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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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扶持的项目。

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办法

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我省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及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实施的管理,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现金直补发放、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规划项目、后期扶持结余资金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规划项目实施的范围是政府组织安置的农村水库移民及其相关影响人口所在的村(组)。

相关影响人口主要包括:库区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回水区应迁未迁人口;因国家政策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生活在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未改变的移民人口;为安置移民让出房屋和土地的让迁人口;为安置移民无偿调整土地的原住农民;生活在因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人口,水库大坝、溢洪道占压及施工占地涉及的人口等。

第四条规划项目编制和实施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有新改善、移民群众的收入有新增长、移民自我发展能力有新提高”为总体目标,按照民主程序规范操作,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规划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落到村组”的管理体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规划项目的编制第六条编制规划项目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先基础、后开发”的原则,确保移民及相关影响人口受益。

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编制规划项目以村(组)为基本单位,优先解决生产生活突出问题,明确具体项目、建设地点和投资估算。

跨组项目可落实到村(居)委会;跨村项目可落实到乡镇,规划范围以外乡(镇)不得安排项目。

第八条规划项目编制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大纲》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具体负责。

浅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浅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要 作 用 。本 文 立足 于移 民一线 ,以浙 江省 台 州市长 潭水 库 为 标本 ,阐述 了对 国 家移 民后期 扶 持政 策 的理 解 ,并 对 后期 扶持 政 策 的进 一步 完善 提 出了建议 。 水库 移 民工作 可 为 受影 响人 群提 供 可持 续发 展 的机 遇 , 实现 经 济增 长 、社 会发 展 、 生 活质 量提 高、生 活环
浅 论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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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土等 困难 , 本着以大局为重, 舍小家、 顾大家的原则,
先后 进 行 了 6 次移 民 ,涉及 原 乌岩 、 宁溪 、头 陀 3个 批 区 7 乡 5 个村 ,有 813户 、3 2 人 自 和非 自 个 4 6 0 1 5 愿 愿
事隔几 十年 之后 , 府还 是 没有 忘记我 们 , 政 给我 们扶 持 , 帮 助我们 尽早 脱 贫致 富。 三 、提 高蓄 水效 益 长 潭 水 库移 民历 时 4 0多年 ,先 后 移 民 3万 多人 . 数 量 多 ,时间跨 度 长 ,但 基本 上是 成 功 的。 由于 移 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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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征地补偿资金安排的所有移民项目(含直接向集体和个人兑现的移民补偿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原则。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督、管理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原则。

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运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实行建设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行业规范管理的原则。

根据移民安置项目涉及范围广的行业性质,分别按照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建筑、交通、旅游、广播电视、通讯、电力、教育、卫生等行业规范进行管理。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市)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原则。

除跨县实施的移民安置工程、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专业项目、安置规划非县(市)级政府实施的项目及其他外,所有移民安置项目均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和移民机构业务监督。

第四条项目的划分.同一水电工程所有淹没处理移民安置规划为一个移民安置总项目。

为便于管理,将总项目称为移民安置项目,分为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专业项目、移民补偿项目和其他项目。

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按行业性质划分为: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农田水利、特色种植业、设施农业、草场改良、养殖等);村镇建设项目(村镇水、电、路基础设施及学校、村委会、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等);二、三产业生产开发项目(加工业、旅游业、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水移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水利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对《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1月10日附件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

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直补政策:(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三)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分析探索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分析探索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分析探索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水库移民问题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因为水库项目会带来大量的人口迁移,对移民群体的后期扶持工作成为一个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进行分析探索,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科学规范化。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背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在水库建设过程中,由于水库库区淹没或者受到水库影响而需要搬迁的人口以及其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的英文。

这些移民群体在搬迁后需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怀和扶持,以便更好地融入新的社会环境,重建家园。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各种手段帮助这些移民群体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缺口。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职业培训、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支持。

由于政府财政预算等原因,往往导致扶持项目的资金缺口。

2. 项目管理难度大。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需要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

项目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3. 移民群体多样化。

水库移民涉及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生活习惯的移民群体,每个群体的需求和问题都有所不同,需要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和措施,这也增加了项目管理的难度。

4. 项目效果评估不足。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需要对项目效果进行及时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目前对项目效果的评估工作不够充分,导致项目管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

1. 加大政府投入。

政府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中应该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项目运转和实施,保障移民群体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2. 加强项目管理。

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明确各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统筹推进扶持项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使用,并确保基金的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方式可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基金筹集机构应定期公开基金筹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并及时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公益性原则,确保用于具体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八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生活补贴:为移民提供临时补贴,帮助他们过渡期间维持生活。

