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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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装饰工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工程名称:室内公共区域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XXX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XXX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中山富润星悦新天小区1幢公共部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事项,经双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 X X室内公共区域装饰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根据甲方确认的公共区域装饰施工图,包括首层大堂
及所有楼层电梯厅(地面铺装、吊顶、墙面铺贴、电梯门套、灯
具安装等)。详以工程预算书为准。
1.4、负责完成公共部分装饰工程的施工,并验收合格。完成工程资料
的验收移交,完成保修服务。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按场地现场实际情况,合同1、3条款的工程内容,本合同采用总
价包干(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承包;
2.2、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
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承包方式:
按以上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乙方应承担施工时的全部风险,以合同总价包干,总费用在合同期内不作任何调整。
第四条、合同工期:
4.1、本工期计划2018年7月15日开工,2019年1月15日完成竣工
验收,并达到对外开放的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每延迟一天,乙方除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包括由
此导致的误工损失及索赔),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元
(¥500、00)/天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承担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违约金;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迟壹天,甲方应付乙方人民
币伍佰元整(¥500、00)/天的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4.2、甲方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
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3、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
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责任。
第五条、质量标准:
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
第六条、合同价款:
公共部分装饰硬装工程以合同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合格与保修服务;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合同预算单价、工程量按实另计。
第七条、结算及支付:
7、1、合同款支付:
1)双方签订合同,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材料进场,甲方承诺用该楼盘的一套商品房以7500元/m2作为抵扣价支付本工程预付款,具体楼层、面积、房型、房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2)完成全部工程量的70%后(即隐蔽预埋阶段及饰面施工阶段),14天内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
3)本合同所有内容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办理结算经甲方确
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作为工程进度款。
4)余款3%,作为质保金,此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壹年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付清(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经甲方签字认可)。
5)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第2)点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则视为甲方同意以本项目的商品住宅(以7500元/m2价格)抵偿乙方工程款。
7、2、在合同规定的免费保修期内以及甲方履行合同准时付款的前提下,乙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修补,否则甲方有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引起的一切损失的权利;
7、3、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在办理进度款支付时,甲方采取转账支票或汇票支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
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价款1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8.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
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书,方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执行;
9.2、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包括乙方放弃执行合同)或出
现乙方严重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放弃解除合同,乙方除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外,并向甲方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未结算时,已完成工程的部分所有权归属甲方,甲方保留对其处置的权利。
9.3、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包括甲方放弃执行合同)或出
现甲方严重的违约行为,资金不足无力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承担已经完成项目的按实结算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工程保修:
10.1、本工程保修责任期,工程保修期现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规定且不低于壹年,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2、保修期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
10.3、施工质量问题包括因乙方提供材料品质原因造成的损坏,乙
方工艺不当出现问题,及不能直接辨别责任的(如地板砖出现裂缝)均由乙方保修,由于甲方合同履行延误,出现赶工期引起的墙面裂缝或发霉,乙方有责任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10.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人为造成的损坏与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10.5、在保修期内,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其她财产损失,由乙方
按当时市场价格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