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精药品使用规定
麻精药品管理条例
麻精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维护患者的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指麻醉用药和精神病治疗用药。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储藏、拆封、管理等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经营者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进口等活动。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进口,必须由有资质的进口企业与海关合作,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药品(毒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
第六条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申请文件和临床使用标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非临床使用还必须按照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使用。
第七条使用者必须保管好药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只用于武装警察执法和毒品防治活动以外的专业用途。
药品的储存应与国家的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发生医药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管理部门。
第八条药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进口等活动,必须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记载和保存药品交易信息,如果有异常情况发生,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检验和监管规定,使药品质量得到保持和稳定。
第十条严禁走私、贩卖、流通、使用、储存非法获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使用非法源头或手段获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精药品_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范围内所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医院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 使用科室主任为本科室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安全管理和监督。
3. 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麻精药品使用规范,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四、麻精药品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1)麻精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严禁非法采购。
(2)采购麻精药品时,需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2. 储存管理(1)麻精药品应专柜加锁,指定专人负责,专册登记。
(2)麻精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3)储存麻精药品的库房应具备防潮、防鼠、防虫等条件。
3. 使用管理(1)医生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保合理使用。
(2)护士配发麻精药品时,应核对处方、药品、病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使用麻精药品的病人,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4. 交接班管理(1)门诊、住院药房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
(2)麻醉药品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严格执行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交接记录齐全。
5. 自查管理(1)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
(2)药剂科负责对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交接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医院科内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科内精麻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涉及精麻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调剂、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科内精麻药品的管理应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责任到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精麻药品的采购第四条科室需使用精麻药品时,应填写《精麻药品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药剂科审核。
第五条药剂科根据申请单审核精麻药品的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数量符合临床需求,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药剂科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价格、供货时间等条款,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章精麻药品的储存第七条精麻药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1. 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火、防盗;2. 温湿度控制设备齐全,保证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3. 仓库内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八条精麻药品应分类存放,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并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第九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精麻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精麻药品的使用第十条医院实行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医生使用精麻药品时,应遵循最小剂量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在使用精麻药品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药品正确使用。
第五章精麻药品的调剂第十三条药剂科应设立专人对精麻药品进行调剂,调剂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调剂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调剂完成后,调剂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并交由护士核对。
第六章精麻药品的销毁第十六条精麻药品过期、变质或经鉴定不合格时,应及时销毁。
第十七条销毁前,药剂科应填写《精麻药品销毁申请单》,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督,确保药品销毁彻底。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成立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安全管理政策、制定和修订相关制度、组织培训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环节。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院采购麻精药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采购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采购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医院应当对麻精药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调配制度,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使用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五章回收与报损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回收制度,由药剂科负责回收使用过的麻精药品。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报损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报损的麻精药品,确保报损的麻精药品的合理报损。
第六章销毁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制度,由药剂科负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毁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日期等信息。
麻 精药品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麻精药品是指含有麻醉药品成分的药品,具有镇静、催眠、止痛和麻醉等作用。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药品监管的有效实施,我国针对麻精药品的管理实施了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这两项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麻精药品的三级管理制度麻精药品的三级管理制度是指将麻精药品分为三个等级进行管理,分别是一级麻精药品、二级麻精药品和三级麻精药品。
1. 一级麻精药品一级麻精药品是指药理活性高、滥用或误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麻精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强烈的药理作用,使用需谨慎。
一级麻精药品的管理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只允许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使用,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备。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记录和管理,以保证用药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2. 二级麻精药品二级麻精药品是指药理活性较高,但滥用或误用可能导致中度后果的麻精药品。
与一级麻精药品相比,二级麻精药品的管理要求相对较宽松一些,可以在医疗机构和一些合格的特定单位内使用。
使用这类药品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包括规范的储存、使用和记录等。
3. 三级麻精药品三级麻精药品是指药理活性较低,在正确使用条件下安全性较高的麻精药品。
这类药品的管理相对宽松,可以在合格的医疗机构和特定单位内使用。