2.就业培训:为移民提供就业培训,提升他们就业能力。

3.就业创业扶持:为移民提供创业资金和创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就业。

4.教育支持:为移民子女提供教育补助,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5.医疗保障:为移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6.社区建设:为移民社区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基金使用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财务核算应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向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组织等。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补助;(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项目方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项目方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项目方案
一、背景
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的迅速推进,高科技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
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逐渐增多,同时农村地区的劳动力日益减少,水库移民群体逐渐增多,这些人在移民后需要适应新的生活方式、
职业和社区,缺乏职业技能和经验,从而使他们不能充分地利用自
身知识和技术,缺乏经济和社交资本,导致其许多问题和困难。

二、项目描述
此方案旨在为水库移民提供培训和扶持机会,帮助他们适应新
的生活方式和职业,提高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

具体方案如下:
1. 培训目标
本项目的培训目标是使水库移民完全融入新生活方式和职业,
帮助他们掌握必要的生活和职业技能,以提高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 培训内容
本项目的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基本的职业技能,如服务性职业、手工艺制品制作和销售、农业和渔业等。

(2)社交技能培训:教授基本的社交技巧和交际技能,以便在
新环境中更好地融入社会。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XX〕137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XX〕76号)、《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安排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口粮田项目),交通、供电、通信、人畜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农业开发、加工业和二、三产业及其他生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开发项目)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补助。

第四条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村为单元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建项目库,提前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为编报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切实保证年度计划编报质量。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编制实施方案等。

项目库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满足编报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安排后期扶持基金的主要依据。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行为,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和政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在鄂的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经国务院、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国务院下达接收任务、由我接收的外(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是指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利水电工程(不含渠系)。

本办法所称农村移民,是指因兴建大中型水库土地被征用、被搬迁到安置地安家落户并具有当地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库区县内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出县内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必要时,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移民搬迁安置花名册;搬迁安置到外移民和出县内安置无法对接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核定登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前,应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集中登记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

移民在公告期内未能申报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XX〕137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XX〕76号)、《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安排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口粮田项目),交通、供电、通信、人畜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农业开发、加工业和二、三产业及其他生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开发项目)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补助。

第四条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村为单元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建项目库,提前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为编报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切实保证年度计划编报质量。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编制实施方案等。

项目库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满足编报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安排后期扶持基金的主要依据。

简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

简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

简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自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开始实施以来,为一丝不苟地执行水库移民政策,帮助目前的水库移民解决生活生产所遇到的问题,政府不留余力地建设改善政策检测评估体系。

这种体系,能够针对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程度,进行追踪检测。

对政策的落实起到监督的积极作用。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缘由我国针对水库移民的安置方案,主要采取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方法。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以各项补偿不足以帮助水库移民,在安置后回复到以往的生活水平。

所以,国家只有通过后期的扶持政策,才能帮助水库移民尽快达到甚至超越曾经的生活水平。

这是我国对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的根本原因。

水库居民的迁徙,是特定区域化发展改革带来的举措。

是一项集社会,人文,经济建设,经济发展规划等及其复杂的改革项目。

这也意味政策实施困难,特别是与水库居民的沟通工作十分艰巨。

而且,也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比如,水库移民在新环境的适应程度,日后从事生产工作机会的多寡,都会对水库移民的生活质量照成直接影响。

所以处于对迁徙居民的生活保障及收入保障考虑,国家的后期扶持政策可以起到过度,缓解的作用。

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测评估2.1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测评估的必要性确定国家政策是否有条不紊地贯彻落实,需要一套完善的政策监督评测体系。

在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过程中,建立与完善检测评估体系是众望所归的事情。

主要表现为:(1)国家的明文规定国务院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必须建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测评估体系。

针对水库移民的迁徙安置,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式的全面监督评测。

(2)根据政策的实施特点所决定因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涉及社会、人文、经济建设,经济发展规划等多部门、多领域。

所以构建完善的评估体系,可以有效地提高政策的实施效率。

①水库移民的数量庞大。

根据国家统计,归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条件范围的水库居民数量,已达到9000万人,通过对水库移民的安置数量分析,随着现代化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归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条件范围的水库居民数量,还将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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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

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

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管理第六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

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

自然减员人口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第八条在扶持期内,自然减员人口包括: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2、移民人口死亡的;3、其它不符合移民直补人口政策的。

第九条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审查核准,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将核实公示后的上一年度自然减员人口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核准。

第十条对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县、市变迁的,由迁移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直补资金。

第三章后扶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后扶项目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用于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移民避险解困和生产扶持项目;跨村实施的项目,在相邻村之间协商一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对接,其资金渠道不变,施工主体不变,报账程序不变。

第十二条后扶项目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按照“先生存,后发展”、“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经过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筛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在村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村建立后扶项目库,每年1月底前完成后扶项目库更新,并将更新情况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汇总后建立全县后扶项目库。

乡镇申报实施的后扶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抽取,当年新增确需实施的项目,须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批准,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后申报。

