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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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整合科技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特色发展方向和良好创新生态,具备高智力、高集聚、高效益等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后备力量,也是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核心与基础。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坚持"目标导向、效益引领、开放合作、动态运营”的管理原则,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运行发展模式。

第四条强化基地产业和企业的省内外协同、区域协同和上下游协同,突出基地的行业引领性和方向唯一性。

积极争取省市区各级部门和社会力量汇聚创新资源,支持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科技厅是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方针政策;2.对基地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包括负责全省基地布局建设、动态管理、调整撤销等;3.负责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是基地的推荐部门和直接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基地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基地建设和发展;2•组织开展基地遴选推荐、运行情况核查、协调组织基地开展考评总结等;3.制定出台基地激励举措和有关政策,协调和推动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

第七条基地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基地的申报主体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基地具体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运行保障;2.配合管理部门和推荐部门,对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直接核查检查、监督整改、跟踪服务等;3.具体负责指导基地加强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开放合作等管理工作;4.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实验室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4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实验室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4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实验室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实验室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为优化整合构建部级创新平台体系,提升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创新能力和水平,现组织开展部分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原国土资源部第三批2016年后进入运行期的19个实验室,以及原国家海洋局19个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工作安排(一)自评估。

请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的自评估工作,7月15日前编写完成自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2)。

本次评估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9年5月30日,评估材料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在此期内取得。

(二)会议评估。

8月召开评估工作会议,评估专家组审阅实验室自评估报告等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汇报。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现场核查。

根据会议评估情况,对部分实验室的成果产出、实际运行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四)评估结果。

通过本次评估的实验室,将纳入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原则上未通过评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工作要求评估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土资厅发〔2017〕44号)、《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6〕534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中文名称为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GeoMechanics and Deep Underground Engineering(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第四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创建阐述深部岩土介质特殊力学性质的理论创新体系,构建解决深部地下工程复杂稳定行为的技术创新体系,营造一个创新、自由、学术、人文、和谐、交流的实验室文化与环境,培养一大批以博士研究生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造就在主要研究方向上代表国际水平的青年优秀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有:深部岩体力学与围岩控制理论、深部土力学特性及与地下工程结构相互作用、深厚表土人工冻结理论与工程应用基础、深部复杂地质环境与工程效应研究。

第六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实验室固定人员第七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主要是大型开放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骨干和自行研制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骨干。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拥有以下权利:1.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相关资料和信息,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2.利用实验室平台,申请科学研究基金,开展科学研究;3.申请实验室自主设置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4.邀请有合作关系的学者来实验室申请访问学者基金,从事研究工作。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2008年8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从1984年开始组织实施,近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220个,固定人员1万余人,仪器设备总值80多亿元。

在统筹部署、适度新建、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等创新制度的推动下,国家重点实验室已经成为我国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在科学前沿探索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问题方面均做出了突出贡献。

原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已执行六年,得到了科技界的广泛认同,对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指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其运行和管理的整体水平。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从2008年起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三方面,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的力度。

设立专项经费有利于营造宽容失败、摒弃浮躁、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标志着国家重点实验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专项经费的设立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在总结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组织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代表的意见,修订工作历时近一年。

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第一,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二,针对专项经费的支持范畴,明确了自主研究课题、访问学者制度、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研制等内容的程序、要求和办法;第三,提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要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的原则,并提出相应措施;第四,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增加年度计划和总结、对部分实验室抽查等内容,建立运行管理中的“预警机制”;第五,进一步强化对学术委员会的要求,确保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第六,进一步强化依托单位职责,明确依托单位应优先支持实验室发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国家教育部于2010年制定的,旨在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文件。

1.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要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战略目标,具备独特的科学研究方向、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风排气、噪声控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实验室管理等。

2.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要遵循科学、正当、有效的原则,准确识别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实行分层次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支持,保证实验室的运行安全、有效性和经济性。

3.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管理要求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4.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要求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实验教学的效果。

5.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要求要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高效性、可持续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7•【文号】国土资发[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部将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

2003年部开展第一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2003年部重点实验室申报根据《纲要》确定的六个重点发展领域进行组织,实验室申报方向必须符合以上领域确定的发展方向。

二、应具备的条件申报部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纲要》确定的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并已对外开放运行2年以上。

三、申报工作的组织部合作科技司负责实验室申报和评估工作的组织,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具体申报工作。

在原部门开放实验室基础上申请建设部重点实验室也应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并根据《纲要》部署对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进行相应调整。

各单位申报部重点实验室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申报及评估指南》填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部合作科技司。

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和综合评审,各单位可按照评估规则及评估工作安排(见附件)提前做好准备。

实验室具体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的申报工作,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要求一式10份,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报部合作科技司。

(二)2003年度新建部重点实验室不超过5个,各单位要对照实验室基本条件认真衡量,严格把关。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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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的公告
2015年第12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2〕182号)第二、九、十、十一、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213号)第三章申报与命名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将对已经建成和批准建设的科技平台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各科技平台依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继续加强科技平台建设,规范运行管理。

特此公告。

2015年5月5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2•【文号】国土资厅函〔2018〕210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8〕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的部署,全面实施“三深一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和《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土资厅发〔2017〕44号)要求,为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现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对第一批和第二批的14个实验室以及第三批2015年底前进入运行期的21个实验室进行评估。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建设天然气水合物等46个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3号)部署建设第三批重点实验室中的“国土资源部天然气水合物重点实验室”等40个实验室(名单见附件),已完成了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建设期任务,于2013年至2017年分别通过了验收,运行期按验收时间起算。

二、工作要求请实验室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切实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准备,并于今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自评估工作。

(一)加强学习。

请主管单位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认真学习《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和《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对照实验室建设和评估要求,做好实验室科研攻关、人才队伍、仪器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组织落实。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国土资源部点实验室

国土资源部点实验室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条【评估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和《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目的和原则】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健康发展。

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三条【评估对象和周期】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

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分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程序】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

自评估阶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由国土资源部指导有关支撑单位(条件成熟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第五条【评估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

评估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

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自评估要求】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自评估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奖励、论文、专利、专著、标准、软件著作权、成果应用转化证明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且有实验室署名。

第七条【专家评估要求】专家评估过程包括会议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三个步骤。

(一)会议评估。

专家审阅自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二)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主要针对会议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汕头科技》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N33
【相关文献】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J],
2.《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 [J], 陈俊玲
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日前发布 [J], 无
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 [J],
5.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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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
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它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12月22日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
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
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它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与验收。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二)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聘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做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检查、考核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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