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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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卖方的救济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卖方的救济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的救济措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项全球性的协议,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其中,卖方的救济措施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卖方的救济措施主要是指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买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卖方可
以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文件等。

2. 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因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卖方受到损失,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3. 解除合同。

如果买方严重违约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卖方
可以解除合同。

4. 要求商品返还。

如果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商品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在采取救济措施时,需要遵守公约中的规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卖方还应当保持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采取不当手段或者恶意操作。

总之,卖方的救济措施是保障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交易的重要机制,卖方应当根据公约的规定合理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1 -。

国际货物交付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国际货物交付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04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未按期交付货物引发纠纷
案件概述
买卖双方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然而,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 使用货物并遭受损失。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并索赔
案件概述
双方违约与单方违约
双方违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双方都存在违约行 为、各自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单方违约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构 成要件包括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等。
03 救济措施种类及 适用条件
特点
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贸易惯 例和运输方式;交付过程中可能涉及 多种货币和支付方式;交付风险较高 ,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交付方式及流程
交付方式
包括实际交付、象征性交付和推 定交付等。
流程
签订合同→备货→装运→办理出 口手续→运输与保险→卸货与检 验→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货款→ 结汇。
交付中各方责任与义务
国际货物交付和违约责任违 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目录
• 国际货物交付概述 • 违约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救济措施种类及适用条件 • 典型案例分析 • 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 总结与展望
01 国际货物交付概 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货物交付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卖 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买方,并 完成相关手续的过程。
由于各种原因,如运输延误、 海关清关等,国际货物交付经
常面临延迟的问题。
货物损坏或丢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引言国际货物买卖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活动,双方当事人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约束。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救济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违约救济制度,当事人可以在对方违约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定金罚则等几种方式,并探讨其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实际履行是一种基本的违约救济方式。

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履行包括交付货物、支付价款、履行质量、包装、运输等方面的义务。

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

2. 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地或者货物所在地履行。

3.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履行方式。

三、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违约救济制度要求对方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损害赔偿是一种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的贬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商机损失等。

在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损害赔偿的计算:当事人应当准确计算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损害赔偿的限制: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3. 损害赔偿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四、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1. 货物交付与接收- 卖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 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接收货物,并进行检验。

2. 货物检验与质量保证- 买方有权在接收货物后一定期限内进行检验,若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卖方。

- 卖方应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对不合格货物进行更换或修理。

3. 付款与结算- 买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

- 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运输单据。

4. 违约责任- 若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 若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和可能的违约金。

5. 争议解决-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 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 救济措施- 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履行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 救济措施的选择应根据违约的性质、程度和双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7.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合同约定的法律。

-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双方同意由卖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8. 合同变更与终止-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 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9. 附加条款-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必要的条款,如保险、运输、包装等特殊要求。

10. 通知与送达- 双方应确保合同中提供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对方。

- 合同中的通知和文件送达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通过邮寄、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犯合同的行为,或称为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犯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同曦,即为根本违犯合同。

除非违犯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形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1.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第一,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犯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2)解除合同的生效《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生效。

《公约》第26条规定的通知,是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宣告解除合同方一发出,合同即宣告解除。

传递上的耽搁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整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整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整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种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法律依据•违约救济的程序和条件•违约救济的限制和问题•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的评价和建议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概述违约救济: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通过补救措施弥补受违约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保证合同利益的全面实现。

违约救济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违约救济的定义1违约救济制度的必要性23违约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补偿当事人的损失,使其得到应有的保障。

通过违约救济制度,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

违约救济制度有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违约救济的历史发展早期的违约救济主要采取解除合同和请求实际履行等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技术的发展,违约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用制度逐渐得到发展。

现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

0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种类03救济方式实际履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补交货物、修理货物、重做货物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实际履行01定义实际履行是指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

02适用情况实际履行通常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要求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或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等。

定义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

适用情况损害赔偿适用于买方或卖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买方生产停滞或货物损坏导致卖方无法收回货款等。

