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2005-6-30一、关于资格预审“若干规定”第一、二、三条,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按下列要求办理: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主要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等内容,其中申请人须知中必须明确资格预审申请的合格条件、投标报名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时限和地点以及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等。
资格预审文件重点反映对投标申请人承包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针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财务状况、技术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技术装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建设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招标工程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限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分办法中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评审办法另见市招标办制定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招标办备案,并在备案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3-1),招标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受理和备案流程见附件资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
3、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或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出售(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当向招标人出具法人委托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收表上签字。
4、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 “一次性备案”的操作要求及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一次性备案”的操作要求及标准为加强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及备案工作,使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 [2005]515号)和市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制订以下操作要求及标准。
一、“一次性备案”的受理条件(一)、适用范围:可以采取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的建设工程包括:非国有投资工程(包括全部使用非国有投资或非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其中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金额超过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及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方式但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除外。
属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市建委和市标办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的招标、监管及备案。
否则,依法按照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外的建设工程的招标、监管及备案程序、规定进行招标、监管及备案。
为了避免由于适用范围把握不准问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招投标监管部门事先落实。
(二)、对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具备后予以受理备案。
备案登记材料按以下办理环节、程序分别列出:1、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情况“一次性备案”范围(1)、项目审批部门关于前期立项的审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的,包括核准意见书);(2)、招标人的企业章程;(3)、招标人办理备案手续经办人的法人委托函件。
以上第(1)和(2)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2、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4)、规划许可证;(5)、施工许可申请表(经市建委现场踏勘、盖章并签字)。
以上第(4)和(5)项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在备案材料中装订。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市场稳步发展,招标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
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防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我省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1、当前,我省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直接介入或者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少数业主虚假招标,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中标后擅自分包或违反转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等。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招投标同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环节。
二、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招投标市场的统一2、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
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有关招投标规范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3、坚决纠正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
取消部门和地区非法设置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包部门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讲话稿:在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讲话稿:在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同志们:和招标办主任会议,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同时,结合贯彻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及《关于组织开展****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以规范招投标活动为主线,切实做好今年的各项招投标监管工作,研究探索下一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和一些困扰大家的共性问题,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讲三点意见。
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今天各单位介绍了各自的工作亮点,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场的一些突出问题,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政策措施,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法规依据。
例如,**市今年拟制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四方主体行为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加强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监督,并将中标结果和施工现场监督执法相结合,加强了对投标人挂靠和出借证照行为的防范。
**市出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标准》,把监管分为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合同备案7个环节86个控制节点,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在全省创新开展了招投标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化、招投标流程标准化、监督工作标准化、服务承诺标准化工作,确保了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规范了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提升了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质量。
**市出台了《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准入、清出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市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标后施工与监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监管,促进了本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市深化招投标监管资格后审制度、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技术标“暗标”评审制度、合同履约监管制度、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等五项制度,有效预防了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招标工作质量。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2005年7月1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精神,加快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由省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未经清理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招投标法定程序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已经进行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招标显失公正的,招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已进场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按规定清场。
评标定标分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件深建市场〔2011〕206号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现就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一个房屋建筑项目,除地基与基础(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幕墙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外,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各项专业工程均一次性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特殊情况下,招标人组织的施工招标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其中含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主体工程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经审图机构审查。
若部分专业工程图纸未齐全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工程估价可不受“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的限制。