但同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使用和记录等,以保证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二、麻精药品的五专管理制度麻精药品的五专管理制度是指在麻精药品的生产、储存、配送、销售和使用环节均需要设立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1. 生产专管生产专管是指麻精药品的生产过程中必须设立专门的质管人员,负责药品生产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2. 储存专管储存专管是指麻精药品在储存过程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人员,负责麻精药品的储存环境的合适及定期的检查,以确保麻精药品的质量安全。
3. 配送专管配送专管是指麻精药品的配送过程中必须设立专门的配送人员,负责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运输和正确送达目的地,以保证药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和准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在医院的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系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它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也要用专用处方开具。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由医疗管理、药方、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
为明确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各自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医疗管理。
由医院医务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医院麻醉、肉体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审核;②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关于麻醉、肉体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③对医师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等文件的审核;④检查药剂科、手术室麻醉肉体药品的使用、保管情况;⑤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处方等书写是不是完整规范。
第六条护理部门。
由医院护理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护理人员对麻醉、肉体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②检查护理人员为患者使用麻醉、肉体药品的情况;③检查护理人员对麻醉、肉体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回收、登记。
第七条药学部门。
由药剂科指定人员参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主要职责:①负责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进登记的检查;②负责对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登记记录、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使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检查;③对库房、药品麻醉、精神药品贮存情况(账、物、保险柜使用)的检查;④对回收空安瓿、废帖剂的回收数量和登记的检查;⑤对药剂人员进行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医院药品使用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保障医院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坚持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优质服务、安全用药的宗旨,加强监督管理、追究责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分层管理和分级授权,健全完善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五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分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分门诊管理和住院管理。
第六条门诊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住院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麻醉精神药品库房需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进出的麻醉精神药品进行清点、登记,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用药规定,严禁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条针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制定详细的文件和规章,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须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确保库存的药品应有尽有,保证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十二条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并对怀疑私自滥用的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定期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门诊和住院部门,弄清楚用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药品管理混乱,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违规现象,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不严格,导致患者用药不当,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完善。
医院精麻药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精麻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精麻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控等工作的医务人员。
三、职责1. 医院药学部门负责精麻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销毁等工作。
2. 临床科室负责精麻药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医院医务科负责精麻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管理制度1. 采购与验收(1)精麻药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购买非法渠道药品。
(2)采购人员应核对药品的批号、规格、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
(3)验收人员应检查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等,确保药品符合要求。
2. 储存与保管(1)精麻药品应专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火、防盗。
(3)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3. 调配与使用(1)调配人员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医嘱信息,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2)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医嘱,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要求给药。
(3)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 监控与考核(1)医院设立精麻药品监控小组,负责对精麻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精麻药品使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药学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务科、药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保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监测和报告,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麻精药品的生产质量标准进行采购,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控制度。
第二章麻精药品的采购和入库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麻精药品,采购时应核实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第六条麻精药品每批次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一年用量的30%,且数量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内使用。
采购数量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避免库存过多或过少。
第七条麻精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库房内,库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建立消防设施。
第八条麻精药品的入库应由专人负责,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验收时应核对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并检查包装完好、有效期内、合理保存、无异常情况等。
第九条入库麻精药品应按时进行采样送检,确保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采样检验应有相关记录并保存。
第三章麻精药品的配送和使用第十条麻精药品的配送应通过专用的配送车辆进行,配送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麻精药品配送过程中必须保持药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严禁冷藏药品暴露于高温环境中。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应按照医疗机构药物管理规定进行,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用药室,并配备专业的药剂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麻精药品时,必须进行严密的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剂量、使用者、使用时间等详细信息,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过程中应做到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麻精药品的监测和报告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麻精药品的监测系统,定期对麻精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包括用量、频次、使用者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麻精药品使用中的异常情况,比如药品效果不佳、药品副作用严重、药品滥用等情况。
医院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麻精药品的管理,确保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医院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2. 药学部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调剂、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管。
