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贫困根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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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贫困根源分析

农民贫困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农民贫困的根源不是源于农村和城乡之间内在的经济基础差异,而是源于凌驾于农村和城乡物质基础之上的不合理的制度设计。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中国农民贫困问题的现状源于产权制度的缺失、结构制度的差异、保障制度的偏颇、财政制度的歧视、法律制度的失灵、传统文化制度的禁锢。解决农民贫困问题的出路在于—合理的制度设计。

一、对现阶段农民贫困问题现状的考察

(一)关于“贫困”定义的争议

关于贫困,中国官方90年代初给出的标准定义是:以1990年为不变价,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630~650元和每年人均粮食消费低于300公斤;而我国学者则一般将贫困理解为物质上的缺乏,即缺少基本生活资料和精神上的贫困;迪帕·纳拉扬等人认为贫困不仅仅是物质的缺乏,权力和发言权的缺乏更是其定义贫困的核心要素[1];阿玛蒂亚·森认为,贫困是指人类基本能力和权利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的低下[2]。概括之,人们比较公认的还是世界银行给出的表述[3]:当某些人或者某些家庭或者某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得他们那个社会承认的,一般都能够接受到的饮食、生活条件、舒适和参与某些活动的机会,就是处于贫困状态(世界银行,1981);贫困是缺乏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世界银行,1990);贫困不仅仅意味着低收入和低消费,而且还意味着缺乏受教育的机会、营养不良、健康状况差,即贫困意味着无权、没有发言权、脆弱和恐惧等(世界银行,2001)。由此可以看出,贫困的涵义具有相对性,它随时间和空间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变化。不同地区、不同的国情,对于“贫困”的定义自然有所区别。

另外,根据贫困标准来划分,贫困一般可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所谓绝对贫困是指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和其它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陷于物质生活的极度困苦之中。而相对贫困则是指相对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而言,即生活水平在最低层次那部分人的生活状况。现阶段我国农村贫困标准的界定采用的是绝对贫困概念,即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二)当前农民贫困现状:忧大于喜

基于以上相关标准和贫困概念的理解,我们对中国当前农民贫困问题的现状加以总结概括。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农村的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农村的贫困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看到,随着农村扶贫工作的推进,在解决农民贫困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起初简单的物质扶贫,即“给钱给物”的扶贫措施非但没有使一些地区富裕起来,相反却滋生出了“等、靠、要”的懒汉风气,这种被称作“输血”式的扶贫方式逐渐被抛弃;随之而来的是修路、送技术、送文化,人们称之为“造血”的扶贫方式,这种所谓的“造血”扶贫的办法也慢慢显现出“劣质性”,而且在进行农村扶贫的过程中,出现了“富得慢,穷得快”的怪现象,有的地方自然资源很丰富,但是反而不如自然资源禀赋差的地区发展的快;有些地区虽然发展的比较快,人们衣食丰足,但是人们却空虚无聊、无所事事,精神面貌颓废不堪,更有甚者一些农村的基础设施已经破败殆尽,各项公益事业昨日黄花,科技进步事业也是空中楼阁,医疗卫生更是形同虚设,青壮年和有些知识文化的劳动力绝大部分流失,农村自身发展所需的内部资源已几近丧失殆尽。

另外,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我国绝对贫困人口数量虽然是下降的,但速度却是极为缓慢的,中国现在还有近3000万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6000万人口徘徊在温饱线上。同时,城乡差距还在在继续拉大,2001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与农村人均收入之比为2.9比1,比1983年的1.7比1高出71个百分点。按1978年不变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之比,由1985年的1.53倍提高至1999年的1.96倍,城乡差别一目了然,为农村的相对贫困作了极为清晰的注脚[4]。虽然农民合理负担基本得到了有效控

制,而农民承受的不合理负担则越来越沉重。有关数据表明,不合理负担远远超过了中央规定的5%的警戒线。除此之外,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甚至出现负增长;农村机构膨胀,人员不断增加以及农村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和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的现象,使得农民的贫困问题凸现的更加严重。总之,一句话,中国的农民贫困问题依然严重,农民贫困问题的解决与否,以及解决程度的好坏,都将进一步影响到中国下一步的经济改革和发展

二、寻求农民贫困问题的最终根源:制度权利失衡

谈到农民的贫困现状的原因,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传统封建农民意识的禁锢,市场经济下造成的小农经济的自信缺失,农村基层政权的义务失衡,农民自身素质的低下等等。无法否认,这些因素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农民的贫困。但是,农民贫困问题的最终根源是由于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制度设计的缺位或者失调,而由此导致上述次级表象原因的曲解。对于农民贫困现状的成因,可以从制度经济学方面来探讨其最终的根源。

(一)产权制度的缺失

在农村,农民的贫富直接取决于其可支配资源的多寡,而可支配的资源既依赖于自然资源的禀赋,同时又依赖于产权与资源配置制度。姑且不谈其他的,单单就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土地而言,由于农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拥有的仅仅是使用权,而非收益权、所有权和转让权,残缺的“土地产权”必将使得农民的激励和创作动力丧失殆尽。并且,作为全民所有资源的代理人——国家,随时随地都可以侵犯作为委托人的产权资源,并且基本上不会给予补偿,即使给予补偿也往往是损失大于收益,最终深受其害的还是农民自身。如果基于自然资源(森林、河流、矿藏)的无偿占有,作为国家所有的前提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正如李昌平在农大讲演中所说的,“农民集资办起了电厂,产权属于国家的电力总公司;农民集资修了学校,产权属于代表国家的教育部门;农民集资办的工厂,产权也属于国家;农民集资办起了电话,产权属于国家信息产业部;农民集资办的公路、桥梁、水利设施等等,产权也都不属于农民”[5]。这样模糊的产权制度,纵使农民的利益都得不到根本的保障,更无从谈起所谓的农民脱贫问题了。

(二)结构制度的差异

说到结构制度方面,主要体现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度的差异和长期存在的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所谓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般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相对于城市,农村人口众多等。而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把在全国占绝大部分的农村人口禁锢在农村地区,不仅强化了中国的城乡分割,而且也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强化了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最终造成了农民的贫困和农村的落后[6]。虽然当前关于户籍制度的规定有了些许松动,农民进城有了更大的政策空间,但是,在城市里面,受到歧视和不公的还是那些进城务工人员(拖欠工资、儿童入学、医疗事故等等)。这些结构制度上的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民贫困的现状。

(三)保障制度的偏颇

保障制度方面的影响,主要是指农村教育医疗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农村和城市,享受的教育和医疗保障的层次是不同的。在城市,农民工的子女没有或者基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即使拥有这种权利也是需要高成本的,而城市的市民却可以以低成本享受高等的教育设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中国,解决农村贫困的最大资源是农村剩余劳动力,配置农村剩余劳动力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靠农民自己的组织。只有民间组织把劳动力资源配置起来与其他资源相结合,资源的利用效率才能最大化。但是中国的扶贫资源和公共资源配置成了权力和权力、权力和资本的交易游戏。而且,国家在对教育、卫生、医疗等基础设施的资源配置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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