第十三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移民人口等因素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后扶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分解下达到乡镇,乡镇下达到村,村委会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村民意愿提出项目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对乡镇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乡镇分配到村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必须以解决移民村突出问题为前提,并充分考虑移民人口等因素,按照年际平衡、突出重点的原则,适度集中安排。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计划核准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和跨村调整。

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调整,并不改变投资计划。

调整项目须履行民主程序后由乡镇上报审批,经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全县每批项目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总额的5%。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建设方式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选择,严格操作程序。

根据项目技术含量,既可实行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的建管机制(简称村民自建),也可实行招投标方式实施。

村民自建项目的,由理事会组织材料询价采购、机械租赁、聘请技术员、派工派活、记录施工日志、项目自验,管理财务并向村民代表会提交财务报告,完善项目档案和报账等;招标建设项目的,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程序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理事会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项目受益区群众代表会议,通过直选、票决、现场公布结果和村内公示的方式选举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群众代表须占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理事会。

理事会不得实行任期制,一个项目选举一个理事会。

第十八条单个投资50万元以上和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可报县招投标管理局挂牌招标承建单位实施;单个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邀标方式发包,报县招投标管理局备案。

发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乡镇纪委书记、分管后扶工作负责人、包村的乡镇干部、后扶项目监管人员、财政所(局)长、村书记或主任、项目理事会会长等组成的后扶项目招投标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后扶项目确需与其它项目配套的,必须分段、分单项实施工程配套。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方案一般由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批。

实施方案审批后,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部分变更,需村申请,乡镇审核,由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在投资计划内的由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审批后施工。

超出投资计划需追加投资的,由乡镇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后扶领导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实行自建的,大宗建筑材料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和询价购买相结合的办法;招投标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采购,亦可自主采购。

第二十二条后扶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要召开项目筹备会,进行人员分工、确定工资和技术人员,并进行技术交底等。

乡镇、移民工作站人员现场核实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通知书。

开工通知书作为预拨资金和报账的依据。

项目确定、建设方式、理事会选举结果和自建所需人工、材料、机械询价、协议(招投标)等内容在村公示栏和项目实施所在地一并公示。

公示内容要做到与项目进度、项目档案三者同步。

第二十三条项目隐蔽工程、阶段性验收工程,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乡镇分管领导、包村的乡镇干部、扶贫移民部门人员、财政所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单,进入下一施工程序。

第二十四条后扶项目竣工后,村民自建项目由理事会自验,并整理收集项目原始凭证、档案资料。

自验后向村民代表大会汇报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代表评议和乡镇政府监督,并将项目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理事会申请乡镇验收;发包项目公示发包过程、评标人名录和中标合同,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承建单位申请乡镇验收。

公示内容在村公示栏张贴半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单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投资10万元以上项目,经乡镇初验合格后,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项目验收人员应履行实地察看、测量项目工程、审查原始凭证、群众公示反映等程序,并视情召开由移民群众代表、专业管理人员参加的验收座谈会听取意见。

后扶项目验收人员应签署项目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后,由村委会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项目报告、实施方案、招投标书、合同书、施工日志等整套资料分项立卷,交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后扶项目建成后归村集体所有。

村委会应履行项目工程后续管理养护职责,并将责任分解到村民组或责任人,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后扶项目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后扶项目单个投资达到20万元(含20)以上的,报账前必须实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县财政解决,不得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招投标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该项目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后扶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严禁从后扶项目资金中直接提留工作经费。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各项管理费按照总造价的6%以内控制,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经村内公示后,凭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理事会一并报账。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预拨情况,及时将后扶项目资金拨入村移民项目资金专户。

第三十二条后扶项目报账后,结余资金可用于追补后扶项目资金不足,也可以由乡镇统一安排使用,重新申报项目,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超预算资金可利用投工投劳解决,或在下一期项目扶持计划中追补。

第三十三条后扶项目报账后,应及时整理好项目档案,一个月内送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整理归档。

第五章监督与奖惩第三十四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应定期对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年度移民直补人口、项目计划实施情况。

对人口管理应减不减,对虚假移民查处不力,对项目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工程未按时完工的村予以告诫,并责令限期整改,视其违规程度停止1-3年项目资金安排,并同比例扣减所在乡镇下批项目资金,并给予全县通报。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应加强对移民人口直补资金和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对违规使用、套用、挤占移民资金,违背政策虚发资金的乡村,除督促收回资金外,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移民直补人口核查和实施后扶项目的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后扶工作中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并对本乡镇的项目实施、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

第三十七条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后扶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监督检查。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假项目、贴牌项目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验收人员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及中介机构不深入实地审计不严的;对在移民人口核定核查、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中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后扶项目建设严格规范程序实施的、工程质量优良、无违规使用资金和无安全事故的乡镇、村,经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考核审定后,给予扶持项目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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