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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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经验和良好声誉,参与各类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解聘、管理与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要求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公正性,能够独立思考,不受外界干扰;(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资格认定程序,方可获得评审资格。

资格认定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面试或笔试等环节。

第三章选聘与解聘机制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推荐、竞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评审专家的解聘应当基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二)在评审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误或不当行为的;(三)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

第四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建立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领域专家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九条专家库应当定期更新,对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要求的专家进行清理和调整。

第五章评审活动规范第十条评审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认真阅读评审材料,充分了解评审对象和背景;(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过程或结果;(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完成评审任务。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活动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X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办法

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办法

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办法一、总则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专家评审可以保证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性,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风险。

为了规范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组织1. 评审组成:评审由不少于五名工程设计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工程设计师、结构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等专业人士。

2. 评审组建议:由项目发包方或工程设计单位提出评审组候选人,经过确认后组建评审专家组。

3. 评审组负责人:评审组负责人应为资深的工程设计师或相关领域专家,负责统筹评审工作,协调评审专家组成员,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三、评审程序1. 前期准备:项目发包方或工程设计单位应向评审专家组提供完整的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参数设定等相关资料。

2. 评审召开:评审组成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评审会议,项目发包方或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详细说明,回答专家组成员的问题。

3. 评审内容:评审将对工程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特别关注工程安全、节能环保、施工难度等方面的问题。

4. 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审意见,包括可以通过、可以通过但须修订、不宜通过等不同意见,并给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5. 编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应根据评审内容编制评审报告,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价,并给出审核意见。

四、评审标准1. 依据规范:评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安全可靠:重点考虑工程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3. 经济合理:评审应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优化建议,使得工程造价最优化。

4. 环保节能:对设计方案的环保性和节能性进行评估,提出可行的改善意见,符合绿色施工理念。

五、评审结果应用1. 评审结果意见应由项目发包方或工程设计单位认真对待,对于可以通过但须修订的意见应及时进行修改,对于不宜通过的意见应认真思考并进行深入讨论。

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

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

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专家评审是一种常见的学术、科研、项目申报等领域的审核方式,通过专业人士的评审,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可行性。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对于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

1. 评审范围确定。

首先,需要明确专家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包括评审的项目、申报人员、评审专家等。

在确定评审范围时,需要考虑项目的性质、规模、领域等因素,以及专家的专业领域和能力。

2. 专家名单确定。

确定评审专家名单是专家评审流程的关键一环。

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

在确定专家名单时,需要充分考虑专家的学术地位、研究成果、学术声誉等因素,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评审标准制定。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是专家评审流程的关键环节。

评审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能够客观地衡量项目的质量和可行性。

评审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4. 评审程序设计。

设计清晰、简洁的评审程序是专家评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审程序应当包括评审材料的准备、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评审意见的汇总和反馈等环节,确保评审的程序规范和流程顺畅。

5. 评审结果处理。

对于评审结果的处理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

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对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6. 评审效果评估。

评估评审效果是专家评审流程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评审效果的评估,可以及时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评审流程,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三、结语。

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对于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评审范围、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制定评审标准、设计评审程序、处理评审结果和评估评审效果,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高效性,为项目的质量和可行性提供有力保障。

专家评审办法

专家评审办法

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各级控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决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的范围。

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重要程度、涉及资产金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标准。

第六条省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省属企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承担。

第二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八条评审专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省属企业相关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核意见;(二)具备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

其中,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执业8年以上;(三)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处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核工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评审专家的行为,发挥智库资源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结合局实际,特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评审专家的遴选、抽选、使用、监督管理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在局机关行政决策、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中,需要专家提供技术咨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统一标准、集中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分类、分项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后进入局专家库,为局机关财政资金项目和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提供评审、评估和咨询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本办法专家从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国家学科或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分行业和专业划分专家类别。

国家对专家的行业分类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为建立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财税金融、法律公证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一般应当具备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下同),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特殊行业的专家,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可以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

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等相关工作。

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局组织的各项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局的监督管理。

专家遴选主要采取处室推荐、公开征集或其他方式三种。

机关处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由本人同意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经审核后入库。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评审项目信息;三)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评审结果;四)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告知组织方;五)接受组织方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专家评审实施方案

专家评审实施方案

专家评审实施方案为了提高文献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我们制定了专家评审实施方案,旨在建立一个科学、公正、严谨的评审体系,为学术研究提供有力支持。

一、评审范围本评审方案适用于各类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著等文献的评审工作。

评审内容涵盖学术水平、研究方法、论据支持、创新性等方面,旨在全面评价文献的学术价值和质量。

二、评审程序1. 提交评审申请:作者在完成文献撰写后,可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包括作者基本信息、文献题目、摘要等内容。

2. 评审分配:评审机构根据文献主题和专家领域,将文献分配给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3. 评审反馈:专家对文献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评审意见应具体、明确、针对性强,以促进文献改进和提高。

4. 评审结果通知: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作者,包括评审意见、建议和评审结论。

5. 结果处理:作者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文献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重新提交给评审机构。

6. 最终结果:评审机构对作者修改后的文献进行再次评审,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文献将获得评审证书或评审报告,并可在相关学术平台上发表或推荐。

三、评审标准1. 学术水平:评审专家将根据文献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学术观点等方面进行评价。

2. 研究方法:评审专家将对文献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实验设计、数据分析等进行评价,确保其科学性和可靠性。

3. 论据支持:评审专家将对文献所提供的论据、资料、案例等进行评价,确保其充分、可信。

4. 创新性:评审专家将对文献的创新性和原创性进行评价,鼓励并促进学术创新。

四、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当是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学术组织或机构,评审专家应当是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学者,具有丰富的学术研究和评审经验。

五、评审保密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保密原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密,不得泄露评审信息,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和严谨。