(无上限)(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项目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原则上每个标段合同估价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中小型市政项目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
(三)鼓励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施工一体招标,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项目总承包、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承包和管理。
(四)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切实履行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司长任珑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
宝总理签署命令 , 发布 了《 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 》 。这是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促进公平 竞争, 预防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
举措 。从 20 0 6年列 入立 法计 划
程序规范 ; 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 ; 对新出
关于行政监督管理、 加强法律衔 接、 规范评标 、 防治插手干预招
标 投 标 等 方 面 的规 定 以 及 今 后 需 要 开 展 的主 要 工 作 进 行 了非 常全 面 的解 释 和介 绍 : 21年 l 01 2月 2 0日,温 家
对违法手段 日益复杂隐蔽 的围 标串标、 弄虚作假、 限制排斥潜 在投标人等行为缺乏具体 的认 定标准 ; 对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
现 的不客 观公 正履行 评标 职 责 、 擅 自变 更 合 同 等 违 法行 为 缺 乏
到 2 1 年颁布实施 , 条例 》 01 《 制
定工作历时近 6 , 年 具体 由国家
发展 改 革委起 草 , 国务 院法制 办
应有 的责任制约。
党 中央 、 国务 院对 解决 当前 招投 标领 域 突出 问题 高度 重视 ,
重要 立 法之一 。2 1 00年 9月 ,国务 院办公 厅转 发 了
、
《 条例 》 制定颁 布 的背景 和 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 》 《 颁布 1 年来 ,我国招投 2 标事业取得 了长足发展 , 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 , 行
政监 督 管理体 制 逐步完 善 ,招 投标 制度 日趋 完备 , 对 规 范招 标投 标 活动 ,优化 资源 配置 ,提 高采 购质
任务 ,是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促进招投标市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云政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三)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藏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不断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推进政府工作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环境,节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有效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围绕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医药医疗设备采购、医用高值耗材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清理整合现有政策规定,取消擅自设立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违规加分或违规干预市场主体相关政策。
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管理统一制度体系,3月底完成交易目录制定工作,力争6月底建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交易规则清理、再造和信息公开目录、交易流程、招投标责任清单制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择优、竞价、廉洁、高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建设工程招标,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坚持以择优为主,产生中标候选人的定标环节应体现择优与竞价的结合:(一)施工招标项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遵循先竞价后择优原则;重大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遵循先择优后竞价原则;(二)货物招标项目,遵循先择优后竞价原则;(三)服务招标项目,遵循择优为主原则。
第三条【择优因素】采用票决法入围淘汰或定标的项目,招标人应选取科学合理、客观准确的因素作为择优依据,确保招标结果实现择优。
招标投标择优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施工招标,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含履约评价、行政处罚、红色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等,下同),以及施工组织、技术响应、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小型施工招标,不应强调企业规模因素;(二)货物招标,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品牌价值,以及技术指标响应、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三)方案设计竞赛或包含方案设计的设计招标,主要考虑设计创新、绿色生态、与城市规划及自然风貌协调,功能平面及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设计团队招标,应重点考虑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信誉、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因素;(四)施工图设计招标,主要考虑企业资质等级、信用、企业规模、同类设计业绩、功能结构合理性、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精细化设计、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五)服务(除设计外)招标,主要考虑企业信用、规模、同类服务业绩、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六)除方案设计招标外,同等条件下宜优先考虑投标人本地经济贡献情况,包含是否在深注册、是否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在深纳税情况、在深承接工程项目规模、在深缴纳社保员工数量、在深产业工人数量等因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珠建招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建招规〔2022〕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机制体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五章定标与中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理念;树立契约精神,倡导合法竞争。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关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规定。
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补充意见
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补充意见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是严格招投标审批程序。
1.对于应由管委会部门或国有企业实施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招标方式,必须经管委会xx组招标批准。
严禁“先执行后审批”的现象。
2、村集体经济要求自行实施的建设项目,预算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招标办公室审核,报招标xx集团审批。
二是加强对附属工程(或配套设施)、业主资金、材料(或设备)的临时计价管理。
1.原则上附属工程(或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一起招标。
如确实无法一并公开招标,需按相关规定公开招标后实施。
2.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的业主主基金。
确需设置的,使用业主工资条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3.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材料(或设备)临时定价。
确需设置的材料(或设备)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采购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三.智能系统的采购和安装项目设计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分开,如果条件允许,设计可以与采购和安装一起投标。
要求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建设工程招标资质的单位参加本单位设计的工程招标,必须经管委会xx招标组批准。
四是加强招标单位管理。
1.招标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刘恒招标资格,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一)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2)泄露与工程招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
2.实施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估。
具体评标办法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制定。
五、加强招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泄露投标人数量、投标人名称、预算标底、xx名单等信息。
如果发现并核实了任何信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由xx资金、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决算,必须送区审计局工程造价审计xx处审计。
七、加强支付前审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2005-6-30一、关于资格预审“若干规定”第一、二、三条,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按下列要求办理: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主要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等内容,其中申请人须知中必须明确资格预审申请的合格条件、投标报名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时限和地点以及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等。
资格预审文件重点反映对投标申请人承包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针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财务状况、技术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技术装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建设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招标工程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限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分办法中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评审办法另见市招标办制定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招标办备案,并在备案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3-1),招标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受理和备案流程见附件资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
