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封存与报废管理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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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封存与报废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519-18 设备封存与报废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设备封存的定义: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设备停用半年及以上应进行封存,并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按类分清技术状况并登记造册,封存设备要有明显的标志。
二、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施,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三、所有封存或其他原因闲置2年以上不用的设备企业应积极进行处理,如有需要可报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四、机械动力设备及仪器仪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更新:
(1)经多次大修,修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使用或工艺要求,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破损不严重,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太低,经济效果差的;
(3)经大修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大修费用超过原值60%;
(4)耗能超过原机标准60%,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设备启用超过使用年限,零部件磨损严重、原出厂厂家设备已改型,无配件可配设备,可申请报废。
(6)上级主管部门批示淘汰的设备。
五、各单位报废设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指定地点,上交设备应保持完整无缺。
六、因生产要求需长期停用的设备或技术改造替换下来的设备,不符合报废条件的,申请设备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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