六、总结专家评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对于推动学术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办法

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办法

新能源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设立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是为公司投资决策及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其服务宗旨是:独立、公正、科学、客观,其行为准则为:敢言、多谋、慎断、保密。

第三条为规范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公司委任,对公司负责。

第五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提交公司决策的各类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业主预算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审;(二)负责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方向、宏观形势研究等方面的咨询和成果评审;(三)负责对项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论或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公司决策;(四)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咨询任务。

第六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公司任命。

第七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二)负责项目评审或工作咨询的组织工作;(三)负责项目评审或咨询资料的收集、管理;(四)承办专家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公司设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有一定资质和专业背景的内部专家、外部专家组成,并定期调整、更新。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参加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开展投资项目评审或工作咨询时,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专家对所参与评审的项目和咨询的业务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专家组会议的方式开展项目评审或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组成员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涉及的业务内容和领域在专家库中选取,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少于5人。

根据项目需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在专家库之外聘请专家参与专家组。

专家评审的六种方法

专家评审的六种方法

专家评审的六种方法在不同领域,专家评审都广泛应用。

围绕专家评审的六种方法,本文将阐述这些方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以及操作步骤。

1. 单主题专家评审方法单主题专家评审方法是其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方法。

该方法利用一名专家对一个主题进行评估,比如对某种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估。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找到具备高度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家后,评估结果相对精准。

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容易受制于个体专家的主观因素。

操作步骤:1) 选定一个评估主题;2) 选定一名具备高度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家;3) 安排评估时间,要求专家对评估主题进行评估;4) 收集专家的评估结果,形成综合评价。

2. 多主题专家评审方法多主题专家评审方法是在单主题专家评审方法基础上的扩展应用。

该方法利用多位专家评估同一主题,评估结果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相对客观的评估结果。

该方法可以有效消除单一专家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操作步骤:1) 选定评估主题;2) 选定多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家;3) 安排评估时间,要求专家对评估主题进行评估,收集专家的评估结果;4) 对每名专家的评估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综合评价。

3. 交叉专家评审方法交叉专家评审方法是一种对专家意见进行协商的方法。

该方法利用多名专家对一个主题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进行讨论,直到达成共识,从而最终得出一份综合评估报告。

该方法适用于大多数领域,尤其是需要团队协作的领域。

操作步骤:1) 选定评估主题;2) 选定多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家;3) 安排评估时间,让每位专家对评估主题进行评估;4) 通过讨论,达成共识;5) 得出综合评价。

4. Delphi法Delphi法是一种逐渐趋向共识的专家评审方法,该方法将专家个体的评估结果通过自发的信息反馈循环,进行逐步修改,就能够达到一致意见。

该方法用于解决现代复杂问题的评估分析更有优势。

操作步骤:1) 选定评估主题;2) 选定多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家;3) 对每位专家进行评估,收集评估结果,归集后向其他专家反馈结果,每名专家依次完善自己的评估结论;4) 停止反馈,统计结果并做出最终判断。

专家评审办法

专家评审办法

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各级控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决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的范围。

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重要程度、涉及资产金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标准。

第六条省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省属企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承担。

第二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八条评审专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省属企业相关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核意见;(二)具备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

其中,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执业8年以上;(三)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处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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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各级控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决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的范围。

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重要程度、涉及资产金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标准。

第六条省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省属企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承担。

第二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省属企业相关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核意见;
(二)具备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

其中,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执业8年以上;
(三)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核工作。

第九条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通过由行业协会、省属企业、评估机构等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入库申请,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拟入库人选,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并通告各省属企业。

第十条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单位推荐意见;
(二)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书;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组织的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二)审核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三)发表是否同意资产评估结果的意见;
(四)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五)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入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的委托,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签署保密承诺函,不私下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不泄露与资产评估项目及审核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收受或索取与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工作单位、职务、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省国资委变更相关信息;
(六)发生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不再将其纳入专家库:(一)一年之内被邀请但未参加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达到三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违反保密承诺或回避原则,泄露与资产评估项目及审核工作有关信息的;
(三)项目审核期间私下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的;
(四)收受或索取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五)审核工作未勤勉尽职,明显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或存在重大疏漏,严重影响资产评估项目审核质量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协会惩戒或单位处分,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
(七)发生其他恶意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行为的;
(八)其他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制度要求,定期对所委托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年度汇总评价结果,于下年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根据评审专家工作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每两年更新调整一次。

第三章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分专业分类别随机抽取产生。

因资产评估项目比较重大、专业性较强、时间要求紧迫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直接选聘。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参照有关标准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省属企业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属企业采取合理方式支付专家劳动报酬,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由省属企业决定。

第十八条受邀参加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时,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评估准则以及评估指南等制度规范,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与专项审计报告的衔接情况,评估报告原则上应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
(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评估资质和执业资格的合规性;
(四)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资产范围的一致性;
(五)评估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充分性;
(六)评估方法、评估模型、技术参数、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计算的准确性;
(八)评估特别事项的披露和处理的完整性、适当性、合规性;
(九)评估报告附件的完整性、相关性、真实性;
(十)评估报告的编制、评估程序的履行、评估基准日的选取、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等事项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准则、指南等制度规范的情况;
(十一)相关企业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的承诺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的,评审专家应当参照上述有关事项一并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收到企业报送的核准或备案申请及评估报告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复杂程度不同,评审专家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汇总整理专家审核意见反馈相关企业。

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或修改完善的,将评估补充报告再次送交评审专家审核。

第二十一条综合专家审核意见和评估补充报告情况,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
集中论证。

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关企业人员、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等。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会议要形成同意或不同意评估报告结果的专家评审意见,经所有与会专家签字后,作为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属企业应当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评审专家完整审核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保障评审专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省属企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各省属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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