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钓鱼比赛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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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钓鱼比赛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条比赛水域的鱼种,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鲂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比赛场地
第三条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应为长方形或正方形,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封闭。赛前可统一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
第四条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1.5米,相向距离不少于20米。
(二)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五条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3米左右,相向距离12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三章比赛项目
第六条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
(五)“单品种总重量”
(六)“规定数量”
第七条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规定数量”
第四章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九条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条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裁判员核对比赛证、登记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此前运动员使用的钓具一律不准入水。
第十二条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须经裁判长批准。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三条运动员的钓具、鱼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连体钩、锚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四条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鱼可越位,运动员不许越位。
第十五条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六条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竿,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此时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
第五章手竿比赛
第十七条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3米,线的一端必须固定牢结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严禁使用有倒刺钩。
第十八条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
第十九条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条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一条比赛不得扰乱和妨碍他人。
第六章抛竿比赛
第二十二条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视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钓竿,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原则上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三条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钩线饵入水。钩坠抛投落点与岸边距离不得少于20米;若落点偏离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四条比赛中严格禁止挂铃及其它发出声讯的装置。
第七章成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各赛区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竞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二十六条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运动员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八章犯规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一)扣分:运动员通过犯规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
(二)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九章申诉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从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垂钓大赛六彩美食筹委会抄报
XX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