3、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或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出售(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当向招标人出具法人委托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收表上签字。
4、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未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时,递交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上签字,招标人应给投标申请人签发收条。
投标申请人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按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应当拒绝签收。
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公告其不良行为,并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在北京市建筑市场的投标资格。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公证,并与资格预审申请书一并提交。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已签收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不得提前开封,并于资格预审评审当天将申请书送达至评审地点,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即时开封展开评审工作。
5、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截止之日的前一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招标办提交《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表3-3)以及《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3-2)(需派代表的)以及招标人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招标人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人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时,与交易中心协商安排评审室。
6、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对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的要求: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工程,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并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
对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的要求:是指与招标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但不包括退休人员。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应当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其中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7、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评审办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改变资格预审文件的条款或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的条款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申请书是否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对于投标申请人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参加投标的资格。
8、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采用定量评审的办法,招标公告应载明拟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不少于7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排序,招标人应按照排序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可采取定性评审(符合性评审)的办法,所有满足资格预审条件和标准的,均可以参加投标。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交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包括:(1)《投标报名表》(2)《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3)《投标候选人排序表》(4)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到表(5)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6)评审专家签到表(7)主要评审过程记录、评审结果等。
二、关于评标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前一天或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和拟派评标代表的身份资料以及招标人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评标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2、对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要求:⑴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工程,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并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应当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⑵非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应当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⑶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工程,招标人不再派代表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提倡所有建设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3、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应在开标前到招标办办理招标人评标代表身份登记手续,并应在开标前持《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卡片进入评标专区指定场所等候评标;不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应当在评标前持《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卡片进入评标区指定地点等候评标;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未遵守上述规定,参加了拟评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予以更换或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4、对建设规模比较大、技术比较复杂或者施工难度比较大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评标开始之前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周边情况、地质条件、建筑使用功能、施工过程中的难点等工程概况资料,以及能说明工程情况的相关设计图纸并配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提倡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介绍招标工程详细情况的幻灯片(PPT)或计算机多媒体音像资料或VCD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提倡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上述资料。
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文字或音像资料应当客观、公正和全面,在资料中不得含有任何引导评标专家的内容,也不允许出现与投标单位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内容;招标人提供的音像资料一般应当以光盘为载体,内容尽量简洁,控制在30分钟之内,并在开标结束后将音像资料连同全部开标资料密封在封闭评标区内。
5、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如使用通用图纸的住宅、厂房、一般配套工程等),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经济标和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一般设定为7:3。
技术简单、施工工艺不复杂的一般工程,也可以在评标办法中对技术标只设定合格要求,评标时,在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中,以经济标评分决定中标人。
对建设规模比较大、技术比较复杂的建设工程,有特殊施工工艺要求的建设工程,经济标和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一般设定为6:4,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建设工程可设定至5:5。
为了确保经济标评分的合理性,在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经济标相邻评分等级的分差不能过大,但折算后的最终分值相差也不能少于2分。
三、关于非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标程序“若干规定”所指非国有投资工程,包括全部使用非国有投资或非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不包括重点工程和有政府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工程),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先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全部招标工程完成至确定中标人后到招标办备案,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招标的条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招标人必须在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招标条件包括:(1)取得立项审批手续;(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可以在招标开始时,向招标办办理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也可以在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办理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可以在招标开始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也可以在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一并提交。
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招标办办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时,应提交相关材料:(1)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提交以下材料:a、法人委托书;b、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书。
(2)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提交以下材料:a、法人委托书;b、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c、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5、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其办理的招标无效,招标办将责令招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在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时间一个工作日前,向招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办安排抽取评标专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