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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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推进路径
【摘要】我国现已进入老龄社会,老龄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速度快于发达国家、未富先老的情况突出。老年长期护理呈现出老年人自理能力整体的下降、高龄人群数量增加很快、失能老年人数量的剧增以及长期护理成本居高不下、长期护理服务供需失衡等特征。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能否及时、稳妥、合理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相对较晚,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护理保险意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开展多样化护理服务,建立适合的护理等级;积累经验数据,提高费率厘定的准确性和完备性;加强风险管理,培养专业人才;改变风险控制技术及人才匮乏、护理机构及护理人员的现状。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意识法律法规护理等级
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特别是卫生医疗事业的进步,使得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婴儿出生率不断下降和老龄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导致老龄人口在数量上不断增加且占比较大,这种人口年龄结构逐渐转变为“老年型”的动态过程被称之为“人口老龄化(Aging of population)”。长期护理保险就是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应运而生的保险险种,它的出现是时代的必然产物。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保险。我国现已进入老龄社会,老龄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速度快于发达国家、未富先老的情况突出,老年长期护理呈现出老年人自理能力整体下降、高龄人群数量增加很快、失能老年人数量剧增以及长期护理成本居高不下、长期护理服务供需失衡等特征。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能否及时、稳妥、合理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护理保险意识
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相对较晚,2006年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首次将长期护理保险定义为一个新的保险险种。虽然是一个新的险种,但却涉及千家万户,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鉴于民众对其了解的缺乏,有必要加大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其真正广泛地深入人心。可以率先选择在像北京、上海这种金融业发达、保险业开放较早的城市展开宣传,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点带面,随后向其他城市逐步推广。同时,借助媒体和各方力量,做好舆论导向,以民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吸引投保,提高民众对长期护理保险重要性的再认识,使其改变传统养老的观念,主动参与到护理保险中来。
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工作不能仅针对老年人这个层面,大部分中青年人群也需要增强长期护理保险的意识。尽管健康的体魄使得中青年人群无暇顾及健康保险更不用谈及长期护理保险,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每个人都会面临由于疾病而产生的财物损失的危险。显然中青年也是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潜在的生力军,他们可以通过尽早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方式,为自己将来的晚年生活提供护理保
障,以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蚀。并且费率通常与投保年龄成正比,投保人在年轻时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不仅费率低,而且还能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此外保险公司方面应适时推出更多样化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供民众参与选择。
二、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一,应尽快出台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法。2012年7月1日,青岛市率先推出地方性《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正式实施细则,填补了我国老年医疗护理制度建设的空白。试行办法中首先明确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在护理保险的覆盖范围内(明确了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期医疗护理待遇、参保人如何办理长期医疗护理的相关手续);其次明确了青岛市护理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护理保险费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财政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助,企业和个人无需另行缴费);再者明确划分出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及不同等级各自的支付标准;最后对加强资格准入、实行严格监管也作出了相关的具体规定。相信青岛的试点会带动国内其他地方长期护理保险的进程,助推我国尽快制定出本土化的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体系将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走向正规化、法制化。
第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将保费全额计入经营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并且所得利润可免征所得税;对于为职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将保费作为经营费用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同时保费可以作为经营费用予以税收扣除;对于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纳的保费和获取的保险金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抵扣;同其他健康险一样,长期护理保险的死亡给付金不作为遗产,无需缴纳遗产税。由此可见,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可以带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空间的有效扩大。
第三,执行宽松的投资政策。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投保周期长,且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资金运营风险较大,从而影响了日后保险金的正常给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发分红型、万能型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有效应对通货膨胀,满足投保人对保障职能与长期储蓄职能的双重需求。政府应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执行宽松的投资政策,拓宽投资渠道,可通过允许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投资建设医疗护理机构,提高投资股票、债券以及不动产的比例等措施,有效地保证基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以期为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提供一个宽松、通畅的营运环境。此外,各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按照信贷通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扶持长期护理服务设施建设。
三、开展多样化护理服务,建立适合的护理等级
从发达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经验来看,建立护理等级评定的标准是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前提。老年人作为一个复杂的特殊群体,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具有很大差异性,具体可以划分为完全自理型、半自理型和完全不能自理型。完全自理型是指身体状况良好,可以独立完成日常生活照料的老龄人群;半自理型是指身体状况比较健康,但患有一种或几种慢性疾病,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给予一定援助的老龄人群;完全不能自理型是指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患有严重的疾病导致
失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于他人全程照料的老龄人群。显然不同类型的老龄群体所需的医护照料在内容和层次方面均不同。例如,居家护理主要针对完全自理型老人,而机构护理则适用于半自理型和完全不能自理型的老人。我国现阶段尚未研究建立统一的护理等级评定标准,导致无法满足老龄群体多层次、多元化、多选择的现代医护服务需求。由于运作护理等级评估体系的工作量大,应以社区为立足点,建立适宜的护理等级政策,将护理等级进行科学细化,合理界定给付水平,对不同级别的人群采取分类护理,将有效地提升医护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在被保险人申请护理服务时,首先要由专业的审查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实际需求等来评定是否能够接受长期护理,需要接受哪一级别的护理,然后由专业的护理人员来提供护理服务,并且定期追踪被护理者的最新康复情况,根据健康状况的变化,由专业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被保险人的康复治疗方案进行修改与制定,从而达到更好的护理效果。确保满足被保险人的普遍和特殊性需求为主线的护理等级评定标准卓有成效地实施,对于实现长期护理服务多样化具有深远意义。
四、积累经验数据,提高费率厘定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长期护理保险在产品设计与定价方面的可靠性离不开大量的经验数据,这些经验数据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长期护理保险费率厘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盈利水平。因此,保险公司在厘定长期护理保险费率时,应高度重视产品设计的基础环节——经验数据的质量,根据经验数据,获取有关被保险人自身的健康信息和数据,需要对被保险对象进行健康认证和经济收入认证,并及时追踪被保险对象的最新状况。在信息技术日臻完善的今天,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合作,实现数据交流和共享,从中搜集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信息,根据信息中完备的数据厘定出相应的赔付额度、发病率、死亡率等。保险公司还应该整理与分析内部数据以满足产品开发的需求,建立自己的疾病率和护理费用率等基础数据库。在保险费率厘定、准备金计提、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借助于行业内的经验数据或者国外的经验数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外的经济水平和人口结构与我国不同,在参考这些外部数据时,必须加强对其的审核,以确保数据的权威性、可信度和准确度。保险公司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新长期护理保险的精算数据,从而维护和改善现有产品,进而达到提高费率厘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的目的。
五、加强风险管理,培养专业人才
长期护理保险的关系人大体由保险人、被保险对象与医疗护理机构这三方主体组成,他们的利益出发点各不相同,三方主体之间常常会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彼此之间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作出不利于另一方的决定,这种情况就造成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大量存在。为防止此类状况的发生必须建立有效的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防范机制,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的关键是核保核赔,按照常规在保险人核保时,需要被保险对象进行体检,并履行其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这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核保核赔环节所采用的方式,即吸纳检验和判定被保险人日常生活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