,保障劳动争议审判的公正、高效运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集团:2004年12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下发后,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具有福建特色的“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劳务派遣,有效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从无序流动转向有序转移,提高了就业组织化程度。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劳务派遣行业总体上处在有序健康发展中,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一)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劳务派遣运作模式。

“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开展劳务派遣是我省劳务派遣的主要特色,也是劳务派遣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位一体”模式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吻合。

各地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四位一体”模式不断强化岗位筛选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原则上本意见下发前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初次用工备案。

有条件地区,要依托现有的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建立和实行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调整保障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新人社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有关单位:2011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字〔2011〕50号),对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近年来,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9日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意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意见中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

国企三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国企三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国企三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一、劳动制度改革劳动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建立市场化用工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

具体措施包括:1.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完善内部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市场化用工机制。

3.建立市场化用工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发布和交流,促进员工合理流动。

二、人事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另一重要内容,旨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薪酬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实行全员绩效考核。

2.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体系,加大绩效工资的比重,实现员工薪酬与个人绩效和企业效益的挂钩。

3.建立健全人才选拔机制,推行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制度,打破身份、资历等限制,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分配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之一,旨在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建立与市场接轨的薪酬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薪酬体系,建立以岗位为基础、绩效为导向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岗位薪酬水平。

2.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加大对关键岗位、核心人才的薪酬激励力度,提高薪酬激励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建立健全员工福利体系,完善福利政策,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水平。

四、建立市场化用工制度市场化用工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趋势,旨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员工素质。

具体措施包括:1.推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打破身份、资历等限制,实现员工的能进能出。

2.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企业,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3.建立健全培训体系,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素质,促进员工个人发展。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

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

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

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用工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员工的绩效管理,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

《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 nbsp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七⼤和⼗七届⼆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2011-2020年深化⼲部⼈事制度改⾰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提出如下意见。

⼀、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标任务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要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1.指导思想。

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向,全⾯推⾏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机制,整合⼈才资源,凝聚优秀⼈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建设⼩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才保障。

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部路线⽅针政策,坚持党管⼲部和党管⼈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2.基本原则。

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作⼈员的合法权益。

3.⽬标任务。

⽬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部⼈事制度改⾰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总体要求,以转换⽤⼈机制和搞活⽤⼈制度为核⼼,以健全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才成长规律的⼈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向合同⽤⼈转变,由⾝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到2015年,全⾯建⽴聘⽤制度,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普遍推⾏公开招聘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建⽴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事制度改⾰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实⾏不同的⼈事管理制度。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

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

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

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用工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员工的绩效管理,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着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针对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学习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针对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学习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对于进一步深入中央公司劳动用工和收入分派制度改革的指导建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深入国有公司改革的指导建议》(中发〔2015〕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入中央公司劳动用工和收入分派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派体制,实现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公司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建议。

一、一致思想,充足认识深入劳动用工和收入分派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急性深入劳动用工和收入分派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入国有公司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展开供应侧构造性改革,促使公司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措施,是增强中央公司活力和竞争力的急迫需要。

最近几年来,中央公司在深入改革过程中,不停完美劳动用工和收入分派制度,踊跃探究和实践,获得了必定收效,可是跟着改革的不停深入,中央公司用工分派管理方面存在的系统体制僵化问题没有获得根天性改变,部分公司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体制还未真实形成,激励拘束体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可以下、职工能进不可以出、收入能增不可以减等问题仍旧存在。

目前,解决这些问题的要点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确实推动公司内部体制变换,进一步深入中央公司劳动用工和收入分派制度改革,促使公司连续健康发展。

中央公司深入劳动用工和收入分派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成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公司功能定位相当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派管理系统,建立形成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体制,用工构造更为优化,人员配置更为高效,激励拘束体制更为健全,收入分派次序更为规范,公司市场化程度显着提升,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公司供应保障。

二、增强任职条件和查核评论,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完美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系统。

中央公司要成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系统,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一样层次人材。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沪工总法[2010]225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工总法〔2010〕225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部分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尤其是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现就工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推进本市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主动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是保证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公正合理地协商劳动合同内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工会在参与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之前,要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同用人单位沟通,表达职工的正当要求。

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育培训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地区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要积极参与地区和产业(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根据本地区、本产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既能促进企业发展,又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总结6篇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总结6篇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总结6篇篇1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总结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公司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在全公司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精神,严格执行法律条款,积极落实法律要求,努力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在此,特对我公司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最基本的劳动关系法律。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公司始终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来抓,不断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公司用工行为合法合规。

二、我公司的《劳动合同法》工作总结1. 完善制度体系。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各类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工程等具体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公司都制订了相应的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执行。

2. 积极宣传培训。

公司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并且公司还通过员工手册、内部通知、会议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员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引导员工依法维权。

