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1. 引言为规范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本文提出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实施细则。
2. 基本规定2.1 竣工验收范围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环保、使用寿命等方面的内容。
2.2 竣工验收程序(1)竣工验收前,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2.3 竣工验收标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验收:(1)结构标准:按照设计文件进行验收,确保结构的牢固和稳定。
(2)质量标准:按照相关质量检验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安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验收,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
(4)环保标准: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要求,确保工程的环保达标。
(5)使用寿命标准:工程的使用寿命应达到设计要求,并按照使用寿命标准进行验收。
3. 竣工验收具体规定3.1 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验收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2)工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等。
(3)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4)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3.2 竣工验收现场验收竣工验收现场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2)复查工程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图纸、技术文件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3)检查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
(4)进行随机抽样,并进行必要的检验。
3.3 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形成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2)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3)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____部令____年第____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____。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____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____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3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一、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 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3. 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项目。
4. 竣工验收应包括现场勘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核、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工程的结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3. 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4. 竣工验收小组应编制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检验报告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2. 工程安全验收:包括施工工程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3. 工程设计验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4.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图纸等方面的审核。
5. 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监测报告等方面的审核。
四、竣工验收的处理结果1. 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 如发现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重新设计并整改,然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如工程符合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小组应发出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备案。
五、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验收的效率和质量。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般规定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
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
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三条验收范围。
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领导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规范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六条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第七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按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
第九条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
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
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号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类型的公路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验证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是否达到设计质量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筹备阶段、验收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结果确认阶段。
第二章筹备阶段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筹备阶段主要包括组建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制定验收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组建验收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验收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师、监理人员、施工人员、专家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验收方案应该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制定,提出验收的具体要求、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验收计划应该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具体安排。
第三章验收准备阶段第九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资料准备、设备准备、场地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验收资料应该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图、技术规范、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验收设备应该包括测量仪器、检测设备、测试仪器等必要的设备。
第十二条验收场地应该满足验收的需要,包括充足的空间、通风良好、设备齐全等。
第四章实施阶段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实施阶段主要包括现场勘察、检查验收、技术测试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勘察应该对工程的各个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路缘石安装等方面。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应该按照验收方案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有序的检查,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
第十六条技术测试主要包括对工程材料和结构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第五章验收结果确认阶段第十七条验收结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经全体验收人员讨论决定,并进行书面确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障公路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工程符合要求,保证公路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和验收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不同的验收级别。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按照先评审、后验收的原则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提供完整的勘察设计资料供施工和验收使用,并为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提供施工记录和质量报告。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技术条件的核实和验收及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审查是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道路线形、标准断面、技术标准和材料选用等进行评审核实,并比对设计变更和施工记录。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核对,确保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完整和正确性。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应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建设单位,供其整改。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部(交公路发〔2010〕65号)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单位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全程参与,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
三、验收内容1.工程质量验收:对公路工程的路面平整度、路基沉降、桥梁结构、隧道通风等工程质量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工程量验收:对工程量进行核算和测量,确保施工完全符合设计要求;3.环境影响验收:对公路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确保施工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4.安全验收:对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进行评估,确保工程安全性;5.使用功能验收:对公路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
四、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附上竣工报告、工程图纸、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2.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并提出意见建议;3.设计单位审查初步验收结果,出具初审报告;4.建设单位根据初审报告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5.监理单位对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进行复验,填写复验记录;6.设计单位审查复验记录,出具复审报告;7.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审查评估,出具验收意见;8.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工程进行整改;9.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向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最终验收;10.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并出具最终验收意见。
五、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路面平整度、路基沉降等指标;2.工程量:工程量必须与设计要求相符,测量结果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3.环境影响: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4.安全性:工程必须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齐全有效;5.使用功能:工程必须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包括道路通行能力、车辆通行安全性等方面。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完工后,验收人对工程质量、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和安全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操作流程,我国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下面将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总则(一)《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条件和标准。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一)竣工验收的步骤包括申请、组织、审查、勘察和审定。
(二)竣工验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验收负责人和组织人员。
(三)竣工验收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证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并进行各项技术性能的测试和评价。
(四)竣工验收的结果应由竣工验收单位和申请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程序进行审定。
(一)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包括:工程环境符合规定、结构安全稳定、建筑质量合格、交通运输功能正常。
(二)工程环境符合规定是指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和绿化达到相关要求,无影响交通安全和周边居民生活的不良因素。
(三)结构安全稳定是指工程各部分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能达到设计要求,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营。
(四)建筑质量合格是指工程各部位的材料、工艺和质量达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五)交通运输功能正常是指工程交通流畅且安全,各项交通设施正常运行,无影响交通运输的问题。
四、竣工验收的标准(一)竣工验收的标准应根据工程的类型和性质进行确定。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主要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标准和安全标准。
(三)设计标准是指工程的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包括线路布置、几何设计、标志标线、桥涵设计、路基路面设计等。
(四)施工标准是指工程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施工质量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检查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意见及相关资料;五)检查竣工文件是否齐全、规范;六)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七)评价参建单位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应当形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同段工程质量、工程竣工文件、参建单位工作情况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备;二)工程验收文件齐备,符合规定;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四)参建单位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检查工程验收文件是否齐备、规范;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三)评价参建单位工作情况;四)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
3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应当形成《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工作情况、工程建设成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通车使用。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并办理公路通行证。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或通车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和各合同段单位在交工验收中的职责。
项目法人需要组织所有参建单位完成验收工作,总结合同执行经验并对工程质量做出结论。
设计单位需要检查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需要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协助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需要提交竣工资料,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同时,运营、养护管理单位也需要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的方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24
验收程序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流程包括申请、准备、检查、评定等多个阶段。首先需要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开展各项准备工作。接下来由验收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最后形成验收结论,完成工程竣(交)工验收。
验收内容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环境以及工程信息公开等方面。验收组织机构将对这些关键领域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验收准备
进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前,相关单位需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试验检测数据收集、工程质量自评到各类验收资料汇总,都要确保齐全、准确,为后续顺利开展验收活动打下坚实基础。
验收检查
在进行竣工或交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需要仔细检查工程建设各项指标和要求的落实情况,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这一环节是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重要环节,将决定工程是否能顺利通过验收。
验收监督管理
为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至关重要。通过实施全过程监管、规范检查流程、落实追责问责,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符合标准,促进行业治理水平提升。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工程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负有确保施工安全的主要责任。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环境责任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责任和要求。确保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工程信息公开
为提高工程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公路工程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这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进度、质量检查和验收结果等,使公众和相关单位能够了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同时,还应公开工程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的合同信息、资金使用情况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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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和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产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定会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