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第一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1-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高校日常校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高校校车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校车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使用规定第四条校车使用范围:1. 学生、教职工上下学及校园内活动;2. 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3. 学校与家长、社会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4. 经学校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校车使用申请: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校车管理部门提出校车使用申请;2. 校车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时间、路线等因素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使用;3.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校车使用时间:1. 校车运行时间原则上为每日7:00至20:00;2. 特殊情况需延长运行时间,需经校车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校车使用路线:1. 校车路线应按照既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2.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路线,需经校车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校车使用费用:1. 校车使用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2. 校车管理部门根据实际运行里程、车型等因素计算费用。
第三章校车管理制度第九条校车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校车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校车管理工作;2. 对校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校车安全;3. 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资质;4. 对校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职责:1.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按时接送学生,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3. 严格遵守校车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变更路线、时间;4. 定期参加校车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校车车辆管理:1. 校车管理部门应建立校车车辆档案,记录车辆基本信息、维修保养情况等;2. 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3. 校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良好状态。
校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校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随着进入校园的公务车辆、教职工的私家车辆不断增多。
各类车辆的频繁进出和无序停放,给校园生活带来了很多隐患。
为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管理车辆本规定所指的车辆是指所有出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通行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的管理(一)车辆进出1.周一至周五上午本单位职工车辆在上下班时避开校车接送学生时间进出。
2.外来车辆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3.无牌、无证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4.学校举办有关会议或重大活动有外来车辆出入的,由主办部门提前通知门卫放行,车辆进入校园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二)车辆行驶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校园道路严禁超车。
在遇到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2.基建、维修、拉运垃圾等各类工程用车须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3.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在校内执行任务时,其它车辆须主动避让。
4.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三)车辆停放1.所有车辆须按规定在指定区域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严禁在禁停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2.根据校内停车位分布情况以及“就近、方便”原则,3.经同意进入校的外来车辆,可在办事地就近车位停放;4.严禁在行人出入口停放车辆;严禁在距离消防栓1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5.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
6学校大型活动时,车辆停放须服从统一指挥。
7.外来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保卫科批准。
教工不得将废弃或长期不用的车辆停放在校内。
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
(二)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条例前言校车是学生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也是学校的重要财产。
为了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校形象,加强校车管理是每个学校必须要做的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系列校车管理制度,规范校车运营,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校车管理的必要性1.学生人数增多,学校需扩大服务范围,加强校车管理具有现实意义。
2.校车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出行。
3.校车作为学校重要的资产之一,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物资保护,保障学生合理出行。
校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校车管理基本原则1.校车应遵守国家、地方及各项规定要求,维护公共道路秩序,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与管理。
2.校车运营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学生家长联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3.校车管理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维护及保养工作,定期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及时修复车辆缺陷。
4.学校应定期收集分析校车运营数据,及时反馈学生家长关注的问题,完善校车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校校车管理机构1.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校车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落实校车管理制度,保障校车安全运营。
2.校车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校车学生乘车管理;–校车驾驶员管理;–校车维修保养管理;–校车安全管理;–学生家长反馈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校车驾驶员管理1.校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明,受过专业培训,熟悉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2.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和行驶路线的稳定性,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保证学生安全运营。
