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及其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3.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4. 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第四条校车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校车安全管理职责1. 校车管理部门:(1)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对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对校车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4)对校车使用、维护、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5)对校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 校车驾驶员:(1)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熟悉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掌握校车操作规程;(3)对校车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保持校车整洁,确保学生乘车环境舒适;(5)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
3. 随车照管人员:(1)负责学生乘车秩序,确保乘车安全;(2)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3)协助驾驶员处理突发情况;(4)监督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5)保持校车整洁,确保学生乘车环境舒适。
二、校车安全检查1. 校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2. 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应对校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3. 随车照管人员应协助驾驶员对校车进行检查。
三、校车安全教育1. 校车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 驾驶员应向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四、校车安全事故处理1. 校车发生安全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校车管理部门;2. 校车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校车,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或报废。
2020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2020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还在找山东省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2019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标志灯。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省级财政设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车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购校车补贴、运营成本补贴、安全设备配置、安全工作奖励、管理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安全责任主体分工待明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安全责任主体分工待明确
4月10日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中,以《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为题,规定了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
据了解,受地方经济水平、区域交通特点等多种因素影响,各地校车运营模式差异较大。
而目前国内现行的校车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学校自营、政府购车学校经营、无政府补贴的营利性组织经营、有各政府补贴的营利型组织经营四种,其中学校自营和无政府补贴的营利性组织经营占的比例相对较大。
客车业界人士普遍认为,由于校车的低赢利性,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对市场的发展促进作用非常有限。
而《条例》已经确立了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资金,由营利性组织经营校车的模式具有更高现实可行性。
即由学校向公交公司、旅游租车公司等提出交通服务需求,这些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车辆
在“无人负责也无人管理”的问题,对校车事业的深入发展产生了阻碍。
运营主体多不具备专业的交通运输管理经验,更不具有校车运营的专业经验,在线路设计、车辆维护、调度调配和司机培训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能力。
汤玉祥指出,社会各方对于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补贴、补助有很高期望,但具体
的办法没有明确,反而导致了需求方的观望。
他呼吁,国家对校车的补贴政策和标准应尽快出台,并适时发布对地方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河北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条例_
河北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
分享了河北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校车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政府应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有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七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各级财政分级负责的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3篇)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____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____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____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____教育、公安部门会同____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山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确保学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学校警察车载系统。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中学生过马路、开车过程中的秩序与安全。
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安全驾驶规定。
(1)当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无疲劳驾驶。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规则。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承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学校的驾驶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5公里。
(8)师生用车,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章及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允许将校车借给他人。
(2)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司机承担。
(3)各类车辆因公务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扣除保险金额后,由驾驶员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承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驾驶员和学校应承担差额的一半。
5、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规定(1)车辆日常维护是各级维护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确保学生不会延误,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
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学校将不承认这笔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通知制造商再次检查或向组长报告、另安排检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 校车运载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以及⾃然灾害、恶劣⽓象条件或者重⼤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的校车优先通⾏。
校车运载学⽣,可以在公共交通专⽤车道以及其他禁⽌社会车辆通⾏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的路段⾏驶。
第三⼗⼆条 校车上下学⽣,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标志。
校车在同⽅向只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四条 校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五条 载有学⽣的校车在⾼速公路上⾏驶的最⾼时速不得超过80公⾥,在其他道路上⾏驶的最⾼时速不得超过60公⾥。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的道路上⾏驶,或者遇有雾、⾬、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象条件时,最⾼时速不得超过20公⾥。
第三⼗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为的前提下先予放⾏,待校车完成接送学⽣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进⾏处罚。
第三⼗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定期将校车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政部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将从事开校车的人员,如果超载处罚的话,原来是行政处罚,现在是刑事处罚了,现在我们国家关于校车这方面的安全是越来越重视了,主要还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很多的校车安全的事故造成的儿童死亡。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伪造、变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3~7年徒刑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页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新建文本文档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 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条例校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安全上下学,保障校车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校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驾驶员资质等。
校车必须经过年检和定期检修,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机制,明确校车管理的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学校校车必须经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
第五条学校校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并持有校车驾驶员资格证。
驾驶员必须常年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路线、时间、站点等。
学校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校车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校车,并对校车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校车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校车停放地点应符合交通管理规定,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九条学校校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须严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不得超速行驶、违法停放、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条学校校车在运营过程中,不得超载、超员。
车内座位不得使用不合格座椅,确保学生乘车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校车驾驶员不得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应急疏散装置、灭火器、应急包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与学生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校车运营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做好校车运营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车辆的燃油、润滑油等供应充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以安全为第一原则,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校车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确保校车管理的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校车管理制度,提升校车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通过宣传教育、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方式,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乘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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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2011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法制办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
按照国务院部署,法制办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
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实行。
醉驾入刑
2011年5月,《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入刑后的正式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2013年1月起,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开始施行。
由于新规从驾驶证考试申领、驾驶人及驾驶证审验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管理规定,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
新规将计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
遮挡号牌、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都要一次扣除12分,史上最严交规也让驾驶人有了更强的安全意识。
2004年3月,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2004年6月,一汽轿车召回38000辆马自达6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布后的第一起汽车厂商主动召回的案例。
从召回效果来看,涉及产品缺陷的厂商均能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均达到80%以上,消费者满意度94%以上,达到了预期制定的目标。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使国内汽车企业与海外汽车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同一个起跑线上。
不仅海外汽车生产企业实施了汽车召回,中国品牌车企也开始有了更多产品召回的案例,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最有力的保障。
“三包”指:包修、包退、包换,这个概念在家电、手机等产品中早已普及,但汽车“三包”的出台却一拖再拖。
早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展开有关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期起草和调研工作,之后博弈10余年,共经历9版意见稿、4次公开征询意见和50余次激烈讨论,直到2013年《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才正式颁布。
如今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汽车“三包”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虽然退换车条件的苛刻、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缺失、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但在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依然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