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和姓名权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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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4.2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C A、干涉他人姓名权
C、盗用他人姓名权
B、冒用他人姓名权 D、尊重他人姓名权
4、下列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的是( (1)故意损毁公民肖像 (2)将同学送给自己的相片贴在居室墙上 (3)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相片印在挂历上 (4)丑化公民肖像并以此取乐 A、(1)(2)(3)(4) B、(1)(2)(4) C、(1)(3)(4) D、(2)(3)
公民肖像权受到侵犯应该怎么办?
当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 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维权。 具体做法: 1.可与侵权人或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其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请你当律师
我是一名业余摄影爱好者,前 几天在一公园游玩时,发现几个女 青年边吃东西边把果皮扔在地上, 我立即按动快门。不料她们立即围 过来,要我立即将照片删除,说如 果一旦报社刊登,就告我侵犯肖像 权,我不同意。现在我很矛盾,担 心一旦投稿,是否会吃官司?
3、姓名权的基本含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 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 己起什么名字,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 者笔名、艺名。可以依照规定变更姓名。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 护人代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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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年 决定姓名 姓 满 使用姓名 18 名 周 权 变更姓名 岁 注意: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须有 监护人代理。
——盗用他人姓名(未经同意授权, 擅自实施活动,抬高身价,牟取利 益。) ——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姓名, 达成某种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得干涉他人 行使姓名权。
员 工
老 板
盗用 和冒用他 人姓名是 侵犯公民 姓名权的 两种具体 表现。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为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则侧重于保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例如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未经同意摘取他人器官等。

健康权涵盖了身心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

对于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况,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姓名权和名称权也是重要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则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将构成侵权。

肖像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人格意义。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荣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则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初二下册政治知识点归纳

初二下册政治知识点归纳

初二下册政治知识点归纳(一)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1、维护肖像权(1)肖像权的涵义及内容:肖像权是指对自己肖像的专有权和支配权。

其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2)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①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2、维护姓名权(1)姓名权含义: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年满18 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3)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及后果:①干涉他人决定姓名、使用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名字等属于侵犯公民的姓名权的行为;②盗用、冒用他人姓名,也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具体表现。

侵犯姓名权的后果: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尊重他人的姓名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是现代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初二下册政治知识点归纳(二)隐私和隐私权1、隐私的含义、具体内容、保护隐私的意义(1)隐私的含义:人生在世,总有一些不愿为人所知、侵扰的秘密;总有许多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

这些都属于隐私。

(2)隐私的具体内容: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

(3)保护隐私的意义:每个人都渴望在社会中保留一块只属于自己的空间,这样才能自由地放松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从而获得内心世界的安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到做人的尊严。

因此,保护隐私是人们对自身安宁和安全的需要,是建设以人为本、崇尚人性与个性的现代社会的需要。

2、隐私权的含义、内容及保护隐私权的意义(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俗话说“⼈要脸、树要⽪”,指的就是公民对于⾃⼰的名誉是相当看重的,随着⼈们的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的提升,⼈们对于⾃⼰的肖像权的保护意识也是越来越提⾼了,毕竟在⽹上有很多侵权的事情发⽣,那么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肖像权是⾃然⼈所享有的对⾃⼰的肖像上所体现的⼈格利益为内容的⼀种⼈格权。

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专有权,公民有权禁⽌他⼈⾮法使⽤⾃⼰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既可以对⾃⼰的肖像权利进⾏⾃由处分,⼜有权禁⽌他⼈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使⽤其专有的肖像。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肖像权有哪些特点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然⼈。

只有⾃然⼈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

法⼈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法⼈的“企业形象”不是指⼈的肖像,⽽是有关法⼈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的⼈格利益所派⽣和产⽣的,它允许肖像权⼈在⼀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制作和使⽤⾃⼰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价值。

3、肖像权还是⼀种标识性⼈格权,具有基层性。

基本作⽤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格,借以辩识每⼀个特定的⾃然⼈。

(⽽姓名权是通过⽂字符号标识⼈格)。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什么叫“肖像权”“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