救济方式损害赔偿通常以货币形式进行赔偿,但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实物赔偿、抵消等。

损害赔偿解除合同适用情况解除合同适用于对方违约行为严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如卖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等。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引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卖方可能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况。

本文旨在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反合同的定义卖方违反合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这可能包括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次品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等情况。

二、买方对卖方违反合同的权利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1.终止合同买方有权选择在发现卖方违反合同后终止合同。

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及其他费用。

2.要求履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其违约行为,并设定合理的解决期限。

如果卖方仍无法解决问题,买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追究卖方的责任。

3.要求赔偿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其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等。

三、卖方的补救方法当卖方违反合同时,卖方也有权采取以下补救方法:1.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可以选择履行合同,并在违约的问题上进行修正。

卖方应尽力解决违约问题,以免给自身带来更多损失。

2.免于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合同。

卖方可以寻求免于履行的方式,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进行操作。

3.赔偿买方损失卖方应当自觉承担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

卖方应与买方进行协商,以达成合理的赔偿方式。

四、解决争议的方式1.诉讼如果卖方和买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到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相关国家法律而有所不同。

2.仲裁仲裁是一种常用的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

双方可以约定在国际商会或其他独立机构下进行仲裁。

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3.调解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方式,双方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调解来寻求解决方案。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第一篇: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具有国际性因素的以支付价金的方式换取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通常是具体而详尽的,其中最为基本的是卖方获取货物价款的权利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买方获取货物的权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

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视为是违约。

对于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等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即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种对利益损失的救济,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不交货、延迟交货、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货物上存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提交的单证有瑕疵等。

《公约》作为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实施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在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分别做了具体的安排。

鉴于卖方违约的主要形式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除了可以采用买卖双方均可使用的救济方法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相应的救济措施: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若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上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2)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即买方对于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不服的情形不很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卖方进行修补的救济权利;3)购买替代货物:如果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违约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违约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违约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偶尔会出现一些小插曲,比如说违约。

这种情况就像在电影里,主角总会遇到一些意外,但生活可没那么简单。

想象一下,你在网上订了一些心仪的商品,结果卖家却失信于你,这时候你可能会想,哎,这可怎么办呀?别急,违约救济方法可多着呢,咱们一起来看看。

最常见的就是索赔。

你可以要求卖家赔偿损失,这可是非常有力的武器。

如果你收到了劣质的货物,或者根本没收到货,那你就可以亮出你的“武器”,索要赔偿。

要知道,损失可不只是钱的问题,还包括时间和精力。

有时候你为了这件商品已经在心里计划了好多事情,结果却泡汤了,这种心情谁能理解呢?所以,索赔这招,绝对不能轻易放过。

然后呢,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要求履行合同。

你可能会说,哎呀,这听起来有点儿麻烦,但要求对方按照约定交货,很多时候是最直接的解决方式。

比如说,你买的东西明明应该在某个时间送到,但结果却迟迟未见。

这时候,你可以直接和卖家沟通,要求他们把货送过来。

这种时候就需要一点儿耐心,也得用点儿技巧。

有时候一通电话,甚至一句温暖的问候,可能就能让卖家重新启动发货。

再来谈谈解除合同的事儿。

如果卖家真的失信于你,情况特别严重,你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这就像是婚姻破裂,没办法继续下去了。

解除合同意味着,你不再和这个卖家有任何关系,双方都解脱了。

虽然听上去很绝,但真的没办法了,选择放手,才能重新开始。

解除合同之后,当然可以要求卖家退还你已经支付的款项。

这一步骤就像是在给这段糟糕的经历画上一个句号。

可能有朋友会问,万一卖家不理睬我怎么办?别着急,咱们还有仲裁和诉讼这两招。

要知道,仲裁就像是请来个公证人,让专业人士来解决争端。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些时间,但往往能得到比较公正的结果。

诉讼就更正式了,直接走上法庭,跟卖家对簿公堂。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时间、精力、金钱都得投入进去。

