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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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吉祥可以加重疾

泰康吉祥可以加重疾

保障范围
提前给付的终身寿险 +最多两次的重疾保障
30岁男性示例费率 (10万重疾保额)
年交:4525元 交费20年
人保健康 “双重呵护”
华夏人寿 “两全其美” 泰康人寿 “吉祥重疾”
提前给付的终身寿险 +最多两次的重疾保障
提前给付的两全险 +最多两次的重疾保障
年交:4210元 交费20年
年交:3366元 交费20年 年交:3900元 交费至60岁
还本、分红、送保障----独一无二的“话语权” 共用账户
(提前给付)
独立保障账户
同业单次重疾产品的对比
产品
中国人寿 “康宁定期” 平安人寿 “鑫祥” 泰康人寿 “吉祥重疾”
保障范围
不分红两全险 +提前给付的单次重疾保障 分红型两全险 +提前给付的单次重疾保障 分红型两全险 +额外给付 最多四次的重疾保障 +每年重疾看护金
•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我们最想要的保险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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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全新!
1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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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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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泰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介绍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WORD格式样本

最新泰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介绍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WORD格式样本

最新泰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介绍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WORD格式样本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吉祥重疾长期护理产品介绍 20110601

吉祥重疾长期护理产品介绍 20110601

吉祥系列将保持两大功能。提供健康保障与规划教育(养老)。 系列中的任何一种组合计划,投保人所交保费都进入满期生存金 账户,无论是否发生健康保障赔付到期都返还保费同时享受分红。 (由主险责任提供)。各组合计划所选择的附加险不同,健康账 户中提供的健康保障功能不同。
满期生 存金账 户
满期生存金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
吉祥 两全
少儿版 交费8年 年龄 保障16年 0 460 1 2 3~17 350 300 280
成人版 交费至60岁 交费至60岁 年龄 保障至65岁 保障至88岁
18~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50
190
280 390 600 1060 2300
400
550 710 1000 1550 2820
产品特色——泰康吉祥全面保障
多次重疾 住院津贴 多次重疾 还本分红
住院
第一次 重疾
第二次 重疾
重疾长期护理
谢谢!
18~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50
140
190 250 330 430 660
年交保费=250*20=5000元
保险责任账户演示法
154.5万 元
储蓄 账户
本金
年交保费5000元×交费年期30年 =150000元
健康 账户
重疾看护金账户
保额2万元×70 =140万元(假设投保当年患重疾,100岁身故)
吉祥津 贴
吉祥多 次重疾
吉祥年年 给付
吉祥重 疾护理
?…
吉祥两全
住院 津贴
4次 重疾
年年 给付
吉祥 两全
吉祥 两全
住院 津贴

泰康吉祥系列产品投保规则介绍

泰康吉祥系列产品投保规则介绍
保险期间 均为16年 均为 年
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少儿
保险期间 8年 年
9
风险保额、体检额度计算 风险保额、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附加吉祥住 院津贴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吉祥**多次 泰康附加吉祥 多次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不计入风险额 度和体检额度
1倍计入重疾 倍计入重疾 风险额度和体 检额度
泰康附加吉祥**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泰康附加吉祥 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年年给付”重疾风险保额、体检额度计算公式为: 附加年年给付”重疾风险保额、体检额度计算公式为: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的保险金额×交费年期×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金额×交费年期×2/3
20
附加泰康吉祥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赠送规则
附年年给付重疾赠送规则
老客户 新契约投保
《泰 康 吉 祥 重 大 疾 病 健 康 保 险 计 划 》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 分红型) (分红型) 泰康附加吉祥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吉祥**年年 泰康附加吉祥 年年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 分红型) (分红型) 泰康附加吉祥**多次 泰康附加吉祥 多次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泰康附加吉祥**年年 泰康附加吉祥 年年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 1000
22
泰康吉祥附年年给付重疾赠送规则
• 同一被保险人新投保的“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 同一被保险人新投保的“ 已承保、并超过犹豫期,且无保险事故发生; ”已承保、并超过犹豫期,且无保险事故发生; • 应备文件:申请书 应备文件: • 生效日:下一保单年度生效对应日 生效日: • 保险期间 “吉祥津贴保险计划”剩余交费期 保险期间= 吉祥津贴保险计划 吉祥津贴保险计划” • 取消后不能再新增

【保险合同范本】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范本】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债权债务合同范本】泰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 「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

【精品】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精品】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规则

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规则

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规则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90日内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5、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吉祥健康保险计划(条款)