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

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八年级政治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5

八年级政治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5

该影楼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丽丽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知道自己的姓名有什么特别的寓意?
说一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 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 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有人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姓名权, 所保护的只是正规的名字,至于笔名、艺名 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和 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 用了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 当,有可能构成被侵害者的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 构成侵害肖像权。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 使用公民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时使用被通缉者的 肖像;
想一想恶意丑化和擅自使用他人 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1、故意损毁、玷污、丑化公民的形象; 2、将他人的照片当众销毁; 3、照相馆未经公民同意,将其照片悬挂于照相馆的橱窗 以招揽顾客; 4、杂志社未经本人同意,将其肖像刊登于杂志封面上; 5、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 6、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或挂在挂历上;
第四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二框
肖像和姓名 中的权利
齐齐喜欢拍照,她的卧室 里,玉照铺天盖地,目不 暇接。近来齐齐迷上了贴 画,自制各种式样的头贴, 粘在钱包、手机、书包、 书本、课本、书桌上。同 学小路对此却不以为然,齐齐为什么如此在意自己的照片 她认为一个人对自己的形 呢?这个做法好吗? 象如此顾影自怜、百看不 厌,多半是自恋情结,就 像古希腊传说中的水仙花。
古希腊传说中有位美少男叫那卡索斯。一日,他来 到水边,临水自照,深深爱上自己的倒影,迷恋至 极竟无法挪动脚步就这样,他站在水边痴痴地凝望 自己,直到憔悴而死变为顾影自怜的水仙花。

人格尊严权详解

人格尊严权详解
3
2
图1李某在寻求法律援助; 图2、3李某在徽视《周末断案》做访谈节目 。
2002年李士松的一个运输业务伙伴张某凭借3 张写于1999年签有李士松名字的欠条(共计 30000多元)将他告上法院。看到写有自己名字 的欠条,李士松也无话可说,当即就按法院的要 求偿还了欠款。可是事后李世松越发觉得不对劲, 自己虽说不识字,但自己的名字还是会写,那几 张签名怎么越看越不像。 经过找律师和相关部门协助,发现那几个签名 都是模仿自己的,于是李士松立马又将张某告上 法庭。
议一议
曾林林很高兴地往教师走去,在下午的学校 学生会干部竞选中,她很幸运地当选了校学生 会学习部长。在她走进教室后,却发现有很多 同学用异样的眼光看着自己,她以为是大家羡 慕自己当选学生会干部。但在放学路上,好友 告诉她说,今天中午,有人发现在大家经常光 临的学校网站上,有人散布说她曾今偷过同学 的东西、早恋、舞弊等等,很多同学都在传这 件事。 曾林林赶回家打开电脑,一切历历在目…… 面对无中生有的一切,她陷入了痛苦之中。
人格尊严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 私权)
这些是什么行为?如果是你会有什么感受?
“我是你爸,你的短 信我想看就看!”
蠢的像头猪,这么简单的题目 都不会做!
黑炭、武大郎、 胖冬瓜……
小刘
每个人都有自己作为人的尊严, 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法律保护公 民的人格尊严。虽然我们尚未成年, 但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未成年 人也享有人格尊严权。在家里应该得 到父母的尊重;在学校里应该得到老 师和同学的尊重;在社会上,应得到 其他人的尊重。
宪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五项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格尊严权包括

人格尊严权包括

人格尊严权包括: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故意丑化公民的画像。

公民享有名誉权: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享有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公民享有隐私权:
1.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等,尊重自己的隐私和他人的隐私,也是我们人格尊严的体现。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也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幼儿肖像权的名词解释

幼儿肖像权的名词解释

幼儿肖像权的名词解释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人们对于个人隐私和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幼儿肖像权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保护对象。

幼儿肖像权是指儿童在人身形象、姓名等方面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与利益,也是儿童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幼儿肖像权包括了儿童的形象权。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控制和保护权利。

对于幼儿而言,他们还处于成长的阶段,无法充分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因此,这个权利需要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来代表维护。