3. 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
三、麻精药品管理要求1. 麻精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柜、专锁、专账、专册、专人管理。
2. 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确保药品来源和质量。
3. 麻精药品采购、储存、配送、调剂、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4. 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5. 对麻精药品的废弃、过期、损坏等情况,及时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6. 加强对麻精药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麻精药品安全使用的认识。
四、麻精药品使用管理1. 医务人员在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必须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进行。
2. 麻精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并签字确认。
3. 麻精药品处方应单独存放,并实行处方限号管理。
4. 麻精药品调剂时,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确保药品正确无误。
5. 医务人员在使用麻精药品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五、监督检查1. 医院定期对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
使用管理规定
1.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
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
否则不得发出。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
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麻精药品是指含有大麻素(包括大麻素类物质、大麻素组分或大麻中提取的大麻物质)的药品,其具有镇痛、抗炎、抗惊厥、镇静、降压等药理作用。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麻精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而设立的制度。
一、麻精药品的分类和命名1. 麻精药品可分为合法麻精药品和非法麻精药品两类。
2. 合法麻精药品可按照其活性成分、剂型和适应症进行分类和命名。
3. 非法麻精药品指未经批准生产的麻精药品,包括假药、劣药和仿制药等。
二、麻精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监管1. 麻精药品的生产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麻精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操作流程、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手段等。
3. 麻精药品的流通环节应加强监管,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流通渠道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三、麻精药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1. 麻精药品的销售必须在合法的药店、医院等经营场所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销售。
2. 麻精药品的销售必须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严禁非处方药品在没有医生指导下进行买卖和使用。
3. 麻精药品的使用必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严禁滥用和超量使用。
四、麻精药品的监测和不良反应报告1. 麻精药品的监测工作应加强,建立麻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2. 麻精药品的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五、麻精药品的宣传和科普工作1. 麻精药品的宣传和科普工作应加强,提高公众对麻精药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
2. 麻精药品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夸大药效或误导消费者。
六、麻精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理1. 对违法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麻精药品的行为,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
2. 麻精药品相关企业和个人有权利举报违法行为,并享有相应的保护。
七、麻精药品的国际合作和交流1. 麻精药品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应加强,借鉴国际经验和技术,提升中国麻精药品管理水平。
麻精药品管理条例
麻精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麻精药品是指含有麻黄碱的药品,通常用于治疗呼吸道疾病。
为了规范麻精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一节生产许可1.从事麻精药品生产的单位,需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麻精药品。
2.生产单位应遵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保证麻精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节质量控制1.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把关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2.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确保麻精药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三节包装和标识1.麻精药品应在生产厂家指定的包装下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产品信息、成分、剂量等必要信息。
2.包装应当完整,防止产品受到外界污染。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一节经营许可1.零售单位和批发单位需取得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麻精药品。
2.经营单位应当从合法渠道购进麻精药品,保证药品的来源合法可追溯。
第二节销售行为1.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调换包装或更改产品信息。
2.销售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说明书,详细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一节用药安全1.用药者在使用麻精药品时,应按照医嘱正确使用,避免滥用或误用。
2.对于个别禁忌症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得自行决定用药。
第二节不良反应监测1.使用麻精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医生或相关部门。
2.监测不良反应的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保障患者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1.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麻精药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2.监督部门应主动开展抽检工作,确保市场上的麻精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二节处罚规定1.对违反麻精药品管理条例的生产、销售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2.严重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1.麻精药品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落实本条例,加强对麻精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2023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一、目录管理根据国家规定,麻精药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布麻精药品管制名录,明确麻精药品的品种范围。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管制名录对麻精药品进行管理。
二、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合法企业采购麻精药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麻精药品。
采购时应当索取和查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医疗机构应当核实麻精药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和麻精药品的合法性,建立采购档案,确保采购过程可追溯。
三、储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麻精药品专用库房,具备合理的布局和适宜的环境条件。
麻精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储存,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建立完善的储存制度,确保麻精药品安全。
库房应当配备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四、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麻精药品处方管理,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合法、规范。
处方应当由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的有资质医师开具,医师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处方,并经药学部门审核后方可调配发放。
处方的调配、复核、保存等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处方安全。
五、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使用制度,确保使用合法、规范。
使用麻精药品应当遵循医疗原则,符合诊疗规范,并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使用麻精药品的档案,加强患者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
六、调配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精药品调配管理制度,规范调配程序和操作规程。
调配麻精药品应当在专门的麻精药品调配室进行,调配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调配工作。
调配好的麻精药品应当由专人发放,并进行核对和登记。
七、运输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精药品运输管理制度,规范运输程序和操作规程。
运输麻精药品应当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途中应当有专人押运,确保运输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八、报废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精药品报废管理制度,规范报废程序和操作规程。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确保临床合理使用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防止滥用或非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责任制(一)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麻醉科和保卫科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其职责为:1制订和落实医院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