不过,有时候为了自己的权益,真是“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再说说“违约金”,这玩意儿可是合同中常见的条款。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引言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原因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下面几个常见的原因:1. 不可抗力因素: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2. 经济因素:例如市场波动、汇率变动、供求关系等经济因素的变化;3. 质量问题: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质量不达标;4. 合同履行问题:例如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无法满足、付款问题等;5. 交付问题:例如货物的交付时间、地点等发生争议;6. 法律问题:例如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力度等法律问题。

国际货物贸易违约的救济方法当国际货物贸易发生违约时,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重新商定合同条款,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2. 仲裁程序: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由独立的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3. 诉讼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将争议提交法院裁决;4. 国际商会调解:国际商会下设的调解组织可以对国际货物贸易争议进行调解,双方可以自愿选择该方式进行解决;5. 保险赔偿: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受害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取经济赔偿。

国际货物贸易违约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合适的救济方法,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违约情况下得到合理的保护和补偿。

当事人在进行国际货物贸易时应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对可能的违约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

以上是对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浅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使大家在国际贸易中能够更加谨慎和理性的对待违约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与救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与救济

对于违约方,应承担以下主要惩罚措施:
1、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违约方需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2、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损 失。
3、解除合同:在严重违约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救济措施
四、注意事项
为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以及在发生违约后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以下 几点注意事项值得:
1、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数量、 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2、了解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双 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这两个主题,以帮助买卖双方更好地 应对违约风险和解决贸易纠纷。
违约责任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责任主要 包括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买方未能按时支付 货款等情况。当出现这些违约情况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在法律救济的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当事人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等, 以便在争议解决时提供证据。其次,当事人应了解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 司法程序,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当事人还应了解 仲裁机构和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限制,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好地 掌握主动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 度:理论、实践与挑战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的救济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的救济

二、卖方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宣布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需要再交付货物, 货物如果已经交付的,可以要求返还货物。 卖方宣布合同无效的情形 具体包括3项情形: (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者公约中的义务构成了 根本违反合同。 (2)买方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3)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二)买方特有的救济措施:
1、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公约T46(2)
2、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理。公约
T46(3) 3、要求卖方自付费用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公约T48 4、要求减价。公约T50 5、拒绝收取提前或者超量的货物。公约T52 6、购买替代货物。公约T75
公约T49(2)款。 在卖方已经交付货物的情形下,买方原则上已经丧 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 除非例外情况:(a)买方在得知卖方迟延交货后 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b)在交货 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一段合理时间 内提出合同无效;(c)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 作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 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

违约方
守约方
直接宣告合同无效
A、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
B、未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 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必须先发出合理的通知 不可宣告合同无效
未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宣告合同无效
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宣布合同无效的后果:要求卖方返还买方 已经支付的货款。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T49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者本公约中的任何义 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 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 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 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的救济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的救济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的救济措施好嘞,咱们今天来聊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违约救济措施。

听起来有点儿正式,但别担心,我会让这个话题轻松点,咱们就像朋友一样聊聊。

咱们都知道,买卖合同就像是一场交易,双方心里都有一本账,谁都想赚点儿便宜,谁都不想被坑。

如果一方违约,那可真是让人心里五味杂陈,感觉就像是被人泼了一盆冷水。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等了好久,终于等到那份梦寐以求的货物,结果对方却失信于你,真的是气得火冒三丈,恨不得当场翻脸。

可是,咱们得明白,生活总有不如意,遇到问题得冷静下来,这时候就得看看公约是怎么说的。

公约里提到的救济措施,就像是法律界的“救命稻草”。

咱们说说“要求履行”。

这可是个老办法,像是想要回自己丢失的宝贝一样。

你可以要求对方照合同来办事,别想跑!现实中,有些人不讲信用,真是让人无奈。

不过,要求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沟通,看看能不能协商解决,毕竟这也算是给彼此一个台阶下,何乐而不为呢?想想,能把事情解决在桌子上,省得撕破脸,大家都能开心。