吉祥健康保险计划(条款)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少儿重疾)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少儿重疾)中的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少儿重疾),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少儿重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少儿重疾)由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吉祥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不可单独退保、撤单。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投保规则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投保规则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投保规则一、本保险计划由“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成。

二、本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必须作为被保险人既往投保《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成年人)》且被标准体承保。

三、本保险计划中的主险和附加险不可拆分销售。

四、本保险计划不可附加其他任何险种,也不在家庭保障计划中销售。

五、本保险计划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含)。

六、本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为一至四类,且不做职业加费。

七、本保险计划的主险和附加险的交费期间一致,均为“交至60周岁”。

八、本保险计划的主险和附加险的交费方式一致,均为年交。

九、本保险计划中“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且须与既往投保的《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成年人)》保险期间保持一致(如果被保险人既往投保《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未成年人)》且现已年满18周岁,可不受此限制,可选择为“至65周岁”或“至88周岁”(二选一))。

“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与“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交费期间一致。

十、本保险计划中“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保险金额须与既往投保的《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中“泰康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住院日额相匹配,具体匹配比例为1:1000。

十一、本保险计划“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寿险风险额度和体检额度。

十二、本保险计划“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投保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重大疾病风险额度和体检额度。

十三、本保险计划“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风险保额计算公式为:本保险计划中“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金额×交费年期×2/3,并计入被保险人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

吉祥重疾长期护理产品介绍

吉祥重疾长期护理产品介绍
该附加险不单独销售,投保人投保吉祥系列中的任一计划,单件年交保费高于 3000元(含),即可获赠此附加险
年年 给付
保障期间
满期生存 金保障
健康 保障
满期生存金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
重疾年年给付金保障
(重疾年年给付保额„„至交费期满)
分红
重疾
生存
----每年领取年年给付金 (保额=年交计划总保费)
生存至满期
1.泰康吉祥系列介绍----组合概述
住院 津贴 四次 重疾 重疾 护理 年年 给付 ?待 开发 ?待 开发
吉祥 两全
吉祥系列组合方式:
吉祥系列组合方式极为简单、灵 活。如同积木拼搭一样,主险后 的附加险可任意选择和随意组合。
吉祥 两全 住院 津贴 吉祥 两全 四次 重疾 吉祥 两全 重疾 护理
吉祥 两全
30~34
35~39 40~44
250
330 430
45~50
660
五、泰康意健险各渠道产品简介----个险渠道
1.泰康吉祥系列介绍----之住院津贴
吉祥 两全 住院 津贴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住院津贴)
主险: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附加险: 《泰康附加吉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泰康吉祥系列介绍----之重疾护理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重疾护理)
吉祥 两全
重疾 护理
费率
(每1000元重疾护理金保额,单位:元)
成人版 年龄 18~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50
交费至60岁 保障至88岁 140 190 250 330 430 660
吉祥系列升级及护理产品介绍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保全规则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保全规则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保全规则《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全规则1、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1)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即犹豫期内)(2)申请人:投保人(3)业务规则:A、客户如选择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扣除10 元制单费后,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B、如本合同附有其他附加险,需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解除所有附加险合同。

C、本公司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退费金额支付给投保人。

D、退费金额将退还至投保人原交费账户中。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5)变更生效日:即时生效2、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1)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2)申请人:投保人(3)业务规则:A、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B、如本合同附有其他附加险,需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解除所有附加险合同。

C、本公司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退保金额支付给投保人。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以投保人姓名开户的活期结算型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5)变更生效日:即时生效3、满期金给付(1)申请时间: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起(2)申请人:生存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生存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3)业务规则:A、对于以下情况不得领取满期保险金:¾在满期保险金产生前保险单效力中止。

¾被保险人死亡报案或立案状态。

B、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应备文件:保险单原件、保全业务申请书、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生存证明)文件原件(如:户口本)、生存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生存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默认为被保险人)姓名开户的活期结算型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合同范本模板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合同范本模板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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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3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减保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3 适用主合同条款9.重大疾病定义10.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周岁10.4 有效身份证件10.5 医院10.6 初次确诊10.7 意外伤害10.8 毒品10.9 酒后驾驶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1 无有效行驶证10.12 机动车10.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14 遗传性疾病10.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10.16 现金价值10.17 专科医生10.18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10.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22 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条款(2011年4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初次确诊日之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年满100周岁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自我们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8);(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10.13);(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10.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10.15),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6)。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每次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本附加合同;(2) 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首次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7)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2)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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