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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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日本)
买方 (中国)
意大利(签订合同 时买方已经告诉卖 方产品将转口意大 利)
如果该产品中含有一项未经许可的专利,而该 专利已经在意大利注册并公布,则专利人会以意 大利法律向中方提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这时卖 方必须承担责任.
卖方 (日本)
买方 (中国)
意大利(签订合同时 买方没有告诉卖方产 品将转口意大利)
合同不 涉及运 输
卖方营业地
所谓特定化(又叫“划拨”),就是将货物确定在 某合同项下,使得该合同所指向的货物是某特定的货 物,而不是其他的同类货物。
公约和英美法(我国合同法没有类似规定)认为, 货物特定化是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前提条件。 在特定化之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
(三)品质担保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5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 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公约第35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 箱或包装。
(2)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 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将: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 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 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 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抱 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 品或样式相符;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 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 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在某 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共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 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 家的法律。
(四)权利担保义务 第42条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 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 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2.买方通知货物不符的义务 公约第39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 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 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 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
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 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 证期限不符。”
(四)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公约 第38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 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 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 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 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 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如果专利人以意大利法律向中方提出知识产权侵权诉 讼,这时日方(卖方)则不必承担责任.
卖方 (日本)
wenku.baidu.com
买方 (中国)
意大利(签订合同时 买方没有告诉卖方产 品将转口意大利)
如果该专利已在中国注册并公布,则专利权人以中国 法律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日方(卖方)必须承 担责任。 ————责任都是卖方承担!!!
(1)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的特定用途担保义 务。 (2)中方和德国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 约国,因此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规定卖方应承 担货物具有买方所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品质担保义务, 除非买方表明他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 (3)该案中,中方在签约前已经告之对方所购货物的 特定用途,加上卖主是铜厂负责人,凭他的技能和判 断,完全应知道轧制自行车应当用何种钢材,因此卖 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品质担保的默示条件。 (4)按公约规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 失或要求卖方交付具备该特定用途的符合合同规定的 钢材。
(四)权利担保义务
所有权担 保 权利担保义 务
(公约第41条)
知识产权担 (公约第42条) 保
(四)权利担保义务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对货物的请求权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 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请求 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四)权利担保义务 第42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 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或请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 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请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请求根 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为基础的:
明 示 担 保 义 务
默 示 担 保 义 务
品 质 担 保 义 务
案例
中国某自行车总厂从国外进口一批钢管,双方在订 约前,中方业务员曾告诉对方谈判负责人——国外钢 铁厂的技术工程师,这批管材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之 用的。 钢管到货后.经轧制发现弯曲后的钢管出现裂痕。中 方起诉外方违约,但外方反驳说双方的合同中并没有 就钢管的抗轧性作出明确规定,因而自己并未违约。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处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在其他情况下”,指的是既不涉及运输而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又不能确定货物所在地的情况
合同 涉及 运输
货交第一 承运人地 点 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能确 定货物所在 地 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不能 够定货物所 在地
货物所在地
确定交 货地点 的三种 方法
(2)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 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将: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 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 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抱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 相符;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 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 箱或包装。
上述规则被称为“第一承运人规则”,即把货交第 一承运人的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卖方
货物运输
买方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 卖方负责运输,而 是买方负责运输货 物,则称做“不涉 及到货物的运输”
如果合同规定卖方 负责运输货物,则 称做“涉及到货物 的运输”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 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 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 这些货物是在其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 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注:“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是指销售合 同不涉及货物的运输的情况,也就是卖方不负责运输 的情况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 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己知 道这些货物是在其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 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处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 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提交有关的单据
(三)品质担保义务
(四)权利担保义务
(一)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交货地点
1.交货地点
公约第31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 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 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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