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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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前,全面排查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评估预测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事端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政府主导原则。各级党委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在下列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实施:

(一)企业改制;

(二)征地拆迁;

(三)涉农利益;

(四)教育;

(五)医疗;

(六)环境保护;

(七)安全生产;

(八)食品药品安全;

(九)城乡建设;

(十)劳动保障;

(十一)社会管理。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是否平衡了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会引起相关地区、部门、行业及类似群体的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所需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等。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

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门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的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公告公示等多种方法,广泛听取利益各方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

(三)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

上,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和等级评估。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应当邀请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对特别重大或专业性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分析,提高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

(四)作出评估结论。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由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责任主体部门或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并抄送同级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都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六)跟踪督查督办。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

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并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八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

行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和咨询服务。社会组织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作出评估结论的参考。

第九条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

(四)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或有效控制的。

第十条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经过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暂时未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难以化解消除,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施的;

(六)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二)侵犯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可能产生重大不稳定事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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