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权利和讲义义务司考版
法理学权利权力和义务PPT课件
主张说
• (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 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 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 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 为权利。
自由说
•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 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 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 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 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 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 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 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 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 接近的范畴并列。
• 无权利(no-right),X的“进入土地”的特 权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 入”。霍菲尔德认为,在英语中与特权 (privilege)的意思最为相近的词是自由 (liberty)。
严格意义的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
的差异
• 奥斯丁曾经区分过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和自 由(liberty)的差异,他认为,前者一般是与他人 的义务相关,如请求赔偿,而后者无须他人的义 务就可以成立,如迁徙自由。奥斯丁发现自由的 本质特征就是没有法律的限制,所以,他最终认 为自由的概念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相同于奥斯丁 的“自由”概念,霍菲尔德所谓特权的含义也是 指一种法律允许的但法律并不通过强加别人以义 务来予以支持的自由。
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
• 他认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 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乙具有离开 土地的义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甲具有要 求乙离开其土地的权利。霍菲尔德在英语中寻找 了一个近义词来说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 这就是claim,即主张和请求的意思。可见霍菲尔 德的权利概念与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Anspruch) 概念比较相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积极权利?()A.受教育权B.生命权C.物质帮助权D.宗教自由【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需要国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障的权利。
选项A正确。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选项C正确。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才能够实现,故属于积极权利。
【例题·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法律教育网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
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权利和义务PPT课件
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效力依据的法律不同
6.权利界限的概念 7.权利滥用的概念、构成要素
2
法律权利的分类:
(1)公权利和私权利 划分标准 —— 法律的不同类别(公法和私法)
(2)对世权和对人权 划分角度 —— 权利效力范围不同
对世权:指对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
对人权:指对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损害赔偿权。
D项错误,权利义务之间有本质界限区别
2.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b) A.对世义务 B.专属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评析:依义务是否可以转移将其氛围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专属义务的产生有两种 情况:一是因身份而发生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二是因特别 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如剧场与演员约定的演出关系,演员所承担的义务只能由他本人 履行。但是如果该剧场雇佣一个清洁工,他因病可以由别人代替,这种义务是可以转 移的。
(3)原权利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济权 划分标准 —— 权利是否独立存在
原权利(第一位权利):指该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第二位权利):指该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行第一位权利
(4)专属权和可转移权 划分标准 —— 权利可否转移
法律义务的分类:
(1)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
公民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
6.根据义务内容的不同,法律义务不可以分为(a.b.c) a.一般义务 b.对人义务 c.特别义务 d.积极义务 e.消极义务 评析:根据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7.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c.d)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评析:生存权属于基本人权,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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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作用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
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法理学授课课件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性权利,救济权利,原有权利受到 侵犯时产生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如纳税义务
第二性义务,违法行为发生后应负责任
六、根据主体的不同,分 个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人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立法时的界限,哪些权利应当 有,哪些权利不应当有,哪些权利 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
相等。 第三,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
性。
第四,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1)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 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成反比例 关系
(2)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 例关系
(3)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 文化以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根据存在状态,分 应有权义,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 习惯权义,从先前社会中承传下来的 法定权义,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和推定权利 现实权义,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义
(二)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 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 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
二、权利的滥用
宪法51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 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 和权利。”
一旦权利滥用,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要设想 第三方的利益
(六)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 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 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 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七)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 一定行为的尺度
(八)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 意志优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 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的一种手段。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般掌握} (1)学者们关于权利本质的解释: ①⾃由说。
②范围说。
③意思说;④利益说;⑤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⑥法⼒说;⑦资格说;⑧主张说;⑨可能性说;⑩选择说。
(2)法律权利的特点{重点掌握} ①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②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为,因⽽权利具有⼀定的⾃主性; ③权利是为了保护⼀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段; ④权利总是与义务⼈的义务相关联的。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般在下列⼏种意义上使⽤:{⼀般掌握} ①它是指义务⼈必要⾏为的尺度(或范围); ②它是指⼈们必须履⾏⼀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它是指⼈们实施某种⾏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重点掌握} ①义务所指出的,是⼈们的“应然”⾏为或未来⾏为,⽽不是⼈们事实上已经履⾏的⾏为; ②义务具有强制履⾏的性质,义务⼈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般掌握} ①“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②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们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称“对⼈权利”和“对⼈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权利义务(2)集体(法⼈)权利义务(3)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者是相互关联、对⽴统⼀的。
2.社会⽣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体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司考《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司法考试讲义下载
司考《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司法考试讲义下载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时,弄清考点知识,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
“司考《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一、判断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国籍。
二、国籍取得的一般理论三、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需要注意,《国籍法》是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少数法律之一,在特区出生的,属于“本人出生在中国”,当然取得中国国籍。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权利能力,而非行为能力。
2、禁止不合理的差别,承认合理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
平等权是相对的,宪法禁止不合理的差别,但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
判断差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着合理的联系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见后文,此处不赘述。
(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以下子类型。
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实际是言论的自然延伸。
内容:(1)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2)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自由设立。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二是追惩制。
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
3、结社自由(1)营利性结社(2)非营利性结社a.政治性结社b.非政治性结社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核心:尽量不,或者尽量少(1)审批限制不予许可的情形: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2)地点限制不得举行的场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权利和义务司考版
例如,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同 时,通过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 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04
权利和义务的实践应用
在法律体系中的应用
权利保障
法律体系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 由等。
义务约束
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一定的 义务,如遵守法律、维护社会 秩序、纳税等,确保社会的正 常运转。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人们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和义务,同时也有权享受更加健康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03
社会公正与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未来社会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和平等,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歧
视和不平等现象。
对未来权利和义务发展的展望
多元化与包容性
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将更加注重多 元化和包容性,尊重不同群体的 差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行使方式
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诉讼等方式进行。
保护措施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对权利进行保护 ,确保权利的实现。
限制条件
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和 社会公共利益。
02
