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合集下载

12-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80号令修正,全文公布)

12-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80号令修正,全文公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最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最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p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关于运输公司季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范文(三篇)

关于运输公司季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范文(三篇)

关于运输公司季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范文(三篇)运输公司季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篇一一、教育培训目标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夯实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基础。

新聘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实现率达到100%;企业全员接受安全培训达标率达到100%;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二、教育培训对象新聘用从业人员(新进员工和客运车辆驾驶人)、公司在岗职工;客运车辆驾驶人。

三、教育培训内容(一)各分子公司、经营单位、处室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知识;3、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5、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其他从业人员(机关后勤人员、客运驾驶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事故案例警示、应急处置;3、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知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完整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完整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总体框架(共七章34条)
第一章 总则 (1~5)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培训 (6~10)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1~18)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19~2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24~28) 第六章 罚则 (29~31) 第七章 附则 (32~34)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 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 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 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 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 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 、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 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1•【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令)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 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 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工、轮换工、协议工 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 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 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 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总体框架(共七章34条)
第一章 总则 (1~5)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培训 (6~10)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1~18)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19~2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24~28) 第六章 罚则 (29~31) 第七章 附则 (32~34)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 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_安监总局令第63号(修改后文档)(精品资料).doc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_安监总局令第63号(修改后文档)(精品资料).doc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四个)(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 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3) 系统性原则;(4) 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3、制度分类: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四类,即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

(1) 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灾减灾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2)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 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流程(1) 起草。

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2) 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

(3) 审核。

(4) 签发。

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签发。

(5) 发布。

采用固定方式进行发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令(依据80号令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令(依据80号令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依据63号令修改\依据80号令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要求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要求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要求1、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是多少?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1)安全生产培训学时要求扩展资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多少学时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抄规定》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袭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百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度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知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道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几小时?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来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单位的最高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坚持“分层管理、分线负责”的管理路线.(二)建立健全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组织建设,及时调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与职权,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网络畅通和信息及时传递到位.(三)组织健全和催促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监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确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防范部门及部位,编制年度场所和设施、设备及管理改进计划,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持证培训宣教计划,编制年度各项检验检测工作计划,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的有效实施.(五)实行安全生产检查闭环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及时协调、催促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和监管体系建设,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报告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组织开展年度安全管理稽核审计,鼓励加大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制度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履职与主要工程管理绩效考评挂钩.(七)总结、考核、评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催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安全生产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安全生产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1、我想问一下有关非煤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多少这个问题有没有国家颁发的条例、规定什么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扩展资料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书范本一、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严肃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究谁”的原则。

明确责任,确保车辆正常营运,员工人身安全,车辆安全,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安全责任书。

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下现场巡回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加大现场管理,着重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为职工打造安全生产环境。

二、本责任制适用范围包括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各施工处所属人员。

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但属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

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或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三、实现目标确保个人自身安全,有效防止职业病,保证身体健康,配合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无各类事故发生。

爱护现场公共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卫生器具、标识牌等),若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50-500元罚款。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 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5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 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024年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例文(三篇)

2024年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例文(三篇)

2024年学校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例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深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工作,本部门特制定如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以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本计划遵循“安全生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计划将紧紧围绕公司安全生产的整体部署,明确培训目标,推动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培训教育工作的目标通过本计划的实施,旨在使公司全体工业人员接受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显著提升安全生产素质和管理水平,有效降低“三违”现象,力争实现公司员工持证上岗率达到规定百分比。

三、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3. 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的要点;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 其他必要的培训内容。

四、培训教育工作的时间安排1. 公司法人代表及各部门经理每年至少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2. 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3.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4. 特殊工种每年至少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5. 其他职工每年至少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6. 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需接受至少规定学时的培训;7. 新工人的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规定学时。

五、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培训将根据等级、形式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重点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作业人员重点培养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哪些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80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运行机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运行机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运行机制1、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建立怎样的机制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运行机制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安全生产工作制度XX物业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及管理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章奖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从事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贯穿于日常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 3 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

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

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

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

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与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

对于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是特殊法。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

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

2《安全生产法》要点释义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规定(一)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解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厂长、经理);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活动的决策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解读:新增第三条。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 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和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 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 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 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解读:1.相应资格:是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作业:是指高空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