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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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finn08820t)课程论文

院系经济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级132113001

学生姓名王霞

学号**********

任课教师杨玲

2015年 06 月 12 日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

金融学专业学生王霞学号1321120026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现状;德国;日本;应用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和背景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长期护理(Long-term care,LTC)也称长期照料,是主要针对老年群体提出的概念。根据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LAA)定义,长期护理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譬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这种护理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运送服务、居家服务和其他支持性服务”。

通常长期护理指的是老年人长期护理,但长期护理亦可针对任何年龄层次的人群,比如年轻残障人员使用长期照料设施,以及事故受伤或疾病治愈的人们也需要康复期照料。普遍意义上实施长期护理的目的是提高由于病理性衰老,或由于正常衰老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给精神和体力不能独立照料自己的人们提供广泛的医疗和非医疗服务。这种服务囊括了此类人群不同健康层次需求,包括日常生活活动帮助、偶尔的护理照料、专业护理服务,成人日托照料、家庭健康照料、护理院、临终关怀照料等都属于长期护理的范畴。普遍意义上讲,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通常周期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几年,其重点在于尽最大可能长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身体机能,提高其生存质量,而不是以完全康复为目标,更多的情况是使病人的情况稍有好转,或仅维持现状。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

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积极地寻找应对措施,制定相应政策。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长期护理保险产品,80年代在德国和法国相继出现。2000年4月日本正式开始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年化社会,截至2008年,我国老年化已经达到11.3%。老年人群在退休之后收入有所下降,而且由于

身体机能逐渐老化,各种疾病相应增加,医疗及护理费用不断攀升,社会医疗保险对老年人保障不足。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独生子女数量多,家庭负担加重,中年人负担尤其重。因此亟需一种为子女分担压力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以及为此服务提供经济保障的老年健康保险产品——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目前老龄化问题不仅仅停留在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关注方向,养老问题已经触碰到每个家庭的神经。长期护理保险利国利民,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在目前中国背景下,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具有深远意义和巨大作用。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内容

1.日本采用护理服务方式为主,现金给付方式为辅。

包括3 种设施服务和13种居家服务以及9种社区服务。2005年改革后又增加了地区紧密型服务,护理预防服务,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等三种新类型,管理实施主体为市町村,由获得政府指定的各种非营利和营利服务业者提供护理服务,每六年对政府指定者资格进行更新审查。

2.日本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分为三个部分。

利用者负担、保险费和公费。其中利用者负担为总护理费用的10%,除去利用者负担以后的部分分别由保险费和公费各承担50%;保险费中,第一号保险者占18%,第二号保险者占32%;公费负担的比例为国家25%,都道府县12.5%、市盯村12.5%。

3.日本的长期护理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三类。

一、机构服务,包括特别护理安养院、老人保健设施和老人医院等机构的护理;二、居家服务,包括家庭服务、日间服务、痴呆老人集体疗养院服务等;三、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长期护理给付以直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现金给付方式为辅,根据不同护理级别,每级护理有固定最高赔偿额。

(二)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内容

1.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体系

分为居家服务6种(访问护理、访问看护、访问沐浴、昼夜护理、短期护理、租赁福利用具)和设施服务2种(入住设施、共同生活照料),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提供现金给付(家属护理费、特别疗养费、疗养医院看病费)。保险运营机构是

公法社团,具有法人地位,在财务和组织上是独立准政府机构。护理保险机构的雇员和雇主通过代表人会和董事会自己管理护理保险,间接行使国家行政管理。

2.德国实行“居家护理优先于住院护理”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使护理保险是德国社会政策积极的调控手段,在住宅护理中,由家庭成员来护理而耽搁工作的给予护理补贴,在2008年改革又引进了亲人护理,亦即对于有护理需要的被保险人,其亲人在拥有巧个人以上雇员的公司有权利享有高达6个月的护理假期(在这个护理假期内被保险人的亲人无需进行工作,雇主也无需为其支付工资)。

3.德国护理保险资金全部来源于保险费。

保险费为个人收入的1.95%,由雇佣者承担50%,退体者有年金保险者承担50%,个体经营者自己全额承担。

4.德国的长期护理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种

其中住宅护理包括身体护理、家务援助护理、护理辅助用具支付、住宅改造费支付以及现金支付。护理需求的分类不同从而现金支付费用不等。住院护理的给付主要包括完全入住设施护理和部分入住设施护理(短期住院、日间护理、夜间护理)。

5.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程序

德国评估被保险人所需的护理服务,有两个部门可以鉴定:在公共疾病基金下辖有一个医疗服务机构MDK,在私营健康保险中有个医疗鉴定组MEDICPROOF。医疗鉴定组由商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组织建立。根据德国的长期护理制度规定,对被保险人护理的评估标准为:如果被保险人是因身体、心理和精神上的疾病或者障碍,必须提供大量日常长期护理,提高被保险人生命质量;需长期护理的时间不少于半年;根据不同的疾病类型提供相应的护理。长期护理需要涉及个人护理、营养、被护理者的灵活性及生活自理能力。德国的长期护理分为三个等级,护理等级强度由低到高,随着需要护理程度的变化进行调整。若有个别被保险人要求享受专业的具有治疗性质的护理,需要向长期护理的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医生和护士协会进行认定、核实,结果需要接受由社会保险医疗机构、初级医生和护士组成的委员会评估。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

(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所必须的条件

3个条件决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第一,长期护理保险市场信息是否对称?如果信息对称,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市场不会失灵,政府也无须介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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