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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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国钓鱼比赛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竞赛质量和加强组织管理,促进我国钓技水平不断提高并与国际接轨,推动群众性钓鱼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倡导勇攀高峰的精神,坚持科学的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优良的垂钓道德作风,为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英标准与要求,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第四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各级钓鱼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垂钓基地、俱乐部、企业
钓鱼协会参照执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比赛审批程序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凡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名称的钓鱼比赛,需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经批准同意,方可举办。第六条举办全国性钓鱼比赛,由申办单位经当地主管部门、钓鱼协会审核,呈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第七条地方钓鱼比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钓鱼协会参照本办法在当地
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条级正式钓鱼比赛均应建立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全权负责比赛工作。组委会应由相应级别的钓鱼协会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如有必要可设名誉主任或顾问。第九条组委会可设秘书长(组)或公室、竞赛处(组)、财务处(组)、宣传处(组)、后勤处(组)、保卫处(组)等工作机构。其职责范围如下:(一)秘书长(组)或办公室:负责制订比赛工作计划,办理申办、登记、报名、资格审查等手续,编印比赛文件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二)竞赛处(组):负责裁判人员的落实与分工,比赛场地的选择与准备,赛前会议的召开,比赛规程的制订与执行,成绩公告的发布,为运动员具比赛成绩证明等。(三)财务处(组):负责管理集资、广告活动及财会会计工作。(四)宣传处(组):负责会议及比赛场地的布置和宣传报导工作。(五)后勤处(组):负责安排车旅、交通、食宿、赛场救护及环保等事宜。(六)保卫处(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第四章项目设置第十条手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手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一)“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尾数决定成绩。(二)“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重量决定成绩。(三)“单尾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最大一尾鱼的重量决定成绩。(四)“单品种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的总尾数决定成绩。(五)“单品种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总重量决定成绩。(六)“规定数量”按规定数量钓获鱼的时间决定成绩。第十一条抛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一)“总尾数”与手竿比赛同。(二)“总重量”与手竿比赛同。(三)“单尾重量”与手竿比赛同。(四)“规定数量”与手竿比赛同。第十二条陆地抛投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按《陆地抛投比赛规则》进行的陆地抛准、抛远比赛:(一)“陆地抛准”按规定距离的抛投落点的准确度计算成绩。(二)“陆地抛远”在有效区内按抛投距离远近计算成绩。第十三条各项比赛可按年龄(老年、成年)、性别(男子、女子)分
组进行。
第五章参赛队和运动员第十四条参赛队:(一)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队必须是本协会团体会员。(二)参赛队人数,由竞赛规程加以规定。第十五条运动员:(一)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当年注册的中国钓鱼协会会员;(二)参赛运动员必须赛风端正,身体健康,具备比赛要求的相应钓技水平。第六章裁判员第十六条裁判人员应公正严明,作风正派,具有裁判经验和鱼类有关知识,熟悉钓鱼技术。第十七条比赛现场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下设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和裁判员。裁判人员要分工明确,标志明显。第十八条不同等级的比赛应配备相应等级的裁判员。第十九条全国性比赛,由中国钓鱼协会选派必
要的裁判人员
第七章成绩统计和设奖原则第二十条正式钓鱼比赛根据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人数,分赛区进行,比赛成绩以各赛区的名次分计算得出。第二十一条奖项可设个人手竿、个人抛竿、个人陆地抛准、抛远、个人总成绩以及团体成绩等项。
第八章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程、规则中所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程、规则的正确执行。仲裁委员会决定为最终裁
决。
第九章安全与环保第二十三条比赛场地应确保参赛人员的安全,防止触电、溺水等事故。第二十四条注意保护赛场环境和水质,提倡文明垂钓,不随着抛弃废弃物。第二十五条珍惜鱼类资源,不钓幼鱼、种鱼和稀有鱼,禁止毒鱼、挂鱼等。
第十章附则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钓鱼比赛规则
一、比赛项目
1、钓重:不限鱼种,以总重量多少排列名次。
2、钓大:不限鱼种,以单尾重多少排列名次。
3、钓小:以小为胜,由小到大排列名次。
4、钓多:不限鱼种和大小,以尾数多少排列名次。
5、钓单鱼种:只限某一种鱼,钓其他鱼种不计成绩。钓单鱼种也可进行“钓大”、“钓重”、“钓多”等项目的比赛。
6、多项目比赛(钓鱼运动协会):一场竞钓,分项裁判,分别排列名次,每个运动员和团体均可兼得优胜。亦可分钓区多项目同时进行,由运动员自选项目参加比赛。
7、抛竿投远赛:在陆地或水面用抛射投钩(带砣),以远和准两项指标评定优劣。
二、比赛时间的规定
1、单项比赛,每场净钓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2、同时进行两个项目以上的比赛,每场净钓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三、划分赛区
1、凡赛区岸边地形地貌比较整齐,上下游水深差别不大的地方,可将赛区分段编号,采取组、队抽签对号入座的办法分配位。
2、凡赛区岸边地形地貌比较复杂,上下游水深差异较大的地方,应采取在指定的较大区域内,让各组、队自选钓位的办法分配钓位。
四、怎样裁判
钓鱼比赛一般设有总裁判、副总裁判(或正副裁判长)。直接指导裁判员工作,较大规模的比赛,也可分若干裁判组,设正副组长。同时设有若干名裁判员和记录员。钓鱼比赛的裁判方法,一般根据比赛规模和项目而定。其主要的裁判方法有:
1、裁判可以按钓区分工,定区包段,不定运动员;也可抽签定队(组),包队不包区。
2、钓鱼比赛一般应当一尾一称重、一记录,同时收鱼。在钓鱼运动员少的小型比赛中,亦可采取一次称重、点数和记录的法。
3、裁判员检斤记录工作,一律在钓位就地完成,运动员不经检斤记录不得离位。严禁到闭幕会场检斤。
4、两人(组、队)数量同等者,应并列同等名次。
5、限制刺鱼的口腔,对于钩刺其他部位者不记成绩。
6、在不限鱼种的比赛中,甲鱼(鳖)应记录成绩,虾、鳖和其他贝类动物不记成绩。
五、赛场规则
1、各代表队选手一律凭大会签发的证件参加比赛。
2、自选钓位时,运动员间隔不得小于5米。发现故意妨碍他人垂钓者,应当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3、钓具、钓饵、诱饵由选手自备,但每一场比赛必须明确规定统一钩数。备用钓具放置岸上,更换时应先起出水中之钩,后撒下新钩。
4、撒窝方法不限,但不准使用有毒、有害饵料,不准提前撒窝,不准撒备用窝。
5、比赛开始2小时不上鱼,运动员可向裁判申请更换钓位,但每场比赛更换钓位不得超过2次。
6、比赛中,一律自钓自取,不准互相帮助,不准两人共用一个盛鱼器。
7、运动员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随时接受裁判员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8、在规定时间内迟到者,准其比赛,但损失时间不予补偿。
9、比赛时间结束,听到终止令应立即起钩。但此时已上钩而未出水的鱼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