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2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确保道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交通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涵盖国内各类公路工程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谁建谁验”的原则进行。
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第六条工程质量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工程施工质量、结构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包括道路路面平整度、坡度和半径等要求。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测试等多种方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及时完成验收工作,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交通安全验收第十一条交通安全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重点关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车辆通行能力等关键部位。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测试运行、实测实量等方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通行证等交通管理手续。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方面。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壤保护、噪音污染、废水排放等问题。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1. 引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是对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全部工程技术文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进行审核、检查和评审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目的是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建设规范、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2. 竣(交)工验收范围竣(交)工验收范围包括以下内容:•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及变更记录;•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购进合同和证明文件;•施工阶段的施工记录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试验结果及调试记录;•现场勘察、设计变更和施工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其他与工程竣(交)工验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竣(交)工验收程序竣(交)工验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3.1 准备阶段•建立竣(交)工验收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职责;•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议程;•制定竣(交)工验收方案。
3.2 资料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施工记录、工程试验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竣工图纸、变更设计、验收记录等进行逐一核实。
3.3 现场验收•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和查看,核实工程质量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与施工单位进行座谈,了解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4 技术评审•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对工程质量、设计合理性、施工工艺等进行评估。
3.5 整理验收结果•根据审核、现场验收和技术评审的结果,整理出竣(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和整改意见。
3.6 验收组织审议•由竣(交)工验收组织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确定是否准予竣(交)工验收。
3.7 验收决议•在验收决议会上,对验收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4. 竣(交)工验收标准竣(交)工验收标准是对公路工程质量及标准要求的准确表述和详细说明,以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性。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3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一、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 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3. 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项目。
4. 竣工验收应包括现场勘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核、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工程的结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3. 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4. 竣工验收小组应编制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检验报告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2. 工程安全验收:包括施工工程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3. 工程设计验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4.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图纸等方面的审核。
5. 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监测报告等方面的审核。
四、竣工验收的处理结果1. 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 如发现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重新设计并整改,然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如工程符合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小组应发出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备案。
五、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验收的效率和质量。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常见的验收问题和解决方法
质量问题
及时整改,确保工程符合质量标 准。
安全问题
落实安全措施,提高施工现场的 安全性。
合规问题
遵守法规和技术标准,解决违规 问题。
总结和建议
总结经验
总结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的工程 提供经验。
改进措施
提出改进建议,加强施工过程和质量管理。
议,并要求整改。
5
确定验收结果
最终根据工程质量和改进情况,确定验收合 格或不合格。
验收的主要内容
交通设施
包括交通信号灯、路灯、标线、标牌等的设置是否符 合标准。
道路质量
评估道路表面平整度、坡度、排水能力等是否满足要 求。
桥梁隧道
检查桥梁和隧道的结构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验收的标准与要求
质量标准 安全要求 合规性要求 文件和资料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保证施工过程和工程本身的安全性。 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提供工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验收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1 设计文件
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
3 试验报告
如强度试验、材料检验等报告。
2 工程日志
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信息。
4 相关证书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 法
为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本演示将介绍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并深入探 讨验收的定义、程序和流程、主要内容、标准与要求、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最后进行总结和建议。
验收办法的定义
确保质量
验收办法是一套规定,用于确保公路工程的建设质量达到标准。
评估成果
通过验收办法,工程的成果将被评估和确认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是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守的一项规定,其目的是确保公路工程在设计、建设、竣工阶段的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为公路运营提供保障。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验收机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方面。
一、验收机构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在验收过程中,需要指定专门的验收机构来进行验收。
验收机构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任一方担任,但在确定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验收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且具有有效的资质文件。
2.被指定作为验收机构的单位,不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3.验收机构不能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
二、验收标准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竣工阶段需要进行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在设计、建设、竣工各个环节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土地、地基、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设施和绿化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公路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标准。
3.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要求公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排水、噪声、污染等方面的标准。