再说“解除合同”。

情况真的让人无法忍受,像是锅里煮的水开了,冒泡又噼啪,这时候你就可以选择“挥手告别”。

合同一解除,双方就算是分道扬镳,清清爽爽,解除合同也不是随便说说就行,得有充分的理由,别让对方觉得你是“无的放矢”,那样反倒不好。

可万一真的走到这一步,那也只能一声叹息,毕竟“事已至此”。

咱们得说说赔偿。

这可是个重点!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不是白白吃亏。

赔偿就像是给你的一种“补偿”,让你心里稍微平衡一点。

赔偿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就像是你买的那个东西没到手,结果你不得不去花钱买个替代品,那多不划算啊!可要注意,赔偿的数额得合理,别想着“抬高”价格,那样只会让事情更复杂。

赔偿不仅是对损失的补偿,更是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警示,告诉大家诚信交易的重要性。

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就是“利息”。

当违约发生,除了损失,你还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就像是你借给朋友的钱,结果他拖拖拉拉不还,心里肯定不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摘取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进行论述,并对大陆法、英美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1、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①]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②]也有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

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违约救济(Remedies),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类型及补救措施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类型及补救措施

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公约吸收了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受害方可撤销 合同。 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受害方只能要 求损害赔偿,不能撤销合同。
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什么叫condition?一般是指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但 对于付款的时间,却不视作要件。凡属于次要的、 从属的条件,则视为担保。 英国法所作的分类,非此即彼,即在“要件”与 “担保”之间必择其一。这样过于机械,不合理。 出现了“中间条款”(intermediate terms),这 种条款既不是要件,也不是担保。
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因此,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是: 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 如卖方延迟交货、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拒付货 款等; 2、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 实质性的,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没有理由不预见 到会产生这种严重后果。 第25条很抽象,不易实施,是基础性条款

第一个条件:对方显然届时将不履行其大 部分义务。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1、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 A 能力有严重缺陷:破产、倒闭、负债累累、 无力支付价款或交付货物。有的学者认为 履行义务能力有严重缺陷也包括因客观原 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战争、一国政 府颁布的禁运措施。 B 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最近发生过损害其 信誉的事情,如对他人多次不交货或不付 款。



不过,从早期预期违约的案例出现时起,就在 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反对预期违约制度的 主要理由在于: (1)对违约方过于严酷,令其发现自己在有义务 履行之前即负赔偿责任,促使其义务加速到来。 (2)由于商品及服务的将来价格的波动性,适用 该制度时,法院确定损害赔偿额十分困难,计算 损害成为一种纯粹的推测和猜想。 (3)仅仅语言表达不能构成对未到期的履行义务 的违反。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违约时买⽅的救济⽅法卖⽅违约是指卖⽅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当发⽣以上违约⾏为时,《公约》给买⽅提供了以下救济⽅法:(1)卖⽅实际履⾏。

当卖⽅不履⾏合同义务时,买⽅可要求其实际履⾏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段强迫卖⽅履⾏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应满⾜以下条件:第⼀,买⽅不得采取与这⼀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法;第⼆,买⽅应给予卖⽅履⾏合同的宽限期;第三,当卖⽅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要求及时通知对⽅;第四,法院是否作为实际履⾏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减少价⾦。

当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可要求减少价⾦。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都可减低价格。

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买⽅丧失要求减少价⾦的权利:第⼀,如果卖⽅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法;第⼆,买⽅拒绝了卖⽅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3)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不履⾏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可以宣告合同⽆效。

如果卖⽅已交货,买⽅则丧失宣告合同⽆效的权利,除⾮:第⼀,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在得知交货得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第⼆,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效;第三,在给予卖⽅做出履⾏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履⾏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买⽅宣布合同⽆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发出通知时才产⽣效⼒。

(4)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买⽅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丧失。