3.校车驾驶员应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精神状况良好,防止身体不适导致行车事故。
第四章校车维修保养管理1.学校应根据校车维修保养制度要求,定期为校车进行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稳定性,延长寿命。
2.各校车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校车维修保养档案,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实时记录和记录的合法性。
第五章校车安全管理1.校车安全管理应针对校车的运营过程及各个方面,对校车安全管理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预防和核查。
2024年学校车辆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学校车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车辆的管理,确保校园交通的安全和顺畅,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车辆,包括教职工、学生、访客及校外机构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登记、核发证件、维修保养等工作的监管。
第四条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车辆/驾驶人进行相应处理,并保留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车辆管理细则的具体实施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制定。
第二章车辆登记和证件管理第六条学校内的所有车辆均需进行登记,并获得校园车辆通行证。
第七条车辆登记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所有人等基本信息。
车辆所有人需提供身份证明、驾驶证以及车辆合法所有权证明。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车辆登记信息核发校园车辆通行证,并在车辆上悬挂车辆通行证。
第九条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登记办理。
第十条学校内的教职工和学生应当将车辆通行证随身携带,并在校内车辆使用时主动出示给负责交通管理的工作人员查验。
第三章校园交通秩序第十一条学校内的车辆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信号指示,禁止超速行驶、闯红灯、乱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内设有严格限速区域,车辆应按照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驶将会被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需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特别是在人行横道等地方。
第十四条学校校园内严禁无牌、无证、酒后驾车,违反者将面临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校园内禁止使用喇叭、鸣笛及发出噪声,给校园环境带来噪音污染的行为。
第四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内设有专门的车辆停放区域,学校车辆应当在指定停放区域内合理停放。
第十七条学校内车辆停放时应注意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随意停放或占用消防通道、非停车位区域。
第十八条学校内临时停车的车辆应遵守交通部门的指示,不得妨碍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学校内车辆停放区域应设有明显的标识、指示,便于车辆驾驶人正确停放。
校车管理办法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管理办法校车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校车成为了很多学生上下学的首选交通工具。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校车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给学生和家长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了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出行,校方和有关部门提出了校车管理办法,对校车进行规范管理。
一、校车的使用和管理1. 审批与备案校车使用单位在使用校车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办理备案手续。
审批程序要求提供校车的车辆资料、保险凭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确保校车的合法合规。
2. 使用范围和路线校车的使用范围应以学生的居住地址和学校的位置为依据,确定固定的校车路线和站点。
校车路线应满足学生上下学的需求,并确保路线安全、方便。
3. 校车数量和座位分配校车数量应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乘坐校车。
校车的座位分配应按照学生的年级和班级进行规划,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座位。
4. 校车安全设施和标识校车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
同时,校车应在车身上标明学校名称和联系电话,方便学生和家长联系。
二、校车驾驶员的要求和培训1. 驾驶员的资质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并满足相关的身体健康和驾驶经验要求。
驾驶员的资质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考试来获得。
2. 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前应接受专门的培训,包括校车安全知识、紧急情况处置等。
培训完成后,还需要进行考核,确保驾驶员掌握了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 驾驶员的工作纪律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校车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要求。
他们应以学生的安全为第一要务,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三、校车安全管理1. 定期检查和维护校方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校车的机件和系统正常运行。
对于发现的故障和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2. 保险和责任承担校车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时给学生和家长带来的经济压力。
2024年学校校车管理制度细则
2024年学校校车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校车的管理,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细则。
二、校车的购置与配备1、学校应根据学生人数、接送路线等实际情况,合理购置和配备校车。
校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安全设施。
2、新购置的校车应在投入使用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检验等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
3、校车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维护和保养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三、校车驾驶员的管理1、校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和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2、学校应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驾驶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校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的校车管理制度,按时接送学生,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
4、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的清洁和卫生,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为学生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乘车环境。
四、校车的运行管理1、学校应制定合理的校车运行路线和时间表,确保学生能够按时上下学。
