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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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五份,学校或幼儿园、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2、获准校车使用许可后,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4、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具备相关资料的,在“□”中划“√”。

5、相关材料与申请表一同送交审验。

相关材料目录

(以下所列材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1、□机动车行驶证;

2、□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证明;

3、□校车检验合格证明;

4、□驾驶人身份证;

5、□驾驶证(校车驾驶资格证明);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公办学校免);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8、□申请人同意在车身上标注统一的校车标志的承诺书;

9、□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0、□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11、□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12、□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3、□校(园)方与校车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随车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14、□校车外观(包括正面、侧面和后面)和内部照片;

15、□提供校车服务单位与承运学校合同。

16、□提供校车服务单位应提供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明。

17、□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18、□校车维修企业相应资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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