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位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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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精装修

工程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承包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公共区域精装修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公共区域精装修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界面划分见第十条10.7。

三、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指令为准

3.2竣工日期:春节前完成二层以上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除最后一遍乳胶漆),

2015年4月30日全部完成。

四、质量标准、施工工艺及品牌约定

4.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精装修相关规范的前提下,一次性验收合格。

4.2施工工艺及品牌约定:乳胶漆采用“立邦”漆,做法为三批三面;电梯石材

门套使用胶粘湿贴;天棚石膏板及龙骨品牌采用“龙牌”;肌理涂料做法为

三批三面;电梯门套线人造石见附件六。

五、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5.1本合同单价闭口包干,数量暂定,暂定合同价为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

柒仟贰佰玖拾壹元整小写(RMB1,277,291.00)(本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见附

件:清单报价)。

5.2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施工所需的主材连损耗(甲供材

除外)人工、辅材、机械,以及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完成本工

程所需的开办费、水电费、材料现场的二次搬运、垂直运输搬运、成品保护、

检验、检测等所必需之费用。合同单价不会因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遇到之工

资、物料、设施、税金及其它收费标准之价格变动调整。合同单价被视为已

包括上述的价格变动的风险。

5.3本工程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净量进行结算(工程量净量按经项目部确认的竣

工图计算)。

六、付款方式:

6.1本工程无预付款;

6.2春节前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甲方核定)的30%;

6.3工程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

6.4项目综合验收结束,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5%;

6.5最终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如有质量维修费用,从质保本金中扣除;如

无质量及服务问题,在壹年质保期满后,无息结清余款。

七、工期延误赔偿/质量缺陷赔偿

7.1工期延误赔偿金:若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工期延误一天按本合同

金额之千分之三计算工期延误赔偿金,不足一天的亦按一天计。

7.2质量缺陷赔偿金:一次性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按每次500元人民币进行

罚款,若二次及以上验收不合格的,按每次2000元人民币进行罚款。该等

罚款发包人有权从任意一期付款中予以扣除。

八、保修期

8.1保修期起算日期:保修期从发包人以书面正式通知承包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算;本公共部位精装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若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自

身质量及施工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修复,则该部分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保修

期的结束并不能解除国家规范对施工单位的质保要求。

8.2保修金总额:本合同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

九、管理人员

经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现场施工及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现场人员,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

十、材料和设备现场施工

10.1材料和设备到达地点

1、材料、设备的到达地点为江苏******项目工地

2、承包人须负责把所有材料和设备运输至协定的交货地点,并在工地配合

发包人/监理人员开箱检查、验收。

3、承包人须为材料/设备购买全面的保险直至安装完成,或发包人满意为

止。

10.2材料/设备到达时间

1、承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订货及送货的时间及数量须配合发包人实际工程

进度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时间的条件,以使有关工程能在预定的完工

日期前完成。项目或中间分阶段完成的,材料和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分阶

段配合。

2、承包人须展开必需的工作,尽快通知总承包商关于土建配合、留孔、留

洞、预埋等要求,以便总承包商予以配合及实施。由本合同承包人进行的

预埋或现场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派专员配合执行。不必预埋的工作则待发包人工程进行到适当时间才进行。预埋所需的管、线、配件要尽早在有关土建浇筑前进行,其余材料/设备须配合发包人工程的进度在适当的时间送到。

10.3材料/设备质量必须满足发包人有关要求,并在施工前3个日历天内提供样

品或样本供发包人审核,一经审核确定并封样,承包人不准对材料或设备的产地、厂家、规格型号和材质进行未经批准的变更;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未经审核确定即自行采购、加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有关工程预期需要的一切设备或材料,不论是否为发包人已指定选用特定

的商标或型号(该项指定的唯一目的应理解为指示所需设备或材料的标

准),承包人应负责确保该设备或材料已获政府部门批准在江苏省使用。

10.5在材料生产加工期间,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检查、试验及检验材料和

加工工艺,检查本合同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加工制造过程。这项工作应在工作时间内在承包人的材料场地、加工车间内进行。如果材料设备在外地制造,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有效地的检查、试验、检验所需的劳务、材料、仪器和一切方便条件等。

10.6现场测量及复核

1、承包人应确保,公共部位精装修应以楼栋每个单元、每个楼层为单位,

进行现场尺寸的测量及复核,并按照自行深化设计的排版图提供详细的下料单(墙地砖)予发包人指定的瓷砖材料供应商,并负责对每块瓷砖进行编号。

2、发包人指定的瓷砖材料供应商货到现场后,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方工程

人员、监理单位、及供货方四方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数量、质量情况,若货物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色差等不符合规定或要求,承包人应予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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