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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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哈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哈办发[2006]41号2006年11月17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解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一些重要问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1、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档案工作。

档案工作是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是一个城市文化底蕴、文明积累和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在社会转型和改革攻坚阶段,档案在维护人民权益、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城市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新时期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构建管理体制优、基础设施好、信息化程度高、服务功能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档案事业体系。

二、创新档案服务工作2、强化档案服务意识。

各级档案部门要坚持把服务大局放在档案工作首位,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找准位置、明确职责、突出重点,主动做好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工作。

3、拓展档案服务领域。

各级档案部门要围绕大局,结合新时期工作重点,不断拓展档案工作领域。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入开展“三农”档案工作。

重点抓好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信贷服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方面工作档案的建档、管理、利用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综合大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年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集全市之力,共治共建、共管共享,确保实现停车秩序明显规范、交通环境显著好转、道路通行基本通畅、交通文明意识普遍增强的工作目标。

力争在3月初全面启动并形成严打氛围,6月15日前实现根本性改观,12月底建设类任务全部完成。

(一)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全市142条严管街路实现“零违停”;市区内机动车违法停车、争道抢行、逆向行驶、闯红灯、路口抢行等常见多发交通违法行为显著减少,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得到严厉打击,摩托车、电动车乱穿乱行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车辆违法得到有效管控。

公安交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管理、联动处罚机制,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旅游客运车、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行车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三)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能力显著改观。

交通组织进一步完善,秩序乱点、堵点明显减少,道路通行效率显著提高。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营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营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营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哈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营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7〕15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营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6月1日全市营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哈发〔2007〕6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为目标,以着力解决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为维护部门或小团体利益而不愿放权、滥用权力产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对现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审批程序和方式,创新审批服务工作方式,引导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勤政意识和公仆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为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和制度保障。

创建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同步调整的原则。

随着国家和省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工作的深入开展,参照国家、省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进一步对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减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数量,做到上下对应,确保依法有序管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哈政办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5日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

对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批认定后,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职责。

(一)提出党支部或党小组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各项制度,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协调区域内各领域党组织、党员参与社区治理;负责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群团义工队伍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哈政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哈政办发〔201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2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调整和重新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如下:聂云凌常务副市长除原分工外,增加联系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

曲磊副市长除原分工外,增加分管市政府新闻办。

任锐忱副市长除原分工外,增加协助市长管市交通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赵坤市政府党组成员负责政风建设和县域经济工作。

协助市长联系市审计局、监察局,协助常务副市长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哈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电子仪表工业总公司。

协助聂云凌常务副市长工作。

黄玉生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具体工作运转的协调。

协助常务副市长管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公室,协助曲磊副市长管市政府新闻办。

分管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协助宋希斌市长工作。

宫喜庆副秘书长协助曲磊副市长工作。

季卫国副秘书长协助魏伟同志、任锐忱副市长工作。

孙智力副秘书长协助张显友、焦远超副市长工作。

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副秘书长杨靖武协助张万平副市长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哈厅字[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哈厅字〔2008〕1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我市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以及不切实际地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配领导职数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和调整,要在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其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其中,市直副局级以上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区、县(市)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审批;乡(镇)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机构调整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合署办公机构设置和机构加挂牌子的审批程序,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9]18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9]18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9〕18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7〕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维护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哈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有关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与国企改革有关文件的修订《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1999〕1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1〕8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等涉及我市现行国企改革改制工作的文件,其政策规定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要求不符的,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执行。

总结本人工作能力情况(优秀6篇)

总结本人工作能力情况(优秀6篇)

总结本人工作能力情况(优秀6篇)时间一晃而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活动告一段落了,这是一段珍贵的工作时光,我们收获良多,来为这一年的工作写一份工作总结吧。

相信很多朋友都不知道工作总结该怎么写吧,这次漂亮的为亲带来了6篇《总结本人工作能力情况》,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工作能力方面的总结篇一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履职尽责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xx]17号)要求,市政府研究室开展了认真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做法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务员履职尽责情况专项检查方案》,成立了以室党组书记、主任张本沪同志为组长、副主任方政辉同志为副组长,党总支、秘书处、监察室共同参与的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活动的领导指导。

在自检自查工作中,秘书处按照编制职数,对各处室在岗在编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市编委《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编制外使用工作人员的意见》,严格检查有无编外人员工作情况。

党总支、监察室依据各处室职能,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主管领导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各处室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队伍状况我室能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现有编制31人,在编为人数24人,空编7人,在岗人数为21人,有3位同志因工作调转尚未减编,没有编制外工作人员,没有在编在岗长期休假或不上班人员,坚持按规定组织公务员参加培训。

