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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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前言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一、总则
1.1 本指南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车身、发动机、底盘等部件进行检测、维护、修理等作业。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本指南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工时定额
2.1 发动机部分
- 拆装发动机总成:xx小时
- 拆装缸盖:xx小时
- ...
2.2 底盘部分
- 拆装车桥总成:xx小时
- 更换制动器盘衬片:xx小时
- ...
2.3 车身部分
- 更换前风挡玻璃:xx小时
- 喷漆(中型车):xx小时
- ...
三、收费标准
3.1 人工费
人工费根据规定的工时定额和当地人工费标准计算。

3.2 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计算。

3.3 管理费
管理费不得超过人工费和材料费之和的xx%。

3.4 其他
对于本指南未作规定的维修项目,维修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其他规定
4.1 维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完整的维修结算单,并保留备查。

4.2 对发生纠纷的维修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

4.3 违反本指南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指南自年月日起施行。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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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1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2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2、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加不超过40%;13、厢式货车厢视情况按同类车型车身工时增加不超过30%;14、自卸车6t含6t以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汽油车工时增加不超过50%结算;15、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包含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3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工时,二缸及以上进口的摩托车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20%;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工时;16、凡二缸及以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2工时;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工时,一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工时;17、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确定的附加作业项目,按本标准汽车小修分项收费累计后一并结算,并在合同中写明;18、各类小修项目不实行工时定额收费,直接按项目实行维修费综合结算;根据优质优价原则,小修项目综合收费标准以一类维修企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二类维修企业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系数收费,三类维修业户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系数收费;有相关拆装的工时另加;各地区小修项目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具体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确定;19、在同一总成件、基础件中,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及附加小修作业同时进行时,该总成件、基础件的拆装工时只允许计算一次;20、单一总成更换时,按小修收费结算;大修过程中如需更换总成,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按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的50%结算;21、汽车小修收费=小修各项目收费+材料费;其中:小修各项收费按前述第18条计收,材料费按本标准规定收费;22、汽车小修中所列“拆装”,是指某一总成或零部件就车拆下和装上后调试的作业;所列“检修”,是指除拆装外完成检查、修复、换件和装车调试的全部作业;项目中带“☆”号的,是指不包括相关件的拆装费用;未注明的不得重复计费;23、维修企业应按核定经营范围承接小修项目;小修项目需机加工的可另加机加工费;24、承修事故车辆维修企业需严格执行本标准收费;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用不得超过车价的50%;25、事故车修复中的“轻微”是指车辆损坏不太严重,不需拆装,可在车上直接修复;“一般”是指车辆损坏,必须拆卸修复;“严重”是指车辆损坏程度接近换件,维修费用在该件零售价50~60%;26、凡维修企业所属车辆配件门市部购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务费,本县市、区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5%结算,省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10%结算;省外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15%结算;特殊情况或紧缺材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详细规定;27、托修方自备配件,材料服务费由承托修双方按不高于5%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注明;28、承修方使用自制配件和修复的旧件,必须事前检验合格,征得托修方同意方可使用,配件价格按不超过当地同类新件零售价50%收费,并不准收取材料服务费;29、汽车二级维护前和作业过程中的诊断检测、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调试,以及汽车大修作业过程中的人工检验、竣工检验和调试工时,除维修竣工出厂前送综合性能检测外,均已在维修分项工时定额中;未进行相关的诊断、检验,不得收取该项目的工时费;30、车辆总成修理时需采用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故障诊断的,其检测费用可由托修方承担,但维修企业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31、车辆单项性能检测按本标准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分项收费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企业可根据具体车辆检测工作难易程度适当下浮收费;经省交通厅认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的车辆大修、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另行制定;32、事故车辆施救起步费,拖吊车作业费等按本标准中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33、汽车维护、小修及事故车辆维修的补漆收费,如小于1m2按1m2计算,大于1m2不足2m2按2m2计算,以此类推;34、农用客、货车辆按同类车型工时定额结算;七、其他规定:1、严禁拖修方将车辆含事故车送到不符合维修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维修;承修方必须按浙江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定的维修类别、范围承修车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2、为确保维修质量,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竣工后,按规定应上线检测的,必须上线检测;检测不合格项目重新修理以后再次检测的费用由承修方承担;维修车辆在质保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或赔偿;3、承修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虚报冒领、以旧充好、少修多收、质价不符、代开发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检测或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等,由交通、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4、二级维护含二级以上或维修费用预计在2000元以上的车辆维修,承、托修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并按合同实际发生的维修作业项目计费;5、车辆维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出具有效发票,其工时费、材料费、材料服务费、外加工费等,须开列清楚;并附工时清单、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托修方,一份存档;6、一、二类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汽车维修价格结算员,持证上岗,负责结算和单据归档工作,并接受和协助交通、物价部门监督检查;7、承、托修方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产生纠纷,可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汽车维修行业是一个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汽车维修行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汽车维修行业中,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汽车维修行业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就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工时定额是指汽车维修行业对各种维修项目所需的时间定额。

工时定额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比如维修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人工和设备的成本等。

只有合理制定工时定额,才能保证汽车维修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在制定工时定额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以确保工时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其次,收费标准是指汽车维修行业对各项维修项目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收费标准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比如工时定额、材料成本、维修技术水平等。

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保证汽车维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行情、维修项目的难易程度以及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以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

对于汽车维修行业来说,合理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关系到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汽车维修行业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制度,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制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时,汽车维修行业需要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要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升汽车维修行业的服务质量,推动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汽车维修行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

汽车维修行业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制度,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希望汽车维修行业能够不断完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单价标准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单价标准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单价标准一、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3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助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二、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三、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汽车维修行业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汽车维修行业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1. 前言
汽车维修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维修工时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效益和顾客的权益。

