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裁量基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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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实践和思考——以福州市为例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实践和思考——以福州市为例

2020-12019年以来,福州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坚持“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持续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逐步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

目前,福州市已印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三定”文件,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各县(市)区根据改革部署要求,陆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情况2015年,按照机构改革精神,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市、县两级均完成了“三局合一”改革。

福州市局整合原市工商局检查支队、市质监局稽查支队、市食药监局执法支队三支队伍,组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内设综合科、稽查科、法制科、网监科4个职能科室,1个直属大队和5个派出大队。

其中,派驻大队实行市和区双重管理,分别加挂五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大队牌子,日常工作和管理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以区市场监管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若遇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支队可调动使用。

2019年3月,根据福建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福州市编办发文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名称规范为“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属行政机构),将价格监督检查、专利执法相关职责划入综合执法支队,增设“价格监督检查科(正科级)”和“直属二大队(副科级)”,负责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市辖五城区派出大队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日常工作经费由派驻地区财政承担。

福州下辖各县(市)也按照市级综合执法支队的做法,整合成立了县一级综合执法大队(副科级),进一步完善了市、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在全市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共组建152个基层市场监管所,作为县级局的派出机构,78%的行政编制和人员下沉到基层一线,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

二、目前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制运行情况(一)实现“四个统一”,理顺体制机制一是统一执法标识。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市康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厦门市康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康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欧阳瑞平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阳瑞平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阳瑞平【代理律所】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厦门市康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12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制作的并由在场的康航公司副总经理叶某某核实确认签字的现场笔录及当日下午市市场监管局对叶某某的询问笔录为证,康航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是否过当?康航公司主张市市场监管局取证时暴力执法,将其公司的一名女员工殴打致伤,故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现场笔录反证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是否过当?康航公司主张市市场监管局取证时暴力执法,将其公司的一名女员工殴打致伤,故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对此主张,康航公司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康航公司主张其未从事虚假宣传,但从相关询问笔录、现场查获的宣传材料及现场电脑内资料以及产品宣传手册等证据可以看出,案涉产品属于合格保健食品,只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但康航公司对外提供的宣传材料内容明显超过保健食品功能的范畴,客观上已经产生虚假宣传的效果,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故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康航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商业宣传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意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意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条款代码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情节


违法情形
并罚幅度
处罚种类
SB-2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B
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C
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1)没有主观故意;(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
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或多件商标1.5万元以上的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B
假冒单件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多件商标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A
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B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C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非法经营额3%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含《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部分条文更改。

法规、规章引用旧版《药品管理法》的,本处对引用条文不做更正。

YPGL-1 无证生产药品1、《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6、《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法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YPGL-2 无证经营药品A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且大部分未销售;积极追回已售大部分涉案药品,危害后果较小的。

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注:本基准引用规则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目录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二、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四、适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五、适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六、适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七、适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八、适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九、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十、适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十一、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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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台俊(岚市监处罚[2021]121号)

曾台俊(岚市监处罚[2021]121号)

曾台俊(岚市监处罚[2021]12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岚市监处罚[2021]12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7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11.0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平潭县【处罚对象】曾台俊【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5:29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市监处罚〔2021〕121 号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洪山曾台俊日用品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57QA69C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 246 号经营者:曾台俊公民身份证号码:**2021 年 8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在平潭县龙山路新薛航汽车修理店对面的龙山小区附近巷子内查获一辆停靠于该处车牌为闽 A08G5M 的小型越野车,车内现场查获 7 箱(12 瓶装)1 升规格的美孚 1 号、17 瓶 4 升规格的美孚速霸机油、8 箱(6 瓶装)1 升规格的进口包装嘉实多机油、23 瓶 1 升规格的进口包装美孚 1 号机油。

现场检查时,车主曾台俊在场,其正打算配送 1 箱美孚 1 号机油给辉腾汽车美容服务中心。

经美孚、嘉实多商标权利人识别,认定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上述机油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日期:2020年 月 日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日期:2020年 月 日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龙政办〔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为发挥商标品牌对企业、产业、区域发展的促进作用,推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闽办发〔2016〕44号)精神,结合龙岩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力度指导企业强化商标意识,加强商标注册、使用、保护,运用商标品牌推动企业发展。

重点培育闽西支柱产业高知名度商标,推广企业字号与商标名称一致的商标策略。

引导实力较强的企业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合理扩大商标类别,引导扩张型企业对准备进入的行业提前注册商标。

引导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村经济合作社注册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

指导市场主体做好地理、历史、文化遗产的商标注册,防止恶意抢注。

引导企业走科技创新、商标运用与品牌提升的融合发展之路,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自主商标品牌转化。

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已依据其他优惠政策获得更高数额奖励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二、促进商标品牌提质升级支持、指导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加强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福州市工商局《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从源头上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

福州市工商局《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从源头上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

福州市工商局《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从源头上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6.16•【分类】其他正文《商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从源头上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商标评审内容的修改,紧紧围绕商标法在方便当事人注册申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把商标法简化和优化授权确权程序、加大打击恶意注册力度等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对保障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正高效的商标授权确权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对“商标评审”作了定义性规定商标法第二条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并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多个法条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五十一条首次对“商标评审”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范围,列举了商标法具体条款,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标评审确权的法律依据。

二、细化了商标法有关异议程序调整的规定针对商标法对异议程序的调整,条例对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确“复审”性质的同时,兼顾商标确权程序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复审程序在制止恶意抢注方面的职能作用。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理的同时,应听取原异议人的意见。

商标法根据异议程序重构的要求,删除了旧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规定。

为了更加明确异议人的救济途径,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异议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请求,为异议人明确了救济程序,更好地平衡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三、更加有利于保障评审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商标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各种案件均明确规定了审理时限,这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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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日期:2020年 月 日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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