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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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范围
•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 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 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2.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 表》、《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 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 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产领域,农业、服务业等领域也已开始推行清洁生产;
• 但是,着重对工业生产领域的清洁生产推行和实施作了具体规 定,对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只提了原则要求。
对于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如何消费产品的问题,本法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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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政府的要求
•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要支持、促进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 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发展 区域性清洁生产、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支持、 组织清洁生产的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教育和 宣传、优先采购清洁产品等。这样规定,有利于政府为生产经营 者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支持和服务,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7来自百度文库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 刑事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 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 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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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实施。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8 月16日制定并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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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经营者的要求
• 自愿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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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 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 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 本法的适用的范围包含了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这样规定,一 是因为目前国内外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业生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 ,2005 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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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相 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 – 包括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 指导性要求
– – – – 指导性的要求不附带法律责任。 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方式 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 普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等。
• 强制性要求
– – – – 强制性的要求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包括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要进行标识和强制回收 部分企业要进行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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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鼓励措施
•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 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 彰和奖励。 •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 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 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 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 第三十四条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 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 产。 • 第三十五条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 第三十六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 入企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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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 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 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 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 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 审核与国家强制性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 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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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 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2004年8 月16日
审核范围
•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 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 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2.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 表》、《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 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 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产领域,农业、服务业等领域也已开始推行清洁生产;
• 但是,着重对工业生产领域的清洁生产推行和实施作了具体规 定,对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只提了原则要求。
对于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如何消费产品的问题,本法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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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政府的要求
•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要支持、促进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 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发展 区域性清洁生产、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支持、 组织清洁生产的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教育和 宣传、优先采购清洁产品等。这样规定,有利于政府为生产经营 者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支持和服务,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7来自百度文库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 刑事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 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 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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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实施。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8 月16日制定并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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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经营者的要求
• 自愿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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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 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 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 本法的适用的范围包含了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这样规定,一 是因为目前国内外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业生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 ,2005 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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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相 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 – 包括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 指导性要求
– – – – 指导性的要求不附带法律责任。 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方式 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 普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等。
• 强制性要求
– – – – 强制性的要求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包括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要进行标识和强制回收 部分企业要进行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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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鼓励措施
•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 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 彰和奖励。 •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 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 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 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 第三十四条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 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 产。 • 第三十五条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 第三十六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 入企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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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 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 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 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 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 审核与国家强制性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 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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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 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2004年8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