运行路线和时间表应在学校和相关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2、校车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时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提前向学校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和家长。
3、校车在接送学生时,应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随意停车上下学生。
学生上下车时,驾驶员应认真核对学生人数,确保无遗漏。
4、校车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平稳,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同时,应开启警示灯和停车指示牌,提醒其他车辆注意避让。
五、校车的安全管理1、校车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安全带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2、学校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大学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车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车及所有使用校车的学生、教职工。
第三条校车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校车运行安全、有序。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校车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校车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度、安全检查、驾驶员管理、学生乘车管理等。
第六条校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2)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3)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4)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第三章校车运行管理第七条校车运行时间、路线、班次由校车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学生、教职工公布。
第八条学生、教职工乘坐校车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乘坐校车;(2)上车后,服从驾驶员和随车人员的管理,按座位就座;(3)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喧哗,保持车内安静;(4)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乘车;(5)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
第九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车辆性能良好;(3)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4)按时接送学生、教职工,确保校车运行正常;(5)遵守校车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条随车人员应负责以下工作:(1)协助驾驶员维持车内秩序,确保乘车安全;(2)检查学生、教职工乘车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3)协助驾驶员进行车辆调度、乘客上下车等工作。
第四章校车安全检查第十一条校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车辆外观、内饰、轮胎、刹车、灯光、安全带等。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每日对校车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学校的校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车管理应当坚持以学生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条校车的所有权应当明确,学校应当依法对校车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健全校车运行台账。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各项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校车运行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范围、条件、要求和运行期限。
第八条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检测。
第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素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从业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驾驶员队伍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乘车的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确保校车的车况良好,保证校车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随车人员,负责学生乘车的管理和安全监护。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安全装置,如安全带、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024年校车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校车管理规章制度校车是学生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对于学校校车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既关系到学生的安全和利益,也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行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校车管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车的管理,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保证校车按时、准确地接送学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的校车,包括由学校自行运营或委托第三方运营的校车。
第三条学校校车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校车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校车管理制度的评估,及时修改和完善,以确保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校车管理机构,负责校车的调度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校车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校车管理员,他们负责校车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七条校车管理机构应注重员工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校车调度第八条学校校车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上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的发车时间和路线。
第九条校车的发车时间应在学生上学时间之前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确保学生按时到校。
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人数和上学地点,合理配置校车数量和座位数。
第十一条校车的发车路线应符合交通规范和道路安全要求,避免经过高风险区域和拥堵路段。
第十二条校车的调度工作应合理分配,确保校车及时到达学生上下学地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校车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的各项设备和部件完好,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校车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驾驶证,掌握安全驾驶知识,并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校车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保证安全驾驶。