国际货物买卖法3-违约救济

国际货物买卖法3-违约救济


A认为,在FOB合同项下,A只有义务在货物 上船时保证所交货物的质量、规格符合合同 的规定,没有义务在买方未开证、未派船的 情况下履行上述义务。B不履行其开证、派船 的义务是根本违约。卖方因B没有开立信用证, 被迫将花生仁榨成油后变卖,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B应赔偿卖方全部5000吨花生仁的利润 损失和其他损失。
《公约》规定: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 合同无效: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 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卖方根本 违约赋予了买方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的权 利,但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为生效要件 答:B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减低货价 货物不符合同,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 低价格。但卖方对其不符做出了补救、或买方拒绝 接受卖方的补救,则不得要求减低价格。 6、部分货物不符合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卖方部分交货,或所交付货物中部分符合合同,买 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或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采 取以上救济方法,不能解除整个合同 若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 于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后香港实业公司未能落实货源,便传真通知江苏进出口公司 须推迟交货期。经磋商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交货期推迟至 2004年7月8日。协议未规定买方开出信用证的时间。5月, 买方江苏进出口公司询问香港实业公司何时开出信用证,得 到答复是:暂时不要开出信用证。江苏进出口公司又传真对 方,希望能在货物装船前60日接到开信用证时间的通知。香 港实业公司复电表示认可。6月15日,江苏进出口公司再次 要求对方按时交货,并询问开出信用证的时间。对此,香港 实业公司未作答复。7月8日,香港实业公司未能按期交货。 9月江苏进出口公司因未能如期履行与江苏贸易公司的买卖 合同,向其赔偿21万元。对此,江苏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实业 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违约‖买方的法律救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违约‖买方的法律救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违约‖买⽅的法律救济在⽇趋复杂化的国际贸易背景下,因国际货物买卖⾏为涉及不同国家主体的经济、法律制度,跨境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履⾏中⼜是⼀个信息⼤量交换的过程,造成双⽅信息不对等,致使卖⽅违约的情况经常发⽣。

买⽅如何在卖⽅违约时及时⾏使救济权⼒,需要系统研究国际法律规定、商事规则,并结合具体的⾏业贸易惯例及个案情况⽽定。

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为例,其规定了卖⽅违约时买⽅可获得法律救济包括要求对⽅继续履⾏、减低价格、中⽌履⾏、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

[继续履⾏]买⽅可以要求卖⽅履⾏义务,除⾮买⽅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The buyer may require performance by the seller of his obligations unless the buyer has resorted to a remedy which i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requirement.[替代履⾏]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CISG第三⼗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买⽅如果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效或要求卖⽅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delivery of substitute goods only i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constitutes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nd a request for substitute goods is made either in conjunction with notice given under article 39 o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thereafter. The buyer loses the right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or to require the seller to deliver substitute goods if it is impossible for him to make restitution of the goods substantially in the condition in which he received them.[修理补救]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可以要求卖⽅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违约时卖⽅的救济⽅法买⽅违约包括买⽅不按合同规定⽀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在这种情况发⽣时,根据公约的规定,卖⽅可选择以下救济⽅法:(1)实际履⾏。

公约第62条规定,卖⽅可要求买⽅⽀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其他义务。

除⾮卖⽅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法。

在要求实际履⾏的过程中,如货物仍在卖⽅⼿中,则卖⽅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是易腐烂或保全货物要⽀付不合理费⽤时,卖⽅可在通知买⽅后转售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卖⽅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再要求实际履⾏。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的救济不影响卖⽅对由于买⽅延迟付款或接收货物蒙受的损失,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损害赔偿。

实际履⾏可以达到买卖双⽅当初订⽴合同时预期的⽬的,但在买⽅违约并拒绝履⾏合同时,尽管卖⽅依公约可以要求实际履⾏,但法院能否做出实际履⾏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执⾏等都是费时、费⼒的事情。

