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析汇总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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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考点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考点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考点总结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主要介绍了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下面是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必学考点总结。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的分类1.法律的概念和特点2.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3.我国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分类二、法律关系和法人及其分类1.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要件3.法人的基本概念和分类4.法人的成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要求和程序三、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素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基本规定2.合同的要素和合同的分类3.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4.合同的效力、终止和解除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定2.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3.商家的权益和义务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五、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合同1.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解除3.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责任六、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1.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2.各类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和主要内容3.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七、企业犯罪的基本概念和防范措施1.企业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点2.企业犯罪的分类、成因和形式3.企业犯罪的防范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以上是经济法基础课程的主要考点。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重点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法人的基本概念,掌握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和合同的成立、履行等内容,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基本规定,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熟悉企业犯罪的基本特点和防范措施。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通过阅读教材、参加课堂讨论、进行案例分析等方式来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此外,要注重培养法律意识,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实践操作,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总之,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掌握好以上所述的考点内容,对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

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C.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答案:C解析: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是()。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选《经济法基础》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是相当重要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店铺整理了以下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选,欢迎学习!知识点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二)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往年精选习题: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有( )。

A、知情权B、要求保密权C、陈述权、申辩权D、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根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其他权利。

知识点二:支票(一)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3.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出票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点: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律的概念(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1)法不是社会各阶级意志的体现,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5)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2.法的特征知识点: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非法人—分支机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职能部门)。

(3)国家。

(特定主体)(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汇总:
一、企业法律地位
1.企业法律地位的内涵: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社会及法律等方
面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企业的合法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的法定名称,以及企业的经营范围等等。

2.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标准: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标准主要包括《公
司法》、《工商法》、《社会团体登记法》、《公司保险法》、《统计法》等。

3.企业法律地位的变更程序、条件及要求:企业法律地位的变更应符
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还需要经过诸如办理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工
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等的备案手续,并发布公告通知来完成企业法律地位的
变更。

二、企业合同
1.企业合同的内容:任何双方之间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达成的协议都归
为企业合同,具体包括股东协议、社会团体组织协议、企业运营活动协议、企业融资协议、企业租赁协议等。

2.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合同法》
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双方应全面了解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准备
相关合同文本,合同双方需明确表示意志,履行双方合同义务。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13)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13)

【知识点】:国内信用证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3)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4)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不包括个人)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3.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5.议付(1)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议付行(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2)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索偿资金。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

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以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例题1·判断题】国内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 )(2007年)【答案】√【例题2·判断题】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2010年)【答案】√【例题3·判断题】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可用于单位和个人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 )(2015年)【答案】×【解析】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内信用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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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核准类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解释】核准类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

(2012年不定项选择题)2.备案类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解释】开户银行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的开立,需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答案】AD【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 )。

(2015年)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D.临时经营的临时存款账户【答案】B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011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本存款账户自( )可以办理付款业务。

(2015年)A.正式开立之日起B.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C.正式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D.正式开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答案】B【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P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甲公司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

(2015年)A.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B.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C.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D.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答案】D【解析】基本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析(2)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析(2)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析(2)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间止)定义: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想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间断)定义: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客观原因”导致“中止”“主观原因”导致“中断”【知识点练习】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A.当事人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D.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答案】ABC行政诉讼 (2016年重大调整)(一)受案范围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doc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doc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017年经济法基础归纳总结

2017年经济法基础归纳总结

经济法基础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法律责任❤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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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1.种类(1)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新增)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新增)(1)刑法将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不满14周岁(<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提示】从年龄角度,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0周岁和18周岁;而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4周岁和16周岁。

请注意辨别。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2016年新增)(二)内容(权利和义务)(三)客体1.物2.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四)法律事实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2.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的形式(一)种类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二)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2016年新增)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关系(一)横向关系VS纵向关系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二)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or民事诉讼(或裁或审)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经济仲裁(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4)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条款)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先自由选择,重复选择则法院独裁)(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四)仲裁程序1.仲裁庭的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7.仲裁调解8.裁决的作出9.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涉及: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知识点练习】甲于2011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

3月22日,该包裹被盗。

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A、2011年3月27日B、2011年3月22日C、2012年3月27日D、2012年3月22日【正确答案】C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间止)定义: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想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间断)定义: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客观原因”导致“中止”“主观原因”导致“中断”【知识点练习】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A.当事人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D.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答案】ABC行政诉讼 (2016年重大调整)(一)受案范围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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