目前,我室承担的工作量超过人员配备数量,处于缺员状态,无违规进人问题,没有吃空饷现象。

不存在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的情况。

经过自查,市政府研究室全体公务人员,基本能够做到,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爱岗敬业,高标准、严要求,能够坚持用党性原则、工作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落实到岗到人;全体公务人员能够从工作特点出发,甘于清贫,甘于寂寞,正确处理荣誉、金钱、地位之间的关系,认认真真搞调研,勤勤恳恳爬格子,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兢兢业业工作,较好地履行了自身职责,得到了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各部门同志的好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5.31施行日期2004.05.3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0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我市自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促进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目前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落实、考核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本制度。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加以明确,确保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有利于防止出现行政失职、超越职权和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行政机关提出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哈政办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9日哈尔滨市市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新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履行政府决策程序。

项目管理按“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城建类项目。

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二)教育类项目。

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三)其他类项目。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第二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四条每年10月底前,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分别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并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

第五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初步评审论证,并从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综合性初步评审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哈政办综[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推进全市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现城市容貌短期内明显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按照把哈尔滨建设成现代大都市的总体要求,以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改善民生为目的,通过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集中开展市容卫生环境整治战役,迅速掀起爱国卫生运动新高潮,着力解决当前市容卫生环境存在的“脏、乱、差”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显著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

整治工作从平面到立面,全方位、全覆盖,实行拉网式集中整治,全面消除影响卫生环境死角。

重点解决主次干道、重要区域清扫不彻底,背街背巷垃圾污物多,居民庭院乱堆乱放、私搭滥建严重,“三沟一河”、出入城口清扫保洁不到位,立面空间牌匾广告设置混乱等突出问题。

(二)市区结合,以区为主。

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牵总工作;各区政府作为区域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主体,全面组织开展卫生环境整治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辖区内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形成市、区、街联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责清晰、合力共为的责任体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哈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八日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第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12]7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9【实施日期】2012.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干净、整洁、靓丽、有序”城区,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遵循城市管理基本规律,以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标准提升、重心下移、分级管理、强化责任、事企分开、市场运作、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思路,进一步改革完善城管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城市管理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建立健全价格保障体系,强化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逐步建立起更加符合我市实际,责权明晰统一、运转高效、切实管用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权责统一,责任明确。

按照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的要求,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确定市、区、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定位,建立标准统一、分工明确、追责有力的管理和责任体系。

(二)坚持市级主导,属地管理。

强化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和监督制约作用。

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的要求,继续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切实落靠区街属地作业管理范围和责任。

(三)坚持整体联动,长效监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

本条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全市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政务公开。

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机关是本机关或者本系统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由本行政机关指定机构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二)受理政务公开申请;(三)收集、整理、保管、更新政务信息;(四)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务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根据本细则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3•【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6.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政府规章规范的事项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并具体负责规章审查工作。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分工,负责起草规章草案,配合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将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立项。

市政府法制部门于每年七月初向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发函征求规章制定项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七月底前向市政府申报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五、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对拟申报的规章项目组织立项论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哈政办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及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市属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化取向,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调整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目标,以国家和省、市企业改革政策为依据,采取招商引资与国企重组、体制创新与职工安置、企业改革与实施社保并轨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民营化改革,推动粮食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全面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资源整合、资产重组。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资产合理流动、组合,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坚持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创新。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有序退出、安全运行。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程序,严明纪律,严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隐匿、转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有序退出和有效、合理流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严肃纪律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严肃纪律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严肃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3•【字号】哈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严肃纪律的通知(哈办发〔2006〕33号)香坊区、动力区、阿城市、道外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有关部办委,市直各有关党组、党委(工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7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黑政发〔2006〕67号)精神,我市将启动香坊区、动力区、阿城市和道外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为防止行政区划调整期间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严肃纪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肃政治纪律。

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坚持讲政治、讲大局,正确领会和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和政策规定,确保政令畅通。

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行政区划调整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重要事项必须按规定逐级请示,涉及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要讲党性、讲原则,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严禁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和本位主义的言行,严禁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和散布不利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言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平稳过渡。

二、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行政区划调整中涉及的干部任免、人员分流等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区划调整期间,暂停人事调动,冻结人员编制。

严禁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临时动议任免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政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工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政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工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政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5•【字号】哈政综[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政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工的实施意见(哈政综〔2012〕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4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工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效能(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1.制定与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抓好《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

(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市政府法制办配合)2.制定大型桥梁隧道、码头、超高层建筑、城市地铁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安全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安监局配合)3.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4.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

(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5.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公安、安监、煤管、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信、海事、监察及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机制,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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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
作分工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13]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五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调整和重新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如下:宋希斌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总体负责城乡规划工作。

主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联系市专家顾问委员会。

聂云凌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市长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
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分管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采购中心、哈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和民主党派、统战、台湾事务;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

曲磊副市长负责民政、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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