4.使用功能:验收标准也要求公路工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的功能,包括通行能力、耐久性、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三、验收程序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竣工前30天内,向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需要提供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
2.准备工作: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验收方式和计划。
3.现场检查:根据验收计划,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公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
4.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在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详细的验收报告,其中包括验收结论和问题解决方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和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般规定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
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
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三条验收范围。
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领导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规范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六条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第七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按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
第九条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
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
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号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是指针对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概述:
一、验收基本要求
1. 验收的目的: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达到设计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稳定的使用功能。
2. 验收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合理。
3. 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
二、验收程序与流程
1. 验收的主体: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2. 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准备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意见反馈、验收决定等环节。
三、验收内容与标准
1. 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的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 安全评估:对公路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认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功能验收:测试工程的使用功能,满足道路交通需求和使用功能。
四、验收意见与决定
1. 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根据现场检查、技术评估、相关材料等,形成验收意见,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 验收决定: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确认公路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并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
五、验收监督与评估
1. 验收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验收评估:对验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的质量。
以上仅是一个可能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的办法和细则还需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简要介绍。
一、验收主体按照细则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主体。
•建设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交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主持竣工验收工作;•设计单位:主要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方案、施工图、技术标准以及监理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应按照方案及技术标准要求,承担施工责任;•监理单位:监督工程质量,提出处理建议。
二、验收程序根据细则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分为前期准备、资料汇总、技术审核、现场检查、验收评定、验收备案等环节。
1. 前期准备•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小组•分派任务2. 资料汇总•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准备验收相关资料3. 技术审核•将资料送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需反馈处理4. 现场检查•对公路工程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工程的质量问题5. 验收评定•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意见的形成和提交6. 验收备案•根据验收意见,做出验收决定•对验收意见进行公示三、验收标准考核公路工程质量的指标主要包括公路设计标准符合性、专业标准符合性、工程质量符合性、安全保护符合性、环境保护符合性,以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等方面。
细则中对验收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工程建设主体来说,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去做,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验收结果细则规定,验收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整改后重新提交。
同时,细则也规定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是公路工程的重要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证书,及时办理使用手续,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投入使用。
五、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开发、建设、验收及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公路工程建设品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检查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意见及相关资料;五)检查竣工文件是否齐全、规范;六)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七)评价参建单位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应当形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同段工程质量、工程竣工文件、参建单位工作情况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备;二)工程验收文件齐备,符合规定;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四)参建单位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检查工程验收文件是否齐备、规范;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三)评价参建单位工作情况;四)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
3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应当形成《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工作情况、工程建设成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通车使用。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并办理公路通行证。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或通车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和各合同段单位在交工验收中的职责。
项目法人需要组织所有参建单位完成验收工作,总结合同执行经验并对工程质量做出结论。
设计单位需要检查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需要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协助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需要提交竣工资料,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同时,运营、养护管理单位也需要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的方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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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一、质量鉴定要求(一)基本要求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
3、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4、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1、单位工程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三)鉴定方法1、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 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 分;内业资料审查时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 分。
