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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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事项办事指南
一、项目信息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355743196440100
子项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
二、实施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90号)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9号)第三十七条办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审定和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除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外,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四、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备案)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可以办理:
1.申请材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2.申请材料的建设主体、项目名称以及申请内容一致;
3.各项经济指标、间距退让及建筑方案设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规划条件及上层次规划审批的有关要求;
4.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
(二)注意事项:暂无。
五、申请材料
(一)文字描述
1.《立案申请表》(收取原件1份;A4纸规格打印填写;需加盖公章)
2.申请函(收取原件1份;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明(收取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收取原件1份;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5.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收取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收取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7.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收取原件1份;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8. 规划设计方案蓝图(1.规划设计方案蓝图为一张图,包含总平面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
2.上述规划设计方案蓝图应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含本数)的,可以以1/1000现状地形图替代。
3.规划设计方案蓝图需在电子报批文件经修建性详细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用经技术审查机构加密的电子报批文件晒图补交。
4.公益类、产业类项目(房地产、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除外)可后补修详通审核。)(收取原件2份)
9.规划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1.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应符合规划部门相关要求;2.要求:使用AutoCAD2008或以下版本。收取电子件1份。)
1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的用地证明材料及规划条件和历次规划审批文件(A4规格,核对原件,加盖公章。)
11.规划条件及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A4规格,核对原件,加盖公章。)
12.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提供此项;收取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二)表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