第十六条学校应为校车配备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
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示范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紧急应对第十八条学校应制定紧急应对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车的使用管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校车指的是学校自有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四条校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校车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年检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学校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校车管理员和安全教育员。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校车司机的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参与校车使用管理。
第二章校车第十一条学校应购买或租赁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车辆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防抱死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
第十二条校车应制定固定的运行路线,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行驶。
第十三条校车应配备GPS定位装置,学校应及时掌握校车的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校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校车应配备安全窗、应急出口等安全设施,保障学生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校车使用规定,明确校车的使用范围和时间。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驾驶员第十九条校车驾驶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第二十条校车驾驶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驾、超速行驶和使用手机等娱乐设备。
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接送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适合驾驶校车。
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高校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高校学校内的交通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学校交通管理水平,订立本《高校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的实际情况订立,适用于高校学校内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条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校学校内的交通管理工作,包含学校道路、停车场、人行横道等交通设施和交通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高校学校交通安全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高校学校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由高校的管理负责人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学校交通管理第四条交通组织1.高校应设立特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内交通规划、交通设施建设、交通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学校内交通流量和道路情形,合理规划交通指示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确保交通秩序。
3.高校应订立学校内的交通组织方案,包含道路划分、交通流线、停车场划定等,并向师生员工公布,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五条交通设施1.高校学校内的交通设施包含交通指示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隔离设施等。
2.交通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交通流量、交通速度、交通安全等要求,设施的安装位置和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如发现交通设施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六条交通行为规范1.高校学校内的车辆应依照交通法规要求行驶,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礼让行人,保持车距,不超速行驶。
2.学校内的非机动车、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严禁逆行、横穿道路、穿越隔离设施。
3.非机动车、行人在行走时应保持自身安全,佩戴反光背心,不得使用移动电话、耳机等影响行走安全的装备。
4.高校学校内的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涉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交通安全教育1.高校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宣传国家交通法规,讲解学校内的交通安全规定,加强交通安全意识。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第五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学校和家长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和学生乘坐校车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校车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第九条校车服务由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二)具有符合校车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和场地。
第十一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二条校车使用许可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申请使用的校车进行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校车核发校车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服务合同;(二)有明确的校车运行路线和时间表;(三)有符合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2024学校车管理制度
2024学校车管理制度
是指在2024年实施的学校车辆管理政策和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和舒适,确保校车运营的高效和规范。
校车管理制度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
1. 车辆配备:学校根据学生人数和需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校车,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乘坐舒适度等符合相关标准。
2. 驾驶员培训:校车驾驶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驾驶证件,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
3. 车辆维护:学校要建立健全的校车维护保养体系,定期对校车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4. 安全设施:校车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紧急出口、防滑地板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5. 乘车规定:学生乘坐校车时应遵守相应规定,包括按时等候、有序上下车、遵守交通规则等,确保乘车过程的秩序和安全。
6. 运营监管:学校需要建立校车运营监管机制,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校车的运营安全。
7. 应急预案:学校应制定校车应急预案,包括处理事故、车辆故障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和紧急联系方式,以保障学生的安全。