幼儿在没有达到自主意识和自决能力之前,他们的形象应该由家长或监护人来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其次,幼儿肖像权还包含了儿童的姓名权。

姓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对于幼儿而言更显得尤为重要。

姓名的公开与否以及如何使用需要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来做出决定。

儿童的姓名权也体现了他们的个人独立和尊严,不能随意侵犯。

这就要求社会各界和家庭教育都应该注重保护幼儿的姓名权,不得随意披露或滥用幼儿的个人信息。

此外,幼儿肖像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幼儿作为社会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的个人信息泄露和肖像被滥用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儿童的个人信息从事非法活动,还可能通过盗取孩子的形象来误导、虐待或欺骗儿童自身。

因此,保护幼儿肖像权也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幼儿肖像权的保护和实践是一个复杂而多层次的问题。

法律法规对于幼儿肖像权的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如相关法律禁止未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授权擅自使用幼儿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来牟利或损害幼儿利益,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在实践中,保护幼儿肖像权还需要家长、学校、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首先,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对幼儿隐私和肖像权的保护教育。

家长应该增强对于幼儿肖像的意识,不要随意公开或传播幼儿的形象和个人信息,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要注意合理使用社交媒体,并设置隐私设置,以避免幼儿的形象和信息被滥用。

肖像和姓名权中的权利上

肖像和姓名权中的权利上

未成年人在行使肖像使用权和获得报酬 方面必须由监护人代理或者同意
肖像不得恶意毁损、玷污、丑化 肖像不得被利用进行人身攻击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相或者录象 (制作权) 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者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 (使用权) 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得报酬 (获酬权)
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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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盖茨
肖像和姓名中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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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有肖像权
1、肖像
(1)什么是肖像?
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2)肖像的制作方法?
可以用绘画、雕塑、剪纸、照相、摄像等各种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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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
雕塑
像章
版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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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知识海洋
1、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 象的再现。 2、肖像的表现方式有:绘画(自 画像)、雕塑、剪纸、版画、照相、 摄像等。 3、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 片树叶一样,每个人都有一张不同 的面孔,以此区别于他人。所以, 肖像也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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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 不得 做
自己 支配 做
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 民的肖像; 2 、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3 、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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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我们身边(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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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
(地位:首要权利)
人 权
人格权
最基本
人身权
名誉权、 肖像权、 姓名权、
隐私权
四个权合称为 “人格尊严权” 地位: 核心权利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公开课)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公开课)

区别下列哪些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用别人的照片当飞镖的靶子进行射击。 2.影楼未经顾客同意将其照片作为店铺陈列品。 3.某减肥药厂家未经同意将著名主持人崔永元的 照片用做产品广告等。 4、某摄影爱好者把他人在公园里随地吐痰以及破 坏草坪、花卉的行为拍摄下来,将照片寄给报社, 报社将这些照片在报纸上刊登出来。 5、媒体对公众人物、特殊事件的当事人,如影视 明星、事故当事人进行采访、拍照。 6、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有些人认为:案例中的小红对该照片拥有 支配权,她自己答应编辑就行了,无须征 得爸爸的同意。你同意这个观点吗?有何 依据?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 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案例2:阅读P42“丽丽的遭遇”
○该影楼的行为构成侵权吗?有何依据?
法律依据: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
2004年11月21日,某报出版的头版刊登刘 翔的大幅图片,并配有中友百货的广告,之后, 被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停 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25万。
肖像的含义:
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肖像的表现方式:
绘画(自画像)、雕塑、剪纸、照相、摄影等
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它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阅读P44材料“愚人节的玩笑”回答:
1.王芳认为:张楠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她却不知道 侵犯了自己何种权利,请你帮忙解决并说说它的含义。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
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王芳想改名字,却遭到母亲的阻止。因此很郁 闷。你认为王母有权阻止吗?(请提供依据)
5.熟知相关法律条文后的王芳想维权, 但又不知该怎么办。请你告诉她。