2 .编制医院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品种及品规目录,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提出变更或新增品种及品规,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3 .定期听取医院具体负责部门对有关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用量的监测、合理应用点评及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的分析报告,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人员。
4 .组织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及合理应用的培训和宣教。
5 •定期组织小组成员抽查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6.及时处理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应用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药学部负责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1 .制定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并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2 .健全三级管理机制,结合实际需求,确认药库、药房、病区或诊室麻醉、精神药品的品规目录和基数,并按需及时调整。
3 .定期逐级检查各部门基数及账目相符情况并及时记录。
4 .定期撰写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用量监测、合理应用点评及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持续改进的分析报告。
5,负责举办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相关会议及培训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医师和药师按有关规定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证书或证明,方可在本机构范围内获取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麻精药品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麻精药品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一、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1. 采购:麻精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由合格的药品采购人员负责。
采购的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储存:麻精药品的储存应严格控制,遵循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措施。
储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3. 使用:麻精药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医生的处方和医嘱,任何非授权人员不得使用。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4. 管理:医院应建立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同时,医院应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药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规定。
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1. 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必须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合理使用。
2. 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对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3. 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因、病理生理状况,根据药物的药效学特点、不良反应等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
4. 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机制,对临床应用中出现的抗菌药物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并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三、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和分级管理1. 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可能的感染风险合理使用。
2. 医院应根据抗菌药物的特点和安全性,对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类管理。
3. 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抗菌药物的分级和使用规定,合理选择和使用抗菌药物。
4. 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评估机制,对预防应用中出现的抗菌药物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并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四、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培训和评估1. 医院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培训,提高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能力和意识。
2. 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机制,定期对医生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手术室麻精药品使用规定
手术室麻精药品使用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手术室中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手术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手术室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
使用原则1. 手术室中的麻精药品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手术类型进行选择和使用。
2. 任何人员在使用麻精药品前,都必须熟悉该药品的特性、使用方法和副作用等相关知识。
3. 麻精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管理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存储、配送和记录等环节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 在使用麻精药品时,必须保证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错误发生。
5. 麻精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患者的生命体征,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使用流程1. 在手术室中确定麻精药品的使用需求。
2. 根据患者情况和手术类型,选择合适的麻精药品。
3. 检查所选药品的有效期和包装完好性,确认药品的安全性。
4. 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准备相应的用药器具和其他辅助设备。
5. 使用麻精药品前,确认患者的身份和手术过程的相关信息,避免错误操作。
6. 使用麻精药品时,应根据药品的使用方法,按照正确剂量和途径进行使用。
7. 在使用麻精药品的过程中,严密观察患者的病情和生命体征,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或并发症。
8. 麻精药品使用完毕后,清理和处理相关的用药器具和设备,确保无交叉感染的风险。
监管和记录1. 手术室麻精药品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使用流程。
2. 所有使用麻精药品的操作人员都应对使用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药时间、使用途径等信息。
3. 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外事件或不良反应等都要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以便进一步处理。
4. 定期对手术室麻精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改进。
总结本规定的执行有助于确保手术过程中麻精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手术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患者的手术体验。
大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手术室的工作规范性和安全性。
以上就是关于手术室麻精药品使用规定的内容。
麻精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麻精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一、调配麻精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并登记麻精药品处方登记册。
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
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精药品的、骗取和冒领麻精药品的应及时向上级卫健委门报告。
三、执业医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必须双人双锁专柜、转张、专册登记消耗及专用处方,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四、开具麻精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楚。
对使用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
麻精药品应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并按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
五、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
控释剂型不得超
过15日用量。
六、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精药品退药,患者应将剩余的麻精药品无尚退回,药师做好纪录并交于药库统一保管。
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使用。
七、药剂科每月到各病区、手术室等检查麻经药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病区、手术室的备用麻精药品应帐物相符,剩余的麻精药品应按退药手续及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八、发生药品被盗事件,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