8. 家长参与:学校鼓励家长积极参与校车管理,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校车安全问题。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含在2024学校车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以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AA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经营天河区五山路AA农业大学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批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进入AA农业大学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校园道路安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管理与方便师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第四条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二章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第五条学校实行智能化门禁系统管理,凡进出我校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自觉配合服从系统管理人员的指挥,并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在校正式教职工、合同制员工、全日制学生、教职工家属、校内住户、租户及友邻单位的车辆可向学校申请办理登记为校内月保车进出校门(需自备粤通卡和ETC标签方可办理),以下简称“校内车辆”;未在校内办理登记且因需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校外车辆”,必须从各校门领取临时停车卡或自带粤通卡进出各校门。(二)领取临时停车卡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其停车保管服务费按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三)严禁校外车辆借道穿行校园,必须遵循“从原校门进,原校门出”的规定,没有从原进校门离校的车辆,视作借道穿行校园,无论时间长短,均按发改委核准的价格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离校。(四)学校适时实行校外车辆预约进校制度,所有校外车辆必须事先进行预约申请,待申请同意后方可入校。第六条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听从各出入口值班人员及校内道路交通指挥人员的指挥。二、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遇到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让行,禁止使用远光灯,禁鸣喇叭,禁止在危险路段和复杂路段超车。三、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位置上,校外车辆应停在临时停车场或者路边临时停车位内,划定为校内车辆停放的区域的位置禁止校外车辆停放,否则会予以锁车处理。严禁所有车辆停放在斑马线、人行道、禁停路段、消防通道、黄色禁停方格及划有黄色路沿线的路段内。严禁车辆辗压草坪、路基等,如造成以上损坏或撞损各类公共设施,违者照价赔偿。第七条校外车辆不得长期占用学校停车资源、乱停乱放、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自动列入黑名单,3个月内禁止进校:(1)当月累计停放校园8次及以上且每次停放校园6小时以上的校外车辆;(2)违规停放被记录在案或者锁车达到3次及以上的;(3)在校园行驶速度在20km/h—30km/h之间的将警告处理,3次超速行驶在30km/h—40km/h之间的车辆,1次或以上超速行驶在40km/h以上的车辆;(4)不遵守校内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给学校教学、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影响的,都将禁止再次入校。第八条校内车辆在校内行驶和停放时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将给予相应的处置:(1)一年内违规停放被记录在案或者锁车达到3次及以上的,将取消下一年度的校园月保优惠资格,连续两年被取消月保优惠资格的车辆将纳入校外车辆管理,按临停标准收费处理。(2)校内正式教职工、合同制员工、在校学生的车辆,在校园行驶速度在20km/h—30km/h之间的将警告处理;6次或以上超速行驶在30km/h—40km/h之间的车辆,将在校园网上实时通报违规情况;3次或以上超速行驶在40km/h以上的车辆,将通报到各单位和网上实时通报,并取消下一年度的校园月保优惠资格。(3)校内直系家属、住户、租户、在校内经商、办公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速度在20km/h—30km/h之间的将警告处理;6次或以上超速行驶在30km/h—40km/h之间的车辆,将取消下一年度的校园月保优惠资格;3次或以上超速行驶在40km/h以上的车辆,将取消下一年度的校园月保优惠资格;连续两年被取消月保优惠资格的车辆将纳入校外车辆管理,按临停标准收费处理。(3)不遵守校内规定、不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给学校教学、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影响的,都将被纳入校外车辆管理,按临停收费。第九条黑名单是针对校外车辆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遵守校园相关交通规定而制定。纳入黑名单管理车牌号码是系统根据违规情况自动生成,也可由学校保卫处人工录入。首次列入黑名单的车辆,车主可到学校保卫处提交解除黑名单的书面申请及保证书,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解除黑名单的决定。再次纳入黑名单的车辆将不再给予解除。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在进校园时,门岗根据入口的车流情况,分别给予“拒绝入校”或“即进即出”处理,不听指挥堵塞校门的车辆,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驾驶机动车辆进校的驾驶员,必须服从校园交通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接受出入校门验证、履行交费手续,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标线行驶,按规定控制车速,注意避让非机动车与行人;不得在禁行的时间及路段行车及停车;停车后要关闭车窗、锁好车,不要将贵重物品及粤通卡、临时停车卡、车辆行驶证等各类证件及财务留在车内。第十一条各类工程车、20座以上客车及货车(含货运面包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校内各单位或教职工可通过校园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待保卫处批复后方可进入,并且指定车辆只能从西门、茶山门或跃进南门进校;校内住户装修时所需货车运载装修材料进出学校,必须先由后勤处物业中心批准后,再到保卫处申请车辆入校;各类货车、面包车、出租车、拖车等营运车辆运载物品离校,需由校内各单位或教职工通过校园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物品放行,待保卫处批复及门卫查验后放行。各类货车、面包车、出租车离校时应主动配合门卫检查。第十二条各类基建工程运输车辆(运输沙石、淤泥、建筑材料、水泥搅拌机等)、超大型货车或大型工程车辆需由后勤处同意后,再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许可,并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严禁基建工程车辆超重、超载、超速、乱停乱放及不安时间与规定路线行驶;晚上22点半至次日早上8点半、上下班、上下课高峰期均禁止基建工程车辆进校,特殊施工要求,需提交后勤处审核同意后,到保卫处备案。第十三条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会议、考试,外来车辆预计超过30台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做好相应停车规划和校园交通管理,否则保卫处有权谢绝参加活动的校外机动车辆入校。第十四条学生宿舍区、教学中心区实行交通管制,一般不允许机动车辆进入。特殊情况下,持有保卫处特定通行证、为校内单位或师生服务的有效凭证车辆及特种车辆(治安巡逻车、警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医院救护车、党政机关机要通信车辆等)经核准后方可进入。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区域,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由学生处负责。第十五条凡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规范停车位内或各片区设置的停车场地。对不按照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无论是校内或校外车辆,学校保卫部门均可采取锁定车轮、拍照登记等措施;锁车后的车辆,需车主到保卫处值班室申请开锁,并签订书面承诺不再乱停车,保卫处值班干部同意后再安排人员开锁;对于严重违规的车辆保卫处将通知交警拖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车主自行承担。