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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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类别优惠对象产业享受优惠条件15%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 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免征关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了西部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变化变化内容审批权限下放明
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业,简化了企业的办税程序。预缴制度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可以按照15%的税率先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
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明确产业目录范围?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正式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结合《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目前西部地区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统计情况如下:西部大开发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产业统计类别鼓励类产业数量举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40大类共计761项高科技、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含创业投资)、科技服务、商贸服务、商务服务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12大类共计354项制造业、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技术服务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涉及到西部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270项,湖南(湘西)19项、湖北(恩施)20项、吉林(延边)23项以省域为单位,结合每个省的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重庆(32项)、四川(36项)、贵州(31项)、云南(33项)、陕西(37项目)、甘肃(35项)、新疆(40项)、青海(25项)、广西(32项)、宁夏(31项)、内蒙古(32项目)、西藏(13项目)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总结可见,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针对众多产业类型均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华税律师认为,充分利用这些政策,
可以实现企业运营税负成本的最小化,同时,东部部分地区企业(尤其经营范围遍及全国各区域的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架构的调整,积极申请并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延伸阅读:为支持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我国从2001年起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强对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是西部大开发重要的扶持政策之一。2011年起实施的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在继承第一轮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有鲜明的特征。为落实好第二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该政策解读如下。一、优惠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第一轮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
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定期减免税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执行)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二、企业身份及适用目录企业应区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鼓励类目录。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目录不能混淆。内资企业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部分修改)》规定的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分省市区新增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规定的鼓励类产业。各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适用一项或多项鼓励类产业项目。企业同时为限制类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三、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的计算企业应准确归集、统计各年度其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企业收入总额,正确计算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该比例达不到70%以上的年度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企业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