为了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的收费行为,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2. 工时定额
2.1 工时定额是指完成某一项维修作业所需的标准工时数,包括维修准备、拆卸、检查、维修和装配等环节。

2.2 工时定额应根据不同车型、故障类型、维修难度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和动态调整。

2.3 工时定额应以车辆维修手册、维修技术资料等为依据,结合实际维修情况制定。

3. 收费标准
3.1 维修工时费
维修工时费=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
维修工时单价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人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3.2 维修材料费
维修材料费应按实际更换的配件、零部件等材料的成本计算。

3.3 其他费用
包括检测费、拆装费、运输费等,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收取。

4. 收费透明化
4.1 维修企业应向顾客提供明确的费用清单,包括维修项目、工时、材料费等详细信息。

4.2 维修企业应主动告知顾客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并事先获得顾客同意。

4.3 维修企业应保留维修记录,接受监管部门和顾客的查询。

5. 监督管理
5.1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监督。

5.2 加强政府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3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维护顾客合法权益。

6. 其他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区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本指南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30%;工时42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20%。

620%。

78910111214、自卸车6t含(6t)以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汽油车工时增加不超过50%结算。

15、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包含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

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3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工时,二缸及以上进口的摩托车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20%。

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工时。

16、凡二缸及以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工时。

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2工时。

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工时,一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工时。

?17、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确定的附加作业项目,按本标准《汽车小修分1819202122的全部作业;项目中带“☆”号的,是指不包括相关件的拆装费用;未注明的不得重复计费。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与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与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与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与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她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材料费:就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与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她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就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就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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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说明
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
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
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加不超过40%。

13、厢式货车厢视情况按同类车型车身工时增加不超过30%。

14、自卸车6t(含6t)以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汽油车工时增加不超过50%结算。

15、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包含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

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3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工时,二缸及以上进口的摩托车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20%。

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工时。

16、凡二缸及以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工时。

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2工时。

含有
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工时,一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工时。

17、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确定的附加作业项目,按本标准《汽车小修分项收费》累计后一并结算,并在合同中写明。

18、各类小修项目不实行工时定额收费,直接按项目实行维修费综合结算。

根据优质优价原则,小修项目综合收费标准以一类维修企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二类维修企业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系数收费,三类维修业户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系数收费。

有相关拆装的工时另加。

各地区小修项目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具体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确定。

19、在同一总成件、基础件中,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及附加小修作业同时进行时,该总成件、基础件的拆装工时只允许计算一次。

20、单一总成更换时,按小修收费结算;大修过程中如需更换总成,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按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的50%结算。

21、汽车小修收费=小修各项目收费+材料费。

其中:小修各项收费按前述第18条计收,材料费按本标准规定收费。

22、汽车小修中所列“拆装”,是指某一总成或零部件就车拆下和装上后调试的作业;所列“检修”,是指除拆装外完成检查、修复、换件和装车调试的全部作业;项目中带“☆”号的,是指不包括相关件的拆装费用;未注明的不得重复计费。

23、维修企业应按核定经营范围承接小修项目。

小修项目需机加工的可另加机加工费。

24、承修事故车辆维修企业需严格执行本《标准》收费。

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用不得超过车价的50%。

25、事故车修复中的“轻微”是指车辆损坏不太严重,不需拆装,可在车上直接修复;“一般”是指车辆损坏,必须拆卸修复;“严重”是指车辆损坏程度接近换件,维修费用在该件零售价50~60%。

26、凡维修企业所属车辆配件门市部购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务费,本县(市、区)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5%结算,省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10%结
算;省外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15%结算;特殊情况或紧缺材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详细规定。

27、托修方自备配件,材料服务费由承托修双方按不高于5%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注明。

28、承修方使用自制配件和修复的旧件,必须事前检验合格,征得托修方同意方可使用,配件价格按不超过当地同类新件零售价50%收费,并不准收取材料服务费。

29、汽车二级维护前和作业过程中的诊断检测、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调试,以及汽车大修作业过程中的人工检验、竣工检验和调试工时,除维修竣工出厂前送综合性能检测外,均已在维修分项工时定额中。

未进行相关的诊断、检验,不得收取该项目的工时费。

30、车辆总成修理时需采用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故障诊断的,其检测费用可由托修方承担,但维修企业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

31、车辆单项性能检测按本标准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分项收费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企业可根据具体车辆检测工作难易程度适当下浮收费。

经省交通厅认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的车辆大修、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32、事故车辆施救起步费,拖吊车作业费等按本《标准》中《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33、汽车维护、小修及事故车辆维修的补漆收费,如小于1m2按1m2计算,大于1m2
不足2m2按2m2计算,以此类推。

34、农用客、货车辆按同类车型工时定额结算。

七、其他规定:
1、严禁拖修方将车辆(含事故车)送到不符合维修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维修。

承修方必须按《浙江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定的维修类别、范围承修车辆,
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为确保维修质量,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竣工后,按规定应上线检测的,必须上线检测。

检测不合格项目重新修理以后再次检测的费用由承修方承担。

维修车辆在质保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或赔偿。

3、承修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虚报冒领、以旧充好、少修多收、质价不符、代开发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检测或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等,由交通、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4、二级维护(含二级)以上或维修费用预计在2000元以上的车辆维修,承、托修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并按合同实际发生的维修作业项目计费。

5、车辆维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出具有效发票,其工时费、材料费、材料服务费、外加工费等,须开列清楚。

并附工时清单、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托修方,一份存档。

6、一、二类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汽车维修价格结算员,持证上岗,负责结算和单据归档工作,并接受和协助交通、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7、承、托修方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产生纠纷,可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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