第十六条严禁在校园道路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兜风、飙车;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驾驶无牌、假牌或无年审的机动车辆;教练车进校需提前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待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发现以上违规驾驶人员及车辆,直接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道路行驶。第三章非机动、行人车管理第十八条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需靠道路右外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需要转弯时应提前示意;在坡道处和危险路口应主动下车推行,进出校门及宿舍区大门时应下车推行。第十九条校园内行人应在人行道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道路靠路边行走,在设有斑马线的路段行人横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斑马线。行人不得在道路上打闹、追逐,带有小孩的行人应看管好小孩。第二十条严禁超标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动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非法五类车进入校园内行驶与停放;禁止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进入校园内行驶。禁止营运性三轮车入校,确需进入的,需经保卫处批准。第二十一条严禁自行车及行人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前行;严禁撒把行车;严禁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载行驶。未满12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校园道路及广场上溜旱冰、玩踏板车、滑板等活动,校园道路上禁止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行驶。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有自行车停放区域的应停放在区域内,无指定停车区的应靠边或靠墙有序停放,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机动车车道上,以免堵塞交通,影响机动车辆和人员通行;违规乱停放的非机动车辆,学校保卫处会给予清理。第四章道路管理第二十四条入校车辆及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故意破坏。禁止在路牌、路标等道路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物品或挪作它用。第二十五条学校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标牌、道路护栏、路面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校园交通标牌标志、护栏、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后勤处负责校园道路的维修和保养。第二十六条校园公共区域停车场、校园各门岗车辆门禁管理系统的规划、设计、管理,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各大楼内外停车场(含地下车库)由大楼的物业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规划和分配使用;各住宅区停车场(含地下车位)由学校后勤处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围蔽、占用、建设停车位。第二十七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内交通道路。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校园道路的,事先到后勤处提出申请,由后勤处监督工程施工,确保完工后的道路恢复及通行;施工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和做相应围蔽,施工期间存在安全隐患时保卫处将给予监督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第五章停车及收费管理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停放分为临时停放和校园月保停放两类:1. 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系指因到校内办事或探亲访友而短时停放在校园的校外车辆。2. 校园月保的机动车辆,系指车主在校内有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而且在校内备案注册的公车、教职工(及其配偶)、教职工直系亲属、全日制学生、合作单位(为学校服务的)、以及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个人或居住在校内的外单位人员(含钢铁研究所、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机动车辆。第三十条学校只提供车辆临时停放场地,不负保管义务,如有车辆损坏、刮花、碰撞等,概不负责;如车辆损坏校园公共设施应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对于校园月保的机动车辆,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校园管理的需要,学校按以下标准收取校园停车费:(一)学校行政定编公车是指车辆行驶证名称为“AA农业大学”的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和用车单位指定车辆管理人。收费标准:免收校园停车费。(二)学校非行政定编公车是指车辆行驶证为校内各直属单位、部门及学校下属企业(学校占股超过50%,以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名册为准)的名称。需提供证明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2.各单位、部门出具的公车证明材料;3. 用车单位指定车辆管理人并提供管理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120元,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三)教职工车辆是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租赁人员、离退休人员、博士后、B岗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教职工身份以人学校人事处名册为准)。需提供证明材料:1.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是教工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车辆所有人非教工本人的需由教工所在单位出具教工本人的自己用车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2.机动车驾驶证,教工夫妻双方至少有1人拥有驾驶证;3.教工工作证(或校园卡、离退休证)。收费标准:昼夜均停放在校内的,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30元,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如教职工住校外,可选择不过夜停放,经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后,白天(早上6点至次日凌晨1点)不收取校园停车费,同时为满足教职工加班、出差等特殊情况的车辆停放需求,不过夜车辆每月可在校内免费停放过夜5天,超出免费天数后,夜间时段(凌晨1点至6点)在校内停放将按照临时车辆标准进行收费。教工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二辆车辆按直系家属车辆的标准办理,第三辆或以上的车辆按校内住户的标准收费。(四)直系家属车辆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租赁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指教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子女配偶)名下的机动车辆。教职工孙辈参照住户标准办理。需提供证明材料:1.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或配偶);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本人的驾驶证;3.教工工作证(或校园卡、离退休证);4.申请人与教工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和结婚证等。收费标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120元,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五)合同制员工车辆是指通过学校人事部门聘请或其他由学校各单位聘请的非事业编合同制职工名下的机动车辆,只允许办理一台。