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上,卖⽅往往不愿冒将货物长期留在⾃⼰⼿中的风险,特别是当货物属于易于腐烂、或保存货物要⽀付较⾼费⽤的时候,卖⽅宁愿选择较为简便、快捷的办法处理货物,同时向买⽅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与买⽅违约给卖⽅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

此外,卖⽅为保全货物⽀出的合理费⽤都可从转售额中予以扣除。

(3)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时,卖⽅可以宣布合同⽆效:第⼀,买⽅不履⾏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第⼆,买⽅不在卖⽅给予的宽限期内履⾏合同;第三,买⽅声明不履⾏合同。

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已⽀付了价⾦,卖⽅则不能宣告合同⽆效,除⾮在得知买⽅履⾏义务前,宣布合同⽆效;或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理⽆效;或在给予买⽅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声明不履⾏合同的⼀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效。

对于未收货款的卖⽅,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使以下四种权利:停⽌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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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一)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摘取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进行论述,并对大陆法、英美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1、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①]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②]也有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

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违约救济(Remedies),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

“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

”③]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

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质上,违约救济是一种权利,是受害方在对方违约时,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受害方既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

(二)违约救济的方法救济方法是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依据一定标准对救济制度进行划分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行使救济权的法律性质可将救济分为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根据救济权的来源可将救济分为司法救济和自助救济;根据救济的内容和目的可将救济分为实际救济、替代救济和终止合同的救济。

虽然各国法律对违约救济方法有诸多不同规定,但都普遍认可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这三种救济方法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

首先,损害赔偿是最广泛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它可以在任何违约情况下单独或者与其他救济方式共同行使,旨在使受害方回复到合同应该被履行时的状态;其次,实际履行是很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

在《公约》中,实际履行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以尊重“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和适应国际商事实践的特殊性为立法目的;再次,宣告合同无效是违约最后的救济方式,旨在使受害方回到合同没有履行之前的状态。

本文随后将对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救济方式进行详细的阐述。

(三)违约救济方法的共同原则及各自特点1、违约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使其能够得到他订立合同所合理期望得到的东西。

虽然在大陆法中,还认为违约救济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但各国合同法普遍认可以下的违约救济原则:(1)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限,特别在英美法中,法庭原则上不支持惩罚性的赔偿;(2)违约救济仅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一般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并不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方面的损害;(3)受害人可自行选择违约救济方法。

在对方违约时,受害人可采取自助行为予以救济,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救济。

2、违约救济方法的各自特点主要体现为不同救济措施所具有的的独特法律意义。

以下就三种主要救济救方法的特点进行分析:其一,实际履行。

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其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的约定而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对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加以保护。

该救济方法旨在维护契约神圣原则、维护交易规则和经济秩序。

其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使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都追求其商业利润,而守约方的利润损失可以由违约方以现金赔偿方式弥补。

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二是即使违约方履行了义务或采取了救济措施,只要守约方还有损失,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其三,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是一种积极防御性的救济方法,采用此方法可避免或减少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在预期违约时尤其如此。

通过解除合同可以摆脱合同义务的约束,自此结束原有的合约关系,而且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二、实际履行救济制度(一)实际履行制度立法的国内法背景1、实际履行的含义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都有规定,但不同国家规定的具体制度是不尽相同的。

对于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实际履行的含义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特殊的问题上:(1)交付瑕疵货物大陆法对交付瑕疵货物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这里的“担保”是指基于合同标的物存在的瑕疵所产生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因而虽然违反了这种责任并不能构成一种违约,它会产生两种特定的救济:要求减价和取消合同。

这两种方法任择其一。

④]如果存在瑕疵的货物为特定物,买方通常只能行使上述两种救济方式,不会存在要求卖方补救瑕疵的实际履行问题。

另一方面,如果存在瑕疵的货物为种类物,可以基于两种理由产生两类救济,即基于瑕疵担保责任而产生的降价或者取消合同的救济方式;基于所承担的交付符合某种质量的货物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救济方式。