八年级政治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2

八年级政治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2
1、用家庭经济有困难的战士
的姓名往其家里寄钱。 2、以他人名义帮助老幼病残 等弱势群体。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表现: 1、盗用他人姓名 2、冒用他人姓名
3、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八年级1班的李强一天忘了戴校徽,他 知道班级会扣分,老师也会批评自己, 所以他在值日生要求登记班级姓名时, 写上了八年级2班张超同学的名字。 (1)如果你是张超,李强这样做对你会 有什么样的影响? (2)如果你是张超,谈谈你的心理感受。 (3)李强的行为是否侵权?试举出身边 或社会上发生过的类似的行为。 (4)如果你是张超,你会怎么办?
当这些名字出现时,在你的脑 海中是否能浮现他们的音容笑貌?
·
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说说你的姓名有什么寓意。
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姓 名 权
{
决定姓名权 使用姓名权 变更姓名权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 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下列情况是否侵犯了公 民的姓名权?为什么?
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 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 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2、故意毁损、玷污、丑化 公民的肖像; 3、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 攻击。
下列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他人 肖像权的行为?请说明理由。
1.用别人的照片当飞镖的靶子进行射击。 2.某摄影爱好者把他人在公园里随地吐痰、 破坏草坪、行为拍摄下来,将照片寄给报 社,报社将这些照片在报纸上刊登出来。 3、影楼未经顾客同意将其照片作为店铺陈 列品。 4、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 片。
1、假如你是张超,发现自己的照 片被涂成那样,你会怎么办? 2、这件事对你有什么启示?

肖像权、姓名权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分析

肖像权、姓名权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分析

肖像权、姓名权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分析张某,美容界知名专家,某医院未经其授权将其照片、简介用作网站院内美容专家展示,更甚者,张某姓名及简介被错误关联至其他专家照片旁,致公众混淆。

具体分析:一、肖像权侵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张某的照片未经其本人授权就被该院用于网站展示,构成了对张某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1.肖像使用:存在肖像使用行为: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未经许可对他人肖像进行了实际使用。

这包括但不限于在各种媒介上发布、展示、复制、传播、改编、编辑肖像,以及将其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商业活动等。

不仅商业使用会构成侵权,非商业性的公开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无授权或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时,未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无论是口头、书面还是默示同意。

未经同意的使用,违反了肖像权人的专有权,即对自身肖像的控制权和决定权。

3.无阻却违法事由:不存在法定豁免情形:虽然未获得同意,但如果使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新闻报道、公共利益、个人学习研究、艺术创作等特定情形,且使用方式适当,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这些情形通常被视为阻却违法事由,使得使用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得以合法化。

4.损害后果:存在实际损害:肖像权受到侵害后,通常表现为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受损、名誉下降、财产利益减少(如丧失潜在的肖像使用收益机会)或精神痛苦等。

损害既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难以量化的精神损害。

5.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肖像权人遭受的损害,即如果没有该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或至少不会以相同方式发生。

6.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明知或应知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可能造成损害,但仍实施了该行为。

过错可以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即侵权人对肖像权人的权益缺乏应有的尊重和谨慎。

初二政治下学期肖像权和姓名中的权利-课件

初二政治下学期肖像权和姓名中的权利-课件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各国法律均对肖像权给予保护,以保 障个人对其肖像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 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 像,以及恶意毁损、玷污、丑化他人 肖像等行为。
肖像权的使用和限制
个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肖像,并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方式 和收益分配等。
在新闻报道、教学、科研等公共利益领域,对他人肖像的使 用一般不视为侵犯肖像权,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 范。
案例二
某网站盗用他人照片制作 表情包,引发肖像权争议 。
案例三
某人在社交媒体上擅自发 布他人照片,并进行恶意 评论,被起诉侵犯肖像权 。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案例一
某人在网络上冒用他人姓 名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 良影响。
案例二
某机构在登记信息时错误 地将他人的姓名登记错误 ,引发姓名权纠纷。
案例三
某公司在招聘时要求员工 更改姓名,以符合公司形 象,引发姓名权争议。
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及时维权
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 、住址等敏感信息。
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权或姓名权被侵 犯,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
谨慎授权
在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姓名时 ,要谨慎选择,避免被用于不良目的 。
维护权利的途径和方法
01
02
03
04
协商解决
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或赔偿。
对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
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保护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人们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保护也更加完善。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个 人福祉,也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