3. 加强监督检查。

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避免发生劳动法律纠纷。

4. 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劳动合同异议处理机制,任何员工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执行情况有异议都可通过合法程序提出申诉,公司将尽快做出合理解释和处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5. 完善奖惩机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精选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年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快建立集团化和一体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适应集团转型发展要求,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集团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人力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用工管理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优化队伍结构,激发员工活力,促进业务发展,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集团各子公司在改进劳动用工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集团员工队伍不断壮大,用工形式更为灵活,管理手段更为多样,为有效控制经营成本、促进集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集团用工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的单位主辅岗位界定不清,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有的政策落实不够到位、操作不够规范;有的单位用工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够高,不是以岗位绩效贡献论薪酬,而是以人员身份编制定待遇,员工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超范围、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在全系统各级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流失率较高,直接影响到一线员工的士气和队伍的稳定,甚至一定程度影响到集团的品牌形象。

作为国有骨干保险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既是防范用工风险,弘扬“合规创造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以人为本”,强化市场导向,增强集团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基层发展活力的内在需要。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化解风险,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公司共同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范集团劳动用工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化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一体化要求,通过强化用工主体责任、优化岗位体系设置、规范劳动用工形式、合理控制用工总量、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岗位绩效考核、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等工作举措,健全完善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规范劳务派遣为重点、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价值创造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规范、统分结合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一支总量适度、结构优化、素质优良、配置合理的员工队伍,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集团深化改革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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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
一、目前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应建议
经过两周时间的劳动合同现状调查发现,目前合同存在以下几个急需规范的方面:
1、由于未能及时规范地续签劳动合同,造成一部分人的合同被动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致使用工成本增加。

2、未能在员工入职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经济补偿责任。

下面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逐条给出操作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这里的连续在企业工作满十年指的是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间断累计达到十年的)
操作建议:
建议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协商恰当时间(建议初次订立以3年为限,续订时以5年为限),便于更进一步了解员工,方便企业在调整时更便于规范操作,降低用工成本。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里的初次实行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2008年7月1日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第一次订立劳
动合同的情况,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初次订立劳动合同且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所以成立的条件必须附带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操作建议:
整理所有服务期满十年的员工合同,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按无固定期限合同管理,还未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及时补签合同,尽量减少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一次签订合同为第一次订立,续订为第二次签订,二次续订为第三次订立合同,不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内容变更)
操作建议:
员工第一次续签合同时,合同期限可适当(与第一次订立累加少于等于9年为佳),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控制无固定期限合同人数,方便企业人才正常流动。

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操作建议:
保证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合同,避免经济补偿及无固定劳动合同产生,降低用工成本,续订合同(第二次订立合同)与第一次订立规定相同。

也即合同到期一个月内续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
过一年的则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订立、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注意事项
1、订立劳动合同
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务必与员工商议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为防止员工不愿意签订而事后造成劳动纠纷,可向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请员工签字确认收到通知,若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立即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签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办理好相关手续。

在完成合同签订公司盖章返回给员工时要求员工签收《劳动合同签收单》以作备查。

2、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时需要征得员工同意并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达成变更协议后发出签订《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员工在有效期内给予答复。

3、续签劳动合同
续订合同时首先需要考虑好续订合同的期限,保证既有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产出同时又能在人才合理流动的基础上控制用工成本。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与劳动者考虑是否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若续签,则需要在这一个月内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4、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具有足够的证据符合终止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有证据都需要有员工的签字确认方才生效。

在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
要求员工签收。

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给员工开据《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要求员工确认签收《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所有手续办理完毕需要填写《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相关部门报告备案。

5、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不论是主动接触还是被动接触都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有效期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员工签收确认,依照程序办理解除手续,为员工开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要求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单》上签收。

三、补充相关劳动合同法知识
1、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涉及的经济补偿情况
新法之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一览表
解除和终止条件期限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单位提出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
都可以协商解除
无要求需支付员工提出无要求不需支付
单位解除的
情形
即时通知
解除劳动
合同(过失
性解除劳
动合同)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无需支付
严重违纪随时无需支付
造成重大损害随时无需支付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
正的
随时无需支付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随时无需支付
被追究刑事责任随时无需支付
预告通知
解除(非过
失性解除
劳动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提前30天或支
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提前30天或支
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
议的
提前30天或支
付一个月工资
需支付裁员解除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
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履行法定程序
后可以裁员
需支付
员工解除的
情形提前30天
通知解除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
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天通知无需支付提前3天通
知解除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无需支付
随时通知
解除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随时通知需支付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随时通知需支付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时通知需支付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随时通知需支付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
同的
随时通知需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随时通知需支付无需通知
立即解除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者劳动的
立即解除,无需
通知
需支付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立即解除,无需
通知
需支付
劳动合同终

劳动合同
期满的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需支付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需支付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的
无需支付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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