直系家属(指合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子女配偶)在校内居住的参照住户标准办理,不在校内居住的不予办理。需提供证明材料:1.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或配偶);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本人的驾驶证;3.申请人在工作单位的社保证明;4.申请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收费标准:通过学校人事部门聘请的非事业编合同制职工名下车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30元;其他由学校各单位聘请的非事业编合同制职工(含在校内办公的学校下属企业员工)名下的,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60元。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此类车辆原则上是只允许白天(早上6点至次日凌晨1点)在校内停放,夜间时段(凌晨1点至6点)在校内停放将按照临时车辆标准收费。如需夜间停放,则要员工所在单位出具在校居住证明。(六)学生车辆是指注册在校的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机动车辆,只允许办理一台。需提供证明材料:1.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本人必须拥有驾照;3.所在学院(部)开具的准办和住校证明;4.有效的学生证。收费标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30元,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不住校的学生,只能给予白天(6点至24点)停放,其余时间按临时车收费。(七)非本校师生教工的住户车辆是指在AA农业大学校园内拥有房产或租住校内房屋的非本校师生教职工等人员(指户主及其配偶、租户及其配偶)的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或配偶);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本人的驾驶证;3.相关居住证明,拥有校内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租住校内房屋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和出租屋备案证明;4.申请人为户主的配偶或租户配偶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和结婚证等。收费标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180元/辆,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八)租有办公场所的公司、单位或个人车辆指在AA农业大学租有办公场所的公司、单位或个人(含在三角市租赁经商)所拥有的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是承租公司(或单位)、承租公司(或单位)的员工本人或承租个人本人;2.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是申请人的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所有人是公司(或单位)的需提供公司指定管理人的机动车驾驶证;3.相关承租证明材料(以资产管理处核实为主);4.公司员工办理需提供员工本人的有效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收费标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180元/辆,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此类车辆只允许白天(早上6点至次日凌晨1点)在校内停放,夜间时段(凌晨1点至6点)在校内停放将按照临时车辆标准收费。(九)在校园内的非学校单位的车辆在校园内的非学校单位(钢铁研究所、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车辆,由相关单位自行审批管理,并将车辆名单报学校保卫处注册。此类车辆原则上只允许在单位内部停放,不得占用学校停车位和校园道路,如在校园停车位或校园道路停放将按照临时车辆标准进行收费。(十)在茶山、嵩山室内停车场固定停放的机动车辆由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收费,具体收费方法参照相关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校园月保停车的审批和办理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组织,集中办理。按照校内车辆收费标准办理校园长效停车的所有车辆,需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新注册办理的校内车辆,第一次缴费只能按月缴纳至当年的12月31日,从次年起方可按年度缴费,享受优惠政策。现有已办理校内停放的车辆,自2020年起,年度计费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12月份是进行下一年年度(按自然年计)校园长效停车资格的审批续费时间,审批续费的内容包括核对车主身份、确定续费期限(如有相关合同期限限制,则按照合同有效期限办理审批续费),缴纳该年度的校园停车费。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校园月保停车资格的年度审核续费手续,则从次年1月1日00:00时起将过期车辆自行转换为非本校注册的临时车辆,按照临时车辆收费标准计费。过期后再重新审核续费的车辆,将按照申请之日起,续费时间最长至当年年底。校内车辆因过期而产生的临时停车费用,不给予退还。按月缴纳校园停车费的机动车辆必须于每月25日前缴纳次月的校园停车费。否则,从次月1日00:00时起,未交费车辆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校园停车费。第三十三条临时来校的机动车辆校园停车费,由AA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委托校园门岗安保服务公司代行收取,各小区对临时来校的各类机动车辆不再收取校园停车费。第三十四条因公务来校的校外机动车辆,凭《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可以免交临时停车费。每张《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的时效为24小时。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可到学校保卫处领取《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每月限领30张,当月超出限额时,需自行另购《校内来访车辆停车券》,每张券按照12小时内临时停车费用的半价收取,此券只限单位购买,不能个人购买使用。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发放《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时须认真填写存根,每月领取新的放行条时必须凭已使用放行条的存根进行换领,否则不予领用新放行条。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发放《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放行条不得用于私人用途,违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各学院、部处、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培训等,若外来机动车辆超过20辆,则不再适合使用《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举办单位可向保卫处申请制作《会议(活动)机动车辆通行证》,经保卫处批准后,举办单位可按规定制作针对该项会议或活动的《会议(活动)机动车辆通行证》(应包含会议或活动名称,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地点,有效日期及注意事项等)。学校门卫根据《会议(活动)机动车辆通行证》给予车辆放行,每张通行证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支付。第三十六条学校各片区设置的停车场地属学校公共资源,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个人、单位、部门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第三十七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人员要自觉服从场地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爱护场内的交通设施和消防设施。第三十八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按场内设定的引导标线行驶,有序停放,锁好门窗,不得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防止被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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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