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

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我国民法典的形式是具有独创性的七编制结构,其中的人格权编最为亮眼,单独成编是在科技时代下对人文主义的弘扬和对人格权的重视。

本次立法对人格权的看重将会影响各行各业,尤其会影响法官、律师的实务法律工作。

一、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有哪些亮点?这次《民法典》的编纂,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亮点之一。

不但如此,人格权编条文不少,对很多以前没有细化规定的人权权进行了规定。

肖像权,《民法通则》在规定上有一个前提,要求“以盈利为目的”。

所以,法院在裁判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律师在准备证据证明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时候,需要“盈利为目的”的证据。

这次《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去掉了“以盈利为目的”,增加了“丑化、污损”的规定,是裁判经验的总结,也更符合侵犯肖像权的实质情况。

在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中,一般认为肖像就是人的面部,不包括其他部分。

此次《民法典》在规定何为肖像权的时候,强调了“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没有局限在脸部。

这个应该是一个突破。

例如在乔丹商标案中,商标的图案是乔丹投篮的剪影,虽然没有体现脸部,但是大家一看就是乔丹。

按照之前的规定,该商标没有侵犯乔丹的肖像权。

《民法典》实施之后如何判断,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

关于姓名权,有几个条款很有意思。

例如第1016条关于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转让名称。

以后,多了一种合同形式,那个公司不想要名字了,还可以转让。

8年级下第4课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课件

8年级下第4课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课件

油画
雕塑
像章
版画
照片
肖像的表现方式:
伊丽莎白二世
(全息摄影)
肖像权的具体内容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专有 权以及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 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1.制作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 己画像、照相或录像等; 2.使用权: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 己的肖像;
ABD) 3、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是( A强迫他人使用某个姓名 B假冒他人的姓名签了合同 C捏造事实中伤他人 D盗用他人的姓名实施不正当行为
4、下列行为中属于正确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是( B ) A胡某与同学发生争执后将同学的照片丑化并贴在教 室里 B刘某为某商品作形象代言,获得高额报酬 C中学生郑某迟到被值周生发现,郑某谎报自己是领 班的张某 D出租车司机王某不慎压死张某的爱犬,张某要求王 某给死去的爱犬下跪
知识链接
民法通则 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 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 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笔名、艺 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 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 护人代为行使。
4、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
(用文字符号将 人区别开来)是 一个具体的人的 两大外在标志;
肖像权和姓名 权也是人格权的 重要组成部分。
李咏
刘翔
肖像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1、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再现。 2、肖像的表现方式有:绘画(自画像)、雕 塑、剪纸、照相、摄像等。 3、肖像再现了个人的基本特征,是每个人人 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所以肖像是每个人 人格的基本标志。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肖像权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肖像权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肖像权【正文】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权益的关注逐渐增加。

在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中,人格权和肖像权作为两个重要概念,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肖像权,旨在深入解析这两个权益的内涵、保护机制以及相关案例。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

在《民法典》第一编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益之一,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个人的自由、尊严、名誉等方面。

《民法典》对于人格尊严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个人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个人的言论自由、隐私权等,保障了公民在社会交往中的基本自由。

其次,个人的名誉权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

法律规定了人身权益的保护原则,一旦他人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自主决定权。

个人姓名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个人尊严,也与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有关。

在反对非法使用他人姓名、捏造他人姓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的姓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姓名权。

3. 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自主权。

个人的肖像权包括了对自己肖像的自主决定权、发布权和保护权等。

在现代社会,肖像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法律也有具体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肖像权保护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保护。

肖像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权个人对自己肖像的自主权是肖像权的核心内容。

这意味着个人拥有对自己肖像的决定权,包括能够自由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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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

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二、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

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肖像权一般有两个要件,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二是以盈利为目的。

名誉权则不同,可以是侮辱其肖像或声誉从而达到贬低对方形象的目的。

至于姓名权,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
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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