Σ[ 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 100Σ权值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Σ[ 分部工程得分×权值]单位工程得分=Σ权值Σ[ 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Σ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内业资料扣分Σ[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四)工程质量等级鉴定1、总体要求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评定均合格;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均符合设计要求,桥梁主要受力部位无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桥梁通航净空尺度满足设计要求;隧道支护、衬砌厚度无严重不足,隧道支护、衬砌背后无严重空洞;重要支挡工程无严重变形、高填方无严重沉陷变形、高边坡无失稳等现象。
只有上述要求得到满足后,方可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2、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 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 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 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 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 分、小于90 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二、工程实体检测(一)竣工验收检测频率1、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
路基弯沉逐车道连续检测。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 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
3、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20%。
4、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5、支挡工程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 处。
6、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逐车道连续检测,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 处。
7、特大桥、大桥逐座检查;中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50%。
桥梁下部工程,特大桥、大桥少于5 个墩台的逐个检查,多于5 个墩台的抽查总数的50%;中桥抽查墩台总数的50%。
8、隧道逐座检查。
9、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每公里抽查1 处;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二)抽查项目单位 工程 分部工程类别抽查项目权值备注权 值路 基 工 程 路基土石方压实度3 双车道每处 1 点 3弯沉 3 双车道每公里 80 点边坡 * 1 每处两侧各测两个坡面排水 工程断面尺寸 1 每处抽两个断面1铺砌厚度3 每合同段开挖检查 5-10 个断面小桥砼强度3 每座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 10个测区2主要结构尺寸1 每座抽 10-20 个涵洞结构尺寸2 每道 5-10 个 1流水面高程1 每道 2-3 点支挡工程砼强度3 每处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 10个测区2断面尺寸 3 每处开挖检查 1 个断面 表面平整度 1每处测 3 尺沥青路面压实度 3 每处 1 点 沥青路面弯沉 *3逐车道检测沥青路面车辙 * 1允许偏差: 10mm; 每处每车道各测2 个断面砼路面强度3 每处 1 点砼路面相邻板高差*1 每处测膨胀缝位置相邻板高差 3 点 平整度 *2 每车道连续检测抗滑 *2 每处测摩擦系数、构造深度 厚度3每车道连续检测或双车道每公里 2点宽度、横坡1 每处 1-2 个断面墩台砼强度3每墩台用回弹仪、 超声波测不少于 2 个测区路面面层下小 桥 )路面工注:1、本表规定的抽检项目均应在交工验收前完成检测。
竣工验收前,应对带“*”的抽检项目进行复测,其检测结果和其它抽检项目在交工验收时的检测结果,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2、“支挡工程”指挡土墙、抗滑桩、铺砌式坡面防护、喷锚等防护工程。
3、对弯沉、路面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隧道强度、厚度等抽查项目优先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也可采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测。
采用自动化检测(或无损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4、表中未列出的检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对独立桥梁工程,批复的设计中有护岸工程要求的,护岸防护工程应作为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5、表中未包括技术复杂的工程如悬索桥、斜拉桥等工程的检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三)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除本办法已明确了规定值或允许偏差的抽查项目外,其余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执行。
三、外观检查一)基本要求1、由该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的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外观进行全面检查。
2、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3、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详细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路面工程面层水泥混凝土路面:1、混凝土板的断裂块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0.2%;其它公路不得超过0.4%,每超过0.1% 扣1分;2、混凝土板表面的脱皮、印痕、裂纹、石子外露和缺边掉角等病害现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2%;其它公路不得超过0.3%,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1%扣1 分。
对于连续配筋的混凝土路面和钢筋混凝土路面,因干缩、温缩产生的裂缝,可不扣分;3、路面侧石应直顺、曲线圆滑,越位2cm以上者,每处扣1-2 分;4、接缝填筑应饱满密实。
不符合要求时,累计长度每100 米扣2 分;5、胀缝有明显缺陷时,每条扣1-2 分。
沥青混凝土面层、沥青碎石面层:1、面层有修补现象,每处扣1—3分;2、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泛油、松散、裂缝、粗细料明显离析等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凡属单条的裂缝,则按其实际长度乘以0.2米宽度,折算成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03%,其他公路不得超过0.05%。
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03%或0.05%扣2 分;半刚性基层的反射裂缝可不计作施工缺陷,但应及时进行灌缝处理;3、搭接处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不符合要求时,累计每10米长扣1 分;4、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衔接平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 分。
沥青表面处治:1、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松散、油包、波浪、泛油、封面料明显散失等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2%,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2%扣2 分;2、无明显碾压轮迹。
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 分;3、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衔接平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 分。
按每公里累计扣分的平均值扣分四、内业资料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科研和新技术应用资料进行审查,主要要求如下:1、内业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时,工程不予验收。
在对内业资料重新整理,达到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2、内业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3 分。
3、内业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分。
1-34、按施工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扣2-4 分。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桩号、墩台号、孔号 ) 表 1-1合 同 段 : 工程部位:所属建设项目: 监理单位:检验负责人:检测:记录:复核:年月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所属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桩号: 监 理 单 位:表 1-2单位工程名称: 路线名称: 施工单位: 检验负责人:计算:复核:年月日合同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表1-3合同段名称:所属建设项目:Array检验负责人:计算:复核:年月日表 1-4检验负责人: 计算: 复核: 年月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项目名称: 起迄桩号:路线名称: 完工日期: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一、竣(交)工验收文件1、竣工验收文件2、交工验收文件3、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二、单项工程验收文件1、机电工程验收文件2、房建工程验收文件3、环保工程验收文件4、档案验收文件三、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指示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3、水土保持批准文件4、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5、文物调查、保护等文件6、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7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8、设计变更文件及批准文件9、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来往文件、会议纪要10、上级单位有关指示四、征地拆迁资料1 、征地拆迁合同协议2、征地批文3、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4、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5、拆迁数量一览表五、工程管理文件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评标报告3、合同书、协议书4、技术文件及补充文件5、建设单位往来文件6、其它文件及资料第二部分决算和审计文件一、支付报表二、财务决算文件三、工程决算文件四、项目审计文件五、其他文件第三部分监理资料一、监理管理文件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1. 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2. 材料试验、检测资料3. 监理独立抽检资料4.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三、工程进度计划管理文件四、工程合同管理文件五、其他文件六、其它资料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音像资料监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