后一种理由在特定物中不存在。

因此,在瑕疵货物为种类物时原则上卖方被要求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以补救他的瑕疵交付。

另外在德国法中还存在一个例外:出卖人保证其售出的物品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以及出卖人欺骗性地或故意地对其已知的某种瑕疵保持沉默。

在这两种情况下,买受人仍可选择解除契约或降低价金,但他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而英美法则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

卖方所承担的义务仅是要求他出售的货物不具有某种瑕疵,因此他应该执行这种义务,一般采用赔偿金的形式,但也可以通过补救这种瑕疵来避免支付赔偿金,不过受害方不能被强迫进行这种补救。

《公约》没有对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特殊规则,如果所交付的货物为瑕疵货物,无论是否种类物都一样可以行使公约规定的违约救济方式,包括降价,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者要求损害赔偿。

(2)要求支付约定数额如果买方的义务仅是支付约定数额,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向买方提起支付价款之诉。

由于这种义务的特殊性,其履行不会对债务人造成身体上的强制,因而它不会受到对其他实际履行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指要求某人违背意愿为某种行为的困难或者不实际等情况。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美法认为要求支付约定数额的诉讼不是要求履行之诉,也不是要求损害赔偿之诉(因为要求支付的数额是所约定的数额加上利息)。

原告是要求约定数额还是要求支付损害赔偿的问题更多的是受到减轻损失的规则来限制,而不是对实际履行的限制。

根据上述的分析,实际履行在大陆法系中不包括瑕疵担保责任的违反,而在英美法系则不包括支付价款。

这是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的含义方面最明显的差异。

2、实际履行的范围英美法中的实际履行窄于大陆法系,实际履行的裁决仅是针对被告本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且如果违反该裁决就会因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如监禁和罚款。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实际履行范围很广,任何可以使债权人得到他所交易的实质内容都是实际履行。

包括债权人可能会通过第三方执行合同或者修补瑕疵,并由债务人来支付费用;债权人自己修补瑕疵并且请求债务人支付费用等。

3、实际履行的限制虽然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法都有规定,但是考虑到债权人通过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和执行履行所带来的成本之间适当的平衡,对实际履行又有所限制的。

根据不同国家对实际履行的限制可以分为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实际履行是一般原则,但受到一些例外的限制。

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有权利获得履行的裁决是德国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德国法规定的货物买卖中又对实际履行的权利作出了一些限制:(1)如果债务人没有遵守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债权人就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但是不能要求履行;(2)如果实际修理或者履行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些不可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债权人只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通常是金钱赔偿;(3)在实物修理不能充分补偿债权人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实际履行;(4)如果使债权人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应有的地位的履行需要债务人作出不合理的努力或者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或者如果这样做结果就会给债权人获得一个比以前商品的价值更高的商品,那么债权人不能要求实际履行;(5)在积极违约的情况下,鉴于损害的性质一般只产生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种,实际履行是一般原则,但是只能在一些特定类型的债务中被允许。

这种模式以法国为代表。

法国法中关于实际履行的根本原则和规则体现在《法国民法典》中。

依据《法国民法典》,将债务分为给付之债、作为之债和不作为之债。

对于后两类债务,一般被看作是不能执行的债务,因而通常只能采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⑤]第三种,实际履行是一种例外的、自由裁量的救济。

这种模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

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英美法系的首要救济是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仅是从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例外救济,损害赔偿的不充分性是要求实际履行的主要条件,只有在第一位的救济(损害赔偿)不能得到的时候才能允许实际履行。

由此可见,法国和德国虽然在具体的限制范围上存在着差异,但是二者在原则上承认了实际履行为首要的救济,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而英美法系则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充分补偿的时候才可以行使。

不过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进行限制的共同特征都是为了避免对违约方造成过分的艰难。

(二)公约的实际履行救济制度1、实际履行制度的地位及立法理由《公约》在第28、46、62等条款中对实际履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实际履行是公约中确立的首要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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