义务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义务是指个体必须承担的责任和 任务,是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定的 ,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02
03
04
人身权利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等,与个体人身紧密 相关。
财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与个体财产利益密切相关。
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 自由等,与个体的政治参与密 切相关。
社会权利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讲解第九章9
; 1.起诉
①一般条件
a.原告有诉讼利益(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行为存在)
d.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②时间条件
作为
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行政行为后3个月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3个月,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
知道行为之日起算3个月,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后5年(不动产20年) 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有规定依法律;无法律60日;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 3个月人身自由被限制
限制时间不计算在内
经过复议
15日
③程序条件(与复议的三种关系,已述)
例: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
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
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06/47/单选)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条件欠缺,限期补正。
司考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
司考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笔者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辅导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权利的概念(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A. 自由说;B. 范围说C.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D. 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E. 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2)法律权利的特点: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A.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B.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C.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A.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A. 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 课件
权利与义务课件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概念。
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范围内拥有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利益或自由。
义务则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范围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在人际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如果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其他人必须尊重这种权利,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
同样,一个人也应该承担与自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
例如,一个人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一个国家拥有主权的权利,但也必须遵守国际法和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个人生活中,我们也常常需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例如,一个人拥有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工作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规章制度等。
又如,一个人在使用某种公共设施时享有使用权利,但也需要遵守公共秩序、保持设施的整洁等义务。
总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概念,它是支撑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利益的基础之一。
在生活中,我们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民法中权利与义务考点解析
民法中权利与义务考点解析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在民法中,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关的概念。
权利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能力,而义务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其它人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的存在。
二、权利与义务的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拥有几乎所有的民事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等。
自然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比如支付租金、赡养父母等义务。
2.法人:法人是一种组织形式,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享有自己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其他组织:包括非公司制企业、事业单位等,同样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来源1.合同:合同是权利与义务产生的主要形式,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双方的权益关系。
2.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而产生,比如公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都是由法律来规定和保护的。
3.侵权行为:权利和义务之间也存在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关系。
当他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进行赔偿等。
四、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1.财产权:财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包括对财产的保护、支付租金等。
2.人格权:人格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3.合同权益: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相应的权益和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而买方则有义务支付货款。
4.侵权责任:当他人的侵权行为使自己遭受了损失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如进行赔偿等。
五、权利与义务的限制权利并非是无限制的,它也受到各种条件和限制。
法律可以对权利的行使做出限制,比如行使权利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在某些情况下,权利需要通过履行特定的义务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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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
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法律主体的一种约束手 段,是法律规定的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的界限,是一种 社会责任。
①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②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性质:
➢
义务所指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以权利和义务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 )的重要程度----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
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如我国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如生命权、生存权和自由权等,
➢ 普通权利和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七章47条,第十 七条内容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 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分析:
在双方当事人地位明显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社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司考版
法的本体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 畴
➢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 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 素。 ➢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 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 个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 监督) ➢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
➢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
,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 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 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案经D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公开审理,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裁书。 仲裁委员会裁定:一、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告诉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 内以每月2500元的标准补发屈某某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工资差额 (已扣除病假、事假工资)共计6033.88元;二、驳回屈某某的其他申诉请 求。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 段。
1、权利
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 可以自
主决定 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手段。
特点:
➢ 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
同年12月8日,申诉人仅拿到11月工资366.6元。而12月 底,申诉人屈某某仅拿到592.7元。申诉人几次找到被申诉人, 希望能够恢复自己原岗位,并要求被申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自己工资,但被被申诉人拒绝。2007年1月29日,屈某某向北 京市C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1、 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2006年11月到12月应得工资5000元; 2、被申诉人依法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赔偿1250元;3、被申诉 人恢复申诉人原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
2、相对权利与相对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 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会地位上、资源的掌控上,都处于绝对优势。而用人单位完全无视法律规
定的情形已越来越少,然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很多用人单位开始
采取规避法律,继而变换形式地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本案申请人正
是此种新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本案中被告在了解到申请人怀
孕后,作为用人单位未对申请人进行法律相关规定的孕期保护,而采取了
利和义务。 如著作权、缔结合同的权利、继承权、商标权和诉讼权
等。(财产权—基本权利)
二、以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绝对 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
1、绝对权利与绝对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
”,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绝对权利(对世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特点: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
该权利的义务。 内容:要求排除他人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某
种行为 国家安全权、所有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和姓
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都是绝对权。 ➢ 绝对义务,绝对义务人是绝对权之外的所有人,绝对 义务通常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如: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损害他人生命的义务,都负有不 得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案例分析:侵犯女性生育权案
申诉人屈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 AA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B区。被申诉人北京AA 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鲁化,职务总经理,地址北 京市C区。申诉人屈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到被申诉人北京AA 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 屈某某的岗位为编辑,工资为每月2500元。2006年10月申诉 人发现自己怀孕,并及时向被申诉人说明了自身情况。随后, 被申诉人以照顾申诉人屈某某为由将其调离原岗位。申诉人屈 某某对此表示不服,但被申诉人依然坚持了对申诉人调岗的决 定。
对其调岗、降薪等一系列明显违反劳动法的举措,其目的无非是想逼迫申
请人主动提出辞职请求。透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在当今的中国职场性
别歧视仍在不同层面上以不同的形式在侵害着女性劳动者的权益。
二、法律权利和义务释义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
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 “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 ,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 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